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四十六章:第一条诫命
在分别阐述每一条诫命之前,我们必须以前言的形式说明一些事情。
1.律法是上帝给人的恩赐,显明上帝的属性
当上帝造人时,就在人性中创造了对上帝的认识。同样,对上帝旨意的认识也是上帝赋予的,是人与生俱来的。然而,这两种认识在人心里都是极其模糊,非常不完美的;因着人不断犯罪,这两种认识甚至变得更加模糊了。但是,人必须离恶行善这一认识仍然存在于所有人的心里。然而,对于什么是恶,什么是善,人们的认识程度却不尽相同。即使是最有智慧,最有德行的人,也不完全知道上帝命令人做什么,禁止人做什么,同时,也不完全知道遵行上帝命令的方式。保罗自己这样说:“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自然律仿佛是写在石板上的文字,被手擦去了一些,以至于这里那里残留了一些句子、词语或字母,而其余的一切都难以辨认。外邦人偶尔知晓某条诫命。然而,他们却大多并不晓得其他诫命及其遵行方式(参考第一册第一章)。主向他的教会完备地启示了十诫律法,约民有义务遵照上帝的律法生活。所以,我们一定不要凭借这种模糊的自然之光来判断哪条诫命是我们当遵守的,哪条是不必遵守的。我们也不要把理性——即自然之光——的判断当作试金石来判定这些诫命是否适合我们(从而我们应当遵守)。毋宁说,我们应当这样做因为这是赐律者上帝的命令,我们必须凭借上帝在西奈山上颁布的律法来判断所有的人(外邦人以及基督徒)应当怎样做,以及什么是罪恶、什么是美德——自然和理性本来应当教导他们明白这一切,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的理性源于上帝,上帝借着理性向我们宣告自己的旨意。所以,外邦人判断某件事情是否邪恶,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理性认定如此,而是因为上帝的旨意如此,且借着他们的理性,即自然之光,使他们晓得自己的旨意。
上帝是圣洁的,所以他吩咐人也要圣洁。上帝指示人的有些律例是出自他至高无上的旨意,他完全有自由不把这些律例赐给人,但他仍然按他至高无上的旨意把这些律例赐给人。上帝既然已经赐下这些律例,那么这些律例就是好的,人就应该遵行这些律例,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这是至高无上的赐律者所喜悦的。这些律例包括上帝当初赐给亚当的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这个诫命以及礼仪律。然而,正如上帝的性情和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本性要求人有义务顺服上帝、遵行上帝的诫命一样,上帝的属性也要求人必须要有这样的命令(正如十诫中所包含的)来作为他们圣洁的尺度。这圣洁是上帝的形象,即与上帝可传递的属性相一致。既然上帝创造人,使人合乎他的圣洁性,所以他不可能赋予人或命令人违背他的性情,以至于使按照上帝形象所造的人类憎恨上帝,不侍奉上帝,或者只在属世的意义上侍奉上帝,羞辱上帝,不公开共同呼求上帝、荣耀上帝。上帝不会创造具有他自己形象的人去违背掌权者和父母,作恶,放荡,不洁;公开或秘密地抢劫自己的邻舍,破坏邻舍的名声,说谎,贪恋在有形的财物上得满足。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有悖于上帝的圣洁本性,人本来具有的完美性就在于上帝的形象。假若人类仍旧是完美的,那么他就会清楚地明白这一切;也就是说,十诫不管就其整体而言,还是就每条诫命而言,之所以是律法,不仅仅是因为上帝的旨意如此,还因为这个颁布十诫律法的旨意是源自上帝圣洁的属性。除此之外,圣洁的上帝赐给并且愿意赐给按照自己形象所造的人这样一个律法,这件事本身就是公义的。