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清教徒神学35-3
清教徒关于律法的实践神学
遵守律法与在基督里的自由
律法与福音相辅相成,它们就像工匠的两只手那样一起塑造信徒的属灵生命。伯顿写道:
“律法—–服从于福音,目的是说服我们,使我们谦卑下来,福音—–使我们能够顺服律法。律法将我们带到福音那里称义,福音将我们带回律法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对律法的顺服,只是为了表达对白白让我们称义的上帝的感恩。”
律法借着驱使我们来到基督面前的方式服务于“福音的目的”,而福音则借着促使我们以“信心、爱心、喜乐”的态度来遵行律法的方式来提供“福音的原则”。内在的规则使我们有力量与上帝相交,并指引我们为荣耀上帝、尊崇福音而活。在这一方面,律法和福音为了实现救赎目的而通力合作:“上帝救赎你们,好叫你们可以侍奉祂,可以向为你们而死的那位而活。”(参路1:74-75)
巴罗夫曾说,与福音相配或者说相称的生活,必然是遵行律法的生活:“律法的卓越性在福音中表现得要比在律法的教导中更为明显—–上帝诚然为自己的律法确定了一份高昂的代价,以致祂若非差遣祂的圣子降世来成全了律法,就不会拯救任何违背律法的人。”故此,他总结道,基督徒必须“珍视上帝的律法”。“那些认为福音解除了我们遵行律法的责任的人应当认识到,没有任何事物像基督的福音那样更明确地表明了上帝何等看重祂的律法,因为福音宣告说,基督之所以被差派,是以祂自己舍命为代价,来替我们来满足律法上的各样要求。”基督“甘心而且完全地顺服”律法,应当激励我们,让我们顺服上帝借着律法所启示的旨意。华森写道:“虽然基督徒无法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他们却热爱这律法;虽然他们无法完美地侍奉上帝,但他们甘心乐意地侍奉上帝。”“
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说,受到责任的约束与基督徒的自由不一致。伯顿回答说,基督救赎了我们,不是使我们不再服侍上帝,而是使我们不再以受捆绑的为奴之心来服侍祂,让我们可以以自由的和儿子的心服侍祂;基督的轭是轻省的(太11:30)。
然而,那反对的人可能接下来更具体地说,行善的义务,因为上帝命令人行善,而侵犯了基督徒的自由。这种反驳暗示,要行善的话需要一种更崇高的属灵基础,即我们愿意行善,而不是不得不行善。这种推理没有任何圣经的依据。故此,曼顿写道:“有的时候,上帝不对律法进行任何解释,只是说‘我是耶和华’”。
伯顿回应这一异议说,从上帝的权柄转向个人内心的喜好,会使人走向不健康的主观主义。它将我们置于可能是从魔鬼而来的怜悯的冲动之下,不再坚定地、有条不紊地严格持守我们的呼召,而是变得反复无常。伯顿说,我们绝不能等到感觉到圣灵的感动时才去行善,因为圣灵可能会隐秘地作工。即便我们内心没有什么感觉,我们也仍需顺服上帝,因为我们常常是在开始行动之后,才会发现我们的心灵对自己的责任感变得活泼起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遵从成文的律法,而是倚靠人内心的指引,会把人带入另一种律法主义中,即为自己的宗教情感所束缚,这很可能会走向以行为来赚取义的道路。有了这种倾向,人们就可能会产生为救恩不断祷告的冲动,倚靠他们的祷告,而非基督。
遵行律法的动机会根据律法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伯顿说,上帝的有些诫命仅仅是因为祂的旨意而设立的(实在法),如在那些本质上并无不同的各种礼仪;有些诫命则是建立在上帝本性基础上的(自然法,natural law),因而从本质上讲是好的。那些纯粹凭上帝的旨意订立的诫命,要求人因为上帝吩咐人要遵行而去遵行,这些诫命——如旧约中的各种礼仪(徒15:10)——虽然可能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但我们却必须“出于对制定这些诫命的上帝的热爱”而去遵行它们。那些建立在上帝本性基础上的诫命本身是圣洁、良善的,要求我们因为喜爱和顺服上帝的权柄并因为个人喜爱这诫命的缘故来遵行它们。举例来说,我们之所以祷告,并非仅仅是因为上帝要求祷告,而且也因为我们希望借着祷告来与上帝亲近。对实在法和自然法这两种类型的律法的遵行,都出自对上帝的爱。
