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再思解经错谬之二
5.反面推论(Negative inferences)
如前所述,负面推论是一种不当的三段论证,此等错误相当普遍,所以需要另起一段详加说明。一项命题为真,并不等于这项命题的反面也为真。反面推论可能成立,但却不可假设其必然如此。这点可以用三段论轻易说明。
参考下面两个例子:
一切正统犹太信徒都相信摩西。
史密斯不是正统犹太信徒。
所以史密斯不相信摩西。
这很明显不成立,因为结论是根据大前提的反面推论。史密斯先生可能是一个相信摩西的非正统犹太信徒;或是相信摩西的外邦人。
再看第二个例子:
一切在耶稣里有信心者都得救。
琼斯先生不具有在耶稣里的信心。
所以琼斯先生不得救。
从新约神学观点而言,这项结论很正确;但这一段三段论却不成立。这是以不当推论,来达到正确结论。假如我们将大前提「一切在耶稣裹有信心者都得救」改成「只有在耶稣里有信心者才能得救」,那么,这三段论才有效。
哥林多后书十三章5节,保罗写道:「你们总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没有,也要自己试验,岂不知你们若不是可弃绝的,就有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吗?」加尔文认为保罗的意思是「那些怀疑自己是否属乎基督,并祂身体的,都是灭亡的」@26——巴瑞特(C.K.Barett)批评「加尔文的论点难以成立」@27。加尔文的论证似乎可写成:
那些有把握基督在自己心里的都能得救。
有些哥林多信徒或其他人对这点有怀疑(也就是没有把握)。
因此那些哥林多信徒和其他这样的人都是灭亡的。
我个人绝对不相信大前提的陈述代表经文本意;即使我们同意这是保罗原意,这项结论也不能成立,因为它属负面推论。这项结论反映出改革宗的立场,他们认为得救的信心,必须是对救恩有确据的信心;然而,这是否就是保罗在这段经文的观点,实在很难说。
6.世界观的混淆(World-view confusion)
我们常以自己的经验和对事情的解释,作为解经准则,但事实上,一旦深入探索,可能发现两者间存在着极大差距,因此经文在不同的适用范围,有必要应用排中律。塞尔(James W.Sire)就曾针对那些浸淫在东方神祕宗教的人士,举出许多例子,他们完全误会经文本意,乃至错解@28。例如:「清心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见神。」(太五8)萨瓦米(Swami Sat——chitananda)解释成「那些洁净自己良心的人有福了,他们将看见自己如同神。」萨瓦米不仅不当地引进反身词,而且把自己汎神论的思想编入经文里,这样不只让神丧失位格,也删除了神人之间本体上的区别@29。
这个案例可能相当极端,不过我们福音派学者也常陷入类似的错误。例如,圣经教导我们应当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来跟随主耶稣基督,我们往往把自己的经验读进经文,「十字架」就变成是风湿症、个人挫折,甚至一个荒谬的笑话(求主赦免!)。我们实在太轻看十字架,对自己太过宽容。对第一世纪的读者而言,那背起十字架的,不只被定死罪,而且是极尽羞辱、痛苦的不名誉死法,罗马人用来刑罚非罗马公民的罪犯人渣。假如耶稣要我们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来跟随祂,祂所指的死不是「向自己死」,也不是所谓能去除「老我」的速成信心法,而是忍受痛苦、羞辱的死亡,因为耶稣曾亲自走过这条道路。
这项错谬很清楚地提醒我们,解经者有必要保持适当距离(在本书绪论部分我已提过),除非我们认清自己和经文间的「距离」,否则我们很容易忽略二者之间角度、字汇和兴趣的不同;不知不觉就把自己的心理包袱读进经文,也不想一想这样是否合理。惟有充分区分经文本身所言和自己对同样议题的看法,我们才有资格来解释这段经文。疏于认识自己心态的本质和范围,就会犯下费雪所称的培根错谬(Baconianfallacy):
培根错谬认为,一个历史家若是不借助预设的问题、假设、主意、假定、理论、范例、基本条件、成见,或任何一般性前提,他就好像在历史的黑森林中摸索,收集一点一滴的果子、莓子,直到足够叙述一条一般性的事实,然后再从许多一般性事实中,导出整体事实。这有双重缺失,因为这样作无异是要历史家用极不实际的方法,去找寻一个不可能的对象。@30
