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清教徒的牧养

9.对异常情况的简短评论

(1)处理公开的丑闻

当独立派接受基督在《马太福音》18章15-17节所定下的程序时,他们也认识到,有时教会成员会参与到产生公开丑闻的罪中。所以,他们给教会保留了一个权柄,可以在把一个人逐出教会之前,先使他停止领圣餐,这样做能减轻丑闻的程度。不过,他们没有宣称对此有任何特别意义的圣经根据。约翰·欧文评论说:“这种停领圣餐不是一种名正言顺的特别制度,而只是教会治理中的谨慎行为,以避免过犯和丑闻。”

(2)处理那些因逃避劝诫而离开教会的人

在独立派眼中,当劝诫的程序还在进行中时,被劝诫之人离开教会,并不意味着程序终止。这有五条原因:

1)离开只是在他其余的罪上,再加上了一条脱离教会的罪;

2)犯罪之人的缺席,并不使教会免于行动的责任;

3)犯罪者仍然需要能从教会劝诫中得到的好处;

4)不作为只会鼓励其他人,用同样的方式在劝诫程序上“走捷径”;

5)因为不悔改者不能逃脱将来的审判,所以他们也不应该逃脱现在的审判。

(3)处理那些因为觉得不能从教会的事工中得喂养而离开教会的人

约翰·欧文争辩说,那些想离开一个教会、加入另一个教会的人,因为他们相信这对自己的造就更好,这样的人不应该受到教会劝诫,只要他们离开的方式恰当,没有攻击他们所离开的教会,而且在教会眼中,他们也没有臭名昭著的罪,最后也事实上加入了另外一个教会。

他评论道:“因为任何具体教会的主要目的就是造就人,所以一个人可以有很多正当、充足的理由,离开与一个教会的固定相交,加入另外一个教会;他对这些理由,自己就可以做出判断,因为他是在所有人中,最应该对自己的成长负责的。教会也不应该剥夺这些人的自由,只要他们是和平、恰当地表达出这些愿望的。”

独立派的教会劝诫实践

1.他们实践了教会劝诫吗?

我们都知道,人很容易有很好的理论,但实践起来的时候却远不是那么回事。在斯图亚特时代的早期(1603-1689),独立派人士就教会劝诫的问题写了很多。其实践的主要证据来自同一斯图亚特王朝(1656-1714)的后半时期。包含有独立教会集会的各种教会记录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表明,“独立派—–教会集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实施劝诫”。

因情形本身的性质,教会集会记录不可能列举“彼此警醒”或“私下看顾”的实践,因为这些都是在私下里做的。教会劝诫的前两个步骤,即弟兄与弟兄论理,以及弟兄们与弟兄论理,也没有很多记载,因为除非这些论理的结果是负面的,必须要“告诉教会”,否则都不需要提到它们。但记载中有清楚的证据表明,在教会被告知有犯罪的事之前,这些程序都进行了。霍华德(K.W.H.Howard)在他对爱克斯敏斯德(Axminster)独立派教会的研究中评论道:“在每种情况中都明示或暗示地提到,在每次公开程序之前,的确先有私下责备。人们都认真遵行了《马太福音》18章15-17节的要求,或者是被冒犯者主动这么做了,或者是教会带领人以很有教牧心肠的方式这么做了。”

瓦特博士在他对异见人士的研究中,也很肯定地说:“当公理会—–教会真要试图劝诫他们的会友时,就会力图按基督在《马太福音》中所定下的规矩行事。只要有可能,私下的罪都在弟兄与弟兄之间解决了,只有当犯罪者不悔改,或罪已经‘众所周知’时,事情才会被带到教会面前。”

教会的集会记录也确定了早期独立派对教会劝诫的这种委身。举三个例子就够了。在1660到1698年之间,爱克斯敏斯德的独立派教会,共启动了13人次在教会层面的劝诫。贝德福德的独立派教会在1656到1714年间,针对各种过犯执行了73次教会劝诫。在1690到1714年间,罗思韦尔(Rothwell)独立教会吸收了795位会员,但把199位逐出了教会,“差不多每吸收四位,就会失去一位!

