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2理所当然的侍奉
7.教会劝惩的根基
启动教会的劝惩,总是有许多反对者。现在情况仍然如此,因此,我们有必要借着回答一个问题来进一步阐明前述观点,这个问题就是:教会是否如前所述,被赋予了这样的属灵权柄?
就劝惩的运用而言,埃拉斯都派(Erastians)和阿米念派,或者完全否认教会里属灵的管理权柄——主张教会只传讲福音,不管别的事情,或者虽承认教会有一定的权柄,但他们认为上帝把管理教会的权柄赋予了国家,由国家通过教会的长老来管理教会,长老是国家的仆人或下属。与他们恰恰相反,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认为主耶稣确实把这样的权柄赋予了教会。这权柄与国家是截然分开的,必须只代表基督行使权柄,而不代表国家。
首先,下列经文对此有清楚的阐述,印证了我们的观点:“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6:19);“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3-5,13);“恨不得那搅乱你们的人把自己割绝了”(加5:12);“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罗16:17);“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14);“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多3:10);“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约二10)。
综合考虑上述经文,或者分别思考其中的每一节经文,使徒时代的教会对于劝惩的运用是非常明显的,因为把那些在教义和生活上犯了罪的人拒绝在教会之外,也是基督和使徒的吩咐。如果这样的人在教会里,就要把他们赶出去,逐出教会,不要与他们交往,把他们从教会中剪除,要躲避他们,这也是显而易见的。教会奉基督的名这样做,不必在意国家有什么意见。
遁词:那时国民政府是异教徒组成的,因而不能履行这一使命,所以教会必须自己担负起这使命来。然而,如果国民政府具有基督教信仰,那么这一权柄就被托付给它了。
回答:国民政府是否具有基督教信仰,与此无关。国民政府也具有它自己的权柄,所有的基督徒都必须以同样的方式顺服国民政府,无论国民政府的宗教信仰如何。是基督徒或不是基督徒,与担任国民政府职务的人有关,但与这一职务本身无关。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基督徒组成的政府被赋予比异教徒组成的政府更多的权柄。教会仍然保持自身的架构和性质,不管国民政府的性质如何。
第二,教会的这一权柄可以由用来形容教会长老的劳作的词汇得到证明。他们被称为“上帝的管家”(多1:7);“监督”(徒20:28);“基督的执事,为上帝奥秘事的管家”(林前4:1);“治理事的”(林前12:28);“那些引导你们的”(来13:7,17);“治理你们”(帖前5:12);“那管理教会的长老”(提前5:17)。关于他们的劳作,圣经上是这样记载的:“为全群谨慎—–”(徒20:28-29);“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建立基督的身体”(弗4:12);要把教会“如同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林后11:2)。
所有的这些词汇都指的是被赋予了做某事的权柄,因此教会被赋予了权柄。这权柄并非源自国民政府。因此,教会的长老,在使用这一权柄时,并不是国民政府的仆人。相反,这权柄来自教会的王——主耶稣基督,教会的长老作为基督的仆人操练这一权柄。而且,如果没有开门关门,没有驱逐与接纳,这权柄既得不到施行,也不能达到其目的。因此,这样的权柄确是赋予教会的。
第三,这样的权柄在旧约中也有施行。上帝亲自把该隐逐出教会(创4:14,16)。在很多经文中,上帝吩咐要驱逐犯罪的人,把他们从民中剪除。这是同一个教会,既然权柄那时存在,那么现在也存在——因为这权柄不属于礼仪律,而是与教会的本质息息相关,因而具有永恒性。把他们从民中剪除,并不是要处死他们,而是把他们的名从以色列(即教会)后裔的家谱中抹去。这意味着这样的人不再被认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而是被当作外邦人和税吏,正如基督在《马太福音》第18章17节中谈到惩戒时所解释的那样。
第四,所有由人组成的团体和组织在本质上都要求必须有次序和权柄,从而可以把那些不守本位,企图在整个团体内引起纷争的人驱逐出去。教会是属灵的团体,被接纳进入这个团体的人都曾立下誓言。因此,教会也有权柄逐出那些违背了自己誓言或损害了这个团体福益的人。
第五,也请想一想:
(1)第一次教会大会(徒15)。它发出指示(第24节),谴责谬误(第25节),订立条规(徒16:4)。因此,很显然,教会有权柄允许长老治理和教导教会,这必然包括接纳和驱逐的权柄。
(2)这一直是各个时代教会坚定不移的做法。这也是自从宗教改革以来,荷兰改革宗教会坚定的宣告和一贯的做法。这可以由牧师的委任状得到印证。“最后,使上帝的教会保持良好的次序,以主所命定的方式治理教会,是维护圣道之牧师的职责;因为基督谈到教会劝惩时,对门徒说,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他们借着天国的钥匙,依照上帝赐给他们的命令,向众人行使这权柄(即接纳或驱逐)。”
这也同样可以由长老的委任状得到印证:“因此,首先,长老的职分是—–勤勉地查看每个人在认信和行为方面是否都举止得当;劝告那些行为不端的人,尽最大努力避免圣礼受到亵渎:也(按照教会劝惩的原则)抵挡那些不肯悔悟的人。”
驱逐书也清楚地表达了这样的信息。特别留意以下这些话:“因此,我们现在依照上帝在圣经中赐给我们的命令和职责,必须执行这一驱逐。”
《海德堡教理问答》第82问的回答中说:“所以,按照基督和使徒的吩咐,基督教会有责任摒除这种人。”在第85问的回答中说:“照基督的吩咐—–由教会众长老禁止他领圣餐,把他摒除于教会之外,同时上帝也把他摒除于基督的国度以外。”
在《比利时信条》第32条中,我们读到:“为此目的,按照上帝的圣言,—–驱逐和教会惩戒是必需的。”
除此之外,《弗里斯兰省最高长官决心书》也值得称道,可做榜样,这一《决心书》完成于1645年,他们严格遵行,并不断地互相提醒。《决心书》中写道:“为使教会在责备与劝惩方面维护其合法权柄,这一权柄是完全赐给教会的。”
综上所述,很显然,这并非一些人的个人意见,而是荷兰所有改革宗教会从古到今一贯的认信和做法。因此,那些否认或反对这一做法的人,在这方面不仅与改革宗教会不和,而且竭力要使《海德堡教理问答》、《比利时信条》和《协同信条》(the Forms of Unity)变得残缺不全。
异议1:“‘你要我们去薅出来吗?’主人说:‘不必,恐怕薅稗子,连麦子也拔出来。容这两样一齐长,等着收割。’”(太13:28-30)看哪,这里很清楚地禁止薅稗子,而是命令让它们一起生长。
回答:田地并不是教会,而是世界(38节)。稗子就是那恶者,收割的时候象征的是世界的末了(39节)。这一比喻的含义是这样的:世上并不像上帝所喜悦的那样只有敬虔之人,还有不敬虔的人。所以,为了把选民们召集在一起,一定不能把不敬虔者彻底根除,因为敬虔的儿女也确实来自不敬虔的人,假如把所有不敬虔的人都除去,就也不可能召集到敬虔之人了。因此,我们认为这节经文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教会及教会劝惩的权柄,因为劝惩并不适用于假冒为善的人,只适用于那些犯了罪的人。
异议2:“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太18:15)因此,公开的责备和驱逐并不属于教会。
回答:
(1)也请你读一读第16至18节,那样你就会明白,这样的驱逐是上帝所吩咐的。当然,上帝的旨意是让我们按步骤进行到逐出教会这一最严厉的劝惩。
(2)主在第15节所谈到的是私人的行为,而不是公开的犯罪。
异议3:“人应当自己省察”(林前11:28),所以,这不是堂会的事情。
回答:这二者并不矛盾,上帝吩咐人自己省察自己,也吩咐监督把拒不悔改的人赶出教会。“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林前5:12)尤其是当有人既不能也不愿自己反省时,众长老更应当这样做。
异议4:你这样做会给人打上烙印,因而导致他们被人憎恨。
回答:
(1)让那些愿意过不敬虔生活的人继续留在教会之外吧。
(2)这是他们自己招致的,因为教会并没有把他们的行为公之于众,而是惩罚那些显明在公众面前的过犯。
(3)这并不是责罚的目的;责罚的目的是让他们重新归正,并使教会得益处。
异议5:有权柄施行劝惩的是国民政府,而不是教会。
回答:国民政府并没有使用天国钥匙的权柄。这些钥匙不是赐给国民政府的,而是赐给教会的。国民政府惩罚那些扰乱民众和平共处的人,借着有形的惩罚来达到这一目的。然而,教会劝惩的是在行为上违背真理和敬虔的人,借着属灵的管教来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具有不同的目的,因而也借着不同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受到教会惩戒的人,却有可能仍然是国民政府的好臣民。
异议6:这样做,就是在一个政府内部又建立了一个政府,事实上这两个政府是彼此对立的,这就必然导致一个王国或共和国的解体。
回答:如果两个政府具有相同的性质,就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然而,如前所述,教会与国家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如果二者都维持自己合宜的地位,那么它们永远也不会彼此对立,而是彼此坚固。悖逆之人会受到教会权柄的惩罚,这权柄就是赋予教会的使用天国钥匙的权柄。这权柄也用来惩罚那些不顺服国民政府的人。