这并不是说真知识不可得。相反的,培根错谬认为假如我们漠视自己的假设、问题、兴趣和成见,那么真知识就遥不可及;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这些事实存在,并在解经的时候考虑它们的影响,就比较能够避免把圣经作者的世界观和自己的相混淆。
7.误导人的提问(Fallacies of question-framing)
这一条可以归类在前项错谬。像是「你现在还常常打你太太吗?」这样的一个问题,总会引来一阵好笑,因为这个问题使被问者陷入窘境。假如被问者从不曾打过妻子,那么问他是否还打太太,极不恰当。发问者将自己的前提假设强加在被问者身上。
费雪举出几个历史研究案例:「为什么美国人的畜奴制度全世界最糟?」(对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发出程度上的质问);或是「南北战争后的重建是极其严厉,还是出人意表地宽大?」(将二者归为非彼即此的两部分,事实上可能有的地方很严苛,有的地方很宽大,有的地方介乎二者之间)@31。
用费雪自己的话说明则是:
「排中律」在形式逻辑上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定理,但是在历史应用上,就如同收支明细表一般复杂。二分法常被误用在问句上,我们常把一个问题分为其实并不互相排斥,或不够彻底涵盖问题的两个部分。很不幸,很多历史学家在这上面犯错。@32
不过当我们这些神学家自以为感谢神、庆幸自己不像历史学家,实在是缺乏自知之明,其实我们也常陷入这种不当提问的错误。我们大概不会用这种书名:「拿破仑——是启蒙政治家,还是早期的法西斯?」但是,我们却有这样的书名:「保罗——自由思想家还是律法主义者?」@33多少福音派神学家(特别是北美),消耗许多精力在帖撒罗尼迦前书四章13~18节,探讨这段经文是否教导或假设灾前或灾后被提?事实上,从表面看来,保罗那一大段教导和此问题无关。或者再看看下面这则排斥性选项:「耶稣是死于灵里极大的痛苦,还是因身体上的血耗尽?」
8.不当地混淆真实性和准确性(Unwarranted confusion of tuth and precision)
经文的真实性有时因表达不够准确而打折扣;但是,将二者混淆,或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却是一种谬误。
顾韦恩(Wayne A.Grudem)对这项议题,写得相当不错@34。他举下面三个句子来说明:
a.我家离办公室不远。
b.我家离办公室大约一里半。
c.我家离办公室有1.6英里。
上述每一项陈述都真,但是准确度不一样。还有许多例子,像是:四舍五入法、自然现象对现实世界的描绘(例如:太阳升起)、报导文学的本质等。这些例子的真实性,并不受准确或不准确的程度影响,也不是必要条件。当然,若文章里明文严格要求更高的准确度,又另当别论。
9.纯情绪性的诉求(Purely emotive appeals)
情感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事实上,在传讲天堂地狱、称义定罪、罪的赦免或刑罚时,不带一点情感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但是,诉诸情绪有时会蒙蔽议题,或遮掩了理性论证的缺失。诉诸事实的情感具有说服力和诚意,但是以情感诉求来取代事实,则一无可取(虽然很不幸地总能骗些人)。这项错谬就是以为情感能取代理性,或是具有逻辑说服力。
议题愈争议,往往就愈容易以不当的情感诉求,或挖苦的方式呈现。史坦麦兹这样写道:「真实服事的检验,不是性别而是呼召。」;「教会被召是为辨别诸灵,不是区分性别。」@35这句话有点俏皮、充满感性,还带一点讽刺;但作为理性辩证却毫无意义,除非作者在前面已先证明「辨别诸灵」(约壹四)和决定一般服事资格有关(事实上无关),而且包括反对「性别区分」(否则二者可能是互补,而非正好相反)。但是这句话如此充满感情,大多数听众可能无法一下识破其论证疏漏,而种下深远的错误果效。
有时候滥用情感诉求,是以较温和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当一个作者回应另一位作者的时候,像:「真叫人吃惊,史密斯教授竟然没有考量……」当然,史密斯教授有或没有考量某一点,有时的确叫人大感震惊。例如,假如史密斯教授宣称,这是某字在新约正典中的所有用法,然而实际上却漏了好几条重要之例,这样的遗漏的确令人震惊。但假如他并未宣称这是完整的表列,指出这样的遗漏叫人吃惊或意外,实在是不当的批判。
