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4理所当然的侍奉
10.道德律:新约时代信徒的生活标准
异议2:圣经中有很多经文宣告,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下面几节是最著名的:《罗马书》第6章14节;7章6节;《加拉太书》第3章23至25节;5章18节,23节;《提摩太前书》第1章9节。
回答:对于这些以及类似的经文,我们首先做一个总的回应,然后再逐一解释。
首先,总的来说,我们必须注意到,保罗不得不对付那些把道德律和礼仪律混在一起的人,他们试图借着遵行这些律法寻求自义和称义,他们无法使影子和实体融为一体。当使徒宣告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时,他有时指的是礼仪律,因为基督已经降临,所以不用遵行礼仪律了;有时指的是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的道德律——因为这些人是这样看待律法的。所以,不能在这些经文中找根据,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新约时代的信徒没有义务把道德律当作生活的标准。
第二,当我们看待律法时,我们既要考虑到律法中所吩咐的命令,也要考虑到上帝在西奈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既然上帝的形象只有一个,那么也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从命令的内容来说,提倡完全圣洁的律法也就是上帝在亚当堕落之前的完全状态中赐给他的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那个律法。然而,在西奈山颁布律法的目的并不是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以之作为恩约之民的生活标准,这些恩约之民借着基督的补赎,已经称义并接受救恩。从第一个方面来说,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但是,后者适用于信徒,也就是说律法仍然是他们的生活标准。拥有律法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特权,也是他们的喜乐,因为他们有这样一个稳固不变而又令人喜乐的生活标准。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他们并没有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所以他们也不愿意脱离律法。他们爱慕律法,律法是他们的喜乐。然而,所有尚未归正的人(虽然他们不必遵行礼仪律)在新约时代却还仍旧处在行为之约之下,必须遵从律法的命令,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因为律法因肉体而变得软弱,所以他们都还处于咒诅之下,而基督已经救赎信徒脱离了这种咒诅。
第三,旧约时代的信徒必须遵行礼仪律,但并不是以之作为对罪的审判,而是作为一个爱的向导和师傅,把他们引向基督,以至于信徒们在其中大大地欢喜,为此而感谢耶和华,愉快地遵行它。但是,他们并不处在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律法之下,因为他们也同样处于恩典之约之下。他们有昔在、今在、永不改变的基督作为他们的公义;他们有同样的信心,同样的圣灵,同样的成圣,而律法是帮助他们成圣的令人愉快的生活标准——现今也是如此。前面所提出的经文并不是在新旧约之间树立一个对立,而是树立一个对照,二者在本质上是亲属性的,对于两个时代的信徒来说都是共同的。就律法的命令而言,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而是以律法作为生活的标准。
如果你把这个答案运用于任何一段有疑问的经文,其结果都必将是令人满意的。现在我们逐一探讨每一节经文。
(1)“罪必不能做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
1)这节经文并不是新旧约之间的对照,因为所有尚未归正的人现在也并不处在旧约时代之下,而是处于新约时代之下。这也并不是新旧约信徒之间的对照,因为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这节经文,旧约时代的信徒一定都处在罪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的辩论对手所不能承认的。这必然会使辩论毫无意义,因为整个话题是建立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这个事实的基础上的。如果他们主张包括旧约的信徒在内,任何时代的所有信徒都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那么旧约时代的所有信徒同样也不在律法之下。这样他们就与自己的观点矛盾了,因为他们不承认旧约时代信徒的状况是这样的。
2)这节经文是已归正之人与尚未归正之人之间的对照。尚未归正之人处在由行为之约的各项命令所组成的律法之下,所以也处在咒诅之下。然而,信徒处在恩典之约之下,因着这一圣约,信徒已经得蒙上帝的恩典,借着基督耶稣里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他们是无条件的白白的恩典的接受者,所以他们已经不在罪的咒诅、捆绑和辖制之下。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律法定罪的权势。基督使他们称义,也会使他们成圣。基督重生了他们,这个重生的生命已经胜过了死亡。所以,不在律法之下,也就等同于不在行为之约之下,不在律法的定罪权势之下,不在作为得救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此处既没有关联,也不能推论说,这些不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因而也不在作为其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不必遵守律法,不必以之作为圣洁生活的准则。
