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3理所当然的侍奉
11.回答教会治理机构和国民政府管辖范围分离的异议
现在让我们来思考一下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争论,以便让真理更加显明。
异议1:国民政府必须管理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换言之,从最大的团体到最小的团体。因为教会在它的领土范围内,所以国民政府必然要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控制和掌管教会的一切事务。
回答:
(1)根据这种说法,国民政府的权限范围也会延及公民的钱包和私有财产,甚至延伸到每家每顿饭吃什么食物,家里的每个成员睡哪个房间,每个人何时回到自己的家,何时离开自己的家,以及做某件事情的具体时间。还有每个人的良心、宗教信仰,以及一个无神论者所能想到的一切,也都应当降服在国民政府的控制之下。这种观点显然是荒谬不经的。这些谬论很清楚地说明,国民政府的权柄绝非涵盖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大小事务。
(2)国民政府的权柄包括能够促进公民之间进行良好的社会交往的一切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的教会成员,包括牧师和长老,作为公民,都服从国民政府。我们承认这一点,但无论上帝,还是民众,都没有赋予国家在此之外的权柄。因此,第一个和第二个主张中的论据都是无效的。即使国家的权限范围包括社会中一切属世的领域,也不能由此推论出它也涵盖教会内的事务,因为教会这个国度不属于这个世界——这个国度除了主耶稣之外没有别的君王。教会所做的一切都是代表主耶稣做的,主耶稣是教会全备的君王,尽管有些人不承认这一事实,但事实仍是如此。
异议2:假如教会治理机构具有这样的性质,即不隶属于国民政府,那么在一个国家或城市里就会有两个政府。假如国家或城市要继续存在,是不可能有两个政府的。
回答:如果两个政府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拥有同样的臣民和同样的目的,那么它们的确不可能共存。然而,涉及国民政府和教会治理机构,事实并非如此。在教会治理机构中,权柄具有服侍的性质,是代表主耶稣施行的。那些不愿意让主耶稣作为君王在他们的国土上治理他们的人,将会竭尽所能拦阻他。而国民政府的权柄具有统治的性质,这种权柄是上帝作为造物主和保守者赐给国民政府的。一个是属灵的国度,另一个是属世的国度。一个是关乎属灵的生命和救恩,另一个是关于属世的生活和百姓之间和睦相处的社会生活。这两种治理机构泾渭分明,所以它们之间既不会互相干扰,也不会彼此妨碍。相反,如果它们都在自己的疆界内运作,那将会促进彼此的福益。既然在一个共和政体内,家庭的治理和各种组织的治理可以与国民政府的治理共存,那么教会治理机构更可以与国民政府共存,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而可以互相支持。
异议3:在以色列中,许多敬畏上帝的君王曾经治理教会。因此,国民政府有权要求治理教会。
回答:
(1)某些人的行为不能用作一个合理要求的根据。
(2)以色列中的一些官长或君王也是先知,他们从上帝那里领受了直接的宣告和吩咐。我们不能从这些例子推导出关于其他人的结论,那是不合逻辑的。
(3)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敬畏上帝的君王曾经治理教会。然而,我们的确从经上读到,他们保护教会,在教会被不敬虔的君王败坏之后,积极促进教会的改善。不过,也有几个不敬虔的君王的例子,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想要控制宗教,辖制上帝的仆人。这样的君王有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他在但和伯特利各安置了一个金牛犊,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亚哈斯命令人模仿大马士革的祭坛建坛,他还亲自在坛上献祭。乌西雅“既强盛,就心高气傲,以致行事邪僻,干犯耶和华他的上帝,进耶和华的殿,要在香坛上烧香。—–他们(祭司们)就阻挡乌西雅王,对他说:‘乌西雅啊,给耶和华烧香不是你的事。你出圣殿吧!’—–乌西雅就发怒—–他向祭司发怒的时候,在耶和华殿中香坛旁众祭司面前,额上突然发出大麻风—–大祭司亚撒利雅和众祭司就催他出殿,他自己也急速出去,因为耶和华降灾与他”(代下26:16-20)。
异议4:所罗门曾经革除了一个祭司,任命另外一个人担任。“所罗门就革除亚比亚他,不许他作耶和华的祭司。—–王—–又使祭司撒督代替亚比亚他。”(王上2:27,35)因此,国民政府有权利治理教会。