因而我们必然能够由此得出下面的结论:因着上帝的圣洁属性,他既不能使人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也不能解除人因违背十诫律法中的任何一条诫命所应承担的责任,颁布与之相反的命令。因为若是这样,上帝就既否定了自己,又背弃了他的圣洁性。人更不能让自己解除遵行任何一条诫命的义务,也不能使别人解除这个义务,掌权者也不能使自己的下属解除这个义务。如果有人想要这样做,那他就是与上帝为敌。假如我们有全备的光照,那么诸如“上帝为什么没有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颁布律法?”此类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在人心里了,人就会发现上帝从来没有使任何一个人脱离过遵行每一条诫命的义务。无论人败坏的理性会生发出什么样的思想来抵挡这个事实,都会很快消失。可惜,我们缺乏如此全备的光照,所以就有诸如此类的问题。
2.确知律法真意需遵行的指南
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就悟性和意志而言,人——包括重生的人——都是不完全的。所以,人不仅需要祷告祈求“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而且还必须更加勤勉,以便获得更全面的关于律法的知识,这样他才能够明白其中所包含的圣洁,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恶,因此谦卑自身,更加尊重基督所做的补赎,更加纯洁地按照律法生活。这就需要人们不要单单盯着律法简短的文字表述,停留在表面的认识上,而是要用心探求这些简短的词句中所蕴涵的真意。为此,在探求律法真意的过程中,遵循下列指南将会大有裨益。
第一,律法的总纲是爱上帝和爱人如己(太22:37;罗13:8-10)。所以,仅仅在表面上遵守律法是不够的;毋宁说,所行的一切必须都是出于爱。当然,不能把对上帝的爱和对邻舍的爱置于同一水平,上帝无限高于人,所以对上帝的爱也必须远胜过对邻舍的爱。对邻舍的爱必须发自对上帝的爱。在爱的施行上,假若爱邻舍与爱上帝发生冲突,那么对邻舍之爱必须服从对上帝之爱。我们必须爱并顺服父母;然而,在面临逼迫时,假如忠于父母妨碍我们对上帝的忠心,在这种情况下——并且唯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不要与他们接近,而是要远离他们。
第二,律法是属灵的(罗7:14),而且“上帝是个灵”(约4:24)。所以,仅有外在的身体的行为是不够的,我们的行为必须是灵魂、悟性、意志和情感的完全投入——而且这一切必须是以完美、圣洁、属灵的方式参与。我们遵行律法的根本动因以及遵行的方式和目的都必须是完全属灵的,所以在遵行律法时必须要有身体和灵魂的参与。“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林前6:20)。
第三,每一条命令都包含一个禁令,而每一个禁令都包含一条命令。仅仅做到不杀人的人并没有完全遵守第六条诫命。毋宁说,只要他力所能及,就必须竭力保守邻舍的生命,并与他人和睦友爱地相处。仅仅是不偷盗也没有完全遵守第八条诫命。毋宁说,人必须保护他人的财物,并帮助他人这样做。仅仅是不作假见证的人也没有完全遵守第九条诫命。毋宁说,第九条诫命还包括增进邻舍的荣誉。
第四,命令性的诫命总是适用于特定的对象;然而禁止性的诫命则是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孤儿不可能孝敬自己的父母,因为他们都已经不在了。然而,上帝和邻舍总是存在的,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不爱上帝和邻舍。
第五,当律法中要求一个德行或禁止一个罪恶时,那么同时也要求或禁止具有相同特性的德行或罪恶。某件事情的程度并不能改变它的本性。内在的外在的都是如此,一切德行和罪恶的动机也是如此。杀人中包含憎恶、嫉妒、愤怒、仇恨。而不可杀人这条诫命则包括与这些相反的方面:爱心、温情、和平、良善。奸淫中包括淫乱的倾向和行为。而不可奸淫这条诫命则包括相反的方面:一切内心与外在的纯洁,不可玷污我们的邻舍,当毫无瑕疵地生活。
