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F2-3理所当然的侍奉

3.对反对何烈山之约乃是恩典之约谬论的驳斥

异议1:上帝的圣道不断将何烈山之约与恩典之约加以区分。因此,何烈山之约并不是恩典之约,不过是一项外在之约而已,它的实质在于迦南地的应许乃是那天国福分的预表。在《申命记》第5章3节中,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约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今日在这里存活之人立的。”(申5:3)在这里,将那些此刻未现身于何烈山下的列祖与当时在场的人对比,这显然表明,何烈山之约并不是那与列祖所立之约。因此,何烈山之约不同于将列祖包括其间的恩典之约,这恩典之约始终不变、从亚当时代直存到世界末了。

回答:

(1)这种对比,并不是与出埃及之前的列祖进行对比,而是与那些曾现身于何烈山下、照上帝警告毙命于旷野之中的人进行对比,是与那些当时仍然活着并处于摩押平原的那些人,以及四十年后那些准备跨过约旦河进入迦南地的人对比。此时,上帝庄严地更新了此约。所以,这种反驳乃是徒劳无益的。

(2)在摩押平原所立的约,在本质上乃是相同的,不过是在时间、当事人及立约方式上有所不同罢了。在此情形下,可以说,上帝当时并没有与他们毙命于旷野之中的列祖订立此约。这就犹如圣经常常谈及或否定某一事物一样,这事物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并不存在(参考约7:39;罗16:25-26;弗3:5)。

(3)假如有人试图把那些列祖解释成指向亚当、挪亚、亚伯拉罕等等,那么这种对比也并不是就约的本质而言,而是关乎约的条件;因为在本质上,这乃是同一个约;正如圣经在确证此约时所表明的那样:“耶和华你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7:12)然而,此处经文中所指的并不是那些列祖,而是指当初在何烈山与上帝立约的人。

异议2:“耶和华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我虽作他们的丈夫,他们却背了我的约。这是耶和华说的。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耶31:31-33)此处,在何烈山之约与新约时期的新约之间,有一种明显的对比。这并不是指立约的情形,而是指约的本质。在新约时期,上帝要把律法写在人们的心里,并且要赦免他们一切的不义,不再记念他们一切的罪,正如《耶利米书》第31章33至34节经文所言。我们所讨论的这段经文,与何烈山之约并没有任何联系。因此,何烈山之约并不是那恩典之约,不过是一项外在性的预表之约,该约的应许只与承受迦南地为业有关。

回答:此处,在新约与旧约之间有所区别,这是事实。而且,也可以同样肯定,新约在旧约时期并不存在,而是在旧约时期之后才出现的。就是说,它代替了旧约,并将它废去了。而且,此外所讲的新约乃是恩典之约,它包括了在基督里的各样福分,这也是确实无误的。不过让我们仍停留在这一经节上:上帝要将律法写在他们心里,并且他们要以上帝为自己的上帝(33节),他们心中悟性的眼睛得蒙光照,罪债得以赦免(34节)。进一步而言,旧约包括所有恩典之约的福分,并包括恩典之约本身,这也是同样确实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进行讨论。

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认为恩典之约的本质自亚当以来并没有改变,并且直到世界末了也不会改变——正如按照我们的观点,在前面章节中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的那样,旧约始于伊甸园的那第一个应许。那么,顺理成章,旧约与新约之间的不同绝不可能是本质上的不同。这一点,也是同样确定无疑的。假如旧约不是恩典之约,既然新约在旧约时期并不存在,只存在于旧约时期之后,取代旧约,并废止了旧约的效力,那么,所有生活于新约时期之前的人就没有承受恩典之约。如此说来,当时人们就不会有敬畏上帝之举,也不会晓得救恩的奥秘,罪债更不会得着赦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些人却诚然蒙了拯救,并确实拥有恩典之约的一切福分。因此,旧约也是恩典之约。

所以,旧约与新约之间的对比乃是立约的情形、施行的方式以及光照、信、望、爱的程度的不同。旧约时期的众信徒,拥有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拥有上帝作他们的上帝,晓得救恩的奥秘,并且蒙受了罪得赦免的恩典。然而,他们并不像新约时期的众信徒那样,能够清晰明了地拥有这一切。旧约是恩典之约,借着影子与样式来施行。新约同样也是恩典之约,然而却不是借着影子施行的。其中一约之所以被称为旧约,是因为它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已经旧了废弃了;而另一约之所以称为新约,是因为此约在时间上处于旧约之后,并且它施行的方式也与旧约不同。对于那些尽管此前已经存在,但却经过更新的事物,圣经中都称之为新的。“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约13:34)

