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清教徒改革宗灵修神学

第十七章:唯独因信称义:信心和称义的关系

对马丁路德来说,唯独因信称义的概念,是灵性和神学上的重大突破。然而,对真理的这一认识却来之不易。路德想尽一切办法来寻求在上帝里面的平安。他曾经睡在坚硬的地板上,操练禁食,他曾经在罗马一边爬楼梯,一边跪着祷告。然而,包括修院生活、惩戒、忓悔、弥撒、赦罪和善功在内的一切,都被证明是徒劳无益的。路德仍与上帝的平安无份。他一直被“上帝的义”这一观念所折磨。路德恨恶“义”这个词,他认为,这个词意味着上帝的诫命对他的审判。

最终,路德在默想《罗马书》1章17节的时候蒙受了光照,“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他第一次明白,在保罗的心中,义不是上将罪人定罪那种惩罚性的公义,而是上帝基于基督的功德而白白地赐给罪人、罪人借着信心领受的完全之义。路德认识到,称义完全是靠着上帝的恩典(sola gratia),唯独借着信心(per solam fidem),并且只能依靠基督(solus Christus)来完成。称义的教义是福音的核心。对路德来说,“它打开了一扇通往乐园和天堂的大门—–”

对路德而言,“唯独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这一短语,是理解整本圣经的关键。在圣经和圣灵的光照下,他逐渐理解了这短语中的每个词和其他部分的关系。乍一看,“因”(“by”)这个词好像非常简单,然而,罗马天主教和新教一直在为这个介词展开激烈的辩论。这个关键词涉及到信心与称义的关系。我们将从以下四个角度,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考察:

1、圣经的角度。因信称义的基本教导,以及从释经学和词源学的角度来考察这一命题的含义。

2、神学的角度。信心如何成为称义的一个可能性条件(possiblecondition).

3、经历的角度。罪人如何因信而归向基督。

4、护教的角度。通过反驳罗马天主教、阿民念主义和反律主义的观点,来为新教的因信称义观辩护。

一、圣经对因信称义的教导

在旧约圣经中,称义是“因着信心”(by faith)。论及亚伯拉罕的信心,《创世记》15章6节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在传统上,罗马天主教用这节经文来支持他们的称义观-称义是借着由恩典而来的善功(justification by grace-empowered works)。但是,善功或功德等词,在这里连一个都没有提到。相反,在《创世记》15章6节,上帝把义,作为白白的礼物,赐给了亚伯拉罕。保罗在《罗马书》4章和《加拉太书》3章6至14节中证实,《创世记》15章6节中归算的义,应该理解为“因着或通过信心”(by or through faith)。《创世记》15章6节中出现的希伯来文的动词,在《罗马书》4章3节中也被译作“算为”(was counted)(参见《加拉太书》3章6节,在正文中使用“accounted”,在页边的注释中使用“imputed”)。这个动词通常用来表达,“在一个人自己看来,他并不是—–,或者没有—–:但是,他被算为,或者被视为是—–,或者具有—–”很明显,当亚伯拉罕因信被称为义的时候,他是被算为义,或者说,义被记在了他的账上。这义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基督的(加3:16)。

你也许会问:如果亚伯拉罕的“信被算为义—–信被算为亚伯拉罕的,为要叫他称义—–信被归给了亚伯拉罕,为要叫他称义”,那么,《罗马书》4章5、9和22节中所使用的希腊文介词eis岂不意味着,相信的行动岂不是归给信徒为义了吗?在上述经文中,eis的含义不是“代替(in the stead of)”,而是“以—–为目的(with aview to)”,或“为了(in order to)”。它可以被翻译为“朝向(towards)”或“到—–之上(unto)”。从《罗马书》10章10节来看,它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with the heart man believeth unto[eis]righteousness)”。因此,信心奔向并且抓住了基督自己。巴刻对此做出了很好的总结:“保罗是通过解释《创世记》15章6节来论证,亚伯拉罕是因信而被算为义的(罗4:5,9,22)。他想要我们了解,信就是坚定地、全心全意地倚靠上帝宝贵的应许,信心是义被归算于亚伯拉罕的诱因和凭藉。保罗并未在此暗示说,信心是称义的根基。”

