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圣灵的大能
然而,另一组的解释试图解决这个困难,把第三十四至三十五节,或者其中的一部分,视为哥林多人的主张,甚至可能是引用他们来信中的话【注释47】。在这一组的解释中有各式各样的变化,但是这些方法的中心目的,是把那些看起来跟保罗(在别处已阐明)的思想不一致的部分,指定为哥林多人的意见,保罗提出来是要加以反驳。如果律法(第34节)是指旧约圣经,那么你必须找出旧约圣经在哪里说过妇女要默不作声,而(他们告诉我们说)没有一处这样说过。因此,「律法」必然不是指旧约圣经。一个常见的看法认为是指妥拉(Torah),它最早是「教训」之意,但是通常被用来涵盖圣经和相关的犹太传统。所以,这里的律法是指哥林多人不明智地采用的犹太传统。第三十四至三十五节概述了这种主张。保罗对此感到震惊,在第三十六节予以回答;单(μóνουζ,monous)这个词是阳性的,这一点可能表示,保罗的大意是说:「神的道理岂是单临到你们这些男人吗?」另外,有人主张说第三十六节的第一个词ἤ(ē;《和合本》没有译出),在这里不能当作一个表示比较的语助词(「或者」),而是一个表示转折的语助词,表达震惊并推翻紧接在前面的内容(「什么话!……难道神的道理是单临到你们这些男人吗?」;参《现代中文译本修订版》)。【注释48】
然而,这种主张也不是像乍看之下那么有说服力。表示「单」的这个词是阳性的,这一点与这种解释没有关系:在希腊文中,人的统称通常用阳性来表达【注释49】。把第三十六节理解为对教会说话,而不仅是对教会中的男人说话,这样比较自然。如果第三十四至三十五节组成了一个引述,这个「引语」就违背了在可靠的引述中所见到的每一个正规的标准,就是我在第二章已经列出的,另外,尽管保罗把律法一词用于几种不同的意义,却从来没有用它来指犹太传统;而「正如律法所说的」这个精确的表达,在保罗书信其他地方只出现过两次(罗三19;林前九8),都是指旧约圣经的律法。虽然第三六节的第一个词确实可能是表示转折的语助词,但未必要做出他们所提议的这种解释。根据奥德尔-斯科特(Odell-Scott)和马努斯(Manus)的主张,第三十三节下半节至三十五节是表转折的「什么话!」所要推翻的论调。但是,比较可能的是,第三十六节所响应的态度,是教会中有人认为自己的教会可以独立于其余的基督教会而行事(33下-34节)。
另外有各样的解释,多多少少有些不同。例如,艾礼斯认为这个规定只应用在妇女身上,理由是他相信保罗期望在基督徒家庭里维持不同性别的角色差异【注释50】。也许,这些妇女对她们丈夫的预言提出质问,挑起了一些使人非常尴尬的情形。但是,在大多数的古代世界,结婚意味着女人在自由和社会地位上获得改善。即使这些经文主要是针对已婚的妇女,我怀疑保罗和他的读者是否都采取一个更加充分的论据:既然已婚的妇人都被吩咐要默不作声,那么单身的女子岂不更要默不作声吗?而且,难道艾礼斯确实认为,就着在敎会里面的功用而言,单身的女基督徒可以享受完全的自由和全面的平等,但是从她们结婚的那天开始,就必须安静,免得冒犯她们必须顺服的丈夫吗?这些考虑有效地驳回了这种解释,即承认保罗坚称在性别之间有不同的角色,但是这种区别只限于家里,否认它们跟教会有任何关系。
所有这些解释都有另一个共同的重大弱点。它们没有充分地解释为什么这些词语会出现在此,在这个论及预言和方言的上下文中。毕竟,保罗还没有离开这个主题(从39-40节可以清楚看见)。如果我们接受现有的经文,那么我们必然要问:保罗似乎打断他的思路,在他的篇章中增加这个不相关的小段落,为什么?
