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清教徒的牧养
第十九章:从分离主义者到威斯敏斯特大会的教会职分①
安德鲁·戴维斯(Andrew Dawies)
①本文传讲于1990年,该年度牧会的主题是“使地上的教会更完全”。——编注
尤金·奥斯特黑文(Eugene Osterhaven)曾论证说,加尔文对教会信仰的独特贡献,在于强调圣灵的秩序。无论是在创造还是在救赎中,在家庭生活还是在基督徒个人生活中,在政府还是在教会中,圣灵都带来秩序。这一点没有比在教会中看得更清楚的了。事实上,当我们谈到教会中的职分时,我们经常使用的词就是“秩序”。基督对教会有一个秩序性的目的,而那个秩序就通过祂所赐给她的职分表现出来。
清教徒进一步发展了这种对秩序的喜好。圣灵的自由必须与圣灵的统管相伴。“信徒皆祭司”必须与持续的事工秩序相连。如果天国的钥匙属于圣徒,那么它们也属于长老。如果教会允许平信徒说预言,那么它必须被置于所谓“讲道者制度”的严格控制之下。“上帝不是叫人混乱,乃是叫人安静。”(林前14:33)
他们都同意这些看法,因为他们都是按圣经办事的人。他们与加尔文一样,都相信新约包含了教会治理的模式。与加尔文一样,他们
发现基督设立了四种固定、持续的职分来“治理祂的教会,首先是牧师,然后是教师,再后是长老,第四是执事”。“因此,”加尔文说:“如果我们希望组织好教会,保持她的完整,就必须遵从这种管理形式。”
清教徒的确想好好组织教会。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教会就是英格兰国家教会。他们对她的教义改革很高兴。但他们感到难过的是,其成员中还太过迷信和无知,其崇拜中还有太多教皇派的痕迹,其治理中还有太多主教形式。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但如何做呢?他们准确地看见,关键在于敬虔的领袖,特别是忠心牧人和先知性讲道者的领导。
从伊丽莎白登基到威斯敏斯特会议,他们致力于达成这个目标。教会需要属灵的带领人。谈到职分时,他们的意思是权柄、恩赐和责任(即清楚界定的负责范围)。约翰·欧文说:“教会职分是一种特别的权柄,被基督赐给一个人或一些人,好履行特别的责任,用具体的方式建造教会。”
欧文与改教家和他的清教徒同伴一样,相信使徒、先知和福音书作者这些异常的权柄、恩赐和责任,都已经终止了,所以他们的职分也终止了。但上帝继续赐给人通常的权柄、通常的恩赐、通常的责任,因此长老和执事这些通常的职分是持久的。只有得到了恰当属灵恩赐的人,才能担当这些职分。同样,只有当他们有责任要履行时,他们才能承担职分。但同样地,属灵恩赐和教会责任本身,并不使人成为传道人。恩赐和责任必须伴以有效的权柄,而这种权柄来自基督,透过教会。
一、权柄的问题
托马斯·古德温的看法一样。他说,恩赐使带领人彼此区分,也必须保持这种区分。一个人的恩赐就像水流一样,必须有“自然的流通管道”,免得需要“人为地强制改变水流的方向”。但区分带领人和成员的是什么呢?他特别抓出了权柄的问题。带领人拥有特别的权柄做他们蒙召(也有恩赐)要做的事情。他用讲道为例加以说明。其他人也可以责备,但带领人有从职分而来的权柄。“在基督和教会的名义下,带领人在服侍中的行为,是集体的行为—–不是个人成员的行为。”(这让我们想起约拿单·爱德华滋后来在牧师和平信徒劝慰者之间所做的区分。他看这种区分类似于,父亲对家人说话与兄弟之间的说话不同——关键是权柄的问题。)
但如果带领人因其权柄而被区分出来,那么他们的权柄来自哪里呢?来自上帝?来自教会?还是来自两者?清教徒拒绝了使徒统绪的序列理论(series theory)和授传理论(conveyance theory)。前者视职分和教义的传承为固定某处——即罗马——的任职者依次的顺序传递,后者视传承为从授予者到被授予者之间的传递。清教徒跟随改教家的看法,认为传承是生命和真理的传递。当永活的基督呼召一个人从事圣言的服侍,而这个呼召又被教会所确认时,你就有了一个职分真实的传递。对使徒统绪的基本理解取得一致以后,他们如何看待职分权柄的问题呢?清教徒试图用三种方式来回答这个关于权柄的问题。但我们在考察这些回答之前,先要做两个初步观察。
1.清教徒普遍都同意,职分的权柄来自基督,透过教会。因此,按立至少是一种确认的形式。在新约中,按立是把会众选举出来的人,分别出来担任职分。清教徒把《使徒行传》14章23节的“按立”一词,①解释为“选举以后分别出来”(按《使徒行传》6章的程序),因此对他们来说,教会的选举至关重要。但他们如何定义“教会”呢?此外,“主差派”和“教会差派”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说到这里时,就出现了三个不同的侧重点。