我不敢说自己在这方面是不是够谨慎;总之,我需要提醒自己更加小心。然而,我也是这类言词的受害者。举例来说,在一篇评论「葡萄园运动」的文章中,我提出几点相当温和的批评,指出在新约里,神迹有时具有正面或反面的联想@36。我所敬重的同事顾韦恩在我所举的例证中挑毛病:「叫人吃惊的,他(卡森)竟没有提到上述那些正面经文。」@37但是,这样说有偏差:一方面我无意提供详尽的例子,另方面更没有作过这样的暗示。「叫人吃惊」的评语纯属情绪性的诉求。
诉诸情感的论证也可以延伸到资料的呈现。让我们看看赖乐仁「丈夫作头的角色模式」一图(图六)。即使快速浏览,读者也能轻易看出赖乐仁将资料刻意安排,一切结果都指向他所要的方向——「仆人」模式正印证他所要解释的经文(真是巧啊!)。但是,我来个东施效颦,即使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图七),却同样站得住脚。我的图表,虽然极其荒谬,论证观点却一如赖乐仁。事实上,我无意深入探讨这些论证观点,因为赖乐仁在这里的解经,充满误导人的提问、世界观的混淆,以及诉诸情绪、情感等诸多错谬@38。
10、不当地归纳和特殊化(Unwarranted generalization and overspec-ification)
将特例一般化,往往是为了让经文符合自己的解释,或者运用经文超过其本意。
错误的归纳,在陈大雷(Walter J.Chantry)所著的小书《今日福音》(Today’s Gospel)上,有很好的例证@39。其实我相当同意陈大雷的论点,就是大部分福音派都疏于先建立需要在哪里,就急于说明恩典的每一层面。然而,陈大雷的论点,单单立基在他对马可福音十章17~27节的阐释。他劝我们大家应该「仔细看看伟大的福音使者」并「注意祂所使用的方法」@40。陈大雷的建议虽好,但是他没有对为何选择这段经文,解释或建立任何理论基础。他的论点几乎要求耶稣(以及我们),以对待少年财主的方式,来对付每个罪人。但是耶稣在地上宣教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叫人惊奇祂的弹性并机动性。当然,这其中时常有共同要素;但实际上,耶稣对待尼哥底母的方式,不同于祂对待少年财主的方式,而祂对撒玛利亚妇人的方式,又不同于前面二人。
另一处例子,来自克拉克(Stephen B.Clark)极具权威性的研究。为了反驳女权扩张论者以加拉太书三章28节,作为支持男女角色在基督里没有分别,克拉克提出另外几组类比——畜奴/释奴、犹太人/外邦人——在基督里既未遭废除,那么男/女也应有所分别。在犹太人/外邦人的议题上,克拉克指出,早期许多犹太裔基督徒仍继续遵守摩西律法,他说:「事实上,保罗很可能赞成这样的原则,即一个人如果受过割礼,他就应该遵守五经律法(加五3;林前七18)。」@41克拉克这个概括性结论很可议,他仅仅根据保罗的两节经文,就尝试为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建立答案,实在有不当概括之嫌。事实上,克拉克似乎对自己所引用的经文也不甚了解。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3节,应该是对那些受割体的外邦人说话,而不是在讨论一个从小就受割体的犹太人,在成为基督徒后,是否应继续遵守所有摩西书上的律例。而哥林多前书七章18节,保罗的观点很清楚地指出一般性原则,就是一个人成为基督徒,并没有必要改变其身分地位。一个奴隶,并不因为信主就有权利脱离奴隶身分(七21),虽然保罗紧接着说:「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保罗不可能要求犹太信徒必须遵守一切律法,因为在克拉克所引用的后一节经文中,保罗写道:「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体也算不得什么。」(七19)这绝非律法上的话!即使克拉克对这两节经文的领受很正确,但他对于自己所提出的,犹太基督徒应该继续遵守律法的这项广泛结论,并未提出充分理由,因为他只引用两节经文,而忽略其他许多相关经文。综合所有经文,他的结论显然应该修正。让我举一处例子,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九章19~2节说:他向犹太人,他就准备守律法;向着外邦人,他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保罗能这样说,因为他是站在一个基督徒的特殊地位上说此话,如果保罗深信犹太基督徒必须信守一切五经律例,而他本人也正是道地的犹太人,他就不可能说出上面那段话@42。
