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基督教爱观研究
第一部、两个基要观念
「我们的语言非常简陋,虽然这两个观念都被称为『爱』,其实彼此毫不相干。」
——维拉莫维茨-默伦多夫(U.v.Wilamowitz-Moellendorff)
第一章、爱佳泊观念
第一节、爱佳泊以及与上帝团契(Fellowship with God)
一、阐释爱佳泊的起点
长久以来,众人皆知爱佳泊观就是基督教独特创新的特点。然而,其独特创新之处在哪里?
这个问题的答案往往就是爱的诫命。「你要尽心爱主你的上帝」以及「爱人如己」这一对双重爱律,一直被理所当然的视为阐述基督教爱观的起点。然而,若是真以此为起点,也就是把爱佳泊视为一种命令,反而会无法了解爱佳泊观。这种方式所犯的最明显错误就是没有认清爱的诫命的两个部分:爱上帝和爱邻舍的诫命原本都是出自《旧约》,后来才被引入《福音书》(不是创新,而是沿用《旧约》经文)。
认为把这两个诫命联系在一起是基督教的特殊成就也同样是一种错误的见解,因为这两个诫命分别出自不同的《旧约》经文。总之,就这一点来说,初代基督徒不认为跟犹太教有任何差异。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在《路加福音》里面把爱的诫命的两个成分结合起来的是一位犹太律法师,也就是《旧约》信仰的代言人(路十25以下);此外,即使《马可福音》里面把这两个部分连结在一起的是耶稣自我,而他的作法是直接引用《旧约》经文,同时还提到有一个文士真心诚意表示赞同(可十二25以下)。
当然,我们也有理由主张爱的诫命是《旧约》中众多法度律例中的一项,不过基督教率先高举它,认为它就是整个律法总纲。然而,即使较后期的犹太教非常着重律法主义以及外在模式,但犹太教始终都把爱放在伦理和宗教关系的中心地位;因此,认为爱的诫命只是众多律法规条中的一个的看法并不正确。早在先知何西阿时期,就已经明确认定爱就是律法的中心;上帝喜悦的是「爱,不喜爱献祭」(何六6)。@1的确,对上帝之爱有时候就是这么重要,甚至可以与「敬畏上帝」并驾齐驱,成为世人面对上帝时唯一的正确态度。因此,犹太教中确实有一股把爱的诫命推举为「最大诫命」的潮流。所以,就这一点来说,看不出基督教有何创新独特之处。
@1《圣经》英文修订版作「mercy」(mg.「kindness」)之处,瑞典文版作「love」。–英译者注。中文和合本作「怜悯」——中译者注。
爱的诫命之所以如实称得上是基督教的特点,其理由不在这诫命本身,而在基督教赋予它的崭新意义。这诫命在基督教语境中所要求的爱,与在犹太教语境中所要求的并不相同。因此,用爱的诫命是无法周全的解释基督教爱观,而且这种作法只是一种循环论证。单靠这个双重诫命:「尽心爱上帝」和「爱邻如己」绝不可能理解爱佳泊的本质,也绝不可能了解爱在基督教中的意义。爱的诫命不能解释爱佳泊,反而是要先清楚认识基督教的爱佳泊,才能够了解基督教中爱的诫命。因此,我们必须另觅起点。
《旧约》和基督教对爱的诫命的阐释不尽相同,而二者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后者具有普世性。犹太教的爱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这个字的原始也较严格的意义指的是「邻舍」,且针对「邻舍而已」。「邻舍」的另一种意义,连同爱的范围延伸得很广,从亲朋好友到本国所有同胞都涵盖在内。从后面这层意义理解「邻舍」的话,这两个爱的诫命就会密切的相互辉映。与爱上帝相呼应的就是爱邻舍,也就是爱上帝的选民(「一群特殊的人」)。爱的范围还可进一步延伸,甚至包括寄居在上帝选民中间的外邦人。然而即使如此,爱还是有其界线。另一方面,基督教的爱超越所有这类界限;它具有普世性而涵盖所有人。「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加三28)。有鉴于此,世人往往用古代流行的世界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精神阐释基督教的爱观(深受斯多葛学派影响的地区尤其如此),又以理性主义伦理观念「人性」以及「世界公民」超越国家与社会阶层的藩篱。不过,我稍后会提出几点理由,说明这并不足以成为阐释基督教的爱佳泊观的基点;它无法阐明基督教爱观的本质。首先,普世性并不是基督教的爱最独特之处,其次,基督教的普世性的立足点与斯多葛哲学的立足点完全不同。