不同的作者提出了另外一种解释,来应付它所面对的反对意见。已经有人为这种看法提出了巧妙的辩护【注释51】;在此我只能略加描述。保罗已经要求哥林多教会小心评估在教会中出现的预言。当然,妇女可以加入了这种说预言的行为:这在第十一章得到确定。然而,保罗在此处的论点是,她们不可以参与对这种预言的口头评估。在众教会中,这是不许可的。在这方面,她们被禁止说话——「正如律法所说的」。主张这种诉诸「律法」乃是哥林多人立场的一个特征,这样的见解显然获得玛丽·埃文斯(Mary J. Evans)的同感,她认为把这节经文看成是保罗诉诸律法,听起来「不可思议,不像」保罗的作法【注释52】。这是一个奇怪的评论,因为在这一章中,保罗已经有一次诉诸「律法」了(见十四21),他用这个词来指旧约圣经。保罗用这个子句,也许不是如许多人所认为的指创世记三章十六节【注释53】,而是指创世记二章二十节下半节至二十四节所记载的创造顺序【注释54】,因为在另外两个场合(林前十一8、9;提前二13),当保罗讨论到女性的角色时,明确提到的正是这处经文。创世记第二章的这几节经文没有命令女人要默不作声,而是说因为先造的是男人,女人是为男人而造的,所以已经为两者的角色定下了一个模式。保罗从这个创造的顺序中理解到,女人要顺服男人——或者至少是妻子要顺服丈夫。在哥林多人评估预言的环境里,如果有妻子们参与在内,就不能保持这种顺服的关系:第一个说预言的丈夫会加速这个问题。更广泛地说,可举出一个强有力的例子,即保罗拒绝允许任何妇女在男人之上享有教会认可的教导权柄(提前二11起)【注释55】;而小心地评估预言即属于这种运用权柄的范围。这不是意味着妇女不应该学习:如果对于这些预言的任何方面有问题,她们可以回到家里以后再问自己的丈夫。哥林多人为什么不仅反对所有教会的作法(33节下),也反对圣经本身呢(36节)?是否他们太陶醉于自己得到的启示,使得他们胆敢与圣经和使徒传统所留下来的真实的教训相抗衡呢?如果他们感到自己仅仅是在圣灵的感动下解释那个传统的话,那么,看见所有教会都把相同的经文、相同的福音,解释成很不一样的教会作法,难道不会因而感到困扰吗?难道神的话只临到你们吗(见36节下)?【注释56】
关于这个解释,加上几个最后的说明也许是有帮助的。第一,主要的反对是,保罗允许妇女说预言,然后又禁止她们评估预言,这似乎前后不一致。但是,如果把我正在概述的这个关于预言的看法,理解成保罗所运用的那一种预言的话,那么这个反对就没有什么影响力。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它才构成问题:这个情形就是预言享有跟旧约圣经伟大的著作先知一样的权柄地位(无论这样的权柄是否立即得到承认)。所以,在某些方面,保罗把教导放在预言之上是合适的,尤其是在两种条件之下更是如此:一个条件是,如果把这教导视为使徒留下的、不能讨价还价之产业的一部分,它的功用之一,是作为众多试金石中的一个,使会众能够评估赐给教会的预言;另一个条件则是,如果预言本身(跟使徒留下的教训不同)需要服在教会的评估之下时。当然,这不是说任何教师的话语不需要接受察验:我没有说预言必须被评估、教导却不需要。在新约圣经中包含了太多经文,鼓励教会负起评估教师和教训的责任。它确实表示预言不能够避免这样的察验;并且它预先假定,存在使徒留下来的教训、一个确定的内容,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可以作为进一步的教导和预言的标准。第二,这个解释符合第十四章的思路。虽然这一章第二部分的焦点仍然集中在方言和预言上,但是,它更加关注的是教会在享受这些恩赐时必须维持的次序。第三十三节下半节至三十六节非常适合这个描述的文脉。紧接在前面的经文是针对评估先知;这几节经文(33下-36节)进一步对那个讨论作更精细的论述。正如第十四章结尾的经文所显示的,哥林多前书十二至十四章的总题目并没有被丢弃。对这几节有争议的经文,没有其他的解释像这一个这样好地符合经文的思路。第三,关于男人和女人在基督里的关系,圣经并不是只有这段讲论。例如,我没有提到丈夫要爱自己的妻子如同基督爱教会的命令——这是一个以无条件的舍己付出为特征的极高标准。我也没有列出保罗期望女性基督徒要作的许多事情。然而,第四,如果这个解释是正确的,并且在男人和女人之间存在某些角色的区别要去遵守,那么我们务必要认识到:这样的教导是为了我们的益处,而不是为了奴役我们。
六、警告(十四37-38)
对于前一节经文(36节)里的问题,部分的答案必然类似这样:不,我们承认神的道理,首先是通过你们临到我们的;你们首先向我们传讲的【注释57】。然后,第三十七节自然地接上,把焦点放在使徒的权柄上,但是这权柄是这样地被高举,使得它大大超越在哥林多先知的权柄之上。事实上,保罗真的能够把接受他所写话语的权柄,作为一个必要的标准,来衡量所有属灵恩赐——包括预言——宣称的有效性。
对这经文的几个说明,将有助于澄清保罗这个宣称的要点。
第一,翻译为「我所写给你们的」这个词语,是复数形式的,这个词语的意思类似于「我正写给你们的这些事情」。这强烈地表示,保罗心目中所想的,不仅是针对妇女默不作声这个单一的命令,而是他在这卷书信中已经提到的所有的事情【注释58】——并且在原则上超越了这个范围。但是,即使有人决定说,这个关系代名词是单单指着第十二至十四章说的,也难以想象保罗自己会认为第一至十一章比较没有权柄。
第二,文本的差异——我们应该译成「是主的」,或「是主的命令」——对于保罗正在宣称的权柄几乎没有影响。后者的可能性稍微大一点;但是这意味着「命令」(ἐντολή,entole)一词的用法,跟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的用法有一点不同,在那里「主的命令」是指耶稣在地上时的教导。此处,保罗不是作那样的宣称:他仅仅表示:他所写的有复活基督自己的权柄支持。这表明「主的命令」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表达,而是可以根据上下文在意思上有所变化。
第三,主这个词被放在一个强调的位置上。因此,保罗是把顺服他所写的,跟顺服主联系起来相提并论。所以,不顺服使徒所写的,就是否认耶稣的主权,而「耶稣是主」是基督徒信仰告白的中心,正如这三章经文一开始所规定的(十二3)。我们很难不看出这三章存在着首尾呼应(inclusio,一种修辞手法,把这三章经文的所有内容,夹在两个强烈论及耶稣主权的陈述中,必须根据这个主权来读这三章的经文)。正如我们马上将会看见的,还有其他的暗示,表明保罗是在重新提到十二章一至三节,并结束他的论述。【注释59】