①中文和合本圣经翻译为“选立”,应该是要涵盖“选举”和“按立”两重意思。——译注
2.人们的看法在发展和改变的过程中,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在辩论过程中的取舍和焦点,产生了很多变化和流动性。所以不可能清楚区分各种阵营。然而,问题仍然会得到澄清,我们也可以分辨出对职分权柄问题的三种不同进路。我们可以把它们粗略地描述为“长老会”看法、“分离主义”看法以及英国非分离的公理会主义和新英格兰公理会主义所表达的看法。
长老会看法
早期长老会人士如卡特赖特、约翰·乌德尔(John Udall)、沃特·特拉弗斯等人,想用每间教会里的集体领导取代主教制,这些领袖来自会众的选举,但管理强硬。他们都同意,传道人的权柄依赖于会友的自愿认可:带领人必须被会众呼召和接纳。但侍奉也是上帝的定例。威廉·帕金斯说,虽然会众可以“显明”上帝呼召了一个传道人,但却不能产生传道人。“上帝设立了那个人—–祂赐给他恩赐—–祂也赋予他职分和责任—–按立牧师的最终权柄在于基督—–教会的责任是见证、确认—–接纳他—–因此之故,我们才说,教会呼召、按立传道人。”当然,谈到“教会”时,早期长老会人士的意思是指长老加会友;但长老是发动和引导者,会友只是给予认可。
后来的长老会人士走得更远。比如,理查德·伯纳德说,传道人不是从会友处接受权柄,而是从基督处,而且他们“是天国钥匙唯一的掌管者”。罗伯特·巴克(Robert Parker)谈到,天国钥匙的权柄只是“形式上”属于会友,但“实施时只体现在事工中,因为只有传道人才能实施它”。乔治·吉莱斯皮(George Gillespie)论证说,《马太福音》18章15-17节中的“教会”一词,指的是代表会众的长老。七十士译本①也是这么用的(比较,出12:3和12:21),这是一种修辞手法(举偶),用部分来代表整体(比如,当我们说,国家决定某事时,实际上是议会做的决定)。他也谈到,在哥林多和以弗所有很多堂点,但只有一群会众、一套管理。此外,耶路撒冷会议(徒15章)的决定,不是对没有参加的教会也同样有效吗?还有其他论证被用来为长老会的看法辩护,这些看法包括,“从新约以来,只有一个可见的普世教会”,以及“新约的事工、圣谕和定例”,都是赐给那个教会的。诸如《哥林多前书》12章和《以弗所书》4章等章节,都被认为是指可见而非不可见教会的。长老被认为是教会中最有能力的人,更有可能不偏心,更能指导教会劝诫的事,特别是更有属灵智慧的恩赐。他们主要被任命来管理地方堂点,但当这些堂点和其他堂点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的治理权柄也就同样延伸到其他堂点。
①旧约的希腊文译本,新约时代在犹太人(包括使徒,如保罗等人)中通行。——译注
所以,权柄并非只是来自某个具体堂点的呼召,而且也来自上帝,透过本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长老制的集体领导体现出来。
分离主义的看法
分离主义者否定了可见普世教会的看法。在他们看来,从定义上说,可见教会只可能是地方性的:是不可见大公教会的可见表现。地方教会或本地教会,是可见圣徒聚集起来、分别出来、彼此立约的一群会众。在其中,每个成员都是君王(管理)、祭司(祷告)和先知(教导)。亨利·巴罗说,所有会友都被“那明亮的晨星、公义的太阳所照耀”。因此,他们拥有天国钥匙的权柄。他们可以选举和驱逐会员。他们可以对任何教会劝诫的事投票。此外,教会没有带领人也能生存:事工不产生教会,教会产生事工。所以,除了地方堂点之外,没有特别的事工秩序。
他们说,所有这一切,在新约中都非常清楚,而那时唯一存在的教会,就是具体的地方教会。约翰·罗宾逊争辩说,《马太福音》18章中的“教会”一词,在世俗希腊语中,也被用来指市镇长官召集的公共集会。因此,带领人可以召聚一群会众,但会众才是最终决定者。他诉诸《哥林多前书》5章来为此点辩护。约翰·史密斯说,所有圣徒都有自由作先知讲道(他的意思是,在带领人同意的前提下发表公共演讲),否则怎么检验恩赐呢?在没有传道人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施行圣礼。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有责任“彼此劝勉、安慰、责备、批评”。