伯撒(Theodore Beza)在解释《罗马书》4章的时候指出:“亚伯拉罕的好行为,源于他信靠那应许要赐给他的基督。但是,亚伯拉罕被称为义,被称为信心之父,却丝毫不是凭借他自己的好行为;而是因为在基督里的信心,或者说,基督的功德因信被归算给了他,为要叫他称义。因此,人们得以成为亚伯拉罕的儿女,被称为义,不是因着由信心而产生的好行为,而是单单因着在同一位基督里的信心。”

《哈巴谷书》同样支持因信称义的教导,如2章4节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或者如某些学者所言,“义人因信必得生。”保罗指出,《罗马书》1章17节,《加拉太书》3章11节和《希伯来书》10章38节,都引用了上述经文,它最终成就于因信基督的福音而来的义,这正是律法本身教导我们去寻求的。保罗对《哈巴谷书》的解释给路德和其他信徒带来了启发,他们所信靠的不是自己的义,而是基督的义,祂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23:6)。

新约圣经对因信称义也有着清晰的教导:“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22,30)。《罗马书》11章20节说:“你因为信,所以立得住。”《加拉太书》3章24节说:“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如果圣经对因信称义有着清楚的教导,那么,信心与称义的关系是什么?信心是如何使信徒称义的?答案就在“因”(“by”)这个介词之中。梅钦(J.Gresham Machen)写道:“若要正确理解新约圣经,最为必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经常使用的介词做出精确的解释。”新约圣经的作者经常使用的介词有三个:pistei,ek pisteos和dia pisteos。基督徒被称义是“因着信心”(pistei,或ek pisteos)或“通过信心”(dia pisteos)。《罗马书》3章28节使用的是pistei(名词pistis的与格):“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5章1节使用的是ekpisteos:“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以弗所书》2章8节使用的是dia pisteos:“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表示强调的斜体为作者所加)。

上述每个介词都有它自己所强调的重点。简单的与格(pistei)提醒人们注意信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Dia(“through”或“by means of”)将信心描述为称义的工具,通过信心,罪人接受了基督的义,自己也被称为义。Ek(“from,out of,”“by”)将信心描述为称义的近因,尽管它从来都不是直接或最终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经文,还是其他经文,都没有显示,称义是能够用信心(或者任何其他美德)来赚得的。以下论述会将这一点阐释得更为清楚。Diad的宾格的含义是“以—–为基础”或“由于”,因此,dia ten pistin就意味着“以信心为基础或由于信心”,这样一来,信心就成为了上帝接受信徒的基础。然而,圣灵对新约圣经的默示是如此精确,以至于,从来没有哪位作者在圣经中使用过dia ten pistin这一介词短语。每一次,信心都被表示为称义的凭藉。唯独因信称义的含义,从来都不是由于信心(propter fidem)称义,而是由于基督(propter Christum)称义。上帝的羔羊流出的血,满足了上帝公义的要求。宝血的功效被归给了罪人,为不配的罪人所接受(加3:6:雅2:23)。就终局意义而言,称义的唯一根基就是基督和祂的义。

在改革宗传统当中,已经有许多神学术语,被用来表达圣经中信心和称义的关系。例如,《比利时信条》(1561年,第22条)和《威斯敏斯德信条》(1647年,第11章第2节)说信心“只是一个工具”,“是称义的唯一凭藉”(表示强调的斜体为作者所加)。信心不是称义的直接原因,而是称义的工具。它是信徒得以被称为义的唯一凭藉。此凭籍并不像“工具”一词所暗示的那样,它不是机械的:相反,它是圣灵通过圣言所施行的救赎之工,罪人藉此与三一上帝建立个人性的生命的联系。

