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3理所当然的侍奉
7.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对新约信徒仍有约束力
问题: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新约信徒也有责任遵守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作为序言,我们必须先注意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西奈山上所颁布的十诫律法并不要求那些从未听到过律法的外邦人遵行。“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罗2:12)他们的律法是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但是,道德律适用于所有在教会中的人,听到过上帝圣言的人,听到过上帝律法的人。上帝向他们颁布了道德律,他们有义务遵行,且与他们知晓律法的方式相称。
第二,他们有义务遵行律法,并不是基于理性教导他们某件事情是善的或恶的;因为假如这样,那它就不是上帝的律法了,而是理性的宣告。在一个人的理性看来是善的事情,另一个人——也是借着理性(人里面的理性是败坏的)——可能会认为它是恶的。毋宁说,这个义务的根基是上帝的命令,上帝旨意的启示,以及上帝已经禁止或命令某件事这一事实。因此,这个义务关系到赐律者的权柄和旨意。人使自己顺服于这个义务,因而他的好行为就在于顺服,他的坏行为就在于不顺服。
第三,我们必须区分这些诫命本身的主旨、话语、含义与这些诫命所附带的激励性的奖赏之间的不同。这些激励仅仅与犹太人当时的情况有关,比如“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以及“记得你曾经是在埃及地为奴的”。对于迦南地的应许,以及类似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今天的处境,但是我们应当被上帝的祝福挑旺起来,顺服上帝的诫命。就此而言,这些应许仍然与我们有关。然而,虽然这些与当时的环境有关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但是这些诫命却仍然有效,是我们必须遵行的。
第四,既然律法并不是作为行为之约颁布的,那么它在今天也没有这样的目的。但是,因为当时尚未归正的人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就处在代表行为之约内容的律法之下,所以现在所有尚未归正的人也还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在律法之下。正如当时律法定他们的罪一样,律法现在也还定他们的罪。同样,当时律法被赐给约民作为生活的准则,它今天也还具有这样的作用。正如当时约民违背律法之后,给自己带来了罪疚,使他们当受刑罚——尽管他们的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债背负在自己身上——同样,现今律法也还是约民的生活标准。违背律法之后,他们也使自己获罪,当受刑罚,尽管中保基督已经担当了他们的罪债,为他们作出了补赎。每次犯罪之后,律法都会宣布他们有罪,当受刑罚,尽管基督已经使他们免受所招致的罪疚和刑罚。
第五,正如在那时赐下律法并不是为了使约民因律法称义,同样,律法在今天也没有这个作用,因为律法已经因肉体而软弱了(罗8:3)。
第六,律法在今天和在旧约时代一样严格。律法就是律法,公义就是公义;在此处不可忽视什么。律法的严格性,对他们和对我们来说,都是一样的。上帝喜悦旧约中敬虔之人真诚的敬虔,仁慈地赐给他们奖赏,在新约中也是如此。
第七,旧约中的信徒违背律法之后,被宣告为有罪,良心感到悲伤和痛苦,经历了与上帝疏远,祷告祈求饶恕,寻求与上帝重新和好,直到上帝再次与他们说和平的话。新约中的敬虔之人犯罪之后,也同样会和旧约中的信徒一样经历到这些感受。
第八,“有义务遵行”指的是人因着上帝立法的权柄必须遵行,人犯罪之后必定要承受刑罚。
第九,“废除”发生在:(1)义务终止时,因为某些律法只是为某个特定的时代颁布的,后来不再是律法了——因而也就不再有效了。这适用于礼仪律——它的有效期到基督(影子的实体)到来时为止;(2)赐律者取消或废除了某些颁布时没有时间限制的律法;(3)新颁布的律法与其他的律法有直接的冲突,因而不能与先前所颁布的律法并存。