这种对教会劝诫的委身,各教会并不必然一样。瓦特博士指出了三个因素,对决定教会劝诫是否会发生非常重要:

(1)会堂所处的位置。生活、工作都在一起的乡村堂点,比起城镇里更分散、更少彼此联系的堂点,更容易实行教会劝诫。

(2)牧师的神学观点。牧师的神学越保守,教会越可能实施更多的劝诫。

(3)教会的福音热忱和成功。从未从世人中吸引人归信的堂会,也就没有这些人所带来的问题。会带领麻烦的人归信的教会,也必须处理更多的麻烦问题!

2.他们是否只因为罪的问题才劝诫会友?

教会劝诫的独立派理论要求,教会只劝诫有罪的冒犯,而非只是看法不同或抱怨。教会是否坚持了这条原则?

教会记录表明,人们很多被劝诫的冒犯,都很清楚地与圣经所定义的罪有关。最常见的冒犯是酗酒。爱克斯敏斯德的教会劝诫中,有三例都与酗酒有关,而贝德福德在我们所考察的时期内,有九例都是如此。当然,重要的是要知道,虽然没有哪个教会提倡禁酒,但他们也都不容忍酗酒。

性方面的罪也是要受到劝诫的冒犯。教会成员中,暧昧的两性关系、放荡、通奸、私生子、奸淫和卖淫,都污秽了教会生活。

其他的罪还包括离开教会、生意不规范、争吵、贪婪、乱借钱、说恶毒的话、勒索、造假、撒谎、对父母或雇主粗鲁、偷羊、污蔑、发假誓以及不敬虔的生活方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会对婚姻的关注。随着17世纪的推进,人们越来越难劝说基督徒只与基督徒结婚,而没有做到这一点,通常就导致劝诫。甚至结婚以后,如果出现问题,教会也觉得有责任介入。约翰·斯坦腾(John Stanton)苦待妻子,为一点小事就打她,因此受到了教会的劝诫。伊丽莎白·诺特(Elizabeth Knott)对她年迈体衰的丈夫不好,也受到了责备。甚至婚礼上的轻浮举动也可能导致责备。

有些导致教会劝诫的问题,可能在一些人的思想中产生疑问,虽然我们不知道教会责备冒犯者的所有细节。就圣经而言,下面这些行为真的有罪吗:打牌、跳舞、围绕花柱跳舞、沙狐球(沙狐半分游戏的早期形式)或板凳球(板球的早期形式)。

3.他们劝诫会友时,是否有爱心?

我们已经看到,独立派的理论非常强调实施劝诫时的爱心。教会在劝诫冒犯者时,通常都表现出了爱心吗?

霍华德在他的研究中,证明爱克斯敏斯德的独立派教会“在处理每个案例时,无论是私下警戒,还是公开劝诫的各个步骤,都表现出严肃、温柔和痛心—–人们有时会指控后期清教徒的教会劝诫有定罪、裁判所式的清算,但在爱克斯敏斯德的记录中,找不到任何支持这种指控的根据。记录里所流露出来的精神,都是心灵的‘巨大沉痛和持续忧伤’”。

教会记录肯定了这是通常情况。他们对冒犯者都表达出爱和教牧关怀的精神,虽然这不容易在纸张上体现出来,但他们还是做到了这一点。

让我们考察一个在爱克斯敏斯德教会受到撒谎指控的姐妹。她在私下受到了责备,但她否认了指控。她的撒谎后来变成一项公开的丑闻,所以教会召集了一次公开聚会,要求她参加,她也出席了。教会然后怎么进行呢?按下面所记载的来看,过程是很苛刻,还是很有爱心呢?

为了使她认罪,承认自己的错误,牧师阿什伍德(Ashwood)花了一些时间祷告,然后根据圣经的《约书亚记》7章19节讲道:“我儿,我劝你将荣耀归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在祂面前认罪,将你所做的事告诉我,不要向我隐瞒。”讲道结束后,教会就当着她的面把事实检查了一遍,在她面前把证据清楚陈述出来,并由长老点名,要求她承认自己的错误。但因为她仍不悔改,没有一点悔意,也不承认自己的罪,只是努力掩盖和隐藏,所以牧师在教会同意对她进行警诫以后,就再根据上帝的话语,向她阐明撒谎之罪的诡诈性质,其危险和可怕的后果,为何教会认为她在此有罪,并因此奉基督的名,严肃地责备她,警诫她要悔改。

那么,主很乐意赐福这种警诫和责备,因为教会聚会过了不久,她就到教会面前,带着破碎的心和眼泪表现出悔改,真诚、自由、完全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和撒谎的罪,让教会感到特别满意,所以教会就重新接纳她进入团契和相交,给予她福音的全部定例和特权。

4.他们劝诫会友时,是否有耐心?