救恩会使人产生顺服,或者说是甘心乐意地做祂的奴仆,从律法的咒诅下被救拔出来会使信徒的心中对律法产生前所未有的感情。芬纳认为,那些不在律法咒诅之下的人,是借着他们的顺服,特别是对福音的委身表现出来的,他们“以与福音相配的方式感恩地生活”,“坚定地作主工”,努力“遵守上帝的一切诫命”,“在上帝面前叹息,盼望自己越来越为上帝的律例所指引”,“他们并不是因为惧怕地狱和审判的缘故,而是出于爱而做这一切的,因他们是甘心乐意的子民”(诗119:5-6;110:3)。
伯顿说,福音性的顺服是指因为爱上帝而顺服律法,上帝的儿女“将亲近上帝并与祂相交视为最幸福的事情”。信徒所寻求的奖赏是以上帝为乐,所逃避的刑罚则是无法与上帝相交。在尽一切责任时,信徒的心都渴慕上帝。将遵行诫命与内心对上帝的爱对立起来是错误的,因为上帝将祂的诫命写在了信徒的心版上。
遵行律法与合乎圣经的解释
《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表明,清教徒在十诫中发现,十诫的实际教导要比其字面意思多得多。他们参照基督在“登山宝训”中具体解释某些诫命所用的方法,将每条诫命都解释为代表了一个广泛而深刻的伦理性真理。乔治·董那门给出了解释每条诫命的五项规则:
*“何处吩咐了某种责任,也就禁止了与这一责任相反的恶行;而何处禁止了某种恶行,也就吩咐了与这一恶行相反的责任。”因此,任何一条诫命都既包含令而不行的罪,也包含禁而不止的罪。
*上帝的律法是属灵的,完全的,达至人心的,要求人遵行其中所吩咐的每一项责任,禁止人犯其中所提到的各样的罪。董那门追溯了每一条诫命的根源及结果,说:“诫命禁止某项恶行,也就禁止了所有同类的恶行;吩咐某项命令,也就吩咐了所有同类的命令。”
*“何处吩咐了某种责任,也就吩咐了克尽责任之道;何处禁止某种恶行,也就禁止了行恶及挑衅和诱惑的手段。”
*上帝吩咐的任何责任和禁止的任何恶行都要求有相应的外在“记号”。我们的善行必须照在人前,好让世人称颂我们的天父,同时我们应当在言谈举止、穿着打扮和经常光顾的地方等方面避免有任何恶行。
*诫命不仅谈到我们对自己应当尽的责任,也谈到我们对他人应当尽的责任,就是在他们应当尽的责任和应当禁止的恶行方面教导、劝勉、勉励、责备、感化他们。
遵行律法与默想圣言
基督徒应当默想主的律法(诗1:2)。因此,伯顿引用《腓立比书》4章8节的话:“弟兄们,我还有未尽的话: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他然后打趣道:“我希望律法也在这之列。”
使得清教徒在论述律法的实践神学上得到促进的另一处重要经文是《诗篇》119篇。芬纳写道,十诫“使我脚步稳当”(诗119:133),时常(117节)思想,不忘记(109节),终日不住地思想(97节),好禁止我脚走一切的邪路(101节),不心怀二意(113节),珍视它们胜过千万的金银(72节)。华森说:“如果这些话是上帝说的,那你们就当热爱这些诫命,‘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终日不住地思想’(诗119:87)—–道德律是上帝旨意的副本,即我们属灵上的指引—–十诫是装扮我们的珍珠项链,是使我们富足的珍宝,比金、银、宝石更宝贵。”