8.国民政府与教会的关系
这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国民政府有权柄管理教会吗?假如有,这权柄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说明,所有圣职人员——牧师、长老和执事——作为个人,都处于国民政府的管理之下,因而和其他人一样。我重申,是作为个人。然而,就他们的圣职身份而言,却不是这样,因为作为圣职人员,他们服从教会的堂会、区会和总会,因而处于教会的君王耶稣基督的管理之下。
第二,如果圣职人员触犯了对于所有公民一律适用的国家法律,他们像其他公民一样,可以并且必须根据他们犯罪的程度受到惩罚。
第三,虽然神职人员并不是国民政府的公仆,但作为个体之人,他们和其他公民属于同一个范畴,所以也同样具有得到合法辩护的权利。因此,在起诉过程中,他们也必须和其他人一样,在法律程序上受到同样的待遇。
第四,教会圣职人员以及全体会众,都必须在自己的位份上自觉地尊重并服从国民政府,不管是在心里,还是在行为上,都当如此。他们这样做不是出于被迫无奈,而是满有感情地去做,是出于对上帝的爱,国民政府的职分反映上帝的至尊和威严。没有人可以仅仅因为自己是教会的圣职人员,就逃避尊重和顺服国民政府的本分。无论国民政府是由异教徒、伊斯兰教徒、异端分子组成的,还是基督徒组成的,无论好还是不好,敬虔还是不义,仁慈还是严酷,都是如此。长老有责任鼓励每个人尊重和顺服国民政府。“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13:1)
问题1:国民政府向教会行使任何权柄吗?
回答:国民政府在教会内部没有任何权柄,但它确实对教会有一定权柄。
因此,我们强烈反对埃拉斯都派和阿米念派,他们认为一切权柄和治理都归于国民政府,教会的一切权柄和治理都隶属于国民政府,教会受国民政府的委派进行治理。我们在前面已经驳斥过这种观点,现在再简要阐述。我们同样也反对天主教的观点,他们认为凡属于教会的人就不在国民政府的权限范围之内。同时,他们主张国民政府不能审判宗教领域内的一切事务,国民政府必须盲目地顺从并执行教会判断为正确的一切事情。我们也反对自由派人士,他们主张国民政府不能参与任何宗教事务,而是必须允许每一种宗教在自己的领域内自由地发表言论。我们宣告,国民政府确实对教会有权柄,而且必须使用这权柄,我们接下来将要对此进行阐述。
问题2:国民政府没有什么权柄?
回答:国民政府在教会内部没有权柄,不可像主人或师傅那样辖制教会。国家官员不能像他们是基督所差派的仆人那样行事——不能奉基督的名讲道,施行圣礼,使用天国的钥匙,在教会里任命牧师和长老、裁定关于真道到底该讲什么或不讲什么,裁定哪些是或不是基督教的要道。对于在教义和生活上无可指责的敬虔牧师,还有受到合法呼召的地方教会的牧师,他们无权免职或开除。他们不能像教会的主人和师傅那样,弃绝这样的人,宣布这样的呼召无效,予以废除等等。政府没有权柄干涉这些教会事务,因为假如它这样做,就篡夺了主耶稣的王冠和权杖,以上这些都是唯独属于主耶稣的特权。历史上那些粗暴干涉教会的国家,都遭受到上帝严厉的审判。那些不被这些先例震慑从而收敛自己的国家,必会为此付上惨重的代价。
9.主耶稣基督:教会独一至上的君王
从以下论述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无权像主人和师傅那样辖制教会,不能滥用权柄,随心所欲地判断和管理教会事务。
首先,主耶稣是教会独一至上的君王,是教会唯一的统治者;他是唯一的赐律者(加6:16)。唯有他命定如何使人知道他的律法:借着传讲真道(太28:20),借着施行圣礼(太28:19,26:26),借着使用天国的钥匙(太16:19)。唯有他任命和差派自己的仆人(弗4:11;徒20:28),他的旨意是要教会里所行的一切事都奉他的名而行(太16:18-19)。因此,国民政府没有权柄辖制教会,不能把规条强加给教会,不能指示如何任命牧师和长老,不能以教会的名义执行或派人执行任何事情。所以,愿每个人都敬畏基督的权柄和治理,以免临到教皇的审判同样临到他们头上。
第二,基督已经将治理教会的权柄托付给了教会,并且唯独托付给了教会,没有托付给别的任何人或团体。我们在前面已经借着五个证据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民政府在教会之上和教会内部都没有任何权柄,因为它不是教会,也不是教会内部的治理机构。所以,它对于教会的辖制具有外来的和专制的性质,是教会的君王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在《以弗所书》第4章11节和《哥林多前书》第12章28节中,主耶稣明确地指定了他所要拣选并差派到教会内的仆人。我们已经在第27章中借着四个论据证实了这一点。这些仆人是使徒、传福音的、先知、牧师和教师、长老、执事。然而,他只字未提国民政府。如果国民政府想要辖制教会,就让它证明自己得到了主耶稣的命令来这样做,那么我们就无话可说了。然而,它做不到。所以,它想要在没有得到教会的君王许可的情况下辖制和管理教会,这只不过是专制与暴政而已,它必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10.国民政府与教会治理机构之间的差异
