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清教徒的牧养
第二十章:教会劝诫和早期独立派①
罗伯特·希罕(Robert Sheehan)
①本文传讲于1995年,该年度牧会的主题是“尊荣上帝的道”。出自《提多书》2章10节。一编注
英格兰第一间独立派教会1616年建立于伦敦的南沃克。到1640年代末,伦敦独立派教会的会众人数还不超过一千人。但到那个世纪结束时,独立派(或被称作公理会人士)已经成为不从国教者中相当重要的力量。
不过,早期独立派令人印象深刻的地方,不在于他们的人数。相反,他们因其属灵和神学的理解而备受尊敬。比如,罗伯特·贝黎是威斯敏斯特大会一位苏格兰长老会成员,不赞同独立派,在写到他们时,略去了很多长处不提,只说:“他们其他方面的状况非常杰出,其余各分离派的人士都自甘不如。”
与长老会人士这种相当“自我感觉良好”、心有不甘的承认相反,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更踏实、但更热情的评论。这是一位爱尔兰公爵评论一位不那么知名的独立派传道人。被评论的是托马斯·哈里森(Thomas Harrison)博士,当时在伦敦的东方圣邓斯坦(Dunstan)教堂任职。这位爱尔兰公爵说,他“宁愿听哈里森博士对吃鸡蛋的谢饭祷告,也不愿听主教的祷告和讲道”。
那么,这些比任何其他非圣公会、非长老会弟兄都更杰出的人是谁呢?仅仅因为谢饭祷告就能激起别人这么大热情的人,又是谁呢?
早期独立派
早期独立教会中,不那么有名的人之一,是宽容、非常具有圣徒精神的杰里迈亚·伯罗斯(Jeremiah Burroughs),他的很多作品最近都得到重印。然后是威廉·布里奇(William Bridge),他的全集现在也得到再版。与他们并肩的还有菲利普·奈尔(Philip Nye)、西得拉·辛普森(Sidrach Simpson)、威廉·格林希尔(William Greenhill)等。这只是列举几个人而已。不过,早期独立派的六位主要领袖是:
1.亨利·雅各
亨利·雅各是第一个真正的独立派,在英格兰建立了第一间独立派教会,也制定了第一份独立派信条。从历史上说,他和他的同伴“实在应该为真正独立派的出现负责”。
2.威廉·埃姆斯
威廉·埃姆斯是独立派教会的第一位神学家。他的主要神学作品是在流落荷兰时创作的一部系统神学作品(最近得到重印),书名是《神学精髓》(The Marrow of Theology)。这是17世纪在英格兰、荷兰和新英格兰最有影响力的神学书。哈特福特(Hartford)的托马斯·胡克宣称,一个人只要有了圣经和埃姆斯的书,即使再也不读别的书,也可以做一个好圣徒!
3.约翰·柯顿
约翰·柯顿在英格兰开始服侍,后来搬到新英格兰,在那里成为“新英格兰历史上头几十年无可否认的最伟大讲道者”。他在从英格兰到新英格兰的路上,与托马斯·古德温有短暂相遇,使后者也转向了独立派。后来在新英格兰时,他写了一本论独立派教会治理的书,名字是《天国的钥匙》(The Key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这本书使约翰·欧文也转向了独立派,其英文版的前言由托马斯·古德温和菲利普·奈尔所写。约翰·柯顿对独立派的影响可谓无远弗届。
4.托马斯·古德温
托马斯·古德温不仅因其深厚的学识令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Cromwell)和同时代的清教徒印象深刻,而且在亚历山大·怀特(Alenxander Whyte)看来,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在讲台上阐释保罗的人”“。他是威斯敏斯特大会上五位被称作“异议弟兄”的独立派传道人之首。
5.约翰·欧文
20世纪对约翰·欧文全部24卷全集的再版,表明这位独立派人士的显赫地位,一直保持到今天。约翰·欧文承接了威廉·埃姆斯的衣钵,成为独立派的首席神学家,其影响如此巨大,以至于有人会对独立派从未获得“欧文派”的绰号感到奇怪!
