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F2-2理所当然的侍奉

2.何烈山之约:恩典之约的确证

这就出现了下面的问题:这何烈山之约到底是恩典之约,还是仅仅是一个与承受迦南地为业的应许有关的民族性、外在性、预表性的约,因而也就是旧约的开始呢?

对此,我们的回答如下:

(1)此约乃是恩典之约。此处的立约不过是对自亚当以来众信徒得在其中的那约的庄严更新。当初,上帝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更新此约,并且借着割礼证实此约的存在。

(2)“民族之约”(national covenant)这一名称有时会给那些不很明白的人造成混乱。然而,这正是那先前与众信徒所立的恩典之约,不过自亚伯拉罕时代以来,此约仅仅限于亚伯拉罕的子孙之中。只是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此约才可称为“民族之约”。“民族性”(national)这个词,在圣经上并没有出现。

(3)“外在之约”(external covenant),就是那种将物质性的应许建立于一时顺服之上的约,圣经中从来就没有订立过这种约。而且,在上帝和人之间,绝无可能有这种约。对此问题,在第一卷中,我们已进行了广泛探讨(有关内容参见第一册第十六章——恩典之约)。

(4)恩典之约乃是“预表之约”(typical covenant),之所以如此说,乃是因为此约是借着指向基督的预表来施行的。此约的施行,因此也偶尔称为约(创17:3;耶31:31)。将恩典之约称为预表之约时,并不是说此约本身缺乏内在的属灵应许;也就是说,此约仅仅预表属灵的福分,尤其是新约之中那些福分。在上帝的圣言中,没有丝毫证据表明如此观点。这种解释,应该一提出来就立刻摒弃不用。

(5)旧约所体现的就是恩典之约,是借着影子性的侍奉方式来施行的,并且也恰恰如此。倘若旧约不是那恩典之约,那么,那立约者的死而不是基督的死,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除非那立约者死了,否则便没有任何遗训(约)可以成立(来9:16-17)。进一步而言,旧约既不是始于何烈山,因为在亚当时代此约就已经存在;也不在于承受迦南地为业,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章节中,已经有过详细的陈述。

我们已经概括地讲明了何烈山之约是恩典之约。

旧约不是从何烈山开始,而是始于亚当。旧约的核心也不在乎承受迦南地为业,旧约本身更不是外在之约,那不变的事实便是,何烈山之约本身就是恩典之约。这是显而易见的,原因如下:

首先,何烈山之约并不是新立之约,不过是对以前所立之约的更新。从《出埃及记》第19章的记载中来看,以及从以色列民在何烈山安营之时上帝对待他们的方法来看,这一点都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并没有提出任何内容,与订立一项在此之前不存在的新约相似。确切地说,这里所讨论的约,就是以前已经存在的约。请看这一章的开头:“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这些话你要告诉以色列人。—–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5-6,8)在这里,我们也看到此约得到了确证。上帝提出他的要求,并做出了应许,以色列民则接受此约。上帝只字未谈迦南地,也没有谈到任何新的内容。在上帝所提到的内容中,他所谈到的乃是“我的约”,作为已经存在并为以色列民所熟悉的约。他们异口同声,庄严“接受”的正是此约。因此,此约早已存在。

以此为基础并随之而来的乃是:(1)上帝作为他们的上帝颁布了十诫(倘若这十诫就是那恩典之约的形式,那它就会强有力地肯定这种情形);(2)上帝借着各种耶稣基督的预表,设立了一种有次序的敬拜。所以,此约并不是首先立于何烈山下,而是在此之前就早已有之。在这里的立约,只是一项与此前已经存在的约有关的活动而已。然而,在此之前,除恩典之约外并没有其他任何约。因此,何烈山之约是恩典之约。

第二,那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就是恩典之约。然而,何烈山之约乃是与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同属一约。因此,何烈山之约就是恩典之约。

显而易见,那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是恩典之约,其原因如下:

(1)此约有基督作他们的中保(创12:2-3;加3:17)。

(2)此约有上帝作他们的上帝,就是那作为盾牌和大赏赐的上帝(创15:1,17:8)。

(3)正是借着此约,亚伯拉罕被立为信心之父(创17:2,4;罗4:11)。

(4)此约必须借信心来承受(创25:6,17:23;罗4:18-20)。

(5)此约有割礼作为因信称义的印记(罗4:11)。

何烈山之约与亚伯拉罕之约同属一约,这首先可以从以下明显的事实看出来:此约有着同样的应许,有着同样的生命法则,也有着同样的敬拜方式。

(1)这约含有同样的属灵应许与物质应许。这属灵的应许乃是上帝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上帝的子民。“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你们—–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从《哥林多后书》第6章16节来看,这一点作为恩典之约的本质所在,乃是显而易见的:“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并且,他们是有君尊的祭司和圣洁的国度:“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6);“你们—–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彼前2:9)。

在物质性应许上,情况亦然,譬如迦南地的应许。上帝将这地赐给亚伯拉罕为业。“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永远为业。”(创17:8)因此,迦南地得以因传承关系而属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而他们的后裔,乃是从自己的父辈那里承受此地为业。他们父辈的产业便传给了子孙。

