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F5-7理所当然的侍奉
6.各种礼仪乃是上帝的祝福,并不是因金牛犊事件而施加的审判
问题:旧约之中诸般的礼仪到底是从上帝而来的各样祝福,还是上帝因金牛犊事件进行报应所加的审判呢?
回答:有人主张前一种观点,我们也坚持前一种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帝使他的教会不断增长。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就时代而言,将教会发展分成三个时期:从亚当到亚伯拉罕时期是教会的童年时期,从亚伯拉罕到基督耶稣的时期是教会的青年时期,从基督到大审判时期乃是教会的成年时期。尽管这些时期发生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下,但仍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由于耶稣基督的降临,教会得以在上帝的光照之中不断增长。耶稣基督降临的时间越临近,众先知对这一奥秘揭示得就越清楚。有些人认为西奈山之前的教会比西奈山之后的教会更荣耀,认为上帝因拜金牛犊的罪而惩罚会众,并将诸般礼仪的轭与捆绑加在了他们的身上,这些人是大错特错了。实际的情形却是,教会持续不断地增长,诸般礼仪是那宝贵的救赎福音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一直给人带来各样的祝福。对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说明:
首先,既然是特权、荣耀和赐给百姓的福分,就绝不是因某种罪加在他们身上的惩罚。在摩西之后,诸般的礼仪和礼仪性的敬拜都成为以色列民所享有的荣耀特权与福分。这样看来,它们并不是因拜金牛犊的罪而加在以色列人身上的惩罚。第一个前提对人的理性而言,是如此清晰显明,没有任何人可以否认。第二个前提则由使徒保罗对它进行了肯定:“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凡事大有好处”(罗3:1-2);“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罗9:4);“这大祭司的尊荣没有人自取,惟要蒙上帝所召,像亚伦一样”(来5:4)。这样看来,所得出的结论乃是确实的:各种礼仪并不是上帝的报应,而是祝福。
第二,以色列人并没有将整个礼仪崇拜及其各个方面视为刑罚;相反,却视之为独特的祝福:
(1)他们因这些礼仪夸口:“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你指着律法夸口”(罗2:17-23)。
(2)当他们失去这些蒙福的敬拜后,便悲痛忧伤(参考诗78;80;102)。“我寄居在米设,住在基达帐棚之中有祸了”(诗120:5-6);“我从前与众人同往—–上帝的殿里—–我追想这些事,我的心极其悲伤”(诗42:4)。
(3)他们极其盼望能够进行这样的礼仪性敬拜。“上帝啊,我的心切慕你,如鹿切慕溪水。我的心渴想上帝,就是永生上帝;我几时得朝见上帝呢?”(诗42:1-2);“有一件事,我曾求耶和华,我仍要寻求:就是一生一世住在耶和华的殿中,瞻仰他的荣美,在他的殿里求问”(诗27:4)。
(4)从这种礼仪性敬拜中,他们的内心得着了喜乐和能力。“我在圣所中曾如此瞻仰你,为要见你的能力和你的荣耀。”(诗63:2)
(5)他们沉浸在诸般礼仪之中,并且不以为足。“他们必因你殿里的肥甘得以饱足”(诗36:8);“我们必因你的居所、你圣殿的美福知足了”(诗65:4)。
(6)当他们得着这样的特权可以在圣殿中敬拜时,就极其欢喜快乐。“人对我说:‘我们往耶和华的殿去。’我就欢喜。”(诗122:1)
(7)他们为此而感谢并荣耀上帝,“你们要赞美耶和华!因—–他将他的道指示雅各,将他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他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他的典章,他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诗147:1,19-20)所有这些经文都非常清晰地表明,他们并没有将礼仪性的敬拜看成是一种惩罚,相反倒是视为极大的祝福。
第三,福音乃是一种祝福,并不是一种惩罚。然而,诸般的礼仪及礼仪敬拜在那时却构成了福音。这些礼仪向百姓宣告基督就要降临,教训百姓基督如何为他们的罪付上赎价,向他们印证借着信心接纳基督的赦罪之恩。
第四,在西奈山之后及拜金牛犊罪以后,教会的状况比西奈山之前更有荣光。这样看来,上帝在西奈山赐给以色列百姓律法,并不是要让教会经受比此前状况更惨的审判。“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这约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今日在这里存活之人立的”(申5:2-3);“这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话,是在他和他们于何烈山所立的约之外”(申29:1)。上帝已经庄严地与以色列人确立了恩典之约。这件事所表明的乃是一种祝福,使百姓借此得以享有比他们列祖更美的福分。在摩押地,上帝用一种庄严的方式对这同一个约进行了更新。摩西甚至使这一事件之后的教会状况胜过以色列民在何烈山时的状况,他们不仅重新立约,并且庄严地确证了同一个圣约。假如礼仪敬拜果真是一种与金牛犊事件有关的审判的话,那么,就不会出现对金牛犊事件之前所立的约重新庄严订立的情形。与之相反,上帝就会从他们中间离开,并且会离他们更远。