国民政府与教会治理机构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治理机构不可能同时在两种管辖范围内治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1)国民政府源自上帝,上帝是它的创造者和保守者;教会治理机构源自中保基督,并由中保基督建立。
(2)国民政府是权威性的政府。然而,在教会里,不能有丝毫的彼此辖制(彼前5:3)。教会里所有的治理都是以服侍为特征,完全是代表另一位,即基督来执行的。要使教会处在国民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国民政府就当去除其权威性,以服侍为特色,并且奉基督的名而行。然而,国民政府不得不承认,它的统治既不是以服侍为特征,也不是代表基督实行的,而是权威性的统治。因此,它的治理方式不能在教会内运作。
(3)国民政府所行使的是属世的权力。它的管辖范围是这个世界,它把百姓当作百姓来治理。它的律法和惩罚只适用于有形的范畴。与此相反,教会治理机构具有属天的起源,受其治理的人属于另外一个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国度(约18:36)。它的律法具有属天的起源,它的惩罚是属灵的审判。属世的对属天的既不适用,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它与属天的相差甚远,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拥有完全不同的臣民。因此,就政府的形式而言,这二者不具备可比性,也没有任何共性。那么,属世的权柄及宝剑的使用(它只适用于有形的范畴),怎么可能在教会里有一席之地呢?
(4)国民政府借着宝剑治理。然而,教会治理机构借着天国的钥匙治理;换言之,借着宣讲福音,施行圣礼,赦免或不赦免罪,惩戒犯罪的人,责备,拒绝接纳犯罪的人领受圣餐,拒绝犯罪的人参加教会团契,重新接纳悔改的人,任命和呼召教会的长老。这些事情是相互关联的,教会做这一件,也做另外一件。智力正常的人,不故意作恶,就可由理性和上帝圣言得出结论:国民政府在治理方式上与教会毫无共同之处。如果国民政府想要使用它的权柄涉足其中的一个领域,那么它也必须涉足其他领域,或是直接治理,或是借着下属治理,然而,众长老不是国民政府的下属。因为假如那样,他们就不能代表基督讲话,而是不得不说:我代表国家向你宣告罪得赦免,等等。每个人都会厌恶这种想法。既然国民政府厌恶这种想法,那么它也应该厌恶辖制教会这种想法,厌恶放纵这种专制的想法。
(5)在使徒时代,以及随后的异教帝王统治的时代,教会都有自己的治理机构,那时运作得非常好。因此,教会拥有权柄,这权柄原本就是完全的,不受来自国民政府的任何影响。既然那时的教会不依赖于国民政府,那么今天也是如此,因为教会的本性和权柄仍旧是一样的。
遁词:那时的国民政府是由犹太人或异教徒组成,因而与教会是敌对的。我们现在的国民政府是由基督徒组成,他们都是爱教会的人。
回答:
(1)我申明,那些想要辖制教会的人,是教会的敌人,绝不是爱教会的人,因为他们抢夺教会的君王基督为教会福益而赐给教会的东西。
(2)无论国民政府是由异教徒还是由基督徒组成,对教会是友善还是敌视,国民政府的职分与教会治理机构之间的差异都没有改变。基督徒国家和异教徒国家具有同样的权利。异教徒国家的职责也同样是基督徒国家的责任。成为基督徒之后,国家官员将会加入教会,作为基督徒服从基督在教会内的治理。然而,教会还是一样,并没有因此成为国民政府的附庸,也不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有个人属于东印度公司,并在国民政府获得一个职位,那么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他对于公司的管理和在公司中的地位,仍然和原来一样。公司现在也还是顺服国民政府,但并不比先前更加顺服。对于一个父亲而言,也是如此。无论他是异教徒还是基督徒,这都没有增加或削弱他作为父亲的权柄。与成为国家官员之前相比,丈夫对妻子的权柄和主人对仆人的权柄都没有增加,也没有变成新的权柄。对教会而言亦是如此。宗教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削弱国民政府的权柄和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很显然,教会从基督那里领受了自己的行政权,她代表基督治理教会。国民政府在教会里没有任何权柄或权力,因而无权治理教会。这包括教义、圣礼、使用天国的钥匙、呼召和差派教会的牧师和长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