独立派理论要求,只要警诫的过程一直都伴有祷告,那么劝诫就不能太仓促。这在实际中是否如此?

威廉·惠特布雷德(William Whitbread)参加了贝德福德教会好些年,在教会中也参与了很好的服侍,但突然就不来教会了。教会决定试图找出他不来的理由,并同意在1669年10月14日采取行动。

在贝德福德教会的记录中,有14处提到威廉·惠特布雷德在这段时间的不满。教会一次又一次地写信给他,每次都有两位教会成员同往,和他一起讨论他的问题,试图挽回他。信件来来往往了很多次,也开了好几次会。一年七个月后,在教会开了14次会以后,经过对他的问题漫长、耐心的处理,我们读到:

在这次会议上,同样地,我们可爱的弟兄威特别得也重新被接纳入教会的相交,他也满怀恩典地承认自己的亏欠,为他之前当受责备的失败表示悔改。他再次把自己交托给教会,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和自己的恩赐委身给主,听凭会众的调遣:他也完全承认我们当中的长老团体,把自己交托给他们的关心和治理。

教会的耐心取得了成效,挽回了一位发牢骚的弟兄。他几乎到了被逐出教会的边缘,但最终却快乐、自愿地顺服在教会的权柄之下。

教会不仅对那些可能被逐出教会的人表现出耐心,对那些已经被逐出教会的人,也很有耐心。

奥利弗·迪克斯(Oliver Dicks)因偷羊被法院罚款,也被逐出教会。他在1656年10月25日被教会劝诫,但那以后,教会仍然差派弟兄到他那里去,警诫他要悔改。有六次教会会议提到他,最后一次是1657年11月28日,是在他最开始被劝诫13个月以后。记录是这样的:

迪克斯今天出席了,带来了真正悔改的证据,让教会感到满意,因此我们根据圣经完全接纳他进入教会的相交。

5.他们对受教会劝诫之人的悔改,是否留意查看?

我们已经看到,约翰·欧文和威廉·埃姆斯都希望,要求那些受教会劝诫的人悔改时,要在要求太多和太少之间走一条小心的中间路线。独立派教会显然在这方面很小心。

尼西米·考克塞(Nehemiah Coxe)在1669年3月14日加入贝德福德的独立派教会。他在很多方面表现出是一位能干、委身的成员,曾被提名担任一系列职分,包括在其他独立派教会里做牧师。在教会劝诫中,他也积极参与,担任使者和签名人。不过,他有一个一再出现的问题:他的言行在教会中产生不满,造成了分裂。

1674年3月7日,教会听取了他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悔改的宣称。不过,教会认为这并不够。教会的记录这样记载着:“因为他在这些事情上的错误,有些弟兄希望他能把自己的错误用书面形式呈交出来,他也相应地做了,记录如下:‘因为我所说的一些话、所做的一些事,可以被恰当地视为有在教会中造成伤害和分裂的倾向,因此我宣布完全悔改,并为此道歉。’尼西米·考克塞。”

对重犯之罪的悔改要求更严格,不仅只是说些话就够了。事情的过程显示,这个劝诫对尼西米·考克塞很有效。次年他成为伦敦佩提·法兰西(Petty France)教会的兼职牧师。

另一方面,当凯瑟琳·斯宾塞(Katherine Spencer)第一次在教会面前回应对她的指责时,她简单的悔改申明立刻就被接受了。教会记录只是简单记载如下:“凯瑟琳·斯宾塞然后按照规矩来到教会面前,承认她所犯的罪,并见证了上帝把她从跌倒中挽回的良善,教会对此感到很满意。”

显然,教会在对待宣称为罪悔改的冒犯者时,力求在过严和过宽之间,小心地走一条中间路线。

6.他们是否全心接纳悔改者?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对那些看见人有过一次过错,就觉得别人永远会犯错的人,约翰·欧文是如何尖锐批评的!教会是否表现出约翰·欧文对悔改之罪人的欢迎呢?下面爱克斯敏斯德的独立派教会的记录,反映了教会在这方面的精神:

1689年的第一个月,这个教会的成员J.S被所有人断定,问题的根源在于他自己,他虽然心中有上帝恩典的工作,但却被自己的败坏所胜,偏行己路去酗酒,虽然他被一些弟兄私下责备,后来却又再犯。因此教会决定接手处理,要求他到会众面前听诉,而在指定的聚会日子里,他也出席了,牧师也指出了他的罪。他承认了自己的过犯,表现出悔改,而主如此祝福教会的这一行为,以至于他后来再也没有犯过同样的罪,在教会的接纳中享受了完全的相交和特权,以及弟兄们对他完全的爱。所以他直到去世,都一直是教会里一个坚定、谦卑、贤达的基督徒。

这显然是浪子回头时,他父亲所表现出来的神学!

7.教会是如何处理特殊情况的?

(1)处理在社区里产生了公开丑闻的罪

罗伯特·布尔(Robert Bull)偷了羊,又撒谎加以掩盖,让他作为会友的教会在社区里产生了恶劣影响,于是教会采取了极不寻常的措施,在露天召开集会,并邀请社区里任何愿意看看“教会对这件事的处理过程”的人出席。牧师当着过犯者的面讲了一篇道,经文是“约书亚说:‘你为什么连累我们呢?今日耶和华必叫你受连累。’于是以色列众人用石头打死他”(书7:25)。讲完道以后,牧师又根据圣经指出他的有罪之处,严厉谴责了他,并公开呼吁他悔改。但当这人顽固地拒绝承认自己的罪时,牧师就严肃地宣布,将他逐出教会,直到他悔改,然后用“愿上帝赐福你”作结束。然后,“他转向那些不属于教会的人说:‘请所有陌生人都看到,我们憎恨这罪。’然后他又公开对教会里的人说:‘弟兄们,要知道,你们有责任责备他,呼吁他悔改;要知道,你们有责任不与他亲密相交,直到他悔改,但你们仍要为他祷告,怜悯他。主赐福给祂自己的教会,是为了让众人得救’”。

(2)处理本地教会力所不能及的情况

独立派教会从未接受,本地教会可能有很多不能处理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甚至教牧人员的罪都可以在本地教会中处理。如约翰·柯顿假设地方教会行使集体属灵领导,然后在这种情况下说:“如果一位长老犯罪了,长老团中的其他人和会众一起,就可以决议谴责他(如果不能用其他方法挽回他的话),从而把过犯从他们中间除去。”

不过,有一个情形在独立派人士看来,可以根据圣经从地方教会之外寻求帮助。当一群会众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因而不能行使劝诫时,就可以寻求外面的帮助。在他们看来,《马太福音》18章18-19节谈到的是,地上教会能够一致,所以在劝诫的事上有效。但当这种一致性无法取得时,我们就无法期待上帝的祝福,因此劝诫也就不可能。

约翰·柯顿如此表达此点:“我们很容易承认(我们用公理会方式自愿施行的方式),如果教会被不和所伤害,那么无论是教义还是劝诫,就都无法顺利进行,造就公众。基督与祂教会同在的应许,是赐给那些奉祂的名聚集,也在祂里面取得一致的人(太18:18-19)。”

那么,当教会被不和所伤害,因而无法实施劝诫时,符合圣经的程序是什么呢?约翰·柯顿回答说:“当一个教会想要获得一致与和平时,那么上帝的方式(根据徒15:2的模式)是寻求其他教会的建议。”

这不就变成长老会主义了吗?当然不是!约翰·柯顿认为,记载在《使徒行传》15章的会议,“不是Status Conventus,①即教会一套按月或年举行的通常、固定的裁决:不是为管理或行使普通教会权柄(如按立带领人或谴责冒犯者)而召开的聚会,而是在紧急、罕见的情况下召开,如安提阿教会的纷争,既要求,也需要对这种情况的指导。”