他在克伦威尔时代的显赫,甚至在查理二世复辟以后,都未失去,“他是更正教会不从国教者众所周知的领袖,伦敦一个教会的牧师,很多被迫离职的传道人的朋友和导师,异议人士合法权益的辩护人,公理会(独立派)方式的阐释者,解经家,灵修作家。”
6.约翰·班扬
贝德福德独立派教会的约翰·班扬和他的《天路历程》享誉世界。文学评论家对这部作品给予了很高评价,但更高的赞誉来自敬虔之人,他们极为珍视书中的隽语和教导。
这些领袖大多都是牧师,很多人也创作了大量作品,所以要理解独立派对教会劝诫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并不缺乏材料。
材料来源
宣称独立派教会劝诫的理论和实践在所有细节上都完全一致,并不正确。比如,托马斯·古德温和菲利普·奈尔在他们给约翰·柯顿的《天国的钥匙》所写的序言中,对柯顿赋予教会联合会议更重要的角色,表达了异议。约翰·欧文在一些作品中,比另一些作品给予教会内的劝诫更重要的地位。不过,在大多数问题上,早期独立派人士的声音基本都一样,我们很快要来看的就是这种共识。
这篇论文引用的独立派教会劝诫理论的主要材料来源如下:
(1)《神学精髓》(1623),作者是威廉·埃姆斯。他为教会劝诫提出了29条命题。
(2)《天国的钥匙》(1644),作者是约翰·柯顿。
(3)《对公理会方式的说明》(The Way of Congregational Churches cleared)(1648),作者是约翰·柯顿。
(4)《新约中对崇拜上帝和教会诫的简短指导》(A BriefInstruction in the Worship of God and Discipline of the Churches of the New Testament)(1667),作者是约翰·欧文。
(5)《福音性教会的真正本质》(The True Nature of aGospel Church)(1689),作者是约翰·欧文。
独立派的教会劝诫理论
1.教会的本质
亨利·雅各反对视教会为一个民族或地区性的群体,他争辩说:“福音里的真教会只有一群会众。”1616年的独立派《信仰宣言》强调了教会会员的自愿性原则,也强调个体会堂和它的独立性。相应地,对威廉·埃姆斯来说,“有多少独立会堂,就有多少可见教会”。
独立派尖锐反对的观念是,某个国家的所有成员都是教会的成员,教会和这个国家完全重叠。但独立派强调与某个具体教会联系的自愿性原则,以及那个教会对其成员的限制性劝诫。
威廉·埃姆斯明确宣称,教会劝诫“毫无例外地只对可见、成形的教会成员有效—–对其他人无效”。
2.谁有权进行教会劝诫?
劝诫的权柄,或天国钥匙的权柄,在独立派的思想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他们都接受,劝诫和宣讲圣道、实施圣礼一样,都是真教会的记号。教会劝诫不是可有可无的或暂时的。
劝诫被视为基督亲自设立的。两段主要经文根据《马太福音》16章19节,“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以及《马太福音》18章15-17节,“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独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约翰·柯顿争辩说,在《马太福音》16章19节,天国的钥匙先给了彼得。当然,他否认把钥匙给彼得的时候,彼得是教皇,但他也问,彼得接受钥匙的时候,是作为一个使徒、长老,还是信徒?约翰·柯顿争辩说,彼得是以上述所有身份接受钥匙的。
作为使徒,彼得领受了实施劝诫的权柄。这个权柄在《约翰福音》20章21、23节的记载中,也给了其他使徒。使徒又把钥匙的权柄,“即治理和掌管每间具体教会的权柄,给了那间教会的长老”(来13:17;提前5:17)。“类似地,基督把天国钥匙的权柄赐给教会身体,即赐给长老群体。”(太18:17-18)
相应地,当托马斯·古德温和菲利普·奈尔评论独立派对教会劝诫的看法时,认为劝诫既不只是长老的事情,也不只是教会整体的事情。他们断言:“只有弟兄(姐妹)的教会,如果其中没有长老在上面监督,就不能进行任何公开谴责;同样,没有会众的认同,长老在教会中,也没有权柄进行谴责。”教会劝诫要求长老和会众双方的行动。
瓦特博士在研究从宗教改革到法国大革命的异见人士时,指出了这种对劝诫的态度的一个后果。在这个时期的长老教会里,劝诫“通常由传道人施行,权柄或者靠他自己,或者参考了管理教会世俗事务的委员会的意见”。基本上没有对这种劝诫的系统记录。相反,劝诫行为在独立派教会的聚会记录中,都被记载了下来,因为不仅带领人,而且会众也都参与了劝诫。
3.实施教会劝诫的背景是什么?