回答:
(1)除了这个例子以外,再也找不出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例子。你不能从一个人做的一件事推论出某人的要求合理。而且,所罗门做过许多恶事,这些都是不值得仿效,而应当予以避免的。
(2)亚比亚他犯下了冒犯国王威严的罪。他和自立为王的亚多尼雅一起叛乱,犯下死罪。所罗门对他从轻处罚,把死刑改为放逐;因此,所罗门没有剥夺他作为祭司的尊严。但是,因着放逐,他不可以再担当祭司的职分,那时只有在耶路撒冷才能做祭司。所以,他不能再做祭司了,这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刑罚的后果。放逐并不是针对职分本身,而是针对担任职分的人。因此,他被放逐之后还被明确地承认是祭司。“撒督和亚比亚他作祭司长。”(王上4:4)
(3)任命撒督代替亚比亚他,仅仅是为了保护上帝所设立的祭司次序,因此撒督本不是生来就担当这一职分,不得不继承亚比亚他。考虑到这个合理的要求,所罗门就这样任命他,并保护他。因此,没有类似的证据表明国民政府可以管理教会和牧师。
异议5:国王和国民政府是教会的养父,因而有权柄治理教会。“列王必作你的养父,王后必作你的乳母。”(赛49:23)
回答:
(1)此处,列王和他们的妻子,即王后被置于同等地位。然而,我们知道,治理的权利属于列王,不属于他们的妻子,由此可以看出,此处所指的并不是治理,而是慈爱的行为。尽管古列王是个异教徒,却对上帝的百姓很仁慈,因而是教会的养父;亚哈随鲁王也是这样。这样的君王还有君士坦丁大帝、狄奥多西(Theodosius)、伊丽莎白王后、弗里德里克伯爵(也被称为虔诚的弗里德里克),等等。
(2)此处所提到的君王和王后,在教会面前谦卑自身,最大程度的顺服教会。我们在圣经中可以读到这样的经文:“他们必将脸伏地,向你下拜,并舔你脚上的尘土。”(赛49:23)所以,他们根本不是要管理教会。教会是基督的新妇,唯愿那些不愿恭敬地拜伏在教会面前约束自己的,不要在教会的新郎基督面前辖制教会。
(3)“乳养”这个词(因为最初的原文中没有“父”这个词)并不意味着高高在上,而是表示仆人的劳作。王子的乳母地位要比被乳养的孩子低,这对教会也同样适用。乳母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待或指示那个孩子,只能遵照孩子的父亲明白无误的吩咐行事:“你要做这件事,不许做那件事。”乳母不能拒绝接受孩子的父亲为这个孩子指定的仆人。她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把他们赶走,接受别人。乳母不能削减或改变父亲给予孩子的特权,相反,她有责任保护孩子和他的特权,阻止任何伤害临到那个孩子。因此,辖制的观念并不适用于“乳母”这个词,而是被明确地排除了。
(4)国民政府不是教会的乳母,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们是治理性的团体。“政府”一词与乳养这件事毫无关系,国民政府常常是教会的敌人和逼迫者。然而,问题中所引用的那节经文,是一个应许,即上帝将会激动一些伟大的、声名卓著、大有能力的男人和女人的心,使他们尽其所能地恩待教会。这是所有身居高位之人的本分。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国民政府在教会里根本没有权柄,也不能辖制她。当然,所有圣职人员,无一例外,都必须和其他人一样顺服国民政府。
异议6:圣经上说摩西被亚伦“当作上帝”(出4:16)。摩西代表国民政府,而亚伦代表教会。因此,国民政府管理教会。
回答:
(1)既然此处用“上帝”这个词来指摩西,人为什么不由此推论说国民政府是教会的上帝呢?我不认为国民政府里有人胆敢封自己是“教会的上帝”。
(2)当上帝对摩西说这话时,亚伦只不过是一个单纯的普通人。他还没有蒙召担任大祭司的职分;而且,当他担任大祭司的时候,也没有建立教会,因此,这个论据是根本无效的。
(3)那时,以色列人还没有立宪组成共和国,而是处于埃及王法老的奴役之下。上帝派遣摩西到法老那里去,吩咐法老释放以色列人。摩西以自己没有口才为借口推辞了,于是上帝赐给他能言的亚伦,让他向法老和百姓宣告耶和华的先知摩西所领受的预言性启示。同样,巴录也是先知耶利米的助手。因此,这里摩西并不代表统治者或君王,他只是一个先知。所以这个头衔并不适用于国家官员,因为他们不是先知。
(4)此处“上帝”这个词并不意味着“统治者”,因为摩西受命在法老面前代替上帝。“我使你在法老面前代替上帝。”(出7:1)然而,摩西不是法老的王,法老也不是摩西的臣民,这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就摩西的先知侍奉和威严来说,摩西在法老之上。上帝呼召他做先知,来执行带领百姓脱离法老之手的使命。到此为止,我们已经阐明国民政府没有哪些权柄。
12.国民政府对教会的责任