在呼吁基督徒默想十诫时,清教徒遵循了一个已经根深蒂固的中世纪传统。约翰·麦克尼尔(John McNeill)写道:“十诫与《使徒信经》和主祷文一起,构成了中世纪无数平信徒敬虔生活指南手册的主题,英国约克大主教约翰·索尔斯比(John Thoresby,卒于1373)所写的《平信徒教理问答》(Lay Folk’s Catechism)就是一个例子。”尽管有这一传统,但清教徒所见证的却是漠视上帝律法的阴暗时期。1551年,约翰·胡珀(John Hooper,约1495-1555)主教对他所辖教区内的311位神父进行了测试,结果发现有168位不能背诵十诫。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清教徒就十诫写了大量的教理问答和注释,“敦促牧师在教会中、家长在家庭敬拜中使用这些教理问答,他们的目标是培养出深受道德智慧的熏陶、火热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听从圣灵在圣经中声音的一代基督徒。
结论
我们可以就律法对基督徒的第三大功用得出几个结论。首先,律法的第三大功用是合乎圣经的。旧约和新约中都多次解释说,律法对信徒的主要功用是帮助他们持久地追求心灵和生命的圣洁。《诗篇》多次宣告说,信徒在内心和外在生活上都喜爱上帝的律法,诗人最关心的是要查明上帝善良、纯全的旨意,并走在合乎祂诫命的道路上(诗119:32)。“登山宝训”和保罗书信中有关伦理方面的教导,是新约将上帝的律法用作基督徒生活规范的主要例子。
其次,律法的第三大功用既反对反律法主义,也反对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者错误诉诸唯独因信称义,这虽然排除了律法的功劳,却排除了成圣的必要性。成圣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每天都要培养以感恩之心来遵行律法。此外,忽视律法的第三大功用可能会而且也常常真的会导致律法主义的错误,因为我们活着不能没有律法。当人发展出一种人为的、涵盖了道德领域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和张力的规条,让信徒来遵行,以此代替了上帝的律法时,那么信徒就没有任何根据圣经原则作出个人决定的自由了。在这种情况下,人制定的律法就会阻碍上帝的福音,律法主义者的成圣之道就会淹没靠恩典称义的教义,基督徒就会被重新带回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修道主义(monasticism)的捆绑中。同样对人有辖制作用的,就是让基督徒按照自己的感情和念头来自行其事。健康的基督徒灵性来自对上帝律法之原则的默想,以及由衷地愿意遵行上帝旨意的心(罗12:1-2)。
再次,律法的第三大功用是会促进人的爱心。《约翰一书》5章3节说:“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上帝的律法是祂的恩赐,是祂对自己儿女温柔之爱的明证(诗147:19-20),对属基督的人来说,遵行上帝的诫命不是难事。上帝将律法赐给祂的子民,与农夫建造篱笆保护牲畜,使它们不至于游荡到高速公路上是一样的,都绝非残忍之举。在圣经中,律法和爱不是彼此为敌,而是相互为友。律法的本质就是爱:“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参罗13:8-10)。
最后,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促进自由,就是真正的、基督徒的自由。今天,滥用基督徒自由的情形比比皆是,认为自由就是侍奉肉体,即人类摆脱上帝而自治,这种观点大错特错。真正的基督徒的自由,要受到上帝在律法中为信徒所设立的界线的限定和保护。当上帝的律法限制了我们自由时,是为了让我们得到更大的益处;而当上帝的律法没有规定这种界线时,基督徒就可以享有良心的自由,而摆脱人的教义和诫命。在日常生活中,基督徒的真正自由包括他们要甘心乐意地、以感恩和喜乐的心来顺服上帝和基督,正如主在《约翰福音》8章34、36节中亲口所宣告的那样:“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