还有一种错误就是,把基督教爱观掀起的伦理革命诠释为社会关怀导向的运动。特洛尔茨(E.Troeltsch)正确指出:「从社会问题的角度了解基督教整体基本原则的先决条件就是承认耶稣的讲道以及基督教会的建立,跟社会运动潮流毫无关系。直接的说,基督教并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当它兴起的时候,并没有刻意顺应任何情势;说实在的,其关心的主要焦点向来都不是古代世界的社会动乱。」@2此处我们或能想起,尼采认为基督教的爱所体现的就是从犹太仇恨中产生出的「怨」。尼采写道:
@2特洛尔茨,《基督教社会教义》(The Social Teaching of the Christian Churches,E.T.,1931,卷3,页39)。参见K.Holl,《基督教和宗教史》(Urchristentum und Religionsgeschichte,1925,页27)。
「从报复与仇恨的枝干中,从犹太人的仇恨,世上前所未见最深刻、最极端、最能激发创意、最能转变价值的仇恨中,产生出同样无与伦比的事物,那就是一种新的爱,各种爱中最深刻最极端的一种—–这位拿撒勒的耶稣,祂自己就是福音之爱的化身,这位『救主』把祝福和胜利带给穷人、病人和罪人,他岂不就是那最狡猾、最诱人的诱惑者,以曲折迂回的方式诱惑众人,维系犹太人的理想价值与创新?」@3
@3尼采,《道德的起源和发展》(Zur Genealogie der Moral),第1卷,论文8。参见马克斯史勒在其论文《由道德结构而生的怨恨》(载《价值的颠覆》,<Vom Umsturz der Werte>,1919,卷1,页43以下)中对尼采的批评。
尼采正确的认识到,基督教之爱的意义是要重新评估连他自己也非常珍惜的古代价值;但尼采没能看到,基督教之爱的意义,只是要彻底重新评估所有犹太价值。尼采随意采用「怨恨」为出发点,使得他不但无法把握基督教之爱最深刻的特征,又把它仅仅看作普世利他主义的同义语。
另一种与尼采见解相近的观点认为,基督教之爱只是单纯的要否定犹太教善恶有报观念(doctrine of retribution)。一些证据似乎支持这种见解。基督教爱观最为人熟知的特点之一就是,它要重新评估所有既定价值。因此,对这些价值来说,它具有否定、批判的意味,《登山宝训》的尖锐反题(antitheses)即是典型的例子。如果我们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这里的对立风格,那么我们非常可能会认为基督教一定自然而然的感觉自己正与当时流行的犹太教相庭抗礼,而这必然会影响其伦理观。凡犹太教所支持的,基督教必然反对。如果犹太教主张精准的公正报应原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那么基督教当然就要主张「不要与恶人作对」(太五38)。如果犹太教认为爱的诫命是指「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那么基督教就必定倡导:「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五43)但是,这就意味着基督教爱观的内涵完全取决于对手的立场。
这种认定基督教与犹太教相对立的观点,表面上看来似乎跟尼采的观点(认为基督教之爱直接衍生自犹太教)相反。然而,这两种观点不过是异曲同工,因为它们都否定基督教之爱的独立性,而将其简单地看作对犹太教的消极反应。这其实就是前面各种对基督教之爱的阐释所犯的基本错误:它们都没有发现到基督教之爱自有其确切稳定的根基。那么,这根基是什么呢?