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国民政府对教会有什么权柄。我们一心一意地支持国民政府这样使用其合法的权柄。
政府对教会有三重职责:一是保护的权柄;二是为外部环境制定法律的权柄;三是制伏邪恶影响的权能。
首先,国民政府被赋予保护教会的权柄。它应当保护教会,使之免受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一切压迫,确保没有人干扰或妨碍宗教敬拜或堂会、区会和总会的正常运作。它应当保守基督赐予教会的自由和属灵的特权,以便教会可以毫无拦阻地使用这些特权。它应当除去有害宗教或妨碍教会成长和福益的一切外部拦阻。它应当尽一切可能促进宗教生活,以便教会在它的保护下能够兴盛,“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2)。这就是敬虔的君王大卫、所罗门、亚撒、约沙法、希西家和约西亚所做的,在《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和《历代志下》中常常可以看到这一事实。
第二,国民政府有权为外部环境立法。它这样做,可以在外部环境方面维护公众敬拜的次序,比如最适合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不妨碍国民政府福益的一切。它也应当召集各种教会大会,留意其他教会大会照常进行,从而促进教会的内在福益。
第三,国民政府有权管理教会事务。它应当设法使牧师、长老、执事众圣职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在这方面疏忽大意,使他们持守遵照上帝的圣言设立的教会次序。它应当公开反对那些因假教导和不道德而给教会带来纷乱的人,还有那些借着邪恶哲学和观点干扰社会秩序和政治事务的人。它也应当阻止这些活动继续进行。它应当消除伪宗教。如果教会在教义和道德方面都完全败坏了,它必须推动教会改革,运用各种可能采取的政治手段抑制仇敌,促使那些抛弃信仰的人履行自己的职责,等等。摩西(出32)、亚撒(代下14)、约沙法(代下17)、希西家(代下29,30)、约西亚(代下34)、尼希米(尼13:30-31)都曾经这样致力于宗教改革。教会和国民政府如此运行,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忠心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这样的教会和国家都是蒙福的!
因此,我们看到,任何人都不当认为国民政府丝毫不可涉足教会事务,不可关注教会,只当盲目地执行教会要它去做的一切事情。毫无疑问,对于教会圣工,国民政府有合理的要求、权力和职责。《比利时信条》中的第三十六条谈到了这一点:
他们的职分不仅是关注国家的福祉,同时也当保护教会的圣工;除去和阻止一切偶像崇拜和虚妄的敬拜;破除敌基督的国度,促进基督的国度。因此,他们必须支持福音圣道在各处的传讲,使上帝的圣名按照他在圣经中所吩咐的样式,受到每个人的尊崇和敬拜。
国民政府不仅有责任支持第二块法版上的律法,也有责任支持第一块法版上的律法。它应当留意使上帝的圣名得到尊崇,不能容忍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任何偶像崇拜、拜各种像和伪宗教的存在,必须消灭这些丑陋现象。它应当阻止借着咒诅、起誓和亵渎的形式妄称上帝的名。它应当阻止亵渎安息日的行为,惩罚不守这条诫命的人,留意使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处处都有福音的传讲。它应当留意使主耶稣所爱的教会得到保守和护卫;不让内部的纷争或外部的压迫干扰或破坏教会,而是让教会在使用其君王耶稣赐给它的特权和自由方面得到安全的保守。
国民政府应当致力于所有这些事情,但不要越俎代庖;换言之,不可介入要处理的事情的本质。它应当客观地对待这些事情,即把她(教会)视为它活动的对象。所以,我们说国民政府对教会有权柄,而不是在教会内部有权柄。无论国民政府,还是别的什么人,都没有权力辖制教会,因为耶稣是教会唯一的君王。然而,国民政府对教会有义务。“在内部”和“对”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别。国民政府对婚姻有权柄,但在婚姻内部没有权柄;国民政府对这个家庭有一定的管理上的权柄,但绝不是在这个家庭内部。它同样也对教会有权柄,但在教会内部没有权柄。因此,我们已经阐明国民政府对教会的权柄,也阐明了长老在教会内部的权柄。
13.关于忠心使用天国钥匙的劝勉
主把这些钥匙赐给了他的教会,换言之,也就是全面地管理教会的权柄,特别是借着上帝的圣言和教会的劝惩向一些人打开天国之门,向另一些人关闭天国之门的权柄。因此,众长老必须极其谨慎地使用这些钥匙,教会成员必须极其谨慎地使自己顺服于这权柄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