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再思解经错谬之一

第三章:逻辑上的错谬

为什消防车是红的?

消防车有四个轮子八个队员;

四加八等于十二;

十二英吋正好是一把尺(aruler);

伊丽莎白女王是统治者(aruler);

女王伊丽莎白航行七大洋;

七大洋里有许多鱼(fish);

鱼身上有鱼鳍(fins);

芬兰人(Finns)讨厌苏联人;

苏联人(Russians)是赤化国家(red)

而消防车总是急急忙忙(rushin);

因此消防车是红的

我不记得在哪里学来这首儿歌;但它倒是能充分表达出极端的逻辑错谬。我们会觉得这首儿歌的论证很荒谬。为什么呢?当我们一行行读下去,甚至在同一行中,就能看出不合常理之处。没有人能接受这种答案来说明消防车是红色的。

逻辑的本质和普遍性

在列举解经上常见的逻辑错谬之前,我们必须先看看逻辑的本质。首先,虽然冒着过度简化的危险,我还是区别一下逻辑的四重意义:(1)在理论象征层面,「逻辑」是一个极广泛的词,指一系列不解自明的关系,「以提出证据分析评估的方法,获致正确结论」@1;(2)在一般非专业性的谈话中,「逻辑」是「可行的」、「合理的」等字的相似词,一个合乎逻辑的计划,可能是可行的计划,而不合逻辑的行动,可能是鲁莽的行动;(3)「逻辑」有时指形式上的论证:例如,我们说有人正在作「逻辑论证」,但暂先不管他所采取的步骤有无谬误;(4)「逻辑」在日常语言上,有时指一堆命题,甚至第一印象,而不管合不合第一层「逻辑」定义;例如,我们有时会用「西方式逻辑」、「日本式逻辑」、「市场逻辑」或「生态逻辑」这样的字眼。在第四种意义上,两种逻辑之间可能有冲突,如共产主义逻辑和资本主义逻辑,在许多方面就彼此对立。纪博逊曾指出:奥伯莱(W.F.Alb——right)尝试将「原始逻辑」(proto-logical)与人无力掌控的人生经验、梦境、宗教现象连结,把「经验逻辑」(empirico-logical)和希伯来圣经,把「形式逻辑」(for-mal logic)和希腊人的思考方式等,联想在一起@2。

在本章,本来我只对第一种逻辑感兴趣,但是因为大家在辩证上,常被这些不同定义搅乱,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再细说其间的区别。达罕(John V.Dahms)和贾斯乐(Norman L.Geisler)的笔战,就在这点上混淆不清@3。比方说,达罕会讲:「美感和此议题无关,惟有当逻辑指出经验和想法不兼容时,美感才能判定这二者是否兼容。」@4假如达罕指的「逻辑」是上述第一种,那么他讲的话就极其荒唐。既然第一种意义的逻辑指出资料不兼容,那么全世界的美感都无法判定二者实际上兼容。但是,假如达罕采用的是第三种「逻辑」意义,也就是提出逻辑范畴规范的论证,而该逻辑范畴可能因为程序不当、证据不足而带有错谬,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这一项逻辑论证」评定该资料不合逻辑,而它在第一种逻辑意义上,仍旧合乎逻辑。美感或许能帮助我们怀疑第一种逻辑的资料,事实上合乎逻辑,即使第三种逻辑能证明其不合逻辑。但是,达罕一再混淆这两种「逻辑」。我在别处也曾指出罗杰斯(Jack B.Rogers)和麦金(Donald McKim)犯了同样错误:他们说加尔文使信心和(第一种)逻辑陷入对立@5,事实上加尔文并未如此,加尔文乃是将信心和某一特殊逻辑论点(第三种)对立,藉此指出错谬。

这个要点在于认识逻辑的第一定义具普遍性,不能像驳斥亚里斯多德特有的辩证理论般加以推翻。尤有甚者,在任何学识或议题的传递为可能的情况下,逻辑是必须加以运用的一连串关系(经亚里斯多德和其他人仔细规范的)。即使是喜爱以图像来沟通的人士,也是如此运用逻辑;而一个神学上的辩证高手也必须承认,他那看似矛盾的理论,若不是合乎逻辑,就是胡说八道。因此,举例来说,当神学家尝试解释耶稣又是神、又是人的真理时,总会遇上一大堆难题,但是即使他不能提出所有神人二性的彻底解释,他的理论却不能不合逻辑。简单的第一重逻辑定义,是一切相关知识和一切理性沟通的基础。而逻辑上的基本「定理」,例如矛盾律和排中律,也都是普遍性真理。(译注:矛盾律指任何一个述句,不能同时为真又为假,即不能自相矛盾,因此又称为非矛盾律;排中律指每一述句,必须为真或为假。)