《海德堡教理问答》(1563年,第61问)指出,除了单凭信以外,我们不能用“任何其他方法”(nicht anders)接受基督的义,使它成为自己的义。上帝指定信心为称义的工具,并不是因为信心本身有什么特殊的美德,而是因为信心就是虚己(self-emptying),它本身并没有任何美德,如《罗马书》4章16节所言:“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

加尔文用空的容器来比喻信心。“我们将信心比作一种器皿:因为,除非我们倒空自己,并张开心灵的口来呼求基督的恩典,否则,我们没有能力接受基督”。器皿的价值无法与它里面的宝贝相比(林后4:7)。

清教徒神学家古德文用非常引人注目的语言来描述信心。它说,信心是“眼睛,是手,是脚,的确,它是嘴,是胃,是一切。”十九世纪的莱尔主教写道:“救赎性信心是心灵的手—–眼睛—–嘴和脚。”圣经进一步指出,信心不同于肉身的嘴,信心要吃生命的粮(约6:35-58)。罪人称义单单是由于基督的牺牲,而不是由于在行动上仰望或相信基督的牺牲。

二、信心是称义的一个条件吗?

如果考虑到“因信”在希腊原文中的含义,那么更准确地说,信心是称义和得救的工具,而不是条件。因为条件通常意味着一种价值,人们因此而获得益处。我们在基督里因信称义,不是因为信心本身的价值,而是因为信心抓住并接受了基督。我们得救不是由于相信,而是通过相信。在称义的过程中,信心不是一个建筑者,而是一个旁观者:他没有任何的付出,他所做的只是接受。信心既不是我们称义的根基,也不是我们称义的实质。信心是手,是工具,是器皿,用以接受上帝在福音中赐给我们的礼物。如库伯(Herman Kuiper)所言:“一个伸出手来接受面包的乞丐,决不能说,他得到的礼物是自己赚来的。同样,信徒也决不能说,因为接受了福音所赐的基督的义,所以称义是自己应得的。”

对两种观点进行区分是必要的。将信心视为得救的先决条件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因为按照这种观点,为了使自己得救,罪人首先要借着自己的意志来相信,这样人就成了他自己的救主。更为糟糕的是,这样一来,每件事都要依赖罪人的信心,这要求必须是纯洁而有力的,或者说是完全的。圣经对信心性质的教导与上述观点完全相反。信心是人的好行为呢?还是上帝的礼物呢?保罗对此有明确的回答:“因为你们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并要为他受苦”(腓1:29;另参见弗2:8,表示强调的斜体为作者所加)。称义是在信心中领受的,因为上帝喜悦通过赐给罪人信心的方式来叫他称义。

的确,上帝救赎的工作是借着信心来完成的。但是,如果“条件”的含义比“救恩的必要次序”(necessary order of salvation)更多,那么信心就不是人的一个条件。假如信心是称义的条件性基础,得救就要部分地归因于人的功德,那将羞辱上帝的恩典,颠覆福音,使其变质为另一个版本的行为称义(加4:21-5:12)。此外,既然我们只有具备了完全的义,才能被上帝接受,我们的信心就必须是完全的。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的信心是完全的:人的信心都受到了罪的玷污。在我们的生命中,包括我们的信心在内,没有任何因素配得作为得救的条件。信心不晓得人的功德,也不需要人的功德(弗2:8),因为信心在本质上全然倚靠基督的功德和公义,而基督的功德“足以赦免我们的罪”(《比利时信条》,第22条)。我们被称义不是由于我们自己不完全的信心,而是由于基督完全的公义。得救所需的全部条件,都必须由耶稣通过祂在降卑中的顺服来完成(罗5:19)。在得救所需的条件中,没有任何一条是属乎人的,因为救恩完全出自上帝。“据此看来,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上帝”(罗9:16)。