第四,保罗的权柄应该如此明确地置于先知的权柄之上,这显然跟我们对哥林多预言的理解有关。保罗显然相信预言是启示性的(见第30节);同样清楚的是,他并没有因此而下结论说:所以先知的权柄是绝对的。他反倒认为,原则上,先知的话「必须在每一点上都跟使徒留下的教训一致,否则就必须予以拒绝」【注释60】。在下一章中,我将试着多一点探讨「启示」的概念,但是,这个原则很明显必然会在某方面引发现代非灵恩派的警觉,他们认为任何启示性的预言恩赐,都有可能威胁到使徒留下来的教训,因而也就威胁到圣经本身。这其中的前提似乎是这样:如果一个预言具有任何启示性的意义,必然是真实的,因此是有权柄的——所以,有什么可以阻止一个现代的「先知」(比方说)废除掉新约的不同作品,就好像新约圣经的作者们宣称实现,并因而超越旧约的某些方面那样呢?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保罗认为他那个时代的预言具有某种启示性的意义(十四30),却不如他自己所写的话那么有权柄。你不可能没有注意到,有一些人在解释新约圣经的预言时,坚称它享有跟旧约圣经正典的预言同样的权柄地位,这样的解释远超过使徒保罗自己所允许的。当然,反过来说,这节经文不单预先假定使徒保罗获授予相当大的权柄,同样预先假定他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一些人断言这节经文令人费解,我认为,这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这个事实。【注释61】
第五、使用Πνευματικων(pneumatikos)一词令人震惊:《和合本》将之直译为,「若有人以为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也就是说,一个属灵的人,是有圣灵的。这三章经文一开始就论及灵性的特征是什么(见我在本书第一章对林前十二章1-3节所做的讨论)。保罗既然已经为他的论述下了结论,他不仅能够说,先知将要承认他的评论所具有的权柄,也能够说属灵的人(就是有圣灵的人)同样会这样作。所以,此处是对圣灵同在、或「灵性」(如果你喜欢这么说的话)的一个根本的验证:顺服使徒所写的,不仅因为它们是使徒写的,更因为它们是主的命令,因此,与信徒的信仰告白——「耶稣是主!」(十二1-3)——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六,这个使徒的权柄,成为第三十八节这个公开警告的基础。开头的子句不是表示「若有不知道的」,尽管用的是跟十二章一节的「不明白」相同的希腊字【注释62】,因为在经过三章经文的解释后,保罗可以合理地预期他的读者不会不知道他所要说的。然而,他所害怕的是有些人会忽视他所要说的。如果有人屈服于这个试探,保罗警告说,「他自己将被(补充『神』字)忽视。」无疑,这是这警告的严厉之处——不是像其他那些试着要缓和这个要点的翻译「就让他不被(补充『会众』一词)认可」,更不是「他自己将被(补充『会众』一词)忽视」【注释63】。如同韩菲尔正确指出的,鉴于保罗所作的重大的宣称,后面两种翻译不足以作为警告【注释64】。哥林多人可以照着他们自己喜好的来界定属灵的意义,甘冒被神忽视的危险;或者他们可以重新承认、他们说出「耶稣是主」这个信仰告白,不仅是圣灵同在的重大标准(十二1-3),这个信仰告白也可以透过热情地顺服主的命令来试验,这命令是借着使徒保罗传达的。
七、总结(十四39-40)
保罗的讨论结束了【注释65】。就着预言和方言恩赐的比较而言,预言受到由衷的鼓励,而方言也不应该被禁止。
一段时间以前,我在英格兰的一位牧师朋友、跟一位非常有名的灵恩派牧师讨论到一些这样的问题。这位灵恩派牧师无疑是想到保罗的话:「不要禁止说方言」,问我的朋友说:在他服事的敎会里,如果在某次聚会中有人开始说方言,他会怎样作。这位牧师回答说:「我会让这个说方言的人讲完,如果立即有人翻译,而且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中没有劝诱别人换教会的事,我就不会反对。」
然后他停下来,回问对方说:「但是,如果有大约半年的时间,在你的教会都没有人公开说方言,你会作什么?」
这位灵恩派牧师回答说:「啊!我会极为震惊。」
我的这位朋友回答说:「这就是我们的不同。因为你认为说方言是必不可少的;我则认为它是非必要、但不该禁止的。」这无疑是保罗的区分。
当然,从一个牧师的观点,还有更多可说的;我将在最后一章提供几个实际的建议。我们可以清楚看见:保罗希望教会的公开聚会「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40节);对他而言,这意味着至少要遵行他在第十四章后半部阐明的规定。「因为神不是叫人混乱,乃是叫人安静」(十四33上)。
八、最后的思考
在结束第十四章以前,我必须多说一些关于第一世纪的教会聚集在一起的事情。这些思考有部分是偏离这个讨论的,但是因为第十四章让我们稍微窥见,至少是教会在第一世纪里的情况,或保罗期望中的情况,而且因为这些经文引发了与团体敬拜模式有关的争论,稍加说明也许不是完全离题的。
让史怀识来为我的说明作点预备工作吧!他写道:「把基督徒群体分成一个说话的人,跟一群沉默的听众,是与新约圣经格格不入的。」【注释66】许多比较受欢迎的作者持有同样的观点【注释67】:第十四章反映了一个教会的聚会,其中有动态的相互影响、分享、施与受——不是繁复的礼拜仪式,由一个得到恰当认可的权威,传讲冗长的解经来达到高潮。
这个主题极其复杂(诸如早期教会中长老的角色和数目,教牧书信跟哥林多前书如何连在一起,还有许许多多),不能在此探究。我要请读者原谅我在此仅提供一些建议、却没有花时间证实它们的价值。我要提出三个建议。(1)这些经文(尤其是林前十四26起)并没有描述在那个教会的每一次聚会中都应该发生的所有事情。例如,没有提到团体的祷告或读圣经,而这两者是在别处都有提到的(分别见林前十四16;提前四13)。另外,如果「教训」(十四26)等同于(看起来似乎如此)第十二章所说的「知识的言语」或「智慧的言语」,那么,这里就没有描述定期的教导服事——尽管定期教导使徒的传统是长老的一个显著的特征。这样把焦点集中在使徒的传统,可回溯到教会的最早时期(见徒二42)。如果不是在教会聚在一起的时候,传达或详细解说使徒的传统,那么是在什么时候进行的呢?另外,如果把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二十六节起的经文视为一个清单,巨细靡遗地列举了在哥林多人的公开聚会中进行的活动,那么哥林多人在什么时候聚集来守主的晚餐(见十一17起)呢?我们不得不承认,二十六节起的经文,并没有打算要告诉我们在哥林多教会进行的每一件事,而仅仅是,正如表面上很容易看见的,保罗就参加聚会之人的χαρίσματα(charismata)为哥林多人设下的规定【注释68】。(2)保罗在第一次旅行布道回程中指派长老(徒十三至十四章),那些不认为这个记载犯了时间错误的人都承认,事实上,保罗服事的教会从一开始就有长老在运作;我们必须问:这些长老在作什么?同样,我们必须问,在教会生活中,那些被认可作教师的人(如同在十二28)在什么时候、在哪里运用他们的恩赐?史怀识的说法一开始颇吸引人,却忽然令人觉得有一点简化主义的作法。(3)根据稍微比较不相干的一些理由,我猜想:团体敬拜有某些方面的特征是有很大的自发性、圣灵引导的分享、互相造就等等,还有其他方面的特征为庄严、正式的读经、解释所诵读的经文、详细解说使徒所传的真理,以及集体祷告和唱歌;这样的猜想应该是符合圣经的。论到我们今天的实际作法,这意味着我们应该更多思考,在自己的教会环境里,发展我们在圣经证据中找到的这两种趋势。即使我们不能在每一次聚会中同时满足两个重点,至少我们必须作的是发展出一些架构,让这两个重点能够在教会的整个生活中以合适的比例发展。
