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提摩太前书-利斐特

提摩太前书一章811

8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9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10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这是照着可称颂之神交托我荣耀福音说的。

经文原意

保罗用双关语说律法(nomos)必须合法地(nomimos)使用。律法要用得合宜,自然要对它的目的有所了解。这方面的神学讨论甚多,特别是对律法在蒙恩得救者的生命中之功能,讨论尤其多。

保罗在多处详尽地讲论这个课题,可是,最有教益的经文出处,除了目前这段经文之外,要算是加拉太书五章13至26节。在该处经文,律法是总括成“一条诫命:“爱人如己'”。当然,这有一个先决条件:爱神是“最大”的诫命(太二十二37-38)。加拉太书的经文继续指出“罪恶本性的行为”(NIV,直译“肉体”)必须被“圣灵所结的果子”所取代,“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五22-23)。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一章这里,描述那些行为违背律法的人,他不是指责他们为个人的纵情声色,像在加拉太书五章19至21中所抨击的,而是责备他们跟神对立(提前一9上),对人也是怀着敌意(9下-10上)。这种人不爱神,也不爱邻舍。

第9节制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律法@1不是为义人而设立,@2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人而设立。那些拒绝从善者必要在一准则之下面对指证,这个准则能指明他们所做是错误的。保罗写道:“当我还不了解律法的要求时,我觉得还不错。但当我学习了真理,才发现到自己犯了法,是个罪人,罪该万死”(罗七9,译自NLT)。倘若连信守律法的保罗,也必须受到那样的当头棒喝,更何况那些犯了下列罪状的人。

@1第9节的“律法”(nomos)一词,在希腊原文是没有定冠词的。然而·这不会使它变成不确定,象是泛指一般的法律。虽然此词不具冠词·但从上下文可清楚知道,保罗想到的是摩西的律法,正如罗马书二章14节一样,保罗在该处称外邦人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在加拉太书三章17节,他称“律法”是在亚伯拉罕之后400年出现的。通常保罗提到律法时,指的是摩西的律法。

@2“设立”(keitai)带有法律的含义。此词也可译作“给予、存在、有效”(BAGD,426)。

一般认为第9至10节所列举的罪状,不但经常使人想起古代道德著作中的所谓“恶行表”,而且是按照十诫(申五6-21)的主题次序排列:@3

@3杨(Young)说明这个列表反映出十诫(Decalogue),也符合教牧书信中“希腊与犹太共同的文化”(Theology of the Pastoral Letters,24-28)。

提前9-10十诫(申五621)
不法和不服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不敬虔和犯罪的 
不圣洁和恋世俗的 
弑父母当孝敬父母
杀人的不可杀人
行淫和亲男色的不可奸淫
抢人口不可偷盗
说谎话的,起假誓的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这些比较,大都无需多加解释。经文在描述那些不崇敬神的人时,列出了多方面对神的不敬。译作“行淫”(提前一10)的字眼具更广的意思,被理解为包括各种在性方面不道德的行为(就像第七诫一样)。然而,申命记五章18节的希伯来字na'ap是专指通奸而言(另一个用来指一般的淫乱字眼是zana),在新约时代,虽然希腊字porneia通指在性方面不道德的行为,它也可以(视上下文而定)专指通奸。在这里所使用的Pornoi,NIV恰当地翻译成“通奸者”。NIV的“性变态者”是对希腊字arsenokoi一词的解释,这希腊字指男同性恋者(“鸡奸者”,NRSV;“同性恋者”,NLT)。抢人口似乎是偷窃行为的罕有例子,但这却是可以理解的,在当时的社会也很普遍(另参出二十一16;申二十四7)。

第10节采用修辞方法,从特殊事例转移到一般情况。在列举需要律法制裁和矫正的一系列罪行后,保罗以“其他抵挡纯正教训的人”来概括。第10至11节有几个重要之处:

(1)违反旧约律法的,也是违反基督教教义。

(2)真正的教义是称作“纯正”或健全的。此词是医学名称(参下文),这或许暗示路加在教牧书信的写作过程中有些参与和影响(参导论)。

(3)纯正的教义是“照着—–荣耀福音”的。非信徒所听到的第一个教导是通过福音的传讲而得,他们随后所接受的指示,则是通过教义的教导,这两者之间是一致的。

(4)这福音是来自“可称颂之神”,这强调其真确性和非常的重要性。

(5)那福音是托付给保罗的,这显示保罗在传扬福音时具备的权柄和责任。

“纯正的教导”这种表达方式只出现在教牧书信。“纯正”是动词“是健康的”hygiaino的分词,用作形容词。@4此词在教牧书信中用来形容“话语”、“教义”,或“在信仰里”,描述真正的信仰。通常在上下文中都有一个真信仰与假教导的对比。用动词本身字面含义“是健康的”,寻遍整个新约,就只出现在路加福音和约翰三书。

这是一种生动的比喻式表达方式,教牧书信特别用它来描述一种没有“病态”、“健康”,并对错谬这种“疾病”有抵抗能力的教导。@5假教师则不是这样,他们具有“不健康〔nosos,病态〕的爱好”,就是好争吵(提前六4)。一章9至10节所列举触犯十诫的罪是“违反”这“健康”的教义。为了显示那些罪不仅仅是一时疏忽或误解,保罗选用antikeita(“反对、相反、对立”)一词,这词似乎是短语“律法的设立”(9节,NIV)中的keitai(“设立或给予”)这字的双关语。

@4除了一章10节,此动词也出现在教牧书信其他地方:六3:提后一13,四3:多一9、13·二1-2。

@5根据希腊文与希腊文化的用法,此词的意思是理性、合理,而不是“纯正”,并有人以之反对教牧书信为保罗作品的说法:有关观点的另一著作·可参Dibelius and Conzelman,Pastoral Epistles,24-25。他们所发表的·问题出在他们的论证,而不是他们的文学或语词资料的引用。

第10至11节的词汇有深一层的含义。那不健全、病态,和虚假的教义适逢难以应付的敌手,就是“可称颂之神—–〔的〕荣耀福音”。“荣耀”这一名词(这里用作属格形容词)也出现在一章17节(该处把尊贵和荣耀归与神);在三章16节(基督被“接在荣耀里”);在提摩太后书二章10节(关于得着“那在基督耶稣里的救恩和永远的荣耀”);在四章18节(该处再一次把荣耀归与神);以及在提多书二章13节(“至大的神和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荣耀显现(NRSV)”。奈特(Knight)认为这里的短语应当理解成:(1)“可称颂之神〔的〕荣耀福音”(按作者所熟悉的闪族习语),或者是(2)“可称颂之神的荣耀的福音”(换句话说,这福音是述说那可称颂之神的荣耀的),在作此讨论时,他正确地参阅哥林多后书四章4节,该处出现类似的字眼,通常翻译成“基督荣耀之福音”。@6因此,(2)的翻译在这里是适当的。@7

@6彼得森(Peterson)在The Message的意译赋予哥林多书信的措词一个巧妙的当代意思:“基督带来的闪亮信息”。可是·不幸的是·提前一章11节关于荣耀的重要词汇在意译底下遮盖了它的原义·只译成“伟大”一词(在之前的经节中,重要的短语“纯正的教义”则完全没有出现·似乎是在10-11节的浓缩陈述中以“真理”一词来代替了)。这种尝试赋予圣经词汇现代意义·以便向那些不熟悉圣经的人表达的做法令人欣赏·但更说明了这尝试背后的困难。

@7在这种上下文中·NRSV和NLT一起更正了NIV在提多书二章13节的翻译·它们不译成“荣耀〔地〕显现”·而译成“〔基督的〕荣耀的彰显”·以及“当〔基督的〕荣耀在将来显明时令人惊叹的景象“。The Message译成”〔基督〕显现时的荣耀日子”·其荣耀的概念指的是时间·而不是基督。参我于该段经文的注释。