赫智(A.A.Hodge)精辟地指出:“称义的信心以基督为终点,以祂的血和牺牲为终点,以上帝的应许为终点;因此,在本质上,它生发信任,否定自身的称义价值,肯定它所信任的唯一功德(罗3:25-26:4:20,22;加3:26:弗1:12-12;约一5:10)。”

有些神学家,在非功德的意义上,称信心为条件。肖尔(RobertShaw)对此做出了如下回应:“按照条件这个词的通常含义,一旦人履行了条件,就有权根据上帝恩约,要求上帝将称义赐给自己作为奖赏。

有些值得尊敬的神学家绝不是依照上述含义来使用条件这个词的。他们只是想表达,离开了信心,我们无法被称义,因此,信心必须在时间或逻辑的次序上先于称义。但是,由于‘条件这个术语非常模糊,估计会误导无知的人,所以还是应该避免使用它。”

垂尔(Robert Traill)的立场更加明确。他写道:“在称义的职分上—–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心既不是条件,也不是资格—–而是在行动上对所有这类称谓的否定。”我们藉以接受基督的信心是一项行动,它坚决否定以自己的功德或义作为得救的条件或基础。如伯纳(Horatius Bonar)评论的那样:“信心不是善行、功德或努力:而是在这些领域内放下自己,来接受另一个人完全而永远的成就。”吉拉迪奥(John Girardeau)也解释道:“信心就是让个人的空虚被基督的丰富所充满,让个人的无能在基督的力量上躺卧。”

但是,既然信心对于罪人与基督的联结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而信心,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说,都不是得救所需的条件性功德,那么,将信心视为接受基督的“手”是否合适呢?难道在得救的过程中,自然人的某只手在发挥着作用吗?既然信心既是上帝的恩典(弗2:8),又是上帝的工作(“信上帝所差来的,这就是做上帝的工”[约6:29]),那么信心如何能够被描述为一只手呢?

人的确没有能力伸出手来接受基督里的救恩。他死在过犯罪恶之中,所以,他决不会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来接受基督(太23:37:约5:40)。根据圣经的教导,不是罪人主动接近上帝,而是上帝主动接近罪人,因着信使他与基督联合,因为罪人永远不会凭自己的意志以信心转向基督(罗9:16)。即使为上帝审判的痛苦所折磨,自然人既不会被说服去相信上帝,也不会为了得救而逃向上帝(箴1:24-27).

然而,在重生的过程中,圣灵将一只有生命的手赐给了信徒,这只空空的手只能向耶稣求助。“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这等人不是从血气生的,不是从情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上帝生的”(约1:12-13;参见诗110:3)。

信心被称为手,不是因为它赢得称义,而是因为藉着上帝的归算,它接受、信靠并领受了基督。信心不是一只有创造性的手,而是一只接受性的手。如布斯(Abraham Booth)所解释的那样:“就称义而论,我们通过读经得知,我们得到宝贵的信心,是因上帝和救主耶稣基督的义(彼后1),是凭着耶稣的血(罗3:25),信徒被描述为“得以与上帝和好’,并且‘蒙受了所赐之义’(罗5:11,17)”。

就称义而论,信心是被动的。但是,当基督被赐给罪人之后,在接受基督的过程中,信心却是主动的。实际上,当基督被赐给信徒的时候,信心必然是主动的,它使信徒因基督的义被归算给自己而欢喜快乐。然而,为这喜乐,人没有任何可夸之处。因为喜乐的源泉不是信心之手,而是它所接受的基督。

信心之手单单仰赖基督和祂的义,无条件地唯独信靠基督。信心出自基督,我们得救所需的一切都在基督里(约15:1-7)。华菲德(B.B.Warfield)解释道:“信心的价值源自它的目标[基督]—–因此,使人得救的能力不在于信心本身,而在于信心所倚靠的全能的上帝使人得救的不是信心,而是耶稣基督里面的信心—–更严格地讲,甚至不是基督里的信心使人得救,而是基督通过信心来施行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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