我不敢大胆提出这些建议之外的评论【注释69】。下面这点说明就够了:在这些经文中,保罗的主要目标不是巨细靡遗地列举团体敬拜中必要成分的清单,而是坚称圣灵所释放的能力——这个新时代的特征——必须在一个有次序、可理解、合适、得体、尊贵、和平的架构中运用。因为这就是我们所敬拜的这位神的本性。
【注释1】F. F. Bruce,1 and 2 Corinthians. New Century Bible(London:Marshall,Morgan and Scott,1971)。
【注释2】Thomas R. Edgar,Miraculous Gifts:Are They For Today?(Neptune,N.J.:Loizeaux,1983),146ff.,有力的反驳,见M. M. B. Turner,“Spiritual Gifts Then and Now.”VoxEvangelica15(1985):20。
【注释3】Robert L. Thomas,Understanding Spiritual Gifts:The Christian’s Special Gifts in the Light of 1 Corinthians 12-14(Chicago:Moody,1978),224-25。
【注释4】同上引书,225。
【注释5】Zane C. Hodges,“The Purpose of Tongues.”Bibliotheca Sacra 120(1963):231。
【注释6】O. Palmer Robertson,“Tongues:Sign of Covenantal Curse and Blessing.”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38(1975):49-53。
【注释7】同上引文,47-48
【注释8】同上引文,48。
【注释9】同上引文,52。
【注释10】同上引文。
【注释11】Turner,“Spiritual Gifts Then and Now”,在所论之处。
【注释12】B. C. Johanson,“Tongues,a Sign for Unbeliever?A Structural and Exegetical Study of I Corinthians XIV. 20-25”,New Testament Studies 25(1978-79):180-203。
【注释13】John Ruef,Paul’s First Letter to Corinth(London:SCM,1977)。
【注释14】Gerd Thiessen,Psychologische Aspecte paulinischer Theologie(Göttingen:Vandenhoeck und Ruprecht,1983),82-88。
【注释15】P. Roberts,“A Sign—Christian or Pagan?”Expository Times 90(1978):199-203。
【注释16】除了其他许多学者的著作之外,参J. P. M. Sweet,“A Sign For Unbelievers:Paul’s Attitude Toward Glossolalia”,New Testament Studies 13(1966-67):240-57;Bruce,1 and 2 Corinthians;Frederick Dale Bruner,A Theology of the Holy Spirit:The Pentecostal Experience and the New Testament(Grand Rapids:Eerdmans,1970),299-300;Jack W. MacGorman,The Gifts of the Spirit:An Exposition of 1 Corinthians 12-14(Nashville:Broadman,1974),96-105;Turner,“Spiritual Gifts Then and Now”,20-21;Krister Stendahl,Paul Among Jews and Gentiles(London:SCM,1977),115-16;Wayne A. Grudem,The Gift of Prophecy in 1 Corinthians(Washington,D.C.: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82),185-202;B. Dominy,“Paul and Spiritual Gifts;Reflections on 1Corinthians 12-14.”Southwestern Journal of Theology 26(1983):64-65。
【注释17】关于保罗引用的经文的形式,见F. S. Malan,“The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1 Corinthians.”Neotestamentica 14(1981):134-70。关于马所拉经文的解释,在解经学上的相关问题,见Grudem,Gift of Prophecy,185ff.。
【注释18】许多非灵恩派人士从保罗诉诸以赛亚书二十八章十一节推论说,哥林多前书十二至十四章里的方言,应该是说方言的人不知道的、真实的、人类的、外国的语言。然而,保罗诉诸以赛亚书二十八章,不是要证实在哥林多教会中方言的性质,而是要说明它们对不信的人应该具有什么意义。如果哥林多的方言传达了命题性的信息,而不仅仅是感觉而已,那么就符合了保罗所诉诸的要求。(有关这一点,见本书第三章。)如果把两者的模拟推到这个范围之外,将永无止境:例如,我们可能会想要主张说,在这两个情形中,说方言的人所说的是同样的事情,或者主张说由于以赛亚时代的说方言者是外邦异教军队,因此在哥林多说方言的人是异教徒。Reductio ad absurdum(编按:拉丁文,「归谬法」,「反证法」,逻辑学与数学术语,是一种论证模式,用对某命题的否定,导出矛盾,来证明该命题是正确的)。甘德里的说法不是很充分:「在哥林多,翻方言是必须的,因为听众是当地人(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可能只是懂得一些希腊语、拉丁语、也许还有亚兰文的混合品〕。五旬节那天,翻方言是必须的,因为听众来自世界各地」(出自R. H. Gundry,“‘Ecstatic Utterance’ [N.E.B.]?”,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17 [1966]:303)。如果脱离了使徒行传第二章的处境,对方言的这种看法是说得通的;但是,它令人奇怪的是,在哥林多前书十二至十四章中,既然没有一个人能够理解它们,究竟为什么要假设是外国话。