答案就在前面引述的「要爱你们的仇敌」一语。乍看之下,这句话是印证前面「否定」理论的最佳论证中的一个,其实它却彻底推翻这个理论。的确,爱自己的仇敌有违我们与生俱来的感觉,因此显现出上面所说的那种否定性质;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其背后的原由,就会发现它其实是积极的。基督徒奉召爱自己的仇敌,并不是因为其对手的教导是要恨恶自己的仇敌,而是因为上帝爱恶人这件明确的事实,就是这种爱的基础与原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所受的教训是:「要爱你们的仇敌,—–这样就可以做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太五44)
在基督教之爱和基督徒与上帝的关系之间,在爱佳泊和与上帝的团契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绝非偶然。此中的原因在于,基督教伦理自始至终就是一种宗教伦理;这不仅意味着伦理命令出自上帝的旨意,以及上帝的大能足以赏善罚恶维持伦理次序。这种伦理和宗教间外在模式上的连结,使得二者间不具有任何实质的内在关系,因为伦理命令的内容不需要跟宗教产生有任何关系。基督教伦理之所以是一种宗教伦理,有其更深邃的意义,这是因为伦理生活的实际内容完全由宗教关系、由与上帝间的团契决定。因此,这里无疑就是阐释爱佳泊观的起点。爱佳泊观的意义取决于基督教中与上帝团契的观念。那么,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探讨基督徒与上帝团契的本质。
二、基督徒与上帝团契的特质
在宗教史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上,也就是出现崭新事物的时刻,令人玩味的是,在察觉新元素的同时,总是会发现旧元素依旧存留下来。然而,事情并不像初看时那样奇怪。事实上,这只是表象,隐藏其后的事实是,所有真正伟大的革新都从内部开始的,而新生的事物必须逐渐冲破旧事物的外壳,创造属于自我的新模式。宗教改革即为一例。路德起初并没有意思要创立新教会,反而是要尽可能保留维持旧模式;后来是在时势潮流的推动下,才使得他由改革转而创立崭新独立的〔新教〕教会。
不过最有力的例证还是基督教的兴起。基督教既是全新的体系,却还又牢牢依附着旧体系。耶稣没有意思要创立新宗教;然而,基督教却逐渐发展一套崭新,且与犹太教不同类型的体系。耶稣的一切作为都恪守《旧约》的敬虔仪文。他毫无消弭这些仪文的念头,因为他来不是要废除律法和先知,而是要成全它们。他来不是要宣告一位新的上帝。《旧约》的上帝「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上帝」就是他的上帝。他的所有行动只有一个目的:带领人们与这位上帝团契。然而,我们就是在这一点上发现一个全新又独特的要素。耶稣希望带来的,并非上帝的新概念,或关于上帝的新观念,而是与上帝的新团契;也就是说,这新的要素与宗教生活的核心息息相关,因为它关系到与上帝团契的本质。我们在这里看到新酒(引用耶稣在《太》九17提出的比喻)在时机成熟时胀破旧皮袋,而导致基督教从犹太教一涌而出,成为全新的宗教。基督徒与上帝间的团契不同于犹太教徒与上帝间的团契;因此,即使基督教跟犹太教有历史渊源,以及各式各样的关联和情结,基督教依旧是与犹太教截然不同。那么,基督徒与上帝的团契有何独特之处?
耶稣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可二17)。耶稣以这番话颠覆了整个犹太价值观。在犹太人听来,耶稣这些话可说是对传统观念的最严重污蔑。只要想想「义人」一词在犹太人脑海中产生的联想就够了。一般人通常认为义人与罪人、敬虔与亵渎之间的差异,意味着价值的差异;而在犹太教里面,这种自然的感觉却由于宗教因素而倍增:义人喜爱上帝的律法,而上帝的律法也会高举义人。《旧约》中恪守律法的虔敬精神,绝对不是一般人眼中着重外在模式的律法主义。敬虔人是因为内在的联系才会恪守律法。义人在面对律法的时候,不会感觉到丝毫外来压力,反而会在内心感到一股与律法结为一体的连结。他会因上帝的律法而喜悦。遵守律法使他得到自尊,也使他蒙上帝接纳。《诗篇》第一篇所描述的就是这种意气风发的情绪:
「不从恶人的计谋,
不站罪人的道路,
不坐亵慢人的座位,
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
昼夜思想,
这人便为有福!