3.两块法版
律法的内容就是爱;从这个角度来说,整部律法是同一的。爱的对象是上帝和我们的邻舍,因此律法分为两条诫命(太22:40),同样,爱的诫命记载在两块石版上。这些诫命分为十条,所以又被称作十言或十诫(参考出34:28;申10:4)。
关于这两块法版,有人猜测说,因为石版的两面都刻有律法,所以各条诫命之间并无分别,它们是以连续的方式被记录下来的——这种猜想认为在一块石版上写满文字之后,继续把其余的命令写在另一块石版上,不以某一条诫命为分界,因为第二和第四条诫命都很长。然而,这种猜想是毫不可信的,因为若是这样的话,所有的诫命完全可以写在同一块石版上。每块石版上写了五条诫命这种说法也是不可信的。毋宁说,这些诫命根据内容不同而分列在两块石版上。
前四条是关于上帝的命令,记录在第一块法版上;后六条是关于我们邻舍的命令,记录在第二块法版上。首先,这可见于《马太福音》第22章38和39节经文,主耶稣在此处按照内容区分这两块法版,一块是关于上帝的命令,一块是关于我们邻舍的命令。第二,《以弗所书》第6章2节可以证明这一点,这节经文中说第五条诫命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这不可能是指所有诫命中的第一条,因为第二条和第四条诫命也带有应许,所以这只能理解成是第二块法版上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第三,《马太福音》第19章第18节和19节可以证明这一点。在这两节经文里列举了第二块法版上的若干条命令,没有列举第一块法版上的任何一条命令,其中包括第五条诫命。
教皇派为了更加彻底地向一般人掩盖他们的敬拜实际上是偶像崇拜这一事实,就把第二条诫命隐藏在第一条诫命之中,使它们合并成为一条诫命。因此他们主张在第一块法版上有三条诫命,路德派也和他们一样。为了凑够十条诫命,他们就把第十条诫命分成两个命令,并宣称在第二块法版上有七条诫命。
第二条诫命是一个不同于第一条诫命的独立的命令。首先,这可以由一个明显的事实得到证明,那就是:第二条诫命和第一条诫命所吩咐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第一条诫命所申述的是我们应当荣耀谁,侍奉谁;第二条诫命所吩咐的是荣耀上帝和侍奉上帝的方式。因此人有可能犯罪违背其中一条诫命而没有违背另一条诫命。人有可能以上帝所没有命令的方式侍奉真神,而他所用的这种方式是上帝所不喜悦的。第二,所以第二条诫命是与第一条诫命完全分离的,是作为一条独立的诫命提出来的(申4:23)。第三,如果把前两条诫命合为一条,那就只有九条诫命了,因为第十条诫命不能被分割成两条命令,理由如下:
(1)保罗认为这是一条诫命,是一条禁止贪心的诫命(罗7:7)。
(2)《出埃及记》第20章和《申命记》第5章都记载了十诫律法。在前者中把“不可贪恋人的房屋”放在前面,而在后者中则先提到“不可贪恋人的妻子”。这表明这条诫命的中心内容是禁戒贪欲,无论贪恋的对象是什么。
(3)假如这样,我们就无法确定哪个是第九条诫命,哪个是第十条诫命。这与赐律者颁布法令的智慧和明晰性是不相称的。
(4)还有,这两个部分之间不是用句号分隔开的,而其他的诫命之间都是用句号分隔的。相反,这两部分之间是一个逗号,这表明一件事情还没有论述完全。“不可贪恋”这几个词被重复使用这一事实也不能证明应该把它分成两条诫命。而且,在《申命记》第5章中所使用的是另一个意为“贪恋”的词。然而,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上帝的圣言中,后面的这个词通常是前面这个词的解释和扩充。比如,在第二条诫命中,上帝使用了几个不同的词:做(to make)、跪拜(to bow down)、侍奉(to serve)。同样,在《约书亚记》第1章5至6节中我们读到:“我必不撇下你,也不丢弃你。你当刚强壮胆!”