【注释19】见 Ralph P. Martin,The Spirit and the Congregation:Studies in 1 Corinthians 12-15(Grand Rapids:Eerdmans,1984),72-73。
【注释20】Grudem,Gift of Prophecy,195-96。
【注释21】N. M. Pritchard,“Profession of Faith and Admission to Communion in the Light of 1 Corinthians 11 and Other Passages,”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33(1980):55-70就是持这种观点。
【注释22】引起这种有罪的意识的说话内容,不太可能是盖士曼所说的那种「圣洁律法的宣判」(例如,像林前三17,十四38,十六22上半那样架构的经文);见Ernst Käsemann,New Testament Questions of Today,trans. W. J. Montague(London:SCM,1969),66-81;因为,正如马挺(Martin,The Spirit and the Congregation,68)指出的,在十四章二十八节,预言是针对信徒说的,而不信的人只是无意间听到而已。
【注释23】Adolf Schlatter,Paulus – Der Bote Jesu:Eine Deutung seiner Briefe an die Korinther,3d ed.(Stuttgart:Calwer,1962),382。康哲曼说施赖德的评论是对经文的意思进行假装虔诚的、守律法主义的转换,是受到误导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明为什么是这样,所以我不能评论他的推理。
【注释24】透过这些造成分裂的群体,也有些人悔改归正了;神总是很乐意使用一切(甚至人的愤怒),来使赞美归给祂。但指出这样的事实,并不是反驳正文所说的话。
【注释25】见Henry Barclay Swete,The Holy Spirit in the New Testament(1910;reprint ed.,Grand Rapids:Baker,1976),377;E. Earle Ellis,“ The Role of the Christian Prophet in Acts”,In Apostolic History and the Gospel:Studies in Honour of F. F. Bruce,ed. W. Ward Gasque and Ralph P. Martin(Exeter:Paternoster,1970),62;Turner,“Spiritual Gifts Then and Now”,14-16;Grudem,Gift of Prophecy,235ff.;J. Reiling,“Prophecy,the Spirit and the Church”,in Prophetic Vocation in the New Testament and Today,ed. J. Panagopoulos,Novum Testamentum Supplements,vol. 45(Leiden:Brill,1977),67;Sullivan,Francis A.“Speaking in Tongues.”Lumen Vitae 31(1976):21-46。
【注释26】Archibald Robertson and Alfred Plummer,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First Epistle of S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2d ed.(Edinburgh:T. and T. Clark,1914)。他们解释说:十四章二十七节的εἶζ的意思是「一个」:要有一个人翻译,无论是由两个或三个人说方言。他们认为这不仅是解释这个词的比较自然的方式,而且,如果所有说方言的人都由同一个人来翻译,就更能够确保不会出现几个人同时说方言的情形。然而,一旦设立只能一个接一个说方言的原则,阿其宝·罗柏森和普兰慕所说的这个额外的限制,似乎就未必是限制性词语,尤其是因为在新约圣经希腊文中,εἶζ作为不定代名词(即「某人」〔《新国际版》〕)的情形并不罕见。这里还有第二个模棱两可的问题:二十八节的第一个子句的希腊文,可翻译成「但倘若没有翻译的人在场」(Hans Lietzmann and Werner Georg Kümmel,An die Korinther I. II,Handbuch zum Neuen Testament,vol. 9 [Tübingen:J. C. B. Mohr,1969]),或「倘若他不是翻方言的人」(Johannes Weiss,Der erste Korintherbrief,10th ed. [Göttingen:Vandenhoeck und Ruprecht,1897])。前一个翻译也许稍稍自然一点,但是,却引起了一个问题:事先怎样知道是否有一个翻译的人在场呢?第二个翻译跟我在本书第三章对十三节的解释是一致的。我找不到有什么方法,可以决定哪一个翻译是最好的。
【注释27】见第三章的讨论,主要是与格鲁登的互动。David E. Aune,Prophecy in Early Christianity and the Ancient Mediterranean World(Grand Rapids:Eerdmans,1983),217-22有一些有价值的材料;但是,他犯了几个解经学上的错误步骤,也没有区分旧约圣经对先知的评估,和保罗所关注的这种对预言的评估,这些都使他的讨论受到亏损。
【注释28】许多人这样认为,包括H. Greeven,“Propheten,Lehrer,Vorsteher bei Paulus:Zur Frage der ‘Ämter’in Urchristentum”,Zeitschrift für die neu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44(1952-53):6;K. Maly,Mündige Gemeinde(Stuttgart:Katholisches Bibelwerk,1967),218。
