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6理所当然的侍奉
13.人今生不可能守全律法
问题:人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吗?
回答:教皇派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此之上他们还添加了额外的工作。索西努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我们的回答与他们相反,是否定的。
很多经文明确地证明了这一点。“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诗19:12);“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箴20:9);“原来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雅3:2);“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一1:8)。在这些经文中,圣徒们既是在说上帝的子民,也是在说他们自己,他们宣告说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的,恰恰相反,所有的人每天都在犯罪。
遁词:因着谦卑,圣徒们在这些经文里运用了夸张的修辞方式,他们实际上说的是不当计较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小罪和过失。或者圣徒们是在用这样的方式谈论那些尚未归正的人——他们当时以这些人为典型——以及人们的通常情形。然而,这既非表明人不可能是完全的,也非表明很多人都不是完全的。
回答:第一,这些话只不过是谎言而已;这是在自言自语。然而,经文本身责备了这些话。罪就是罪,无论是大罪,还是小罪,都是罪。犯了一条的就是犯了众条;圣经中没有提到过可以不计算的罪。
第二,圣徒们的经历可以证明没有人是完全的。假如有人能够在今生达于完全,那么这些完全人一定是挪亚、亚伯拉罕、约伯、大卫、以赛亚、耶利米、保罗、雅各、彼得、约翰。但是,他们并不是完全的,因为他们的过错都记载在圣经里。谁敢高举自己胜过这些圣洁的人呢?假如天主教会中有人达到完全,那么罗马教皇、红衣主教和主教们应该是完全的。然而,假如他们是完全的,那么他们就不该再进行告解,人们也不应该再为他们作弥撒——因为他们假如这样做,就是在宣告自己不是完全的。
第三,即使在他们当中最优秀的人身上,也存在肉体和心灵之间激烈的争战,这就证明没有人是完全的。“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罗7:23-24);“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7)。凡是有争战的地方,就有交战的双方:此处的双方是肉体和心灵。只要肉体存在,就不会有完全。
第四,我们必须每天祷告,祈求罪得赦免,这证明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的。“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太6:12)人必须每日祷告主祷文中的每一个祈求——即使不是用同样的词汇,祷告的内容也是相同的。人必须每日免人的债,天天为日用的饮食祷告,也应该每天祷告说:“免我们的债。”既然这是人每日必做的事情,就说明人每天都犯罪。当罪不再存在时,人才可以停止祷告祈求罪得赦免。
异议1:圣经中提到很多人是完全的。“然而,在完全的人中,我们也讲智慧”(林前2:6);“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存这样的心”(腓3:15);“惟独长大成人的才能吃干粮”(来5:14)。除此之外,圣经中还说到这些人为我们树立了完全的榜样,比如:挪亚(创6:9)、约伯(伯1:1)、大卫(诗119:10)、希西家(赛38:3)、撒迦利亚和以利沙伯(路1:6)。
回答:
(1)很显然,刚才所提到的这些人并不是在每一方面都很完美无缺,因为圣经中记载了他们每一个人的罪,所以我们必须明白这里所说的完全指的是他们的正直。
(2)有一种部分性的完全,所表达的是人在一切事情上都很正直,这是不正直和假冒为善的反面。我们应该承认存在这样一种完全——是的,不具备这种德行的人就不是信徒,因为这是新造的人(林后5:17),是上帝的性情(彼后5:17)。但是,没有人能够在今生达到百分之百的完全。他们所举的例子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点。
(3)有一种完全是相对于其他没有如此显著长进的人而言的。比如父老们相对于少年人和小子们而言更完全(约一2:13)。在所引用的经文中,使徒们谈到的就是这样的人。
异议2:基督的轭是容易的,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太11:30);“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一5:3)。因此我们可以推论说人很容易达到完全。
回答:
(1)一个对于成人来说很轻的东西,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却诚然是很重的,他可能没有能力拿动这个东西。在堕落之前对于亚当来说很容易的事情,在堕落之后他却没有能力做到。
(2)律法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人原本不是不可能守全律法。然而,是人自己给自己带来了困难,是人使自己陷入一种软弱无能的状态之中。
(3)从敬虔之人对律法的渴望和爱慕这个角度来说,律法是容易遵守的。他们不是被迫遵行律法;相反,他们为上帝命令他们做一些事情以及自己有特权侍奉上帝而感到喜乐。律法是他们的喜乐,他们心中的欢喜,他们的颂歌(诗119)。凡是人欢欢喜喜去做的事情,就不是难做的事情,尽管他不能做得很完全。
(4)对于信徒来说,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的条件,也不是附带着咒诅的警告,而是一个爱的准则。所以,律法对他们来说不是困难的、沉重的、忧愁的,而是容易的、愉快的,尽管他们在一切事情上都做得不够完全。
异议3:上帝命令我们要完全,所以我们也一定能够达到完全,因为上帝不可能命令我们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回答:
(1)上帝命令所有的人都要完全,那么如此说来,所有尚未归正的人都有能力完全遵守律法,事实并非如此;然而,我们的对手不可能承认这一点。
(2)上帝起初创造的人是完美的,所以他可以命令人要完全,尽管人因着自己的愚昧、邪恶和软弱使自己陷入一种无能的状态中。
(3)完全是摆在人面前的目标。上帝鼓励自己的孩子向着这个目标努力前进。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接近这个目标的人处于最好的状态之中。然而这并非表明人在今生能够达到这种最高量度的完全。一个敬虔之人肯定能够达到他所追求的完全——然而,并不是在今生,而是在来生。他现在就像保罗所说所做的那样:“这不是说我已经得着了,已经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要我得的”(腓3:12)。
14.天堂:并非靠人的善行赚得,乃是借基督所成就的工作
问题:人可能靠着完全或部分地遵守律法而赚得天堂吗?