4.律法的序言
律法的序言为人提出了鲜明有力的理由,促使我们顺服。在序言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三件事:(1)是谁颁布律法;(2)赐律者与领受者之间是什么关系;(3)一个有吸引力的激励。
首先,那位赐律者宣告了自己的圣名,借着他的圣名显明了他的权柄,目的就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崇敬和顺服。“我是耶和华。”正在跟你们讲话的,是我耶和华,昔在、今在、永在的永恒的上帝。我是自永远到永远的又真又活的上帝,一切生命和存在之物都是我赐给的;我以我的影响力保守和治理万有。我当受一切的荣耀、侍奉和顺服。能够认识、荣耀、敬畏、侍奉我耶和华,是有理性的受造之物的福祉。我耶和华是唯一的赐律者,唯独能拯救,也能毁灭。所以,“天哪,要听!地啊,侧耳而听!因为耶和华说—–”(赛1:2)
第二,主在序言中加了一个短语来显明他与教会之间的关联。“我是你的上帝”。我,上帝——圣父、圣子、圣灵——已经拣选你们作我特别的子民。我已经借着圣子与你们立约,借着圣灵把你们带领到圣约中来。你们已经把手伸给我,你们已经与我立约;你们已经选择我作你们的上帝。所以我有特权向你们颁布法令,指示你们,你们因着恩典之约有义务服从我。所以,“诸天哪,侧耳!我要说话,愿地也听我口中的言语。”(申32:1)
第三,上帝在序言之中加了一个激励,这个激励源自他新近向他们彰显的慈爱。“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1-2)。你们在埃及地是寄居的,在那里被压迫、受虐待,无人解救。然而,我用手带领你们,用大能的膀臂救你们出来。我使你们的仇敌遭受灾害,使他们死在红海之中。但是,我却带领你们过红海如走旱地,赐给你们自由,使你们可以承受那应许之地。难道你们不应该敬畏我,留心听我的话语吗?这是合宜的,你们有义务顺服我。“叫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终身在他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侍奉他。”(路1:74-75)
5.关于第一条诫命的释义
我们现在将要开始分别阐述每一条诫命。我们从第一条诫命开始。“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除了主我们的上帝之外,再没有别的上帝。“虽有称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许多的神,许多的主。然而我们只有一位上帝”(林前8:5-6)。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天使反映了上帝的荣耀、权能、智慧等等,所以有时天使也被称为“神”(诗8:6)。世上掌权在位的有时也被称作“神”,因为他们反映了上帝的治理之能(诗82:6)。而且,人们还虚构了一些受造之物,把它们当作“神”来荣耀和侍奉。甚至魔鬼也被称作这个世界的“神”,因为他有权柄掌管这个邪恶的世界(林后4:4)。
因为有些人总是以满足自己肚腹的欲望为念,所以肚腹也被称作这些人的“神”(腓3:19)。所有这些都是当弃绝的,不应把它们当作上帝来荣耀、敬畏、侍奉、信靠,不应期待从它们得到任何美善的东西。
上帝禁止我们在他面前有任何别的神。上帝在他的子民中间;他看顾他的子民,他的子民仰望他。所以,这个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这一事实加重了他的罪行。上帝的同在越突出、越清晰、越荣耀,这个罪就越发可憎。在上帝当受侍奉的地方,在上帝所居住的子民中间,再没有什么罪比荣耀侍奉假神、在上帝之外还荣耀侍奉别神更为可憎了。在每一条诫命中,都有所命令,有所禁戒——在这条诫命中也是如此。我们将首先探讨所禁戒的罪恶是什么,然后再论述所命令的德行是什么。第一条诫命中所禁戒的罪恶如下。
6.禁戒无神论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种罪是无神论,即否认上帝的存在,不敬虔,疏远上帝。人对上帝的知识和承认与理性一样,是与生俱来的。一些人的理性可能比另一些人更突出,更成熟,而有些人则没有思辨的能力,因为酗酒、大脑受损或其他病患而变得毫无见识,似乎丧失了一切理性的能力。同样,那种与生俱来的对上帝的认识也是如此,这种认识在某些人心中更清晰,在某些人心中更模糊。而且,很多人因为放纵不敬,违背理性的亮光持续犯罪,与上帝相争,已经使这种先天的认识变得模糊或者熄灭了。然而,总有一个小小的火花仍旧存在于他们心里,与他们的意志相反,时不时地表现出来。
忘记上帝,不保留对上帝的认识,也就是没有坚持不懈地思想上帝,也属于这种无神论之罪。即使他们仍然记得上帝,但上帝的属性在他的心中毫无印象,对他们的心灵也没有任何影响。无神论既不能使他们远离罪恶,也不能激发他们凭爱心、为子女的敬畏之心和顺服之心行事,而这些正是上帝的完全性所要求他们去行的。简而言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论时间长短——好像没有上帝一样,好像上帝不是这样的上帝一样(关于无神论,请参考第二册第四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