附加性异议:人不能废除恩典之约。然而,那些犹太人确确实实将旧约弃置一旁(参考耶31:32)。因此,旧约不是恩典之约。

回答:

(1)那已经真正进入恩典之约的人,会因为永恒不变的上帝本身和他保守的恩典,而不至于违背此约。这就是《耶利米书》第32章40节中所见到的应许。然而,那些未悔改的犹太人却将旧约当作行为之约。他们试图借着遵守礼仪节期称义,并相信祭牲之血可以除去他们的罪债。因此,他们便违背了旧约,并用这种方式改变、歪曲了旧约施行的实质与目的,以致完全背离了设立这些礼仪、节期的真正目的。

(2)这些未悔改的犹太人因着不敬虔的生活,显明他们从来就没有真正进入恩典之约。他们不过是虚有其表而已,如此就不能在恩典之约的福分上有份。因此,这背约之事乃是与他们和他们的行为有关。

(3)假如旧约在于迦南地的应许,并且假如他们认为这是虚无缥缈的事,那么这些未悔改的犹太人早就置承受这迦南地为业的应许于不顾,这地也早就不再是他们的产业。然而,对此,他们是绝不会认同的。

异议3:“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在此,我们看到摩西与基督之间有一种明显的对比,也就是律法与真理和恩典之间的对比。摩西乃是旧约的中保,而基督则是新约的中保。律法和旧约并没有带给人恩典。旧约有的不过是迦南地的应许。然而,在新约之中,却有恩典与真理。因此,何烈山之约并不是恩典之约。

回答:

(1)为着基督荣耀的缘故,我强烈反对这种将摩西作为旧约中保的谬论。坚持这种观点,对基督的中保职分将是十分有害的。基督才是那位中保,并且是那位唯一的中保,他既是旧约的中保,同时也是新约的中保。“耶稣基督,昨日今日—–是一样的”(来13:8)。基督乃是“世界创立以来被屠杀的羔羊”(启13:8)[1]。

(2)只是在《加拉太书》第3章19节中,摩西被称为中保,因为此处他是那传递律法的信使。这律法是通过天使放在他手中的。然而,他从来就没有被称为旧约的中保,也未曾被称为迦南地应许的中保。他是天国中的中保吗?摩西并不是以色列子孙的中保,正如他也不是我们的中保一样。我们有摩西所传的律法,正如他们拥有那律法一样。

(3)这段经文所强调的对比,乃是律法、恩典与真理的对比。它所表达的意思乃是律法(可按你的意愿作广义解释)并不能赐我们救恩。“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罗3:20);“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来10:1)。所有这些影子,若与它们的本体脱离开来,便没有任何价值;它们本不是为此而设立的。设立影子的本意,就是为着引导人归向基督;目的是要人信靠他。基督本是那影子的真像与本体。正是借着他偿清罪债,旧约、新约时期的众信徒才可能得以蒙受救恩。这便是经文所要表达的对比。那么,这段经文何处谈及外在之约呢?主张何烈山之约并不是恩典之约有什么根据呢?

异议4:请思考《哥林多后书》第3章。这一章中,有一段关于旧约与新约的对比。使徒称旧约为叫人死的字句(第6节),“那用字刻在石头上属死的职事”(第7节),以及“定罪的职事”(第9节);而新约乃被称为“那属灵的职事”(第8节),“称义的职事”(第9节)。因此,十分明显:旧约并不是恩典之约。

回答:

(1)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此处所指的乃是十诫律,因为唯有十诫是把字刻在石头上的。这种情形并不是针对礼仪律而言的。既然那些争辩者假定十诫乃是恩典之约的宣告,他们又如何避免自相矛盾呢?难道恩典之约的总纲就是那“属死的职事”,那“定罪的职事”吗?因此,他们必须就他们的异议向我做出回答。