第五,大部分礼仪律在拜金牛犊罪发生之前就已经赐下了。因此,它们不可能是对这罪的审判。这些礼仪律乃是与以下的问题有关:诸般的献祭、洁净与不洁净祭牲的划分、割礼、逾越节、头生的儿子及牲畜、各样的洗濯、祭司、节日、会幕与祭坛、约柜,以及各样的献祭条例等等。在拜金牛犊罪之前,所有这些内容就已经设立。这样看来,诸般的礼仪断不可能是对这次犯罪的审判。难道说福音在这次犯罪之后会变成审判吗?断非如此!提出这样的论调,不仅会伤害那些心中温柔敬虔的人,而且对上帝的慈爱也不公义。
异议1:“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结20:25)上帝是这些律法的赐予者。这些律法并不是道德律,因为它们将那些行律法的人引向永生(第11,12节)。确切地讲,这些律法是礼仪律,被称为“属肉体的条例”(来7:16),是软弱无益的(来7:18),并不能叫人得生命(加3:21)。上帝之所以将这些律法赐给他们,是因为他们已经违背了道德律。违背道德律的行为,除拜金牛犊的罪之外,绝不可能是别的罪。这样看来,赐下礼仪律乃是对拜金牛犊的罪的审判。
回答:
首先,全能者断不至不义!圣洁的上帝断不至于赐下不义和邪恶的律法!上帝所赐下的诸般律法都是良善的,为要将人引向永生。这一点,对于道德律和礼仪律而言,都同样正确。“赐给他们正直的典章、真实的律法、美好的条例与诫命”(尼9:13);“遵守他的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为要叫你得福”(申10:13)。就其本质而言,诸般的礼仪和各样的献祭都包括祭牲的肉与血。所以,使徒将礼仪律称为“属肉体的条例”。上帝之所以赐下诸般的礼仪律,乃是要将礼仪律与那预表的本体耶稣基督联系在一起,借着宣扬基督、献上基督,成为当时传讲的福音。然而,上帝之所以赐下礼仪律,并不是为了要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施行,也就是说,为着要脱离那预表的本体,并借此来得着救赎。这些律法本身是软弱无益的,并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它们并不具备使人得生命的内在能力。否则,耶稣基督就没有必要受死了。相反,当这些律法与那预表的本体联合时,它们才得以有存在的必要,并且才能给人带来益处。我们否定应该将这些不好的律法理解为礼仪律的观点。这种看法并不能得到证明。那些不好的律法与让孩童经火献祭有关,与人所杜撰的偶像有关,这一点在下一节经文中得到了证实(参考结20:26)。
第二,这些礼仪律之所以赐下,并不在于拜金牛犊之罪。这一事件,甚至在这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确实,甚至连可能会使人朝这方向想的一句话、一处论述都没有。因此,在此处引入拜金牛犊事件,并把它说成是赐下礼仪律的原因,不过是一种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想而已。这一点,从礼仪律在拜金牛犊之罪前就已经赐下的事实来看,就更加明显。因此,这一事件不可能成为赐下这些律法的原因。在这里,倒是其他各样的罪被描绘成为赐下这些礼仪律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乃是从寄居埃及到以西结时代以色列民所犯诸般罪孽的全部后果。在这些罪孽之中,甚至还谈到了他们对礼仪律的干犯,譬如说,亵渎安息日的罪。这种亵渎,不仅与属于道德律范畴的第七天的安息日有关,而且还与数条属于礼仪律范畴的安息日条例有关。因此,这里所谈论的内容既不是与礼仪律有关,也不是与金牛犊事件有关。
第三,可以说,上帝赐下这些“不美的律法”,并不是用命令的方式赐下的,而是用许可的方式赐下的,即用罪来刑罚罪。这一点,从随后的经节(第26节)来看,是非常显明的:“因他们将一切头生的经火,我就任凭他们在这供献的事上玷污自己—–”(结20:26)这就如同上帝借着他们的犯罪来玷污他们一样。因此,上帝同样也赐下这样的“不美的律法”。这两种情形都是借着许可而来的,也就是说,任凭他们各行其是。这样的方式,在上帝之道中常常出现:“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罗1:26);“他咒骂,是因耶和华吩咐他说,你要咒骂大卫”(撒下16:10);“我便任凭他们心里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81:12)。对于上帝因拜金牛犊的罪而施行的审判,司提反描绘说:“那时,他们造了一个牛犊,又拿祭物献给那像,欢喜自己手中的工作。上帝就转脸不顾,任凭他们侍奉天上的日月星辰。”(徒7:41)
这段经文的意思(结20:25)如下:因为以色列民如此不敬虔,如此顽固地沉溺于罪孽之中,所以上帝便离开他们,并任凭他们行各样可怕的偶像崇拜,允许他们编造出自己的宗教来,并且任凭他们制定相应的法则。这些律法并不完美,所以他们并不能因此得活;而借着遵行上帝的律法,他们却可以得胜。然而,那些他们所杜撰的律法规条,却将把他们引向死亡。
异议2:“—–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轭,就是那辖制捆绑的轭,乃是一种审判。诸般的礼仪是一种轭,因此这些礼仪就是一种审判。
回答:
(1)这段经文中,到底什么地方谈到了金牛犊问题呢?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难道不是吗?这样看来,并不能从这段经文中得出结论说,诸般的礼仪乃是上帝针对拜金牛犊的罪对以色列人所进行的一种审判。
(2)割礼问题乃是这段经文所讨论的焦点所在,因为割礼属于礼仪性的敬拜。在金牛犊事件之前,割礼已经设立了数百年。难道说割礼因此也是对亚伯拉罕的审判吗?这样,它又怎能成为因信称义的印证呢?恩典之约的圣礼又怎能成为一种审判呢?
