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会史6-1

第六课(6-1)专题:传教士与帝国主义

灵修经文

《哥林多后书》十二章24-29节;《使徒行传》十六章37节,廿二章25节,廿三章23-24节保罗身为宣扬福音的使者,下监牢、被鞭打、棍打、石头打是常有的事。他不因捆锁患难而退怯,也不以性命为念(《徒》廿23-24)。他最后甚至为主殉道,死在罗马。

但是在保罗的宣教旅程中,也曾经使用罗马公民的身分,保护自己暂时免受皮肉之灾。这种作法是否合宜?是否有依靠“罗马帝国主义”保护之嫌?

主耶稣曾告诉门徒,因传道遇到官府审讯的时候,圣灵会引导门徒说当说的话;在那种场合中,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太》十16-20;《路》廿一12-29)。有时上帝容许门徒受苦遭难,有时容许门徒据理力争,争取公民应有的权益。

说或不说?争或不争?关键在于动机:是为自己,还是为上帝?是良鸽的心,还是毒蛇的心?

在中国近代史上,许多中国人认为传教士与帝国主义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常听人说“基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传教士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帮凶”。这种成见,往往成为许多人接受基督信仰的情感障碍。

今日的中国基督徒应如何持平的看待这项历史问题?向同胞传福音时,如何消除这项障碍?

一、情感上的认同

首先,我们必须认同一般中国人因近代西方列强入侵所遭受的伤害。虽然这是历史问题,但身为中国人的基督徒,应与同胞感同身受。

二、不可否认的事实

中国基督徒必须承认几项事实:

1.近代西方传教士来华,与西方列强的势力进入中国的时间相同。

2.有一部分传教士确实参与了中外谈判及条约的制订,或出任驻华使节。

例如:马礼逊为了生计,曾任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翻译。信义宗的郭实腊(Karl F.A. Gutzlaff)在1840年鸦片战争英军向北推进及订南京条约时任翻译,后被任为英国宁波、镇江民政官。卫三畏(Samuel W. Williams)1856年以后任职美国驻华使馆,1858年6月随美国使节签订中美天津条约,此条约中包括了传教保护条款。

3.许多传教士认为列强入华所订的传教保护条款,是上帝为他们“开路”。

例如: 1 8 3 0年来华,遭遇新多禁制的美国传教士雅裨理(Ablee)说鸦片战争及传教条款是“上帝用来打开中国大门的手段”。裨治文(F.C. Bridgman)曾说“上帝旨意将获得推行,而不再受到阻挠”。

4.有部分传教士及教民利用条约的特权,欺压地方百姓,恃强凌弱。

有一些中国信徒抱着“利用”及“吃教”的动机加入教会,良莠不齐,鱼目混珠。不少教徒投靠洋人,仗势欺人。

有部份传教士则无识人之明,遇到诉讼时挟条约之保护,偏袒教徒,甚或讹诈地方政府,因此发生不少教案。

注:教案发生的原因甚多,也包括文化冲突及误会(如传教士收养及医疗弃婴,被误传成拐诱幼童、挖眼剖心等)。

三、评述:

基督徒如何看待传教士与帝国主义的关系?

1.时期

基督教不是十九世纪才进入中国的,早在中国很强盛的唐、元时期就已传入。宣教工作是古今教会的传统(包括欧、美、亚、非),天主教及更正教也是在鸦片战争之前,就已有传教士来华。

2.动机

历代的宣教运动,主要源于属灵信仰的大复兴。宣教事工是因圣灵强烈的工作,使得许多基督徒愿意遵从主耶稣所颁布的大使命,往普天下去传福音。近代西方来华的传教士也大多出于拯救灵魂的动机,与那些带有商业、政治、军事目的的帝国主义者不可等同并论。

在看待近代来华传教士的问题时,我们必须分辨“动机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不同。绝大多数传教士的动机是为了传福音,并无财、政、军的侵略动机,但因他们所属的欧美祖国确实有帝国主义之行为,因此他们也挑起了身为欧美人士的责任。例如:许多英国传教士深知鸦片之害,但无力阻止东印度公司为谋利而售贩鸦片,因此发起禁烟社团及刊物(如:Friend of China),他们上书英国政府,影响议会决策。《万国公报》经常以极大的篇幅主张禁烟。传教士也在中国办征文,提供戒烟服务,并发动联名上书给中国政府的《禁烟章程》。1877年及1890年两次来华宣教士会议中,戒烟都成为主要议题之一。

这些是当时许多的传教士对责任伦理的承担。

附注: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总理曾多次为从前纳粹政府的罪行公开道歉。这是受基督教影响的政府(德国基督教民主党),勇于承担历史责任的一种态度。反观日本政府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行至今仍死不认错,其差别甚大。

3.不应以偏概全

原本出于爱心的宣教事工,却因人的有限见识、民族主义、急于求成,许多传教士未能预见列强来华之手段及不平等条约对中国人民的伤害,竟然依靠传教条款,极其可惜,这些事实不应回避。但我们今日收集资料时应该全面,不能只偏片面;因为也有许多传教士及差会自愿不受传教条约保护,发生教案时“不要求,也不希望什么特殊照顾……我们最好一心依赖天主的上智…”(法国耶稣会梅得尔神父)。在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美国传教士应思礼(Elias Inslee)便慨叹:“况传习(基督教)者,皆系天之所使,不须世人矜恤之也。总之,教务一端,不容议在约内,盖立约之事,人事也,行教之事,天事也。”(参:王成勉《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一书)。戴德生在1868年扬州教案后也不求赔偿。1900年中国内地会有58位传教士被杀,中国内地会却拒绝了清廷对殉道者的物质赔偿。

4.牺牲生命

许多宣教士为了中国贡献其一生,甚至自己及妻子、儿女的生命都死在中国。除马礼逊、戴德生、林乐知、季雅各(James Gilmour, 1843-1891在蒙古传教)等人之外,其他殉道者实不胜枚举。这种牺牲绝非帝国主义者所能有、所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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