回答:教皇派的回答一般是肯定的。他们在借善行赚得天堂的方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认为有两种功德。第一种是“适合性的功德”(meritum congrui)。这种功德是指当人完全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凭借自己的力量做某件善事,并没有借助上帝恩典的帮助时,那么这个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人配受上帝恩典的浇灌。第二种是“等值性的功德”(meritum condigni)。这种功德指的是当人靠着自由意志的力量,并借着上帝恩典的帮助做某件善事时,他凭借着这件善行的固有价值赚得天堂,所以在善行和奖赏之间有一个比例关系。有些人主张,即使没有上帝对于那些努力行善之人可以进天堂的应许,善行也能够赚得天堂。另一些人并不把功德的果效归于借助上帝恩典所成就的善行的固有价值,而是归于上帝要赐予那些行善之人天堂的应许。还有一些人认为,赚得天堂的善行既不是指第一种,也不是指第二种,而是这两种善行的结合。他们的主张如下:天堂是上帝对人的奖赏。上帝应许说,那些行善之人将会进入天堂。那些一心行善的人,因着善行的固有价值,借着上帝的公义,赚得天堂。
索西努派主张接纳论。这指的是上帝把一部分视为全体接纳,从而因着人的善行而把天堂赐予人,尽管人并不完全。
我们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善行的确是上帝所喜悦的,上帝也出于恩典奖赏那些行善之人。人必须认识到这两点,并因此受到鼓舞,竭力行善。我们进一步认为,上帝已经预定那些将会得救之人借着圣洁和善行而得到奖赏。因此,人若非行在圣洁之路上,他就不能期盼得救。我们还认为,上帝已经应许并且按照他的信实,将会因着基督的功德,把这些奖赏赐予那些他使之成圣的人。既然上帝是信实的,那么他赏赐这些人也是合宜的、公义的。但是,我们否认善行能够因其固有价值而有功德。理由如下:
首先,每个人都会同意,凡是因其固有价值而有功德的事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它必须是一件并非出于强迫,而是发自我们自由意志的事情,无论人想不想做这件事;因此,人即使不做这件事情也没有犯罪。
(2)它必须是人自己的作为,因为不可能既从这个人领受功德的奖赏,又在同一个人身上成就功德。
(3)它必须是完全的,没有任何瑕疵。
(4)它必须与奖赏相称;假如人所领受的奖赏超过他的善行所配得的,那么这是对他的恩赐,而不是凭善行赚得的。
然而,做我们自己当做的事,并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选择的事情。
(1)如果人忽视自己当尽的本分,那么他就是犯罪;如果他有义务做这些事情,他就不能因做这些事而有什么功德。“这样,你们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17:10;参考罗8:12)。
(2)我们的善行并不是本性中与生俱来的;当人处于属血气的状态时,不可能得蒙上帝的喜悦(罗8:8)。这样的人是死的(弗2:1),是瞎眼的(林前2:14),是邪恶的,不愿意顺服上帝的律法(罗8:7),是软弱的,在各样善事上是可废弃的(多1:16)。这样的人若是出于自己,凭着自己的力量,不可能行任何善事。所以,人要是行任何善事,都必然是上帝首先赐恩与他。“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并不是我们凭自己能承担什么事,我们所能承担的,乃是出于上帝”(林后3:5)。
(3)我们所行的事没有一件是完全的。从信心、顺服、爱心、热心方面来考察,即使是其中最好的,也还是很不完全的。经上记着说:“我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64:6);“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7:18)。除此之外,人若是在一条上跌倒,即使是微小的罪,就是犯了众条(雅2:10)。
(4)在人的工作和天堂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内在的真正成比例的关系。因为有限的和无限的无法比较,暂时的和永恒的也无法比较(罗8:18)。
