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F5-5理所当然的侍奉

4.旧约的众信徒得享良心的平安

问题: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在上帝里面的良心平安与属灵的喜乐吗?还是说,他们活在良心中持续的恐惧之下呢?他们之所以生活在持续的恐惧之下,内心忧虑,这是由于他们没有与上帝和好,受到罪的控告,并伏在上帝的诅咒和震怒之下吗?也就是说,在那位中保付上赎价之前,他们会一直伏在这种状态下,并要因此像奴仆一样受诸般礼仪的捆绑吗?

回答:有些人对后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性的(然而,却不会像那些不敬虔之人所要经历的那样),并且还声称说,上帝的旨意并不是要将诅咒与震怒倾倒在他们身上,使他们遭受永死的惩罚。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却是否定的。这些信徒诚然拥有良心的平安和在上帝里面的喜乐。他们并不是处于这样凄惨的状态之下。对此,我们提出如下的确证:

(1)我们已经在前文中证明:在旧约之中,主耶稣乃是一位绝对意义上的替代性中保。旧约的众信徒诚然已经借着信心得蒙全然称义,罪得赦免。他们是被收纳为子嗣,拥有“儿子的心”。既然如此,就不会有诅咒、震怒,也不会受到未偿罪债的控告。恰恰相反,众信徒所拥有的乃是在上帝里面的平安与喜乐。因此,旧约的众信徒确实拥有所有这些福分。

(2)圣经中有多处经文清晰说明了这个问题。请在众多其他经文中,思考下列经文:“你使我心里快乐—–我必安然躺下睡觉,因为独有你耶和华使我安然居住”(诗4:7-8);“我的心默默无声,专等候上帝”(诗62:1);“然而我常与你同在—–但上帝是我心里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远。—–但我亲近上帝是与我有益”(诗73:23,26,28);“愿他以我的默念为甘甜,我要因耶和华欢喜”(诗104:34);“乐你国民的乐,与你的产业一同夸耀”(诗106:5);“上帝啊,你的意念向我何等宝贵—–我睡醒的时候,仍和你同在”(诗139:17-18);““我虽然行过死荫的幽谷,也不怕遭害,因为你与我同在”(诗23:4)。

若有人思考这些属灵的榜样,他就不会对旧约的众信徒得出如此悲观的观点。在圣经中,有什么地方表明新约的众信徒比旧约的众信徒更属灵、与上帝更亲密、更喜乐呢?

(3)进一步而言,尽管基督当时还没有确实为旧约的众信徒的罪债付上赎价,难道他们就不会拥有完全的平安、在上帝里面的喜乐,并在天国之中与上帝相交吗?既然这种尚未偿付的罪债丝毫不能阻碍他们死后拥有这种完全的喜乐的话,为什么这件事却要成为他们在地上处于悲惨境遇中的理由呢?因此,我们便得出结论说,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平安和在上帝里面的喜乐,和新约的众信徒一样。那种通常存在的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是因为那尚未偿付的罪债的缘故,而是因为上帝的智慧使然。

异议1:旧约的众信徒乃是伏在上帝的震怒之下。“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这里的律法乃是礼仪律,表明罪债的赎价尚未付上。礼仪律对旧约的众信徒所犯的罪进行控告,并向他们表明,他们仍然伏在上帝的震怒之下,而且上帝的诅咒也仍然在他们的身上。使徒保罗此处将这一情形与新约的众信徒所处的状况进行对比,并且指出礼仪律在基督付上赎价时才终止。然后,就不再有任何未经补赎的过犯了。

回答:

(1)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应当彻底摒弃。

(2)即使是在礼仪律方面有过犯,同样也会招致上帝的震怒。此处使徒保罗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而是道德律。保罗在此处谈及律法的时候,使律法与信心对立起来。然而,礼仪律与信心并不相悖。在这一章以及前面的章节中,使徒保罗将靠律法称义与因信称义进行了对比,并且宣告说:人不能够靠行律法称义,因为律法是惹动上帝愤怒的。保罗陈述说:倘若有人要称义,那么他就应当因信称义。他还提出,亚伯拉罕并不是借着行律法称义,而是因信称义(罗4:1-5)。在这段经文之前,保罗曾提到:任何人要借着行律法称义,就不会得着义,而是要伏在上帝的震怒之下。因为人乃是背律者,上帝所宣告的诅咒在他们身上。倘若上帝不曾赐给人律法,那么他便不会犯罪;因为他并没有得到去做什么事情或者禁止做什么事情的命令,所以就谈不上违背律法犯罪了。因此,他也就不会伏在刑罚之下。但是,上帝已经把律法赐给了人,而人又违犯了律法,于是,人所违背的律法便惹动起上帝的愤怒,所以律法便不能使人称义。这一点,并不能构成新约的众信徒与旧约的众信徒之间所处状况的不同。

(3)使徒保罗并不是说新约的众信徒没有律法,也没有说他们已经脱离了各样的过犯。他们两样都有,他们既有律法当守,也存在违背律法的过犯。他们不再犯罪违犯礼仪律,这诚然是正确的,因为礼仪律已经不再有效。然而,他们诚然拥有道德律,也有违背道德律所犯的罪。没有过犯并不是说就没有补赎,而是说没有了罪。

