03基督为谁而死

第三部分表明基督不是为所有人死的十六个论据

第13章基于新约性质的两个论据

论据一、在马太福音26:28中,主耶稣基督说到“我立新约的血”。这新约是神用来拯救人的新协议或约定;基督死时所流的血是这约的代价,它所关联的只是那些与这约有关系的人。

这新约不同于神与人所立的旧约。在旧约中,神应许拯救凡持守祂律法的人:若行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马书10:5;利未记18:5)。但因为人有罪,他们不能持守神的律法,因此旧约便归于无效。

在新约中,神应许把祂的律法放在我们里面,写在我们心上(希伯来书8:10),所以十分清楚,这约只能与那些神在他们里面实际这样作的人有关联。由于神显然没有为所有的人这样作,因此并非所有人都包括在这一基督因之而死的约中。

有的人说,只要我们相信,神就把祂的律法写在我们心上。但信心与神把律法写在我们心上是一回事!因此这些人是在说:如果祂的律法在我们心中,神就应许把祂的律法写在我们心上”——这是荒谬的!

新约的性质清楚表明,基督不是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二、福音——换句话说,新约的信息——自基督以来就一直在世界中存在。然而有许多民族和国家从来不曾听过它。假如基督的死为的是拯救所有人,基于的条件是要他们相信,那么为何不是所有人都听过福音呢?

如果神没有安排让所有人听到福音,那么可能是人不需要认识和信靠福音而得救;或者是神救人的目的失败了,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听到福音。前者不可能正确,因为信心是救恩的一部分(参看第二部分第五章)。后者也不可能正确;神差遣基督受死,以使所有人都能得救,然而不确保让所有人听到这消息,难道这能体现神的智能吗?这样的做法所显示的难道是神的良善吗?

这就如同一个医生说他有一种能治愈每个人疾病的良药,但他却故意不让许多人知道一样。在这种情形下,你能争辩说这个医生真正打算去医治每个人的疾病吗?

圣经多处清楚告诉我们,世上有千千万万人没有听到基督。对此,除了耶稣自己所讲的理由,我们无法找到其它理由,祂说:父啊,是的,因为祢的美意本是如此”(马太福音11:26)。有些经文(如诗篇147:19,20;使徒行传14:16;使徒行传16:6,7)确证了主并没有计划确保让所有人听到福音,这与我们日常体验到的事实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必然得出结论,神的目的不是拯救所有人。

第14章基于圣经关于救恩描述的三个论据

论据三、圣经把耶稣基督借着祂的死所获得的描述为“永远的救赎”(就是让我们永远脱离罪恶、死亡和地狱)。如果这一祝福是为所有人获得的,那么或者所有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拥有这永远的救赎;或者所有人都能够借着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而获得救赎。

从我们的经历来看,十分清楚,所有人都拥有永远的救赎是不正确的。那么,永远的救赎是否可以借着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而获得呢?

我问,基督是否为我们满足了那些条件,或者只有我们满足一些其它条件,对这些条件的满足才成为我们的?如果基督的确满足了所有为赐永远救赎所必须满足的条件,这就意味着所有人都确实拥有这救赎;正如我们考察过的那样,这与我们对人的经验是不相符的!这样,我们不得不说,如果基督没有为所有人满足救赎的条件,祂就只为那些满足一些其它条件的人满足条件。结果我们就陷入了循环,使那些被满足的条件有赖于其它条件得以满足!这些论据表明,说基督的死是为所有人获得永远的救恩是多么的不合理。

如果人们仍要坚持说,永远的救赎要基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实现才能生发果效,那么肯定所有人都应当被告知。但神将这知识向许多人藏起来(马太福音11:25),正如我们在第三部分第一章所看到的。

而且,如果获得永远的救赎有赖于人满足一些条件,那么有两种可能性,或者他们有能力这样,或者他们没有能力这样。如果他们能够自己满足这些必要的条件,那么我们必须说,所有的人都能够靠自己的能力相信福音。但这与圣经是完全相悖的;圣经表明,人都死在罪中,因此不能满足任何条件。

如果同意人自己没有能力满足为获得永远救赎的条件,那么或者神计划赐给他们这能力,或者祂不这样作。如果祂的确是这样计划的,那为什么祂没有这样作而使所有的人都得救呢?