(2)“但我们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6)
回答:因着在解释《罗马书》第6章14节时所列出的同样的理由,此处并不是旧新约之间的对照,也不是旧新约时代的信徒之间的对照。行为之约是信徒的第一个丈夫(husband),信徒在归正之前处在他的治理之下。但是,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了遵从第一个丈夫(行为之约)的义务,把他们迁移到恩典之约中;对于第一个丈夫来说,信徒已经死了,他不再有权柄定信徒的罪。他们现在有了一个新主人,就是基督,他们已经凭着信心接受他。因此,他们现在已经得释放,(借着新的属灵原则)服侍主,按照心灵的新样,按照真正的圣洁——而不是按照仪文的旧样,不是以旧的方式;也就是说,当尚未归正时,他们处在行为之约下,因着惧怕上帝的刑罚而进行形式上的宗教操练。所以,在律法上死了并不是说人不必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而是使人按照心灵的新样,以律法为生活标准。
(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3-25)这里清楚地表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就不在作为训蒙师傅的律法手下了。
回答:
1)我们首先必须确定使徒所说的“训蒙师傅”是否指的是道德律,因为如若不然,那么整个争论就不存在。我们认为使徒指的并不是道德律,因为当我们单独查考道德律时,发现它根本没有提及基督。道德律没有启示基督,因而也就不能把人引向基督;道德律的语言是:“这样行”。使徒特地提到礼仪律,因为犹太人把礼仪律和道德律混为一谈,好像这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本性似的。他们寻求借着遵行礼仪律称义。他们现在已经归向基督,认识到他就是弥赛亚了,却还想回归礼仪律——重守割礼和节期——以便因此称义。这从整封信中都可以看出来。使徒针对他们的观点开导他们,向他们表明人不可能借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只能借着基督称义。
2)使徒是要借着这几节经文说明,在基督降临之前,犹太人需要礼仪律来把他们引向基督(这些礼仪所预表的就是基督),使他们相信基督。然而,现在基督已经降临,我们不再需要这些礼仪了,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这些影子的实体。所以,加拉太人哪,你们重新回归这些礼仪是非常愚蠢的。
“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此处指的并不是接受基督的信心之举,因为旧约时代的信徒也操练信心。毋宁说,这指的是信心的对象,即基督,他以肉身的形式降临。“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理显明出来”;换言之,信徒们并非像在监狱里,或者不能逃脱的深坑里那样,仿佛他们处在一种悲惨境地之中;相反,他们是被保守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有勇敢的卫兵守护,这些卫兵能够赶走敌人。请看在下列经文中这个词是怎样翻译的:“上帝所赐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稣里保守(kept)你们的心怀意念”(腓4:7);“你们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kept)的人”(彼前1:5)。所以,“被保守”(to be kept)是一种有福和蒙福的状态。他们一直都处在这种状态之中,直到“那将来的真理显明出来”,也就是说,直到基督降临。在此之前,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训蒙师傅并不是监狱的看守,教养院的监护人,也不是借着毒打、推搡或其他暴力方式来使人服从的卫兵——若这样的话旧约中的信徒就处在一种极其悲惨的景况中。相反,“训蒙师傅”这个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词。它是“pais,pados”(孩子)和“ago”(带领、指导)的派生词。这个词是源自于“agogae”(教育)、“agogos”(带领者、向导)和“paidagogos”(孩子们的看护者、老师和指导者)。这表达的是一种非常和蔼、非常温柔的对待方式,就如同人对待小孩子那样。律法是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的训蒙师傅或向导——当独立探讨时,这个律法指的并不是道德律。道德律并没有启示基督,律法并没有像人对待小孩子那样温柔地对待人,而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当处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听到福音之后,因为惧怕律法,那么律法确实可能是使人逃离行为之约的理由,福音中途拦截这个人,把他引向基督。但是,把人引向基督曾经是礼仪律的使命,因为它属于福音;礼仪律在基督里带领罪人,使他们因信得救。所以,礼仪律曾经是向导、老师,是上帝儿女的带领者,把他们引向基督,而基督将降临使他们因信称义。这就是在那时信徒甜蜜的蒙带领的方式。“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既然来到”,也就是说,当基督(他是礼仪律所预表的实体)以肉身的形式显现时,“我们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即不在那位温柔的向导手下了。既然那时我们已经有了影子的实体,就不再需要礼仪律了。所以,那些想要重新借着礼仪律来带领他们的人是非常愚蠢的。