现在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来讨论逻辑上的错谬。在各项标题下,可能提到多种错谬,不过我们的讨论以逻辑上的错谬为主。有些例子虽然归属相同性质的逻辑错谬,但因为应用有别,就分列在不同标题之下。

逻辑错谬选列

1.错误的选项:不当地诉诸排中律(False disjunctions:an improper appeal to the law of the excluded middle

我们在第一章的错谬11,已经讨论过语意上不当的分离;但逻辑上的错误选项——错误的「非彼即此」选择,事实上可能是互补作用——在解经上更常见,而且对正意解经极具杀伤力。例如,葛约翰(JohnD.Grassmick)在列举解经方法时,首先就提到寓意法(allegorical method)@6;并且引用莫理斯将启示录七章里的十四万四千解作基督教会为例@7。葛约翰继续列举其他解经法,最后才提出自己的「文法一历史——前后文」(the grammatical-historical-contextual)的解经法@8。姑且不论他将莫理斯定位在「寓意解经」有多不恰当,但葛约翰的写法令人产生一种印象:莫理斯和他自己的解经法是完全排斥的。事实上,不管我们是否能接受莫理斯的解释,但他获致结论的每一步骤,都合乎葛约翰的诠释法则。我们应该判定,十四万四千这个数目,出现在这样一本末世性预言的书(双方都同意此点),是否为一有意设计的象征符号?事实上,莫理斯提出,在启示录七章的十二支派中,每一支派拥有一万二千人为一个预表符号,在释经学上,和葛约翰在其他经文应用的预表法并无两样;我们应当探讨的是莫理斯的象征解法,是否具备充足理由。然而,葛约翰没有这样作,因而陷入逻辑上的错误选项,轻率地将莫理斯归入「寓意解经」的代表。

再看海尔德(H.J.Held)论证马太承袭马可时,发现马太所记录的神迹都较短,而其所保留的神学意义则较完整,于是他下结论:「神迹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传达的信息。」@9注意这「不是······而是」的选项句法。我们不禁要问,是否有哪一位福音书作者,单对神迹感兴趣?如果马太只是将重心稍微转移,我们为何非要用「非彼即此」的选项来描述,并且否定神迹的重要性?

当然,有些形式选项只是文体格式,不应该真的照「非彼即此」的意义来解释。希伯来诗有许多这类修辞技巧,新约也有一些@10。「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何六6),就形式而言属选项句;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特意加强语气的修辞技巧,提醒人们如何能一方面献祭,一方面却毫无怜悯地以憎恨、苦毒和敌意对待他人。怜恤自然比献祭更为重要,但是先知绝不是因此要废除祭祀礼仪。同样,我们或许也应当考虑,近代学者在使用「非彼即此」的句法时,是否也是运用了修辞技巧?不过,往往在仔细解读他们的作品之后,这点期待也落空了。

假设性选项和非形式选项最难区分,当然就更危险。看看贺治(ZaneC.Hodges)论信心和行为的这段话:

将白白恩典和作门徒的代价混为一谈,这是解经上相当严重的错误。「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启二十二17),很清楚是无条件的恩惠;「人到我这里来,若不······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十四26),也很清楚地表明有条件的关系。不认识这简单分别,就会引来解经上极大的混淆和错误。@11

不仅在这一段,事实上在整本书里,贺治的前提是假设恩典和代价二者相互排斥,没有交集。他不曾想过这种可能性(依我看,绝对可能):在属灵事物上,恩典和代价未必是完全不兼容,应当视其关系、目的、功能而定。贺治这样粗糙的绝对二分法,依我看不只证明他的立论错误——贺治认为圣经教导:一个永远得救的人,可能在他(她)的生命上看不出一点证据——而且会引来一连串极其严重的解经和历史判断难题。