【注释29】Frédéric Godet,Commentaire sur la première épitre aux Corinthiens. 2d ed. 2 vols.(Neuchâtel:L’Imprimerie Nouvelle L. A. Monnier,1965)。
【注释30】Gruden,Gift of Prophecy,60-62。
【注释31】Philipp Bachmann,Der erste Brief des Paulus an die Korinther,4th ed.(Leipzig:A. Deichertschc Verlagsbuchhandlung,1936);Hermann Olshausen,A Commentary on Paul’s First and Second Epistles to the Corinthians,(Minneapolis:Klock and Klock,1984);John W. Robbins,Scripture Twisting in the Seminaries,Part I:Feminism(Jefferson,Md.:Trinity Foundation,1985)即是持这个观点。也需要注意魏克斯(Noel Weeks,“On Silence and Head Covering”,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35(1972):21-27)的主张,他认为在十一章五节的「不蒙着」是祷告行为的象征。相恹地,它的间接受格字形(dative,ἀκατακαλύπτῳ)具有凭借格(instrumental,用以达成某目的之手段)的用法:亦即,每一个妇女祷告或说预言,借着不蒙头,就羞辱了她的头。这样,就着公众的聚会而言,这段经文就成了一个绝对的禁令。(值得顺便指出,魏克斯,以及其他的解经家,假定十一2-16是在谈论教会的公众聚会——跟我们刚才提及的观点不同。)但是,道种解释所根据的论点在句法上太过牵强。如果「不蒙着」这个词是祷告和说预言的象微,那么,你不能合理地把这种「不蒙着」看成是作凭借格用的间接受格,修饰祷告或说预言。除掉这个象征,那么这节经文的大意就是,「凡女人祷告或说预言,借着祷告或说预言,就羞辱自己的头。」并且,正如前面的解释,魏克斯的方法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使徒行传第二章记载的约珥预言的应验,那里说青年男子和女子都要说预言。
【注释32】Thomas,Understanding Spiritual Gifts,230-31。
【注释33】例如 John Koenig,Charismata:God’s Gifts for God’s People (Philadelphia:Westminster,1978),174;MacGorman,The Gifts of the Spirit,113,他说在哥林多前书八章四至六节与十章二十一节之间,保罗已经留下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先例。
【注释34】例如,F. X. Cleary,“Women in the New Testament:St. Paul and the Early Pauline Tradition”,Biblical Theology Bulletin 10(1980):78-82;D. J. Doughty,“Women and Liberation in the Churches of Paul and the Pauline Tradition”,Drew Gateway 50(1979):1-21;W. O. Walker,“The‘Theology of Women’s Place’and the‘Paulinist’Tradition”,Semeia 28(1983):101-12;G. W. Trompf,“On Attitudes Toward Women in Paul and Paulinist Literature:1 Corinthians 11:3-16 and Its Context”,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42(1980):196-215;Hans Conzelmann,First Corinthians: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ed. George W. MacRae,trans. James W. Leitch. Hermeneia series(Philadelphia: For tress,1974)。
【注释35】见Bruce M. Metzger,A Textual Commentary o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London:United Bible Society,1971),565;G. Zuntz,The Text of the Epistles:A Disquisition upon the Corpus Paulinum(London:British Academy,1953),17;以及尤其是E. Earle Ellis,“The Silenced Wives of Corinth(1 Cor. 14:34-35)”,in New Testament Textual Criticism:Its Significance for Exegesis:Studies in Honor of Bruce M. Metzger,ed. Eldon J. Epp and Gordon D. Fee(Oxford:Clarendon,1981),213-20,尽管我不同意他对这段经文的解释。
【注释36】E. Kähler,Die Frau in den paulinischen Briefen(Zürich:Gotthelf-Verlag,1960),61;亦见Karl Barth,Church Dogmatics(Edinburgh:T. and T. Clark,1966),3/4:172。
【注释37】Elisabeth Schlüsser Fiorenza,“Women in the Pre-Pauline and Pauline Churches”,Union Seminary Quarterly Review 33(1978):153-66。
【注释38】同上引文,161。