我们非常深入地探讨了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道理可以引申到很多事情上。这就表明,“我们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这句话,并不是说道德律不再是我们生活的准则,而是说我们不再处于礼仪律之下。
(4)“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5:18,23)使徒说,被圣灵引导的人不在律法以下;所以他们不必遵行律法。
回答:在律法之下就是在行为之约之下;也就是寻求借着遵行律法称义——以那种方式是不可能称义的,因为律法因着肉体软弱。所以,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在咒诅之下(加3:10)。因此,旧约中的信徒和新约中的信徒一样,都不在律法之下。那些被上帝的灵带领的人都在基督上有份,因而不在行为之约下,也不在咒诅之下。律法不是用来辖制这些人的,也不能定他们的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所以,由“不在律法以下”和“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这些词句下结论说人不必按照律法生活,不必以律法为生活的标准,是毫无根据的。是的,对于那些被圣灵带领的人,圣灵把律法写在他们的心版上(参考林后3:3;耶31:33)。圣灵这样使他们按照律法生活。所以,那种认为信徒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不必遵行律法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
(5)我们知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人设立的”等等(提前1:9)。
回答:使徒把义人和不义的人作为对照。他说律法是为不义的人设立的;也就是说,设立律法是为了定他们的罪,震慑他们。然而,义人处在恩典之约下,他们脱离了律法定罪的权柄和咒诅。所以下面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律法不是为这些人所设立的咒诅,也不能定这些人的罪,所以他们也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相反,律法仍然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而律法的咒诅已经被基督废除了。
11.基督是律法的总结,但基督并没有废除律法
异议3:伴随着基督的降临,律法时代也就结束了,所以我们没有义务遵行律法。“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罗10:4)。
回答:使徒说犹太人既不认识,也不寻求称义的道路。因而他们寻求设立自己的义,不服上帝的义。接下来,使徒阐明了上帝的义是什么,人借着上帝的义才能来到上帝面前,上帝的义就是基督。使徒并不是说伴随着基督的降临,律法就被终止、废除、取消了。使徒绝对不是要表达这个观点。相反,他说基督是律法的总结。“总结”(end)在此处的意思是:完全或成全。律法要求完全的义,要求审判违背律法的人。因为人现在没有能力守全律法并借此称义,而是因着犯罪面临永死的刑罚,所以基督降世为人,担当了律法所规定的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基督使自己处在律法之下,借着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所以律法所有的要求和刑罚都在基督里成全了,他代表所有的选民成全了律法,“所有信他的都被称为义了”。在《提摩太前书》第1章5节“命令的总归就是爱”中的“总归”(end)也被认为指的是完全。仅仅因为律法的要求和刑罚在基督里得到满足,得到完全,并不能说明律法不再是称义之人的生活标准。
异议4:“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律法是借着摩西传给以色列人的;律法适用于他们。然而,基督所启示的乃是恩典和真理;恩典和真理适用于我们,所以我们与律法毫无关系。
回答: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律法指的是礼仪律,那么这个律法的确不适用于我们。礼仪律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并不能给予他们所预表的实体本身。礼仪律指向带来恩典和真理的基督,礼仪律中预表恩典和真理。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律法指的是道德律,那么其中的含义是这样的:摩西颁布了十诫律法;也就是说,摩西是上帝借以把法版传给以色列人的途径。然而,没有人能够借着这个律法称义。这个律法并不能带来恩典;只有基督借着他被动的和主动的顺服才能给人带来恩典。所以,此处并不是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对照,而是说明摩西的律法不能带给我们什么,以及基督确实给了我们什么,因为旧约时代的信徒借着基督也同样拥有恩典和真理。这就证明新约中没有一个字谈到律法已经被废除,已经不再是信徒的生活标准。
异议5:信徒们现在并不需要生活的准则,因为圣灵教导他们万事。“你们从主所受的恩膏常存在你们心里,并不用人教训你们,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训你们。这恩膏是真的,不是假的,你们要按这恩膏的教训住在主里面。”(约一2:27)
回答:
(1)旧约时代的信徒也有圣灵,并受圣灵的教训和带领(参考林后4:14;诗143:10)。然而律法却是他们的生活标准(诗119:98-100)。因此,受到圣灵的教训并不排斥接受一个生活标准的带领。
(2)不需要人的教训并不排斥人对生活标准的需要;那至多只是表明人可以自己晓得那个准则。
(3)这也并非表明他们绝对不再需要任何教训,因为假如那样的话,他们也就不再需要整本圣经。那么,约翰为什么还要在他的信中忙着教训他们这么多事情呢?毋宁说,这指的是借着圣灵的恩膏,他们能够区分真理和谎言,不再需要依赖别人的观点。这与拒绝律法有什么关系呢?