2.疏于辨识二者间的区别(Failure to recognize distinctions)

这项错谬辩证说,因为甲乙在某些方面很相似,因此二者在所有层面都近似。史坦麦兹(David C.Steinmetz)最近写的文章里,就有最佳的例子:

禁止妇女讲道、教导和领受圣餐,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除非我们能在圣经里找到经文说,在基督里男女有别(和保罗唱反调),并且在末日,作儿子的要说预言,作女儿的要闭口不言(和彼得唱反调)。妇女也是君尊的祭司,否则,她们连教会肢体都不是。@12

史坦麦兹是一流的历史学家兼作家;但是这几行诡辩,实在不能证明他的看法。当然,圣经明文教导在基督里不再有男女分别(加三28);但是,圣经岂是说,男女从此在每一方面都相同?男人也要轮流怀孕吗?加拉太书三章28节的前后文,讲的是称义,在神面前,男女是合一的:没有一方优于另一方,都是因着恩、藉着信得救。然而,从其他经文(林前十四33~36;提前二11~15)看来,保罗似乎对教会中的男女角色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有人最终能证明这两段经文,不应如此解释,我们仍然必须拒绝史坦麦兹的方法论,因为男女在某些点上相似,就说他们所有方面都相同,实在站不住脚。

史坦麦兹提出另一段类似经文。根据路加记载,彼得曾经引用约珥书说男女都要说预言(徒二17),而且新约圣经也记载妇女说预言(徒二十一9;林前十一2~16)的事;但另一方面,彼得也提到妇女是较软弱的器皿(彼前三7)。不管这是指女人的体力,还是别的,总是说到男女有别。因此,我们可以下结论说,新约中有证据显示男女都享有说预言的恩赐,但在教会认可的教导上,只有在男人同意下,女人才可以教导男人@13。史坦麦兹所提的「君尊的祭司」的情形也类似,这是男女在服事角色上的大原则。至于史坦麦兹的论证法,不过是解经上司空见惯的错谬。

3.诉诸筛选过的证据(Appeal to selective evidence)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史坦麦兹的论证不只疏于辨识二者间的区别,并且因选择性地解读证据,而排除了其他相关证据。这一点在字义研究时已提过(第一章错谬10),不过它的应用范围相当广。一般而言,愈复杂、愈情绪化的议题,就愈容易犯这种错误——选择一部分证据,并过早下结论,形成一个不具多少实质的框框,而将其他的证据过滤掉。这是相当偏颇的作法。在解经上,我们实在需要看重真实过于投机取巧。我敢说,在使基督徒分裂的基本议题上(例如: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间的调和),假如基督徒领袖有意在这方面改进,定能有让人满意的长足进展(当然,我假设大家「有意」改进,这很可能是我一厢情愿的看法,甚至是一种妄想)。

让我举一个较简单的例子。一些极端保守派引用哥林多前书十四章33~36节,辩称女人在教会里应当静默,不能大声祷告、作见证或讲道。当然,我们承认这段经文单独看时可以这样解,但如此一来,就无可避免地和保罗在同卷书稍早的教导起冲突,在那里他允许女人祷告并说预言(林前十一2~15)。因此,诉诸哥林多前书十四章33~36节,要求女人绝对静默,就是犯了选择部分证据的错谬。

4.不当的三段论法(Improperly handled syllogisms)

关于本项,我可以轻易举出几十个犯了基本论证错误的例子。这些论证乍看似乎不错,但是只要稍加推敲,就会发觉其中一无是处。

《三一期刊》(Trinity Journal)最近有几篇讨论提摩太前书二章11~15节的文章@14,其中穆尔(Douglas J.Moo)以三段论的方式回应彭巴顿(Philip B.Payne)的批评,穆尔试着用此方法来说明两人中间不同的观点。我们只需要看一处例子即可。

彭巴顿以提摩太前书三章11节提到女执事,以及使徒行传六章1~6节有两位执事,公开教导并为信徒施洗的理由,「推论此等活动也应是女执事的工作之一。」当然,彭巴顿并非以三段论来说明他的观点;然而,他的论点可以下述三段论表达:

徒六1~6的七位弟兄是执事。(事实上这项前提不一定成立)