【注释39】同上引文,161,引述K. Niederwimmer,Askese und Mysterium(Göttingen:Vandenhoeck und Ruprecht,1975)115。
【注释40】Fiorenza,“Women in the Pre-Pauline and Pauline Churches”,161。
【注释41】同上引文,161。
【注释42】例如Richard Boldrey and Joyce Boldrey,Chauvinist or Feminist?Paul’s View of Women(Grand Rapids:Baker,1976);J. Kier Howard,“Neither Male nor Female:An Examination of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he New Testament”,Evangelical Quarterly 55(1983):31-42;Martin,The Spirit and the Congregation,86ff.;William F. Orr and James Arthur Walther,1 Corinthians,Anchor Bible,vol. 32(Garden City,N.Y.:Doubleday,1976)。
【注释43】如同Howad在前一个脚注所主张的。
【注释44】尤其见Stephen B. Clark,Man and Woman in Christ:An Examination of the Roles of Men and Women in Light of Scripture and the Social Sciences(Ann Arbor:Servant:1980),185-86。
【注释45】Martin,The Spirit and the Congregation,87。
【注释46】同上引书,88。
【注释47】例如Walter C. Kaiser,Jr.,“Paul,Women,and the Church,”World wide Challenge 3(1976):9-12(我曾在一本书中讨论这个问题,见D. A. Carson,Exegetical Fallacies [Grand Rapids:Baker,1984],38-40〔卡森着,余德林、郭秀娟合译,《再思解经错谬》,台北:校园,1998〕,41-45);Neil M. Flanagan,“Did Paul Put Down Women in 1 Cor. 14:34-36?”Biblical Theology Bulletin 11(1981):10-12;Gilbert Bilezekian,Beyond Sex Roles:A Guide For the Study of Female Roles in the Bible(Grand Rapids:Baker,1985),144-53;Gottfried Fitzer,“Das Weib schweige in der Gemeinde”:Über den unpaulinischen Charakter der Mulier-taceat-Verse in I. Korinther 14,Theologische Existenze Heute 10(München:Chr. Kaiser,1963);J. Murphy-O’Connor,“Interpolations in 1 Corinthians”,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48(1986):90-92。
【注释48】Chris Ukachukwu Manus,“The Subordination of Women in the Church. 1 Co 14:33b-36 Reconsidered”,Revue Africaine de Theologie 8(1984):183-95;D. W. Odell-Scott,“Letthe Women Speak in Church:An Egalitarian Interpretation of 1 Cor 14:33b-36”,Biblical Theology Bulletin 13(1983):90-93。
【注释49】有人认为阳性复数字形μόνουζ(monous)「必须意译为『单单你们这些家伙』之类的短语」(如Charles H. Talbert,“Paul’s Understanding of the Holy Spirit:The Evidence of 1 Corinthians 12-14”,in Perspectives on the New Testament:Studies in Honor of Frank Stagg,ed. Charles H. Talbert [Macon,Ga.:Mercer University Press,1985],95-108);这种看法颇令人吃惊。
【注释50】Ellis,“Silenced Wives”。然而,还有另一种解释,见Robert J. Karris,“Women in the Pauline Assembly:To prophesy(1 Cor. 11,5)but not to speak(14,34)?”in Women Priests:A Catholic Commentary on the Vatican Declaration,ed. Leonard Swidler and Arlene Swidler(New York:Paulist,1977),205-8。
【注释51】M. E. Thrall,I and II Corinthi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5);James B. Hurley,Man and Woman in Biblical Perspective(Grand Rapids:Zondervan,1981),185-94;W. J. Dumbrell,“The Role of Women—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Biblical Evidence,”Interchange 21(1977):14-22。
【注释52】Mary J. Evans,Woman in the Bible(Downers Grove:Inter-Varsity,1983),95。
【注释53】例如,R. Banks,“Paul and Wonien’s Liberation”,Interchange 18(1976):100;然后他指出:这不是一个命令,而是陈述第一对夫妇犯罪的后果。
【注释54】见Hurley,Man and Woman in Biblical Perspective,192。