①意即固定会议。——译注

所以,独立派教会只有在地方教会被打散、无法行使劝诫的情况下,才召开联合会议。因此,召开这种联合会议不是一般情况,而是特殊情况。

此外,在《使徒行传》15章的大会中,一般弟兄并没有被排除在外,而是一起参与决议的一分子(徒15:23及其后的经文)。会议的确对纷争问题做出了裁决,结论被传达给各教会。“然而他们既没有自己决定把那些人(冒犯者)逐出教会,也没有要求其他教会这么做:他们把这交给地方教会,如果地方教会有任何会友被清楚教导以后,仍然顽固坚持这种有害的教义,就让地方教会按照圣言的规范,行使自己的权柄—–按照主的圣言指导和要求教会,是一回事;替他们行使他们的权柄,是另一回事。”“

地方教会的权柄在独立堂点及其劝诫的实施中,得到了保护,所以基督对他每个教会的权柄都未受损失。

我们可以从早期独立派和他们的教会劝诫方式中学到什么?

1.谦卑

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说,早期独立派似乎都比我们今天的大多数人、也许比我们今天的所有人,都更关心维持健康的劝诫,在实施劝诫时也有效得多。也许他们实施有效劝诫的能力,部分来自对接纳教会成员的关注。虽然有些其他教会在接纳新会员时,坚持优先级在于某种程度的教义知识和理解,但独立派却坚持“教会成员的条件在于信仰经验”“。我们对加入教会的人,有多关心他们经历的属灵品质?几乎没有任何属灵经历的人加入教会,不会让教会劝诫变得更困难吗?

2.关心圣经的原则

无论我们是否同意独立派的做法,要摧毁他们的立场、否定他们做法的唯一方式,就是根据圣经来辩驳。他们在发展理论时,很小心地区分了有圣经保证的和只是推论或让步的。我们是否也同样关心圣经的原则,而不只是按习惯和传统办事?

3.个人责任

每个独立派人士都是他弟兄的看护人。他们中间没有人能说,关心别人的灵魂只是长老的工作,自己可以不管。弟兄之爱极为重要。我们有多少教会成员知道我们对他们哪怕有一丁点的关心,更不用说关心他们的灵魂了?

4.人尽其责

真正的独立派教会不会产生一群只关心灵魂的职业教牧阶层,一天到晚干涉教会成员的生活。没有不胜其烦的长老团的“繁重牧养工作”。真正的独立派教会也不会产生一群暴民统治的民主,只把领袖当作打杂的,随意使唤。相反,长老对羊群的看顾和群羊彼此间的相互看顾,相得益彰。这是真正的“肢体服侍”。

5.个体教会的崇高尊严

有七个分支的烛台,能很好地象征旧约中的犹太教会。但在新约中,基督在七个独立的分支中间行走,做每一个的主(启1:20)。新约承认上帝所有子民的合一,但也把这些子民放在不同的会堂中。

6.对面对冒犯者有正确态度的高度关注

当我们听到教会记录中的那些叙述时,谁不会被其中所展现出来的爱和耐心感动呢?当冒犯者如此被爱,被爱得如此长久时,很多人就被融化,进而悔改,当然就毫不奇怪了。我们是关心那些跌倒的人呢,还是只忙于定罪和责备?

7.极为关心公义

他们的教会竭力保护会友免于错误或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但他们也极关心追讨犯罪的人,要把他们的罪揭露出来。无辜者必须被保护。有罪者必须受责罚,或者令他悔改,或者把他逐出教会。

8.渴望挽回误入歧途的人

被逐出教会的人并没有从教会的挂念中消失。冒犯者是教会持续祷告和警戒的对象,也许他还能被挽回。我们相信“有福的减少”吗?我们应该这么相信吗?

9.热心维护基督和他的教会在世上的声誉

当世人看见人犯罪以后,教会却不作为,世人就会下结论说,罪无关紧要,教会里是一群假冒为善的人,福音是假的。在外邦人眼中热心维护上帝的荣耀,似乎在今天很多教会的眼中,并不重要。但这应该很重要!早期独立派教会的热心是多么圣洁啊!

10.对罪人归回表现出极大的喜乐

托马斯·布鲁克斯所美妙表达的真理,“怜悯的脚步在迎接归回的罪人时,是急匆匆的!”除了早期独立派之外,我们还能在哪里找到更好的例子呢?热心追讨罪的圣爱,也必须在悔改者归回时,表现为同样热心地拥抱他。

我们今天的教会的需要之一,就是恢复威廉·埃姆斯所说的“圣洁劝诫”。其他任何劝诫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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