异议6:“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20)。人可以因此得出下面的结论:人无论行什么事,都是上帝在他们心里运行;如果基督在他们里面活着,他们就不需要一个生活标准来依照着生活。如果我们不需要工作,那么我们也就不需要工作的准则了。
回答:
(1)上帝,或者说基督,在旧约时代的真信徒心中也是这样做工的,而同时律法也是他们的准则。所以这并不是新约时代信徒的特权。
(2)根据反对者的观点,必然会得出结论说,人现在甚至不需要基督的准则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基督在我们里面行作万事,但人仍旧需要基督的律法,那么我们就不可以下结论说人不需要律法作为准则。
(3)使徒在这里谈到的是使人能够立志行事的最根本动因以及赋予生命的动因本身,而不是我们必须依照立志、行事和生活的准则。这两者并不互相排斥——是的,因为我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我们心里运行,所以我们“就当恐惧战兢,作成我们得救的工夫”(腓2:12)。
异议7:“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那用字刻在石头上属死的职事尚且有荣光—–若那废掉的有荣光。”(林后3:6-7,11)使徒在此处阐明了旧约和新约的不同之处。旧约是字句,是属死的职事,是已经废掉的。所以,那些借着圣灵而活的人与属死的职事、字句和已经废掉的东西有什么关系呢?
回答:使徒在此处所阐述的并不是旧约与新约的差别,因为在旧约时代圣灵也重生了选民,也有圣灵的服侍,即福音。他们也有律法刻在他们属肉体的心版上,离开这个律法,他们既不能重生,也不能在成圣上有份(参考诗116)。毋宁说,使徒是在阐述外部意义上的律法(既包括道德律,也包括礼仪律)与内在意义上的信、望、爱方面的属灵倾向之间的差别,这律法是以外在的形式用字句写下来并执行的。他认为所有外在的服侍,若非有圣灵的浇灌,都只不过是死的字句,会害死那些只停留在外在的属肉体的活动上,并以此为满足的人。这是确确实实的,对于现在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假如没有圣灵在其中运行,那么福音的字句、洗礼和圣餐本身有什么益处呢?它们不也只是死的害人的字句吗?与这些外部的职事相对照,使徒提出了圣灵浇灌并使之有效运作的职事。圣灵的这些工作也发生在旧约时代,那时圣灵也活泼地赐人光照,使人归正,使罪人凭着信心接受基督(影子所指向的实体),只是没有现在这么频繁。当基督降临时,影子的职事就随之被废掉了。无论是此处还是别处的经文,都不是说作为生活标准的道德律已经被废掉。道德律仍然有效,圣灵仍然在选民的心灵和悟性之中做工。
异议8:“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17)因此我们无论如何都没有义务遵行律法了,因为一个人如果仍然有义务遵行律法,那么他就还在重轭的捆绑之下。那么他的行为就仍旧具有被迫、被强制的特性。然而,人现在是自由的,所行的一切事都是出于爱。
回答:
(1)圣灵在旧约时代也存在,所以那时的信徒也有自由。所以自由并不是新约时代信徒的特权。
(2)自由并不是彼列(Belial),也就是说,自由并不是毫无约束的,因为假如这样,你也不必遵行基督的律法了;那么自由就意味着按照你自己的意志生活,你必须自己照顾自己,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此处的自由指的是脱离行为之约、咒诅、律法的定罪权柄、为奴的状态。在那样的状态之中时,他们从来都没有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圣灵。得以自由就是不必再遵行礼仪律。出于爱心行事与同时遵行律法并不矛盾。基督的轭是轻省的,他的担子是可喜悦的,信徒非常渴望基督的轭和担子。他们爱慕这个要求人当有爱心的律法,所以他们整日思想上帝的律法。这个律法是自由的律法,按照这个律法生活就是自由。甚至连非基督徒也这样说:“当人顺服于权柄和律法时,才有真正的自由。”所以,自由就是脱离罪的辖制,按照律法,凭爱心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