独立派人士相信,教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对另一个成员负有责任。教会生活的这个层面,被描述为“彼此的私下警醒”和“彼此的相互警醒”。独立派并不鼓励个人主义,好像每个成员都是一座孤岛,毫不关心弟兄的灵魂。
约翰·欧文考察了要弟兄彼此相爱、每天互相劝勉的圣经命令,经文包括《罗马书》12章9-10节、《希伯来书》13章1节、《哥林多前书》13章、《希伯来书》3章13节、10章24节。这些经文清楚表明了这项责任。约翰·柯顿把这描述为一项事工,藉此“教会中的每个成员,按自己在教会中的位置,规规矩矩地行事为人,也帮助他的弟兄行事为人有规矩”。
正是在关心我自己的灵魂、也关心我在基督里的弟兄的灵魂这样一种背景中,可能出现了教会劝诫的第一个阶段。如果我在弟兄身上看见了一些有罪的东西,让我感觉被冒犯,该怎么办?
4.教会劝诫的第一个阶段:弟兄与弟兄论理
约翰·欧文认为,每个教会成员都有责任勉励其他成员追求圣洁和坚忍。如果他在弟兄身上看到了一些与圣经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并因此感到被冒犯,那么根据基督在《马太福音》18章15节的命令,他就有责任“私下”警诫这个弟兄,但要“带着爱心、温柔和智慧”。
欧文承认,当我们看见弟兄犯罪时,佯为不见比指出他的罪要容易得多。但看见我的弟兄犯罪却不处理,就违背了基督的命令。此外,当我们忽略他的罪,不加以责备时,我们也就在这罪上有份了,因为我们相当于赞同了它。
此外,如果我的弟兄一直陷在罪中,导致灭亡,我们也就不能摆脱那灭亡的罪责。如果他的罪导致上帝对教会的不满,我们也不能摆脱干系。拒绝责备一位犯罪的弟兄,就是恨恶他,但我们却应该以爱为出发点。
约翰·欧文也足够智慧地承认,责备的方式非常重要。他注意到,根据《罗马书》15章14节,那些参与责备的人,必须充满良善和知识。责备不能源自挑剔的心。相反,“这种警诫是爱的结果,如果它不由此发出,就不正常”。
从挑剔、苛刻的心发出没有爱的指责,只会大大冒犯我们试图赢得的弟兄。欧文坚持认为:“整个责任都必须如此实施,以至于犯罪的人能够信服,对他的责备是出于爱和满有同情的关怀,让他没有机会任凭自己的心生气。”“欧文提醒我们的是,没有爱的指责使人心刚硬,但根植于爱的责备,却能打动人心。
当然,作出指责的人也必须愿意随时预备好,如果没有什么真正的理由让他感到被冒犯,他就必须承认是自己错了。此外,如果他赢得了弟兄,也要更愿意随时接受他的悔改,让事情过去。我们必须严加保护遭到错误指责和真正悔改的人的权利。彼此警醒不是要培养一批习惯说东道西、乱管闲事的人,也不是要给教会中好吹毛求疵的人提供机会,让他们可以一天到晚横挑鼻子竖挑眼!