索西努派完全弃绝律法,坚持自然律,然后在自然律上面再加上基督赐给信徒的律法,他们认为基督赐给信徒的是一个新律法,不同于在西奈山所颁布的律法。天主教删去第二条诫命。还有一些人拒绝第四条诫命。反律主义者也拒绝整个律法。这些人是藐视一切虔诚的懒散之人或不敬之人,他们利用基督徒的自由作为自己各种放荡行为的伪装;或者他们是某种“敬虔”的鼓吹者。后者认为,假如他们的行为有悖于那些律法既没有要求也没有禁止的事情,就是不合法的,每个人都有义务操练律法中所要求的美德。然而,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禁止的,也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吩咐的。他们认为,这个律法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在新约时代根本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主张,人现在应该仅仅出于对上帝的爱,借着圣灵的膏抹,避免各样的犯罪,操练各样的美德。他们认为圣灵教导信徒一切事情,并在一切蒙主喜悦的事情上在信徒里面做工——这一切都与律法的约束力无关。看起来,似乎我们的主张与他们的主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种主张所纵容的是不敬虔之人的不敬虔行为,并导致宗教狂热。这会导致丧失真正的圣洁,因为一个人认为合法的,另一个人却认为并不合法,而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圣灵的膏抹。而且,这是有悖于圣经的,圣经把罪称作“anomia”,意即“不法的”;圣经教导人要因着律法的约束力而操练德行,律法的内容就是爱。除此之外,你会发现反律主义者还坚持很多其他错误观点。我们将首先确认真理,然后再批驳谬误。
8.十诫律法的永恒有效性
律法现在是并且永远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自然律仍旧起作用,使人有义务遵行律法(罗2:14-15)。从内容上来说(而不是从颁布的方式来说),十诫律法与自然律是相同的,因而十诫律法在新约时代也仍旧起作用,是人所应当遵守的。
第二,律法是上帝庄严地赐给教会的,并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律法从来没有被废除,上帝也从来没有颁布一个与之相反的律法来否定它。所以,只要教会还在,律法就仍然有效,因为律法就是向教会宣布的。
第三,主耶稣宣告说,律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每个世代都应遵行。“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乃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很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因为基督作为预表的实体,已经废除了礼仪律,使徒们也教导说礼仪律已经被废除了。主张废除礼仪律的人不是最小的,教导并遵行礼仪律的人也不是最大的。基督在这里谈到的是十诫这个道德律,这可以由他当时所说的话以及后来的话得到证明。因为基督引用了诫命中的若干条,对这些诫命做出了正确的阐述,批驳了“古人”的错误阐述。基督已经成全了这律法。这并非表明基督借着自己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之后便废除了律法,或者他使律法中原本不完美的部分变得完美了,颁布了一个新的律法来代替原先的律法;相反,成全的意思是“去行”(to do)。“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太5:19);“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以这样的方式,保罗“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罗15:19),把上帝的道理传得全备(西1:25)。对于这个律法,基督说,他来不是要废掉,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相对于《马太福音》第22章38节中的最大的诫命),他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这是说他将不能在天国里,这也是“称为最小的”的含义(参考太20:16;路13:30)。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准则。
第四,主耶稣命令我们要按照律法的要求行善。所以,十诫律法仍然是应当遵行的律法。“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第五,在新约中,建议和督促我们遵守道德律的经文随处可见。参考经文很多,我们在这里只能略举一二。
(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了律法”(罗3:31)。使徒在第24节和28节中已经说过,我们是蒙了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以及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个异议:“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那么,律法不再适用于我们了吗?