【注释55】同上引书;Clark,Man and Woman in Christ;Douglas J. Moo,“1 Timothy 2:11-15:Meaning and Significance”,Trinity Journal 1(1980):62-83;idem,“The Interpretation of 1 Timothy 2:11-15:A Rejoinder”,Trinity Journal 2(1981):198-222。
【注释56】不应该把三十六节理解成只是对妇女说的:阳性的词μόνουζ(monous)排除了这种看法。整个哥林多教会要对保罗所反对的偏差行为负责,正如把哥林多教会的作法跟其他教会的作法相对比所已经表明的(33节下——假定这个子句是跟34-36节连在一起)。
【注释57】见James B. Hurley,“Did Paul Require Veils or the Silence of Women?A Consideration of I Cor. 11:2-16 and I Cor. 14:33b-36”,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35(1972-73):218,
【注释58】见Aune,Prophecy,257-58,他认为这是指着保罗在第十四章所说的;Robertson and Plummer,Corinthians认为所指的是整本书信,但是对当代的教会没有约束性的应用,因为在保罗的心里只想到哥林多教会。
【注释59】另外,这个段落跟十三章也变得紧密联系起来,如果我们采纳Nils Johansson,“I Cor. xiii and I Cor. xiv”,New Testament Studies 10(1963-64):383-92的见解;无可否认,他的主张过于强烈,他说保罗把基督看成十三章的ἀγάπη(agapē,「爱」)的彰显,甚至把「主的命令」等同于「爱的命令」。
【注释60】George Mallone,Those Controversial Gifts(Downers Grove:Inter-Varsity,1983),39。
【注释61】例如,康哲曼,他无法理解这一点真是令人吃惊:「保罗断言他的解释就是主自己的命令;我们不清楚他的根据何在:难道是藉助于中间人的概念,即在教会中大体上合理的一切事物都是主的命令吗?然而,这种概念比较适合作为一个插入的评注语,而不适合保罗,而且它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在第三十八节,是否保罗自己以先知的身分说话,拥有如同法官的判决一样的权柄?」
【注释62】亦即,εἰ δέ τιζ ἀγνοεῐ,ἀγνοεῐται(「若有不知道的,就由他不知道吧!」,38节)使人想起οὐ θέλω ὑμâζ ἀγνοεῐν(「我不愿意你们不明白」,十二1)。
【注释63】Barrett,C. K.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2d ed.(London:Black,1971)。
【注释64】K. S. Hemphill,“The Pauline Concept of Charisma:A Situational and Developmental Approach”(Ph.D. diss.,Cambridge University,1976),159。亦见 Lietzmann and Kümmel,An die Korinther I. II.;J. Moffatt,The First Epistle of Paul to the Corinthians(London:Hodder and Stoughton,1934);Thomas Charles Edwards,A Commentary 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4th ed.(London:Hodder and Stoughton,1903),以及F. W. Grosheide, Commentary 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3)。当然,这个警告符合Käsemann,New Testament Questions of Today,66-81的描述,他称之为「圣洁律法的判决」;但是,这样归类多少有些问题。见Robert M. Grant,“‘Holy Law’in Paul and Ignatius”,in The Living Test:Studies in Honor of Ernest W Saunders,ed. Dennis E. Groh and Paul K. Jewett(Lanham,Md.: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85),65-71.。
【注释65】马挺(Martin,The Spirit and the Congregation,75-76)认为这里再次出现一个从哥林多人给保罗的信中引用的话;我们在本书第二章已经充分讨论了这一点。
【注释66】Eduard Schweizer,“Worship in the New Testament”,The Reformed and Presbyterian World 24(1957):205;reprint in Neotestamentica:German and English Essays 1951-63(Zürich:Zwingli,1963),295。
【注释67】例如,Jon Zens,“Building up the Body—One Man or One Another?”Baptist Reformation Review 10/2(1981);10-29;Robert Banks,Paul’s Idea of Community(Grand Rapids:Eerdmans,1980)。
【注释68】在一些非灵恩派的小组中,引用十四章二十六节起的经文,来支持他们没有事先计划的敬拜模式是合理的,同时又坚定地拒绝被(现代意义的)灵恩现象以任何方式触动他们,这样的选择性作法是相当令人吃惊的。
【注释69】对于这些经文反映出的会众敬拜作更详尽的讨论,见James D. G. Dunn,“The Responsible Congregation(1 Co 14,26-40)”,in Charisma und Agape(1 Ko 12-14),ed. P. Benoit et al.(Rome:St. Paul vor den Mauern,1983),201-69,其中包括了与几位新约圣经学者进行大量的口头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