(3)福音同样也被称为轭,虽然说是一种容易的轭(太11:29-30)。这样看来,谁也不能从“轭”这个词推出审判的意思来。上帝不愿意自己的子民成为放肆之徒。相反,他为这些子民设定了界限,使他们顺服他自己,也就是顺服他加在他们项上的律法。上帝赐给他们的律法就是他加在这些子民身上,好使他们服侍自己的轭。难道说服侍上帝,也就是说伏在他的轭之下,是一种审判吗?
(4)轭乃是表明一种捆绑。然而,一种难以忍受的轭并不能说是一种捆绑,而是一种难处和患难。一件事之所以成为不可能忍受的,要么是因自身的性质而决定的——这样的律法,上帝是不会加在任何人身上的;要么就是这件事之所以无法忍受,是因为人的软弱;而这种软弱,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招致的。这就是有罪之人之所以无法遵行道德律的实质所在。即便是最好的人,每日也会触犯律法中的数条。因为道德律对于那些有罪之人来讲,乃是一种无法忍受的重担,难道说因此道德律就成了一种审判吗?同样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礼仪律。这些律法要求很高,难以遵守,即使是从外在的意义上来讲,想要全守这些律法而不至在某些方面玷污这些律法是很难的。然而,我们却不能从中推出,礼仪律是比道德律更大的审判。礼仪律并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祝福,尽管这些律法对于属肉体的人来说确实有些难以遵行,但礼仪律本身仍然是来自上帝的祝福。倘若某人要走数里地来听一次讲道,这确实是不方便。然而,这并不是一种审判,而是一种祝福;因为借着这样的不便,他却能够领受上帝之道。
异议3:“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礼仪律(这就是使徒保罗在此所谈论的律法)是为过犯的缘故添加在应许上的吗?若是这样,礼仪律就是来自对罪的审判。
回答:
(1)再一次重申,在这里丝毫没有提及金牛犊事件,而金牛犊事件乃是争论的焦点所在。这就使得选用这段经文的目的失去了效力。
(2)我们并不承认,使徒保罗此处所要谈论的乃是礼仪律。主张保罗在此处所讲的是礼仪律,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明。我认为,这种说法不过是一种假定而已,没有理由让人非要相信不可。
(3)当亚伯拉罕承受应许的时候,这些礼仪律的一部分就已经存在了。因此,使徒保罗此处所想到的不可能是礼仪律。某件事似乎是正确的,并不能改变它的本质。
(4)即便是我们不想从这一章中将礼仪律完全排除,使徒保罗在此所要表达的也还是十诫,这是显然不过的事实。保罗谈到,律法对那些伏在律法之下的人会带来诅咒(第10节);行律法并不能使人称义(第11节);律法乃是与信心相对的;律法借着天使交到中保手中(第19节)。此处所谈及的律法并不是礼仪律,而是十诫。
(5)保罗在此处所问的并不是为什么赐下律法,他所问的乃是上帝赐律法的目的,以及律法到底有什么用途。既然并不是借着律法得产业,而是凭应许得着产业,所以保罗便问:这些律法到底是不是徒然的呢?难道说这些律法就没有什么目的吗?“诚然是有目的的!”使徒保罗回答道:“它之所以被添在应许之上”乃是“因为”(charin),也就是说“原是为过犯添上的”(charin ton parabaseon)。律法的目的本来是要使人借着律法知道自己的过犯,引导人离开自义,不要试图通过自义的方式来称义,从而得着律法中的应许。律法的目的乃是使人借着相信主耶稣基督,得着那应许的产业。我们可以从以下的经文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2-24)在《罗马书》第5章20节中,使徒保罗清楚地表明这就是律法的目的:“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这样看来,“为过犯”一句话与赐下礼仪律的原因并没有联系,尽管赐下律法好像是对罪的审判。相反,这节经文表明,上帝赐下律法的目的乃是让人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