不仅指责者的态度要正确,他使用的方法也要恰当。他应该带着上帝的话语到弟兄那里去,并用它来完成警诫和责备。当威廉·埃姆斯雄辩地描述到“医治基督羊群伤痛的整全疗法”时,他指的就是在劝诫工作中,对上帝话语的应用。
欧文在恰当使用劝诫过程的第一阶段中,看到了五条好处:
(1)在冒犯者和被冒犯者之间,爱得到了促进;
(2)冒犯者从罪中得到了挽回;
(3)冒犯者得蒙保守,不会犯更大的罪;
(4)教会在世人面前的见证得到了保守,免于丑闻;
(5)教会也得蒙保守,甚至不需要知道其成员的罪,因为这些罪在私下已经得到了恰当处理。
5.教会劝诫的第二个阶段:弟兄们与弟兄论理
当一个犯罪的弟兄受到责备却不听时,我们的主要求进行第二步。被冒犯的弟兄必须带着两三个弟兄一起,再次进行同样的警诫工作,也要带着同样的爱心,抱着同样的目的。
不过,在有弟兄同意做见证人之前,约翰·欧文提倡一些预防措施:
(1)被要求提供帮助的弟兄,需要先确定,遭指责之处的冒犯,是真正的过犯,还是只是被冒犯之人的问题。决定这一点的方式,是看是否有圣经所定义的问题牵涉其中。冒犯是被圣经定义为罪,还是只是一种看法或抱怨而已?只有圣经所定义的罪的问题,才需要进行劝诫。
(2)提出指责的弟兄的品格如何?他是否可靠,还是不值得信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被指责方就一定有问题。如果见证不可靠,就应该放手。
(3)如果被指责方受到谴责的事情,事后证明并不是真正的过犯,或者指责来自不可靠的见证,那么弟兄们就应该说服指责方承认自己的错误或疏忽,并力图消除指责方和被指责方的隔阂。虽然他们开始时是被邀请处理一种情况,但现在他们必须处理另外一种情况。
不过,如果指责方看起来可靠,而所指责的也与罪有关,那么他们就必须力图赢回那一位冒犯人的弟兄。不过,威廉·埃姆斯和约翰·欧文都看到了贸然行动的危险。有些弟兄迫不及待地要把那些产生问题的人赶出教会。威廉·埃姆斯对此警告说:“劝诫不只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定罪和逐出教会的雷霆一击,而主要在于基督徒的归正。”“毕竟,逐出教会是整个过程的最后一步,而不是第一步。
约翰·欧文建议,面对冒犯者要有耐心。他写到教会劝诫的前两个步骤时,提醒我们:“这两步都不能试一两下就放弃,好像只是为了下面的步骤扫清障碍一样;而应该用祷告和耐心来等候,视之为基督的定例,要达成所定的目标。””
只有耐心和恰当使用了教会劝诫的前两个步骤之后,才能进行第三个步骤。
6.教会劝诫的第三个步骤:教会与弟兄论理
当所有其他论理都失败以后,被冒犯的一方就要“告诉教会”(太18:17)。约翰·柯顿坚持认为,这不等于“告诉长老”,因为“整本新约都没有用长老来代表教会”。柯顿注意到,没有长老和带领人的教会成员组成的群体,也可以被描述为“教会”(徒15:22),但只有长老没有成员,却不会如此描述。因此,告诉教会就是告诉教会!
约翰·柯顿并没有否认,在告诉教会的过程中,带领人会扮演一个角色,但他所强调的是,带领人不能代替教会。当被冒犯的弟兄们希望告诉教会时,他们应该与长老们讨论如下问题:
(1)是否有真正的过犯;
(2)是否有证据表明,过犯真正做出来了;
(3)弟兄们是否按照圣经的要求做了;
(4)冒犯者是否明确拒绝悔改。
长老们做出这些考虑的目的,是要防止教会纠缠于无缘无故、杂乱无章的抱怨,并使他们能引导教会处理这个问题。
一旦长老们按照圣经的标准衡量一切,感到满意以后,就要向教会汇报所犯的罪,其证据,以及为挽回犯罪者所使用的方法。长老们要留心,他们和教会其他人在考虑这些事情时,要与主耶稣基督面对罪人时所表现出来的温柔精神一致,也要与圣经对小心处理那些陷在罪中的人的明确命令一致(加6:1-2;林后2:8)。有了正确的精神和正确的目标为前提,长老在小心的劝诫行为中的角色是“在会众的同意和认可的情况下”,公开责备犯罪之人(帖前5:14;提前5:20;太18:17).