(2)倘若旧约是定罪的职事,那么就不会有应许可言,也就不会有承受迦南地为业。于是,旧约便是一项定罪之约。那谁又会心甘情愿地进入这定罪之约呢?于是,旧约的众信徒便都会在定罪之约上有份。倘若他们在定罪之约上有份的话,那么,从摩西时代起,便不会有一位信徒得救,而是要全部定罪。这样一来,借着应用这一处经文,那人便会自相矛盾,与圣经相矛盾,并且与上帝的子民矛盾。

(3)这段经文,既不是对旧约与新约进行区分,也不是对它们进行对比。确切地说,这段经文进行这样的对比,是与道德律和礼仪律(让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考虑)及其施行方式相关的。就是说,对它们的强调已经与基督分离开了。这就是那些犹太人看待和使用礼仪律的方式。这正是《加拉太书》、《希伯来书》全篇所要表述的思想,也是保罗在《罗马书》第9章31至32节所要表述的思想:“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着律法的义。这是什么缘故呢?是因为他们不凭着信心求,只凭着行为求”。因此,他宣告说律法的施行,若与基督分离开来,便不过是叫人死的字句,也就是属死的职事与定罪的职事。因为无人能借这种方法称义。所有注重外在形式、与基督分离、没有在基督里的人,只能被定罪。基督之外无救恩,“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他将这种职事与基督本身以及宣讲基督的职事进行对比,呼召人们要做那属灵的职事和称义的职事。因为所有信徒都是借福音被引向基督的,这福音存在于旧约与新约之中。凡相信耶稣基督的,都得以称义。因此,这里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外在之约的论调,更没有否定旧约乃是恩典之约。

异议5:“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奈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着亚拉伯的西奈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儿女都是为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加4:23-26)在这段经文中,对旧约与新约进行了对比。那被描述为夏甲和她儿子以实玛利的旧约,乃是在西奈山订立的。此约自那时起就是一项属乎肉体的外在之约(此约将迦南地作为产业,并没有任何属灵的福分可言),通过各种礼仪给人带来极大的捆绑。相反,那被描述为撒拉和以撒的新约,乃是一项属灵之约,叫人得着自由,并赐下属灵的和永远的福分。因此,西奈之约并不是那恩典之约。

回答:为了对这种回答进行回应,我们首先要对这段经文作出解释,然后再对这种从经文中断章取义得出的谬见进行反驳。

我们目前讨论的这段历史是关乎亚伯拉罕的。他在撒拉的要求下与夏甲同房,并生下了以实玛利,这以实玛利照肉身说是从亚伯拉罕生的。此后,亚伯拉罕得着上帝特别的应许,他要从自己的妻子撒拉得一个儿子,并要给这儿子起名叫以撒,并且他的后裔要从以撒大大增多,弥赛亚也要从他而出。以撒出生之后,以实玛利便无所不用其极地憎恨、嘲笑、折磨他(29节)。在第30节经文中谈到,以实玛利与他母亲夏甲一起被亚伯拉罕从产业中驱逐出去。然而,敬虔的以撒却仍得以留在家中,并且成为一切产业的继承人。

使徒并没有将这些事件称为预表的“样式”,因为按照这话的真正意思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它们既不是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被纳入敬拜之中,也不是本来便属于礼仪律;因为那样就会出现“样式”的“样式”,如此,它们便会互相循环。夏甲就会成为旧约中预表的“样式”,接下来便会出现耶路撒冷预表的“样式”(25节)。确切地说,使徒乃是称之为“寓言”(allegoroumena),即某些事物因与特定事物之间具有相似性或一致性,所以可以借用来指其他事物或含义(参考前面章节)。

使徒将夏甲和撒拉称为两约。上帝借着亚当已经与人类订立了行为之约,此约的诫命在十诫中重复出现。但因为罪的缘故,此约已经没有效力;然而,上帝重新确立此约,将它作为恩典之约;就本质而言,此约乃是一样的,并且从亚当起直至世界末了都是当遵守的。然而,因为最初此约的中保并没有出现,而是在第一次立约之后大约四千年时才出现。因此,照着所应许的中保的样式与影子,来施行此恩典之约,直到那位中保基督降临之时,这就成了必不可少的;并且,这也是在上帝智慧、良善的旨意之中,为他所悦纳的。然而,基督来临之后,这些样式和影子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目的;因为现在基督要施行这约,并不需要借助它们。旧约与新约的划分,是与它们的施行方式有关,而就它们的本质而言,它们乃是同一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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