他们把对教会本质的这些看法,应用在其治理和事工上。教会带领人由地方教会选举产生,所以他们的职分只限于那个立约的群体。因此,传道人的权柄依赖于那个选举;从礼仪的意义上来说,按立的重要性只在于表明确认和承认。教会的角色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基督把权柄赐给了地方教会,所以教会在选举其带领人时,事实上也就把权柄授予了他。“正如身体从头领受权柄,肢体又从身体领受权柄一样:同样,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从基督领受权柄,而长老作为身体的一部分,从身体领受权柄。”“
分离主义者把传道人的权柄这么紧密地联系于地方教会,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1)他们鼓励人们视教会事工的基本职能为牧养、而非传福音:是喂养,而非生养。(2)他们削弱了传道人做基督使者的功能,强调他的位置是教会的仆人。有人指责他们民主,①但他们否认这种指责,声称:“与人们的选举和审断相伴的是,长老也有一些特别权利。”“任命带领人,是要他们带领,他们也应该带领。但他们是作为教会的代表行使此职能,也永远受制于人们的否决票。
①西方从古希腊到启蒙运动之前,“民主”一词常常带有贬义,类似暴民政治的意思。——译注
非分离公理会的看法
亨利·雅各和威廉·埃姆斯在长老会和分离主义者之间,走了一条中间路线。他们同意分离主义者对地方教会本质和功能的看法。他们说,天国的钥匙的确在于所有的成员,他们有从基督而来的“直接”治理权柄。所以,带领人的权柄的确依赖于人们的选举。“论到他们在教会治理中的权柄和能力,我们相信—–他们拥有的—–不超过会众托付给他们的,而且会众可以—–再从他们身上剥夺。”“但同时他们也断言,基督的确赐给全体教会一种客观的事工秩序。恩赐来自上帝。也必须有来自上帝的呼召。长老和会众一样,拥有天国的钥匙,而且长老要引导、告知、指导教会。成员拥有天国钥匙的“权柄本身”,但长老“主动”、“实际”、“管家性”地使用它们。如埃姆斯所说:“管理神圣之事的权柄,被上帝直接托付给了所有合法的传道人,而这些受托的人,是由教会任命的。”
这也是约翰·柯顿在新英格兰后期所采纳的看法。他在17世纪30年代强调,没有本地教会与其带领人之间的关系,带领人的权柄就不存在。因为圣灵住在教会里面,所以我们必须依靠那个教会的能力,选举出合适的带领人,实施先知讲道的恩赐,并正确使用逐出教会的权柄。因此,带领人是教会的仆人。但到17世纪40年代,他的侧重点变了。传道人不仅只是教会的仆人,而且也是基督的使者。只有他们才能使用天国的钥匙,虽然“他们的权柄本身”在于教会成员。它们被赐给彼得时,不仅视他为圣徒,而且也视他为传道人。所以,事工有一种客观的地位,必须被教会承认。我们可以看见,这一点清楚反映在新英格兰令人印象深刻的按立仪式上,也反映在1648年《剑桥宣言》(CambridgePlatform)对传道人责任的仔细界定上。
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记得,这三种对权柄和职分的观念,并非神学家在象牙塔里的理论争辩。它们是清教徒对英格兰国家教会的态度核心。根本性的问题被提了出来。(1)真有英格兰国家教会的国家领域这回事吗?(2)真教会的记号究竟是什么?具体地说,没有劝诫和盟约的英格兰国家教会,仍然可能是真教会吗?真有所谓“隐性”盟约这回事吗?(3)英格兰国家教会的官员,是真正符合新约的带领人,还是只是挂名而已?(4)英格兰国家教会的按立有效吗?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各不相同。但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权柄的问题,这个问题与我们今天的处境也密切相关,像那时一样。
这个主题与今天相关,还有一个原因。如果职分是用权柄、恩赐和责任来定义的,如果它是来自基督、透过教会,那么我们就需要问,我们的教会是否正确匹配了属灵恩赐与职分,以及教会带领人的事工,是否与所有信徒的事工恰当地联系在一起。我们需要问,蒙召接受一个职分、特别是传道人的职分,究竟包含一些什么内容,而且,我们如何确认那个呼召,并要如何为此圣工训练人。当我们考虑到,教会需要在长老和执事之间平衡恩赐和职能时,我们就会发现还需要考虑团队服侍的问题。有些问题将在随后的论文中①得到考察。在这篇论文的最后,如果我们看看一些清教徒是如何看待他们时代的教会职分的,或许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
①指该年(1986年)威斯敏斯特会议的其他论文。——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