应用原则

基督徒和旧约律法长久以来,神学家都在争论有关旧约律法对新约信徒的功用。这些规条是否因不合时宜而必须摒弃?它是否只适用于揭露人类的罪行而已?它是否应当被视作基督徒生活的准则来教导?基督徒是否应当设法使我们的社会符合那律法?@8

这段经文没有排除这里所列出的任何用途,所以也没有直接回答以上任何问题,但却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则。第8至11节指出三个要点:(1)这些经文将知识完备之基督徒@9的真知灼见(“我们知道”,8节)和误用律法之假教师的无知作出比较。(2)这些经文教导我们,虽然提摩太必须对抗那些想要作律法教师的人,但律法本身必须受到肯定,因为它是好的(8节,参罗七12)。(3)这些经文让读者深切地了解有关律法教导的合适对象(提前一9-10)。

@8旧约的律法——妥拉——在多方面被应用,也在多方面被误用,部分成因是由——于某些解经上的含糊。耶稣在登山宝训提及有关律法的事,特别在太五17-48,以及“你们听见有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的例子中。这真正的意义仍在辩论中。保罗说基督是律法的“终结”。这里的“终结”代表希腊字telos.,这希腊字可以解作目标和中止,可是到底哪个才是保罗真正的意义或要强调目的,则仍在争辩之中。

@9Kelly,The Pastoral Epistles,48。

这段经文要针对的当前急务跟我们今天的课题并不相同,譬如:

旧约律法在世俗的社会中可能担当的角色;律法作为当今基督徒生活社的基础,应用的程度;或者律法在救恩历史中的功能。这段经文反而特别关注另一个课题,这课题也是这些书信所要针对的问题。当时持异端者似乎严格地遵行律法,以在教会中达至他们本身的目的。他们尝试将律法本身没有的教义作用和道德作用,强加在律法上,然后把它应用在“义人”身上,至于那些方式,不是我们今日所能全然了解的。同一个使徒(我们假设这是保罗的书信)曾经力劝信徒要表达敬畏、尊敬和纳贡给应得的人时,在同一段经文中论述爱是完成律法的(罗十三7-8),现在,他不可能把这样的应用从律法的适当功能中剔除。

虽然我们不大了解,但保罗一定有其特别的原因,令他不但要申述律法是为罪人而制定的,并且要将那些必须曝光并受到谴责的各种罪人加以辨认分类。律法显然成为一种以弗所信徒和假教师所熟悉的罪行表。这表示律法的其中一个合法用途,是在特定的文化,指明以任何形式出现的罪恶。引起读者注意的是,作者在提到拐卖人口的、撒谎的,以及其他律法所要针对的罪人之后,他随即针对那些误用律法者的教导(“违反健全教义等一类”)。假教师发现他们的矛头竟然转过来指向自己。

真理的准则——有时候,富有逻辑思维的人在推断和奉行明显合逻辑的结论上反而有困难。这段经文的真理准则是“照着—–荣耀福音”的“纯正教义”。任何不是根据“荣耀福音”的教导,显然不是纯正的教义,应当摒弃。否则,我们有可能因为个人、政治,或感情上的因素,容许异端悄悄地渗入我们的研经班、青年事工,或教会本身。我们所以容让某个不“照着”福音来传说的教导渗透其中,或许是有意如此,或许是缺乏好的教导,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教会领袖都难辞其咎。保罗的意思是无论哪一种教导——不只是律法,而是包括任何教义的基本要素,只要不是清楚地按照着基本的福音的话,都应当宣判为假的。

当代应用

今天的旧约律法今天很少基督徒会参与旧约律法的深入讨论。然而,此段落的处境可能在两方面强而有力地针对今天基督徒的典型经验:

(1)基督徒或许在不察觉的情况下,由于过份热衷于遵行律法而在行动举止上受到批评。他们未必是持着保罗时代那种犹太律法主义的态度,只不过是一种忘却爱的律法主义。当我们的重点集中于某一个行为的细节或神学上的看法,而忽略了某些健全的原则时,这情况便会发生。耶稣提到有些人“连调味的香料,就是薄荷、茴香、芹菜,都献上十分之一,但是法律上更重要的事,就是正义、仁慈、信实,你们却忽略了。这些重要的事,才是你们所必须实行的,至于之前的那些,也不可忽略”(太二十三23,NIV直译)。这显然不是反律法主义,而是观点的修正。

(2)另一方面,这段经文对今日基督徒的适切性,关乎他们无法辨认什么是、什么不是依照或符合福音的真理。过去几十年,异教代表在采取逐家挨户探访的传教方式时,所采用的开场白已经转变。现在,这些开场白更可能是要打动受访者的宗教意识,或提出普遍为人接受的“家庭价值观”(就像旧式挨家挨户敲门的推销员一样,他们在正式推销产品之前,会先尽量令顾客赞同他们)。要辨别什么是符合福音,什么不是,实在越来越困难。

辨别真假——如前所述,由于今日许多教会中缺乏足够的圣经和教义的教导,一些基督徒可能没有足够能力去分辨真假。倘若我们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教会文化来作比较,例如以1930年代跟1990年代的教会作比较,情况就会更加清楚。早期,宗教知识甚高。不论在教会内外举行的各种福音聚会中信主的人,他们在信主之前,已经对福音的真理有丰富的认识。他们的圣经知识比今天大多数人都来得多,并且对教义有一定的认识。当然,今天有许多人不曾受过基督教神学和圣经的教育而信主,这实在是一件值得感恩的事,但我们绝对不能为他们对信仰的无知而感恩。

我们有必要加倍努力,尽快为那些新信徒提供他们所缺乏的背景知识,以便他们能分辨得出“这福音”和异端的不同,从而成功地抵抗后者。我们也必需在我们的讲道(和崇拜)中注入足够的圣经教义,为慕道者提供基础,当归信的时刻来临时,让他们的信仰能在此根基上建造。

然而,在讲章、释经书、文章,甚至圣诗中,夹杂在真正基督教正道其中的部分内容,虽然并非什么异端的陈言,却与福音不相符。究竟天使是否真的有双翼、手拿金色竖琴?每当圣诞节我们吟唱“缅想当年时方夜半”,歌词中“直到如今依旧天开,天使依旧来临”所述是否属真?如果我们唱的时候,只把这些当作是象征性表达,我认为是无伤大雅,但我们必须认清它那诗体式的修饰。

我曾经听过崇拜主席说:我们“跟天父一起敬拜(原文如此)”,并且听他祷告说:我们会被“提升至上主之上”。我假设这些话只不过是一时口语之误,可是这说明了在公众崇拜中必须有准确的言词。在我们所唱的圣诗“快乐崇拜”中,其中一段歌词是“主是父亲,基督是兄,爱中生活皆主民”;如果我们唱的时候,有希伯来书二章11至12节,以及约翰一书四章7节作为背景的话,则没有什么不妥当,可是无可否认,许多人唱的时候,脑子出现的是解放神学,因此包含了不符合福音的意思。

这些观察似乎在卖弄学问,但真理是需要准确性。然而我们必须进一步问,当我们查出这是彻头彻尾的异端时,我们应该攻击的是动机本身,还是那些教导错谬道理的人。保罗在教牧书信中公开地这样做。或许我们应当分辨它究竟是彻头彻尾的不道德和公然与福音敌对,还是私下的思想,后者虽然也是明显地不正确,最好还是由神去判断。

如何选择,经常反映出下判断的人的个性——是说话有保留,还是过分挑剔。按现今的情况来说,后者的态度很快就没有人会洗耳恭听。倘若命令的目标是爱,并且要求清洁的心(一5),那么当我们在宣布他人的罪和错误时,我们必需察验自己的动机。我们也需要记得,教牧书信中所表达的道德判断,是在圣灵的默示下写下来的,因此,这些对异端者动机的评估是准确的,但我们对他人动机的评估却未必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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