这个责备的内容包括:
(1)对犯罪事实的陈述,以及说明为何这是犯罪;
(2)宣告教会拥有责备的权柄;
(3)奉基督的名进行恰当的责备;
(4)劝告犯罪之人要谦卑、悔改和认罪。
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这个责备会立即产生效果,或者它不可重复。我们需要极大的耐心。当然,如果劝诫的这第三个阶段都被证明无效,那就必须进行逐出教会这一步。这种逐出教会的理由将是“死不悔改的臭名昭著的罪”。
这种逐出教会究竟是什么?约翰·欧文认为,就圣经而言,只有一种行为可以被称为“逐出教会”。这就是“禁止参加教会的一切聚会、崇拜和剥夺其作为教会成员的所有特权”。
7.逐出教会
在独立派的观念中,只有长老才能宣布逐出教会的决定,而且他们还必须先向教会表明,过犯有多严重,正确的劝诫步骤已经得到执行,而且当事人没有任何悔改迹象。教会也必须同意,罪恶的确犯下了,圣经所要求的程序也已经执行过了,以及逐出教会是圣经的要求。按约翰·柯顿的表述,“当教会分辨的结果相同,没有正当的反对理由,也完全同意这么做时,长老权柄的行为就是宣布对犯罪者的审判”。
逐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行为,有属灵的关注。它只能被用在针对灵魂和良心的事情上。只有教会赋予其成员的那些特权,才能被剥夺。相应地,逐出教会不能过度延伸,不能“直接或间接、本身或外推地使用现世的任何伤害、惩罚或毁坏,危及人的生活、自由、财产、自然或合法的权利”。或如威廉·埃姆斯更精炼地说,“教会劝诫完全不能采取导致身体或钱财的惩罚和痛苦的方式”。
在社会层面,我们不能取消被逐出教会的人的道德或生活权利。他必须仍然被视作一个邻人、公民、雇主或雇员、丈夫或妻子、儿女或父母。逐出教会并不取消这些责任。但它的确要求拒绝“一些社会交往的层面,就是那些以内心接纳和认可为前提的社会交往”。逐出教会并不终止人际接触,但终止了弟兄性的接纳。
教会参与逐出教会行为的方式也非常重要。教会必须记得,被逐出教会的人,如果没有任何悔改的表现,就等于是被交给了基督的审判和憎恶。逐出教会的整个目的,必须是“归正而非定罪,医治而非毁坏”。
当时有些弟兄,当终于可以把另一些弟兄逐出教会、不再与他们为伍时,会“感到非常满意”,但约翰·欧文对这样的态度深感震惊。如今有些人看到会友离开或被赶走以后,也会谈到“有福的减少”,大概欧文也会对这种人提出谴责。毕竟,逐出教会的目标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表达对罪和罪人的不认可,保守教会免于罪的侵扰,最重要的是,促使罪人悔改,使他得到恢复。
8.恢复
对那些被逐出教会的人,教会应该继续用祷告和警诫跟进,同样,当这些人悔改,表现出悔改的证据时,教会也要随时接纳他们回来。当然,认出真正的悔改并非毫无困难。一方面,威廉·埃姆斯明确说:“一个人说‘我悔改,不再犯了’,却没有其他真正悔改的表现,并不够。严肃的悔改应该有一些表现,让教会有足够的证据感到满意。否则就是鼓励假冒为善,让教会和基督被人讥笑。”但另一方面,他也承认:“然而有些软弱的悔改(如果看起来是真诚的),相对于另一些来说,更容易被接受。”
约翰·欧文宁愿在爱心上犯错,也不愿在严苛上犯错。他带着点情绪地批评了一类人。他对这类人的描述是:“在这种人看来,如果有人犯了一次罪,就永远是犯这种罪的人。”我们都知道那种没有饶恕心肠的冷面人是怎么回事。
当被逐出教会的人悔改时,约翰·欧文勉励我们表现出四种属灵的恩典:“(1)柔和谦卑,让他们没有任何灰心失望(加6:1);(2)怜悯同情,以及一切安慰宽心的办法(林后2:7);(3)爱心及其一切表现(林后2:8);(4)喜乐,把上帝对悔改之人的心肠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