我们跟律法不再有任何关系了吗?律法被废除了吗?没有人可以说使徒在这里指的是礼仪律,因为整个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礼仪律,在接下来探讨亚伯拉罕称义的章节中也没有提及礼仪律。而且,使徒对这个异议的回答是“断乎不可”(God forbid),这就表明他在谈论的是我们必须遵行的律法,这只能是道德律十诫,因为我们完全不受礼仪律的约束。他申明,这个律法不会因为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而被废除、弃绝;相反,我们是坚固律法;也就是说,我们宣告并赞同自己有义务遵行律法——并非借此称义,而是把律法作为一个指导我们成圣的生活标准,成圣与称义是紧密相连的。
(2)“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基督徒最根本的职分是爱,因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哪个律法?——十诫律法,十诫中禁止奸淫、杀人、偷盗、作假见证、贪婪。因此,基督徒有义务遵行十诫,以之作为自己的生活标准。
(3)“用爱心互相服侍。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3-14)在这里,圣经又一次督促人要操练爱心,因为律法要求人这样做,这表明正是律法要求人爱人如己。《马太福音》第22章39节可以证明这个律法是十诫,在这节经文里,主耶稣回答哪一条是最大的诫命这个问题时,把律法概括为两条命令,使徒在此所引用的是第二条命令。
(4)“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如果子女有义务听从父母,他们一定会受到激励这样做,因为第五条诫命要求人这样做并加上一个应许。因此,律法仍然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5)“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8,10-11)使徒借着赞同持守律法之人的行为,借着宣告人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阐明了律法是生活的准则。他说他在谈论的是禁止奸淫、杀人等等的律法。而这就是十诫律法,所以十诫是我们永远的生活标准——在新约和旧约中都如此。
(6)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是违背律法的行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然而,新约时代的信徒每天都在犯罪(参考约壹1:8,10;约壹2:1;雅3:2)。所以,律法仍然是我们生活的准则。
9.基督的律法等于十诫律法
遁词1:信徒犯罪违背了基督的律法,但并没有违背十诫律法。
回答:基督的律法和十诫律法是完全一致的。基督并没有赐给我们另外一个律法;基督赐给我们的就是十诫律法。他曾使自己服在这个律法之下,完全按照这个律法生活,在这方面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基督自己也是一个活的律法。基督从来没有赐给人违背十诫中任何一条的自由,比如杀人、奸淫、偷盗等等,这都是基督所禁止的。所以,基督的律法就是十诫律法。
遁词2:犯罪就是违背基督的爱。
回答:
(1)违背基督的爱、上帝的爱而犯罪,与违背律法而犯罪,是完全相同的事情,因为律法要求人爱上帝,爱我们的邻舍。
(2)旧约中的信徒也违背上帝和基督的爱而犯罪,上帝和基督是昔在、今在、永远不变的。旧约中信徒的信心和我们的信心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凭爱心行事”,他们犯罪违背了他们那要求圣洁的信心和爱心。而且,爱心也激励我们不要犯罪,而是要过圣洁的生活——也就是按照律法生活。
异议1:双方既然都主张成圣,那么在这里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尽管人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相同,但是人们应当彼此宽容。
回答:
(1)这是异教徒老调重弹。他们是这样推理的:这已经是个老问题了,就圣洁这件事本身而言,意见是一致的。我们双方都主张要圣洁,所以要彼此宽容,宽容。这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好的,因为那些提倡中庸之道的人是使人和睦的人,而那些为真理挺身而出的人则被认为是冥顽不化的人。借着这个美妙的幻想,他们企图更有力地推行他们的谬论,当占了上风之后,他们就不会再宽容纯正的教义了。相反,他们会把忠心的牧师赶下讲坛,迫使他们背井离乡。宽容阿米念派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此。
(2)成圣发挥功用的基础和方式决定了它的本质,也决定了其可敬性和本质。如果人们对于成圣的基础和表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就毫无共同之处可言。天主教和索西努派也以行为和圣洁自夸,但却遵行人的教导,以属世的方式思考德行。也就是说,离开了基督,离开了在基督里面的真信心。那么这也能称作是好的吗?
(3)假如对基督的爱是作为律法发出的,这就给教义和生活的混乱埋下了隐患。对于同一件事情,这个人认为出于对基督的爱必须去做,而另一个人则认为出于对基督的爱必须避免去做。对于基督的爱会激励这个人去做这件事,那个人去做那件事,因为这里的爱是不完全的。而且,人自己的意念会不知不觉地掺杂进来,因此这在某些人身上就导致了宗教狂热。这一切表明,在与这些人建立教牧关系之前,必须先迫切地努力查明成圣的根基是什么,成圣以怎样的方式运作——无论是对于我们还是对于他人。如果有人在这方面很软弱,但却仍愿学习,那么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宽容这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