如果现在我们综合考虑前面所论述的,就会得到一个三段论式的推论。凡是有功德的,必须是我们不必去做的事情。它必须是我们自己的工作,发自我们自己的力量。它必须是完全的,与我们所得的奖赏相称。然而,我们有义务行善事,这个义务是无所不包的,并且要求百分之百的完全。但是,我们所行的这些善事并非出于自己的力量,而且它们都是极其不完全的,受到了罪的污染,所以我们的善行与天堂毫无共同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善行不能赚得天堂。
第二,救恩是一种产业,是唯独出于恩典的赐予;它不是靠功德赚取的。这可见于下列经文:“—–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太25:34);“因你们知道从主那里必得着基业为赏赐。你们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西3:24);“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乃是永生”(罗6:23)。假如天堂可以靠功德赚取,那么就可以得出相反的推论:既然罪的工价乃是死,那么天堂就是善行的工价。然而,使徒却表明了其中的差别:提到罪,他用的是“工价”这个词;而提到天堂,他却说这是上帝的恩赐。很显然,他并不是说救恩所奖赏的工作是上帝的恩赐。相反,他宣告救恩本身就是上帝的恩赐。
第三,基督是一个完全的救主。基督已经为他的选民赢得并成就了救恩。“我又赐给他们永生”(约10:28);“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来9:12,15);“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徒4:12)。下列两者之中必然只有一个是真的:或者基督没有为他的选民赚得天堂,或者人的善行不能赚得天堂。然而,事实是基督已经为他的选民赚得了天堂,所以人的工作就不可能赚得天堂。他们的善行以什么样的方式赚得救恩呢?完全地还是部分地呢?假如是以完全地,那么基督就不是救主。假如是部分地,那么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然而,基督不但是救主,而且是完全的救主。所以,就赚取救恩而言,我们的善行是毫无果效的——无论是部分地,还是完全地。
遁词:基督成就了我们善行的功德。
回答:这种说法毫无意义,也并没有驳倒我们的论据。既然基督已经完全赚得天堂,那么我们的善行就没有任何功德可言——即使基督已经为我们的善行成就了功德。我们明确否认基督为我们的善行成就了功德。宣告基督为我们的善行成就了功德是很愚蠢的,因为这如同是说:基督的功德产生了另外的救主。毫无疑问,善行毫无功德可言。
下列这些异议都是与真理相悖的:(1)人借行为称义;(2)上帝因人的善行而喜悦人;(3)人要照自己的行为受审判;(4)人领受救恩是因为他配得救恩;(5)上帝按人的行为奖赏人;(6)善行为人赚得赏赐;(7)善行是有助益的。要了解我们对于这些异议的回答,请参考第二册第三十四章“称义”。
15.对于把律法当作生活标准勤勉遵行之人最后的劝勉
前面所探讨的一切不仅是应该了解的知识,而且还应当是认真实行的。
首先,既然律法对我们来说是完备的生活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学习明白律法全备、属灵的特性。你当如此祷告:“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一遍又一遍地阅读,在上帝的圣言中寻找律法中的奇妙深意。不断地默想、反思上帝的律法,直到你明白上帝的律法,直到你习惯性地倾向于律法。但愿你这样在一切行为上不断地专注于上帝的律法,使你自己不断得蒙上帝律法之光的照耀。
第二,既然律法是上帝的旨意,就时刻把它摆在自己面前;赞同它,爱慕它,顺服它,在一切行为上都遵照律法这个准则行事,时时参考,就像木匠时时查看图纸一样。
第三,借着律法每日省察自己,查明你违反了哪条诫命,遵守了哪条诫命;这会使你谦卑。将来你会变得越来越谨慎,这会使你祷告祈求圣灵的带领。对你来说,耶稣也会变得更加宝贵。
[1]可能只有在荷兰文中是这样的,因为荷兰文的wet和weten之间似乎有某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