(2)此约有同样的生命法则。这乃是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他的民爱他,敬畏他,信靠他。从上帝“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创17:1)这一命令中,可以明白这点。在何烈山,上帝借着宣告十诫将同样的命令赐给了以色列民。

(3)此约有同样的敬拜方式,就是借着影子敬拜。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筑土为坛,像他们之前的该隐、亚伯那样献祭。他们有自己的“米示玛”(mishmor)、“米兹瓦”(mitsvah)、“察卡”(chakkah)和“托拉”(thorah)。这些词语,总的来说都是表述律法的,不仅包括道德律,也同样包括礼仪律。“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创26:5)他们行割礼作为此约的圣礼。以色列民领受了同样的定例,也就是同样的圣礼。因为这一切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以色列民所领受的约就是与亚伯拉罕之约相同的约。“所以你要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律例、典章。你们果然听从这些典章,谨守遵行,耶和华你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7:11-1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的话,—–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申29:9-10,12-13)。

因此,上帝与以色列民所立的这约以及约中的应许、祝福是相同的;此约正是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那约,因此就是那恩典之约。

遁词:在这些经文中,确实谈到上帝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说,他在何烈山与以色列民所立的约,将来也会与他们的后裔订立,但并没有说所立的约是同一个约。

回答:

(1)这不过是人的主观臆测而已,我们只能否定这种说法。

(2)这种论调,显然与那些宣告上帝已经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立约的经文,以及那些宣告上帝将与以色列民、他们的后裔坚立这同一个约的经文互相冲突。

(3)这种论调与《创世记》第17章7节的经文冲突。在此,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并借着他与他的后裔立约,这就宣告此约乃是同一个约。另外,就迦南地而言,这地原是赐给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我要将这地赐给你为业”(参考创17:8);“我要将你现在所躺卧之地赐给你”(创28:13)。以色列人则是从自己祖先那里承受此地为业。亚伯拉罕拥有这地的产权;而借着这种产权,并且照着耶和华上帝赐给亚伯拉罕说他要如此行的应许,以色列人得以进入并得着此地。

第三,没有哪位具有改革宗信仰的人会否认(这一点乃是不容置疑的!)基督作为中保的那约就是恩典之约。然而,就何烈山之约而言,这也是确实无误的,因为这约有耶稣基督作中保。从何烈山之约借血来坚立的事实来看,这一点乃是显而易见的。“摩西将血洒在百姓身上,说:‘你看!这是立约的血,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立约的凭据’”(出24:8);“所以前约也不是不用血立的。因为摩西当日照着律法将各样诫命传给众百姓,就拿朱红色绒和牛膝草,把牛犊、山羊的血和水洒在书上,又洒在众百姓身上”(来9:18-19)。

上帝已经赐下血来补赎人的罪债。“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

那祭牲之血并不能够使罪人与上帝和好。“—–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10:4)

然而,这补赎的有效性,却可以从主耶稣基督的宝血中找到。“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罗3:25);“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弗1:7)。在旧约时期,所献祭牲的血是基督宝血的预表,正如全部影子性的律法乃是指向那将来的本体,并不是那事物本身一样(来10:1)。这一点尤其可以从《希伯来书》第9章中看到,在这一章中,使徒不断将公牛和山羊之血与主耶稣基督的宝血对比,也就是将那预表之物与本体之间对比(第12-14,20,25节)。就第23节经文而言,经文说:“照着天上样式作的物件,必须用这些祭物去洁净;但那天上的本物自然当用更美的祭物去洁净。”(来9:23)所以,正如摩西将血洒在书上和众百姓身上一样,基督的血也被称为“所洒的血”(来12:24;彼前1:2)。因此,那洒在书上和众百姓身上的血就是指向基督所洒的宝血,为要确证那恩典之约[也就是说,此处所使用的方法是在特定条件下的转拨(appropriation)和应用(application)],这点是既确实的,也是明显不过的。因此,西奈之约因为有耶稣基督作中保,乃是恩典之约。

第四,此约正是那恩典之约,并有圣礼作为约民蒙恩的圣礼。印记乃是要确证某约,并且唯有对其所确证的约才算是印记。假如将某一印记与它所印证的约割裂开来,并将它强加给一项内容完全不同的约,这乃是极大的不忠。无论如何,西奈之约有着自身的印记,这印记乃是那恩典之约的印记。这约借着割礼和逾越节的羊羔得以确证,并且上帝也借着若不遵行就将他们剪除掉的警告,吩咐所有以色列子孙都当严格遵守这两项命令。这警告就是要将他们从上帝的会所之中、从这约中剪除掉。前面章节的内容已明确表明割礼与逾越节的羊羔乃是那恩典之约的印记。割礼和逾越节都是在何烈山之约前设立的。那些争辩者也承认此前只有恩典之约存在。割礼和逾越节所印证的都是那恩典之约:割礼乃是因信称义的印记(罗4:11),而逾越节所印证的乃是基督(林前5:7)。

除了前面三项证据外,这一点也可证实何烈山之约就是那恩典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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