错误的归纳也一度出现在对手回应我针对神迹议题的论述。在我上面提及的那篇文章中,我证明新约里有许多迷惑人的神迹,却被很多「葡萄园」领袖,不假思索地运用。耶稣甚且提到在末日有「许多人」抗议,说他们曾奉耶稣的名赶鬼,并奉祂的名行神迹,但耶稣却要将祂们从祂面前赶逐,宣称祂不认识这些「作恶之人」(太七21~23)。的确,耶稣在别处曾警告会有假基督和假先知起来,大显神迹奇事,「倘若能行,连选民也就迷惑了」(太二十四24)。一位反对者辩解说,在后面这段经文,重点就是选民不会被迷惑:这是「倘若能行」这词组清楚暗示的。他在这点上大加发挥,详细地证明虔敬又诚实的基督徒,只要谦卑地寻求主的旨意和祝福,断不至于在这事上误入歧途。
我自认在论及那段经文时,再清楚不过了。我一心一意相信真信徒至终不会被迷惑。然而,一时被迷惑绝对可能,不论是神奇的事或其他各式各样的事,这是不需争辩的。举例来说,根据保罗记载,巴拿巴就曾被彼得的行为所惑,至少有一段时期如此(加二11~14)。更严重的,有太多广为人接纳、深具地位的基督徒迷惑人,甚至到一个地步,你不得不怀疑他到底是不是基督徒。亚拿尼亚和撒非喇就因贪爱钱财,和贪爱慷慨好施的名声,而至终欺哄圣灵。在启示录二~三章给教会的七封信中,有五封警告教会里迷惑人之事;并且提醒信徒若不从危险道上转回,教会将遭破坏。保罗也预见必有凶暴的豺狼,进入以弗所教会,因此警告教会领袖当为全群谨慎(徒二十)。在保罗留给教会的最后一封信,他很悲哀地提到「全亚西亚的人」都离弃他(提后一15):无疑地,这不可能真指「全部」基督徒都变节背教,但很明显一定是有相当迷惑人的势力,引导信徒弃绝保罗。何况整体而论,新约花相当多的篇幅,目的在防止基督徒受迷惑(比方说,大部分的加拉太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后书、雅各书、犹大书和橄榄山信息等),或警告基督徒对抗错误的教导或作法。
因此,我上面提到,遭对手提出异议的那篇文章里,我引证了几段经文,目的在指出基督徒时常受迷惑,圣经也常警告信徒提防迷惑。况且,以该文的主旨而言,我有必要提醒这类迷惑人的可能事件,也包括神迹所带进的迷惑。我无意从一处经文,或从新约整体,来证明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可能至终受迷惑以致失丧。我在这方面并没有详细论述,因为那只是一篇简短的文章。
然而对手根据马太福音二十四章24节,认为该处经文既论及选民不会受迷惑,因此下结论说,只要基督徒谦卑寻求神旨意,就能逃避迷惑,这实在是相当古怪的诠释。假如那段经文的选民一点都不会受迷惑,会产生下述两种结果:(1)新约里一切反面例子将难以解释;(2)从我引证的几处新约证据,显示这样的案例确实存在,许多大家公认的信徒,至终受引诱迷惑,证明是堕落邪恶之士——因此对神有一些畏惧之心是必须的。这样看来,马太福音二十四章24节最好解释成选民至终不会被迷惑(毕竟,前后文显示强烈的末世性质),不论其他还有多少例証,这点和神在新约里一贯的主权行使是一致的@43,这是呼吁信徒要有分辨的能力。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认为对手只用该处经文,言明选民不会受迷惑,然后就遽下结论(错误地)说这包括一切迷惑之事,并归纳这一结论,而漠视新约极大部分的证据。
过度特殊化,也是常见的错谬。塞尔曾举一个相当有趣的例子,是摩门教徒对耶利米书一章5节的解释。神对耶利米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44摩门教徒引用这段经文,来支持他们的看法,认为耶利米在受孕成形前,就已是「灵体婴」,就已经有「智慧」。如果有相关前后文支持,是可能如此解;但事实上,完全没有。实际上,摩门教徒只是为了吸引人注意他们在《极重无比的珍珠》(Pearl of Great Price)一书中的教义,而诉诸圣经上一段语意不明的观点,藉着过度特殊化,好宣示其教导具有圣经权威。
很不幸,许多福音派学者也时常掉入同样的陷阱。比方说,我曾听过传道人引用:「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启二十一4),说明信徒在受审判时,显明的罪被彻底洗净,且被永远遗忘。这样的解释,实在是将经文未具有的意义读入,且将经文过度特殊化并局限其意义。我们持守神的道,不只包括相信一切圣经所言,而且也应当避免「过于圣经所记」(林前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