徒六1~6的一些弟兄公开教导并施洗。

因此所有执事,包括女执事在内,大概都能公开教导并施洗。

在解经上,即使我们同意使徒行传六章1~6节里的七个人都是执事(圣经并未提及),但这项论证仍无法成立,不论我们是否同意女人可否公开教导和施洗,因为小前提错误地假设七人中的两人能公开教导,是基于他们具有执事的身分。在新约里,教导往往和长老/牧师/监督等角色密切相关,这点虽是可争议的;但绝不会和女执事的角色密切关联。在长老之外,也有许多公开教导的例子,这点是肯定的;但是只因有些执事公开教导,不足以保证任何男女执事都有教导权柄。

在各式各样错误的三段论中,最常见的大概是下面这则:

所有真正的基督徒爱他们的仇敌。

周玛莉爱她的仇敌

因此周玛莉是基督徒。

这很像下面这则有名的误导:

所有的狗都是动物

猫是一种动物。

因此猫是狗。

正常人都不会接受后面这三段论逻辑,但是却有不少人很认真地,一再坚持前三段论的看法。这一三段论只有在大前提修正成:「所有真正的基督徒,并且惟有真正的基督徒爱他们的仇敌。」在这条件之下,假如「周玛莉爱她的仇敌,」那她必然是基督徒@15。

让我们用符号来说明此例。假如

A=真正的基督

B=那些爱仇敌的人

C=周玛莉

那么很清楚A是B的一部分,C也是B的一部分,很明显无法导出C是A的一部分。但是假如(依照调整过的三段论格式)A=B,亦即所有真正的基督徒,并且只有真正的基督徒能爱他们的仇敌,那么假如C是B的一部分,C也当然是A的一部分。

这样的认识具有重大实质意义。现在,让我们来检验桑德思的论点@16。他辩说:在那些自觉是相信耶稣的人之外,也有些人是得救的。他检视罗马书十章9~10节,那里保罗宣称凡是口里承认、心里相信「耶稣是主」的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然而,桑德思加以区分:「罗马书十章9~10节很清楚地表示,只要承认耶稣是主,并且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但经文却没有明说,若没有履行这样的条件就会沉沦。保罗无意说明,一个人到底要懂多少才能得救。」@17他辩称,这是逻辑问题。保罗的论点「在逻辑上很像」是条件句:「如果下雨,人行道就会湿。」假如条件子句为真,归结子句就成立:如果下雨,人行道就会湿。如果你信,就能得救。但是,这并不意味如果你将条件句否定掉,归结子句的反面就真。如果天没有下雨,行人道也未必就是干的,因为可能有其他因素,像洒水系统,也会使人行道变湿。同样地,假如你口里没有承认耶稣是主,并且心里也不相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这也不见得就能下结论说你不得救。

以三段论来说,以上桑德思的论点可以好几种不同方式呈现。例如:

假如下雨,人行道就会湿。

人行道是湿的

因此下过雨了

或者,下例更佳:

假如下雨,人行道就会湿。

天没有下雨。

因此人行道没有湿。

这两段论证显然都无效@18。同理,依照桑德思的论点,他认为罗马书十章9节不能用来支持下列论证:

凡是口里承认并且心里相信就能得救。

周玛莉是得救的。

因此周玛莉必然口里承认并且心里相信。

或者,下例更佳:

凡是口里承认并且心里相信就能得救。

周玛莉口里不承认并且心里也不相信。

因此周玛莉不能得救。

桑德思的论点,乍看之下似乎无懈可击,其实不然。回到我那A,B,C的例子,当A不等于B时,桑德思的论点才能成立。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支持A=B,那他的观点就站不住脚。假如一切口里承认并且心里相信就能得救,并且只有口里承认并且心里相信才能得救,那么如果周玛莉心里不信,当然不得救。除非桑德思能证明A不等于B,他的观点才能成立——而这点,正是他最终想要证明的论点。我同意罗马书十章9~10节本身,并不能证明A——B,但是保罗在罗马书的论点正支持此一看法,这样,桑德思对罗马书十章9~10节的解释,充其量是误导人的@19。

下面让我们再看一例,这是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然而结论不真,因为至少有一个前提不成立。让我们看激进多元论者巴尔萨(Hanss Urs von Balthasar)的论证:

从与基督联合成一体的优势来看,我们所得的自由是何等大!「万有全是你们的」,或世界、或生、或死、或现今的事、或将来的事,假如「你们是属基督的」,因为「基督是属神的」(林前三21~23)。整扇门在这个枢纽上开启;世上和历史上一切多元形式,包括死亡和未来,都通达基督徒的思想和行动,只要一个人藉着基督顺服神。@20

其他还有很多都不必说了,总之,最后他大声疾呼宗教上的激进多元论。让我们以三段论来表明会更清楚一点:

保罗说:「万有全是你们的」,「你们是属基督的」,「基督是属神的」。

「万有」包罗万象毫无例外。

因此一切宗教必然都属于神。

姑且不论巴尔萨疏于区别:神在照管上的所有权和救赎上的所有权;这里的三段论证虽然有效,但是小前提不真。巴尔萨完全误解了保罗的话,脱离哥林多前书三章结尾那一段文字的语境。我在别的书上,花了很多篇幅讨论这段经文,这里就不再赘述,因为本书的目的旨在暴露错谬,而非一一提出另外合理的诠释@21。

其他还有许多例子,像是约翰福音三章11~21节。长久以来一直有人争辩:到底耶稣的话在哪里结束,福音书作者自己的话又从哪里开始?林斯基试着从文法来解决这项难题:他认为16~17节是耶稣所言,因这两节都以「因为」(yáp)这字和前面连结@22。

他的论证可以用下述三段论来论述:

连接词γáρ的功能在连接上下文。

三16以γáρ起始。

因此,约三16和前面一节相连。

同样,这儿的论证形式虽然正确,却不足以证明林斯基的论点,因为他不只需要证明γáp有连接上下文的功能,他还需要证明这个连接词,不能拿来连接约翰自己的结论和上面耶稣的言论。说实在,我并不知道引号该在哪里结束,不过我可以确定林斯基并没有解决这项难题。

前面,我提过贺治的一本书,在书里他辩称约翰一书三章6、9节,不能以「时态」来解决难题;亦即,我们不能说基督徒不会犯持续性的罪(continualsin),因为这样会削弱这两节所要表达的意义@23。我同意单靠现在式本身,不能解决问题;但是贺治的论证法站不住脚。比方说,他辩称大多数基督徒都不会强调约翰福音十四章6节现在时态的连续性,而解释说:「没有人能一直来到父面前,除非藉着我」,好像人偶尔可以不藉着耶稣进到神面前。当然,没有人会这样解释约翰福音十四章6节;然而,他这样作,等于是挑衅他的对手使用下述三段论的论证:

现在式直说句定动词总是具有持续意义。

约壹三6、9的动词属现在式直说句定动词。

因此,约壹三6、9具持续意义。

要推翻上述论证很容易,只要举一个反证就行了;将大前提推翻,三段论证就失去效力。一个解经生手可能会这样写作,而给予贺治派一个可乘之机,但是稍微有点经验的人就会懂得:现在式直说句有时具有持续性,而从上下文判断,该动词在这里作持续动作解,最为合适(我个人认为这见解是正确的,不过单靠这项理由来解释这段经文,理由还不够充分)。但如此一来,贺治的论述就势必改写成:

现在式直说句定动词,有时并不具有持续意义。

约壹三6、9的动词属现在式直说句定动词。

因此,约壹三6、9不具有持续意义。

明眼人一眼就可看出这项论证不对,因为这项论证的大前提不具普遍性。贺治必须证明现在时态从来就不具持续性,他的三段论述才能成立。当然,这不是贺治提出的惟一理由,只是很明显地,这些理由经不起仔细检验。他所犯的其实不只是逻辑上的错谬,还包括错误的方法论,如同我在第二章提到史密斯在语言和语句结构上所犯的错误一般@24。

上述的讨论其实就是充分必要条件的区别,这个问题具有多重面貌@25,特别在教义的规范上极其重要。例如,在对抗雏形的诺斯底异端——「耶稣是成了肉身来的基督」这一教义,就是必要而又充分的测试条件(见约壹二22,四2);但在其他地方,这可能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同理,宣告「耶稣是主」(林前十二3),在对抗那些有许多主子的多神教和哲学系统,可能是必要且充分的,但是用来对抗约翰那时雏形的诺斯底派却不大管用,顶多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规范教义时,需要注意这一点,不然教条很容易沦为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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