然而,如果神不计划赐所有人能力去相信,而基督的死是为了使所有人拥有永远的救赎,那么结论就会是,神要求人行使祂拒绝赐给他们的能力。这当然是不可理喻的!这就仿佛是在说,神应许赐一个死人力量使他自己活过来,但同时却不赐这人所应许的力量!

论据四、圣经慎重地描述了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我们被告知,人可划分为两类,基督只为其中一类人而死。

表明神把人划分为两类的经文有:

马太福音25:12,32

约翰福音10:14,26

约翰福音17:9

罗马书9:11-23

帖撒罗尼迦前书5:9

从以上经文我们学习到,神爱一类人而恨另一类人;祂认识一类人而不认识另一类人。

其它经文清楚地告诉我们,基督只为其中一类人而死。我们被告知,祂是为以下这类人而死:

祂的百姓……马太福音1:21

祂的羊  ……约翰福音10:11,14

祂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

祂的选民……罗马书8:32-34

祂的儿女……希伯来书2:13

从这些经文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基督并没有为那些不是祂的百姓、祂的羊或祂的教会的人而死。所以祂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五、我们不应该以任何不同于圣经启示救恩的方式去描述救恩。而圣经没有一处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或为每个人而死。圣经是说基督舍己“作万人的赎价”;然而,这并不表明它指的不仅只是“祂所有的羊”或“祂所有的选民”。如果你仔细察看任何运用“万人”一词的经文,并考察其上下文,那么你就很快被说服而相信,圣经没有一处说基督为每一个人而死。

(在第四部分第三和第四章,我们将要详细考察那些把“万人”、“世人”和“普天下人”与基督的死连在一起的经文。)

第15章基于基督作为性质的两个论据

论据六、圣经许多经文说到主耶稣基督为他人担当刑罚,替他们而死;例如:

祂为我们死……罗马书5:8

祂为我们受咒诅……加拉太书3:13

祂替我们成为罪……哥林多后书5:21

这些说法清楚表明,基督替别人行了某事。

如果祂为其它人而死,我们必然得出结论,所有祂替代的人现在必定脱离神的忿怒和审判(神出于公义不能既惩罚基督又惩罚祂所替代的人)。然而十分清楚,并非所有的人都脱离神的震怒(参见约翰福音3:36)。所以基督不可能替代所有的人。

如果有人仍要坚持基督替代所有的人而死,那我们就必须下这样的结论,祂的死并不是一个足够完美的献祭,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从罪和审判中得救!

的确,如果基督确实替所有人死的话,那么或者祂为他们一切的罪而献自己为祭(在这种情形下,所有人都得救),或者这祭只是为他们的一些罪(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因为仍有一些罪存留)。这两种说法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章所看到的一样。所以十分清楚,我们必不可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七、圣经把耶稣基督已成就的作为的性质描述为中保和祭司的作为:祂作了新约的中保”(希伯来书9:15)。祂借着成为那些祂带向神的人的祭司而作为中保行事。耶稣基督并不是每个人的祭司,这从我们的经验中就可明显看出,同时圣经也清楚地表明了这点;关于这方面,我们已在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讨论过。

约翰福音10:14,26

约翰福音17:9

罗马书9:11-23

帖撒罗尼迦前书5:9

从以上经文我们学习到,神爱一类人而恨另一类人;祂认识一类人而不认识另一类人。

其它经文清楚地告诉我们,基督只为其中一类人而死。我们被告知,祂是为以下这类人而死:

祂的百姓……马太福音1:21

祂的羊  ……约翰福音10:11,14

祂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

祂的选民……罗马书8:32-34

祂的儿女……希伯来书2:13

从这些经文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基督并没有为那些不是祂的百姓、祂的羊或祂的教会的人而死。所以祂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第16章基于圣洁和信心性质的三个论据

论据八、如果基督的死是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借以得洗净和成为圣洁的途径,那么祂就必定只为那些实际如此的人而死。显然,并非所有的人都得以成为圣洁,所以基督没有为所有人而死。

或许我应该证明,基督的死的确是获得清洁和圣洁的途径。以下我从两方面来证明:

首先,旧约所规定的敬拜方式是为了教导基督之死的真理。旧约献祭的血的确使它为之而流的人能够作为神可悦纳的敬拜者来到祂那里。这样看来,基督的血更是多么实际地洗净了那些祂为之而死之人的罪(希伯来书9:13,14)。

其次,圣经一些经文清楚地说道,基督的死成就了祂计划成就的事;罪身被摧毁了,这使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罗马书6:6);我们借着祂的血得蒙救赎(歌罗西书1:14);祂舍命救赎并洁净我们(提多书2:14)。这些经文连同许多其它经文都坚决主张,圣洁是基督为之而死的所有人生活中的必然结果。由于并非所有人都是圣洁的,所以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人而死。

一些人徒然地说,基督的死并不是这圣洁惟一的起因。他们说,只有当圣灵把它运用到我们身上,或当我们借着信心领受它,它才成为实际或真实的。但圣灵的作为和信心的恩赐也都是基督之死的结果或所结的果子!因此这种说法并没有改变这事实,即实际的圣洁是基督为之而死的那些人生活中的必然结果。法官宣布释放,监狱看守打开牢门,这样的事实并不是债务人得自由的原因;原因是有人为他偿还了他的债。

论据九、信心对于得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圣经清楚地说到了这点(希伯来书11:6),并且大多数人都接受这事实。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得救所必须的一切都由基督为我们获得了。

如果这一必不可少的信心是由基督为所有人获得的,那么它或者要带某些条件,或者不带条件而是我们的。如果不带条件,那么所有人都拥有它;但这与我们的经验相悖,也与圣经相悖(帖撒罗尼加后书3:2)。如果信心的赐予是基于某些条件,那么我要问:基于些什么条件?

一些人说,信心的赐予基于这样的条件,即我们不抵挡神的恩典。然而,不抵挡实际上意味着顺服,顺服意味着相信。所以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说,“信心被赋予那些相信的人”(即那些拥有信心的人)!这显然是可笑的。

另一方面,一些人争辩说,信心不是借着基督的死为我们获得的。那么,难道信心是我们自己意志的举动吗?但这与许多经文的教导完全相反,也忽略了非信徒全然死在罪中、不能作出任何属灵举动这事实(哥林多前书2:14)。所以我要重申,信心是基督所获得的。

信心是圣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在论据八中,我显明了圣洁是借着基督的死为我们获得的,所以祂也为我们获得了信心。否认这点就等于说祂只为我们获得部分圣洁,也就是说这种圣洁是缺少信心的圣洁。没有人会真的这样认为。

况且,圣经告诉我们,神拣选祂的子民,为要使他们圣洁;神“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以弗所书1:4)。再说一遍,信心是圣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为拣选祂的子民成为圣洁,神必须拣选使他们拥有信心。

所有基督为之而死的人都将拥有父神计划赐给他们的祝福,这是圣父与圣子之间所立契约的一个部分;信心是父神所赐的一个祝福(希伯来书8:10,11)。

圣经清楚地说道,信心是耶稣基督为我们获得的,祂“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希伯来书12:2)。诸如此类的说法以及你刚读过的前三段的说法,都确证了基督的死为祂的子民获得信心。由于并非所有的人都拥有信心,所以基督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十、在许多方面,以色列人都是新约教会的一种预表(哥林多前书10:11)。他们的祭司和祭物是耶稣基督将为神的教会所作之事的预表;他们的城耶路撒冷被用来表示信徒的天堂(希伯来书12:22);一个真以色列人就是一个信徒(约翰福音1:47),一个真信徒就是一个以色列人(加拉太书3:29)。所以我这样说:

如果以色列民被神从世上诸国中拣选出来,为要说明祂对待教会的方式,那么我们必然得出结论,基督的死只是为了教会,而不是为了全世界的人。神在旧约圣经中对待祂选民的方式表明,基督所获得的救恩不是为所有人,而只是为祂的选民。

帖撒罗尼迦前书5:9

从以上经文我们学习到,神爱一类人而恨另一类人;祂认识一类人而不认识另一类人。

其它经文清楚地告诉我们,基督只为其中一类人而死。我们被告知,祂是为以下这类人而死:

祂的百姓……马太福音1:21

祂的羊  ……约翰福音10:11,14

祂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

祂的选民……罗马书8:32-34

祂的儿女……希伯来书2:13

从这些经文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基督并没有为那些不是祂的百姓、祂的羊或祂的教会的人而死。所以祂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五 我们不应该以任何不同于圣经启示救恩的方式去描述救恩。而圣经没有一处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或为每个人而死。圣经是说基督舍己“作万人的赎价”;然而,这并不表明它指的不仅只是“祂所有的羊”或“祂所有的选民”。如果你仔细察看任何运用“万人”一词的经文,并考察其上下文,那么你就很快被说服而相信,圣经没有一处说基督为每一个人而死。

(在第四部分第三和第四章,我们将要详细考察那些把“万人”、“世人”和“普天下人”与基督的死连在一起的经文。)

第17章基于“救赎”一词含义的一个论据

论据十一、圣经讲述一个教义的方式必定是要帮助我们明白它。圣经用来描述基督所获得的救恩的一个词是救赎;例如,“我们在爱子里得蒙救赎”(歌罗西书1:14)。这词指的是“借着付出代价而把一个人从束缚中解救出来”,除非一个人得释放,否则他不能算为得蒙救赎。因此这词教导我们,基督不会为任何从来不得释放的人获取救赎。最终仍让任何哪怕一个人受束缚的所谓普世救赎是自相矛盾的。

在圣经的一些经文中,基督的血实际上被称为一种代价或赎价(例如马太福音20:28)。一种赎价的目的是要使为之而付赎价的人获得释放。如果一种赎价已经付出,而那人却仍处于受束缚的状态,这是难以想象的。同样,在并非所有人得救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能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呢?只有那些真正从罪中得释放的人才是基督为之而死的人。“救赎”不可能是“普世的”,就象“罗马教会”不等于“普世教会”一样!由于只有一些人被救赎,所以救赎必定是限定的。

第18章基于“和好”一词含义的一个论据

论据十二、圣经用来描述基督借着祂的死所获得的益处的另一个词是和好;“你们从前……与祂为敌。但如今祂……叫你们与自己和好……”(歌罗西书1:21,22)。和好是从前敌对的双方修复友好的关系。在圣经所讲的救恩中,神与我们和好,我们与神和好,这两件事都必须是真的;双方之间的和好是两个独立的行动,但每一方都被要求与对方完全和好。说神借着基督的死如今与所有的人和好,但却只有一部分人与祂和好,这是十分愚蠢的。我希望没有人真的会这样说。这样的和好无异于是一厢情愿!除非双方都相互和好,否则就不存在真实的和好。

基督之死所带来的结果是使神与人以及人与神和好;哥林多后书5:19,20提到双方的和好,“神……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你们与神和好”。

我实在看不出来,这双方的和好如何能够与基督为所有人而死这说法一致。因为,如果所有人借着基督的死都得与神和好,那又如何解释神的震怒在任何一个人身上呢?(约翰福音3:36)。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基督只为那些真正得与神和好的人而死。

第19章基于“满足”一词含义的一个论据

论据十三、在论到基督之死的内容时,圣经的确没有使用满足一词;但这词所指的含义,即当说到基督的死时,新约圣经常常运用“债务者对债权者完全的偿还”这思想。

就我们的情形来说,我们都欠神的债,因为我们没有持守祂的诫命。需要对我们罪作出偿还的满足就是死——“罪的工价就是死”(罗马书6:23)。神的律法是我们的控告者,启示着神的公义和真理;我们被判为律法的违背者,因此当受死。只有基督偿还我们的债,以此满足神的公义,救恩才是可能的。祂的死被称为“供物”(以弗所书5:2)和“挽回祭”(约翰一书2:2);供物一词指的是赎罪的祭或还清人罪债的祭,挽回祭指的是使被冒犯之公义得满足的供物。因此,我们可以正确地使用满足一词来表达基督之死的意义。

如果基督确实借着祂的死为某些人满足了神的公义,那么神现在就必定会全然悦纳他们。神是公义的,祂不会要求任何第二次的代价。这样说来,如果基督为所有人而死,怎么可能还有这么多人在神律法的定罪之下被称为罪人而活着并作为罪人而去死呢?让那些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去自圆其说吧!我们要说的是,只有那些真正在今生中得免除罪债的人,才是基督为之而满足神公义的人。