异议2:旧约的众信徒乃是伏在诅咒之下。“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旧约的众信徒伏在律法之下,但新约的众信徒却并不是这样。“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

(1)这里的辩论,与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并不相干,而是与旧约的众信徒联系在一起。前者乃是伏在罪的辖制之下;后者因为已经重生,所以并不在罪的辖制之下。前者伏在诅咒之下;后者却是处在恩典之下,而不是诅咒之下。倘若说旧约的众信徒是伏在诅咒之下,他们就不会得着救恩。

(2)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谈到称义问题时指明,称义并不是从律法之中发出来的——既不是从礼仪律中发出的,也不是从道德律中发出的。当时,犹太人将礼仪律与道德律混淆在一起。他们将这些礼仪律的规条同预表的本体分裂开来,盼望能够靠自己诸般的行为来称义,也就是靠行为称义。对于这些人,使徒保罗宣告说,他们与称义相距甚远,并且将他们交在诅咒之下。在同一节经文中,保罗还加上了这样的辩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通过对比,保罗向人们说明,称义乃是借着信心彰显出来的;并且在称义问题上,信心乃是与律法相对的。随后,保罗在该章第11节中说道:“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这样看来,使徒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在谈论旧约的众信徒以及他们所处的状态——这乃是争论的焦点所在,而是在谈论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也就是那些试图借着行律法称义的人,对他们而言基督因此已经变得没有价值。

(3)就《罗马书》第6章14节而言,丝毫没有谈到旧约与新约中众信徒之间的对比;因为使徒保罗认为罪丝毫不能辖制那些处在恩典之下的人。罪的辖制只与那些处在罪的权势之下的人有关。罪于是便迫使人去犯各样的罪,甚至是伏在各样借着罪而来的情欲之下,——因为保罗在第12节经文中说道:“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罗6:12)倘若使徒保罗认为旧约的众信徒乃是伏在律法之下,他就会说罪诚然辖制了旧约的众信徒。然而,情况绝非如此——因为重生并成为一名信徒,但却仍然伏在罪的辖制之下,这乃是自相矛盾的。这样看来,当使徒保罗将人伏在律法之下的状态与处在恩典之下的状态进行对比时,他并不是指旧约与新约之间的对比,而是指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与悔改归正的人之间的对比,无论这人到底是谁。处在律法之下就是伏在律法的权柄之下。——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于旧约之中,而且也存在于新约之中;借着律法,要么全守律法,便可以靠律法称义,要么便是因干犯律法而受到诅咒。律法指出了人的责任,律法赐下应许,但它也同时发出警告。保罗借此使人们确知:当一个人属肉体时,他乃是直接对抗律法,除了犯罪之外,他别无所能;并且律法既不能使他称义、更新,也不能使他成圣。处在恩典之下,乃是要借着基督称义和成圣。若有人处在恩典之下,受了基督的宝血和他的灵,他便得以在上帝的性情上有份,不会伏在罪的辖制之下。通过这样的论证,使徒保罗警诫众信徒要迫切与罪争战,并劝勉他们要操练敬虔。他们有从上帝而来的种子,并且已经接纳了基督,可以称义成圣。

异议3:旧约的众信徒并不拥有良心的平安,因为他们仍然觉得有罪。“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吗?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来10:2)良心的平安属乎新约的众信徒,因为这些人乃是生活于耶稣基督付上赎价之后。“何况基督—–的血岂不更能—–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侍奉那永生上帝吗?”(来9:14)唯有在耶稣基督之后,众信徒才得以自由地来到上帝的面前。“弟兄们,我们既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是藉着他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从幔子经过,这幔子就是他的身体。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来10:19-22)良心的平安乃是为新约众信徒存留的。“这样看来,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来4:9)

回答:在《希伯来书》第10章2节中,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说旧约的众信徒仍然记念自己的罪,而是说他们因所犯下诸般的罪尚未得着赦免便恐惧战兢。确切地讲,使徒保罗乃是在谈论旧约中诸般献祭的有效性,用它与基督耶稣献祭的有效性作对比。使徒保罗否认旧约之中诸般的献祭有洁净人良心的功效,因为它们并不能除罪。确切地讲,保罗乃是将献祭的有效性归给了耶稣基督的献祭(来10:19-22)。这才是使徒保罗在这一章中辩论的真正问题所在(参考来9:13-14)。然而,基督的献祭在他实际献上赎罪祭之前就拥有同样的果效,就像在此之后一样,因为基督作为中保在此之前就已经亲自担当了罪债。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乃是一样的。这样看来,众信徒在两约之中都得以蒙受基督受死的功效,其中也包括良心的平安。我们已经证明了这一论点的正确性(参考本章第四部分)。在《希伯来书》第4章9节中,所谈论的并不是新约之中的安息,而是天国之中的安息。