第20章基于基督之死价值的两个论据

论据十四、新约圣经常常说到基督之死的价值,祂借此而能够赎买和获得某些事情,例如,圣经说,祂“用自己的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希伯来书9:12);神的教会是“祂用自己的血所买来的”(使徒行传20:28)。

因此,基督借着祂的死,为所有祂为之而死的人赎买了所有那些圣经说是祂的死所带来之结果的事情。祂死的价值为我们赎买了从罪恶和魔鬼的权势、神的忿怒、律法的咒诅以及罪债之下得到释放。祂死的价值为我们获得了与神和好、和平和永远的救赎。现在,这些事情是神白白的祝福,因为基督赎买了它们。假如基督为所有人而死,那么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这些祝福呢?难道是祂死的价值还不够大吗?难道说是神不公义,不赐予我们基督为我们所赎买之祝福吗?我们随即可以得出结论说,基督不可能为所有人获得这些祝福而死,祂只是为那些真正享有这些祝福的人而死。

论据十五、圣经用来描述基督之死的短语诸如:我们而死,担当我们的罪,成为我们的中保。这些短语的意思十分明确,指的是基督替那些特定之人而死,以使他们得释放。

如果基督替其他人而死,他们自身怎么还仍带着自己的罪而死呢?所以基督没有替他们而死。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基督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第21章从圣经一些特别经文中总结出的一般论据

论据十六、我可以用圣经的许多经文来证明,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人的罪而死。我将只挑选其中九个,以它们来结束这部分的论述。

1、创世记3:15。这是圣经中第1节指明在神的子民和他们仇敌之间存在着区别的经文。“女人的后裔”指的是耶稣基督,其次也指在基督里的所有信徒。(这点非常清楚,因为“女人的后裔”所预言的应验在基督以及祂子民的身上。)“蛇的后裔”指的是世上所有不信的人(参看约翰福音8:44)。既然神只应许蛇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之间有仇恨,显然基督作为女人的后裔没有为蛇的后裔而死!

2、马太福音7:23。基督在这里说,有些人是祂从来不认识的。然而,在另外一个地方(约翰福音10:14-17)祂说,祂认识祂所有的子民。祂必定认识所有祂为之而死的人。如果有祂所不认识的,那么祂就不可能为这些祂所不认识的人而死。

3、马太福音11:25-27。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神向一些人隐藏福音。如果父的旨意是不向他们启示福音,基督就不可能为他们而死。并且我们应当注意,基督在这里因父使人有分别(这种分别是一些人拒绝承认的)而感谢祂。

4、约翰福音10:11,15,16,27,28。从这些经文我们清楚看到:

I.并非所有的人都是基督的羊。

ii.人与人之间的区别总有一天要显明出来。

iii.基督的羊被认定是“那些听基督声音的人”;其它的则不听祂的声音。

iv.一些还没有被认定为羊的已经被拣选,也必定被认识(我另外有羊)。

v.基督并非为所有人而死,只是特别为祂的羊而死。

vi.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就是父赐给祂的。因此,祂不是为那些没有被这样赐给祂的人而死。

5、罗马书8:32-34。从这些经文我们清楚看到,基督的死为的只是神的选民,同样,基督只为这些人代求。

6、以弗所书1:7。根据这节经文我们必须这样说,假如基督的血是为所有的人而流,那么所有的人都必定获得这救赎和饶恕。但我们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并非所有的人都获得它们。

7、哥林多后书5:21。在死的时候,基督替所有那些在祂里面被神称为义的人成为罪。假如祂替所有的人成为罪,为什么并非所有的人都被称为义呢?

8、约翰福音17:9。基督并非为所有的人代求,所以祂也并非为所有的人而死。(参看第二部分第四、第五章。)

9、以弗所书5:25。基督爱教会,这是丈夫当如何爱妻子的榜样。但假如基督也象爱教会一样爱其它人,以致为他们死,那么丈夫就当同样爱除他妻子之外的其它女人了!

我们为自己还可以提出其它论据——但是,在回顾了已经说到的这些后,我确信这些已经足以满足那些以真理为准则的人了;对于那些固执的人来说,即使我提出更多的论据,他们也不会满足。所以我列举的论据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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