异议4:旧约的众信徒仍然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之下。他们不懈的盼望乃是长寿。这一点可以从大卫的诗篇中(诗6:30)、从希幔的训诲诗(诗88)以及从希西家的例子(赛38)看出来。使徒保罗在《希伯来书》第2章14至15节中明明白白地指出:“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使徒保罗此处谈到犹太人,因为这封书信乃是写给希伯来人的。保罗在此表明:犹太人乃是伏在捆绑之下,也就是伏在诸般的礼仪和规条的捆绑之下。他们处在死亡的恐惧之中,并且终其一生都是如此。

回答:

(1)死亡是违背人性的,死亡也是恐惧之王。所有旧约与新约之中的众信徒,包括保罗在内,他们都愿意穿着这样的身体,而不是脱去它(林后5:4)。这样看来,对死亡的恐惧并不是旧约中的特别之处,因为在新约之中,众信徒有时也是非常害怕死亡。为什么其他信徒在蒙召殉道时有所不同,要屈服呢?为什么旧约的众信徒就会更害怕死亡呢?难道是他们的信心软弱吗?有可能。难道是因为他们如此热爱服侍上帝的百姓,要让这百姓得知上帝的名,并且要敬拜他、荣耀他吗?那这就应该拍掌欢呼啊。难道他们那时还没有得着迦南地?这简直是太傻了!难道他们因得着了这地本身,却害怕失去得地的凭据吗?也就是说,倘若迦南地确确实实是一个凭据。我们到底反对哪种观点呢?难道对他们来讲,世界比天国更宝贵吗?

(2)在《希伯来书》第2章15节中,使徒保罗虽然是在向那些希伯来人说话,但他谈论的既不是旧约的众信徒,也不是诸般礼仪之下的捆绑。上帝的道以及整个恩典之约,乃是向那些希伯来人宣告出来的,难道因此就仅仅与希伯来人有关吗?确切地讲,保罗是在谈论对死的恐惧——即对罪的刑罚的恐惧。对于这种刑罚,上帝已经在《创世记》第2章17节中做了警告。而且,它也确已落在了众人头上(罗5:12)。所有人都害怕这种死亡。有人借自己鄙陋无知来排解这种对死亡的恐惧,不知道此后到底会是何等结局;有人自称不怕死,乃是出于任意妄为,为要在人面前得荣耀;有人将死当做无法避免的归宿,由此来排除自己对死亡的恐惧;有人异想天开,以为死亡会使他们脱离痛苦;也有人不怕死,认为自己有得救的盼望,其实他们的盼望并没有任何根据。然而,使徒保罗却阐明了人得以脱去死亡恐惧的真正根源,就是凭信心接受主耶稣基督的受死。因着罪,人成了奴仆,伏在魔鬼撒旦的权势之下;因为他们已相信并顺从了他。这样看来,伏在魔鬼的权势之下,处于死的恐惧及捆绑之中,这乃是罪的恶果;这罪已经临到众人头上。这些人,就他们的本性而言乃是可怒之子,处于上帝的震怒之下。人因犯罪的缘故,已经伏在魔鬼的权势之下,受到魔鬼的捆绑,落在他的网罗之内,囚于他的意旨之下(提后2:26),并产生渴望服侍魔鬼的贪欲。耶稣基督将他的子民从这悲惨的境遇中救拔出来,并且为了拯救他们,他已经照着《创世记》第3章中的应许,打伤了撒旦的头。基督在救拔自己子民脱离魔鬼的权势时,他同样也救拔他们脱离随那权势而来的恶果:魔鬼的捆绑及其恶果,也就是对死的恐惧。

这一点,从这段经文本身便可以看出来。经文中提到,那些终其一生伏在恐惧捆绑之下的人,得以被基督救拔出来。然而,这些信徒到底是在何时,又是借何种方式,从中被救拔出来的呢?这并不是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因为按着那些提出异议者的观点来看,这些信徒在死之前,他们一直伏在这恐惧的捆绑之下。难道在耶稣基督受死时,他们才会脱离这种捆绑吗?若是如此,那他们在天国之中也仍会伏在死的恐惧之下,这乃是自相矛盾的。还是说,他们会借着自己的死,便得以从死的恐惧之中被拯救出来呢?这又和经文相矛盾,因为经文宣告说:借着基督受死,他们已经从魔鬼的权势之下被救拔出来。这样看来,这些话并不能理解成是指主观臆想出来的旧约中的死,而是指将人从魔鬼撒旦的权势之下、从死的恐惧之下救拔出来。因着本性,人伏在这死的恐惧之下。但是,借着基督的死,他却得以从中被救拔出来。人因信重生时,便在这福分上有份。而在此之前,他和其他人一样,乃是伏在魔鬼的权势之下,伏在因受魔鬼和罪的捆绑而来的恐惧之下。这就如同说,一个生来瞎眼,但后来却得见光明的人,已瞎了一辈子一样。就是到死,这生来瞎眼的人也不知道瞎眼到底意味着什么,直到他得以看见的时刻,他才得以明白。在这里,道理乃是同样的,“终其一生”就相当于说“只要他们仍未悔改归正,也就是说直到他们在耶稣基督里面得着重生和信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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