他要像一棵树栽在溪水旁,
按时候结果子,叶子也不枯干。
凡他所做的尽都顺利。
恶人并不是这样,
乃像糠秕被风吹散。
因此,当审判的时候恶人必站立不住;
罪人在义人的会中也是如此。
因为耶和华知道义人的道路;
恶人的道路却必灭亡。」
这就是义人与罪人之间明确的区分,无论在上帝眼中还是在人眼中都是如此。
但耶稣来了,并置所有这一切于不顾。祂与税吏、与罪人同席,并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我们马上就知道,那些自幼谨守犹太律法的人一定会认为,这等于是在猛烈抨击他们传统的宗教和伦理。遭受抨击的不仅是单一教义,更包括律法虔敬的精髓,以及犹太传统信仰中许多敏感问题。尤为严重的是,耶稣不认为这种重新评价属于个人主观的判断,而认为此举具有客观的信仰基础。行判断的不仅是祂,连上帝也亲自参与其中。耶稣呼召罪人,不是出于祂自己的主动,而是要完成祂受差派达成的使命,祂就是为此目的而「来」。如此一来,祂把重新评价的行动和祂的使命感联系在一起,而把这一切都归因于上帝。祂一切作为都出于上帝的差遣。在祂眼中,祂的行为模式就是上帝作为的重现。上帝寻找罪人并乐于接受罪人与祂团契。与上帝团契运作的原则不是律法,而是爱。上帝对人的态度,其特征并非律法(justitia distributiva),而是爱佳泊,并非善恶有报的公义(retributive righteousness),而是白白赐予的宽恕之爱。
两种与上帝的不同团契相遇了,冲突于是无可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双方越是真诚,冲突越是不可避免。因而毫不奇怪,我们在福音书中看到,耶稣与法利赛人不停地争辩,那根本不是什么权力之争。法利赛人忠于他们的宗教,他们当然要反抗别人的否定。因为事关重大,不仅牵涉人,还牵涉神性,牵涉公正的秩序,并因而牵涉上帝的威荣。法利赛人对抗耶稣其实就是律法的宗教对抗爱的宗教。@4
@4参见A.虞格仁:《哲学与基督教伦理学》(Filosofisk och kristen etik,1923),页189以下、页249等处。又参见一个相似的观点,见K.Holl:《早期基督教与宗教史》(Urchristentumund Religionsgeschichte,1925),页16以下,以及G.Aulén:《基督教关于真实上帝的观念》(Den kristna gudsbilden,1927),页25以下。
当然,上述冲突未必表示《旧约》的律法体系毫无上帝之爱的空间。相反,犹太教非常了解上帝的爱。上帝就是爱的上帝,因为祂就是立约的上帝;@5上帝与人立约,并颁布祂的律法,就是上帝之爱的最高表现。但是,这就意味着,上帝之爱要接受律法与圣约的制约:
「但耶和华的慈爱归于敬畏祂的人,
从亘古到永远;
祂的公义也归于子子孙孙,
就是那些遵守祂的约、
纪念祂的训词而遵行的人。」
(诗一O三17)
要注意的是,上帝之爱显示给敬畏祂的人,显示给义人而非罪人。最重要的是:尽管人类不忠,但只要愿意回归圣约,上帝还是会忠于自己的圣约。@6不过,这与为召罪人而来的爱佳泊相去甚远。因为后者不容于律法体系,而且对从律法和公义角度看待与上帝团契的人来说,必然无异于亵渎。
@5参见J.Pedersen:《以色列》(Israel,1920),页264以下;J.Hempel:《旧约中的上帝与人》(Gott und Mensch im Alten Testament,1926),页126以下,以及《旧约和历史》(A/tes Testament und Geschichte,1937),页17以下。
@6参见《申命记》7章6—10节:「因为你归耶和华你上帝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你上帝从地上的万民中掠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耶和华专爱你们,拣选你们,并非因你们的人数多于别民,原来你们的人数在万民中是最少的。只因耶和华爱你们,又因要守祂向你们列祖所起的誓,就用大能的手领你们出来,从为奴之家救赎你们脱离埃及王法老的手。所以,你要知道耶和华你的上帝,他是上帝,是信实的上帝;向爱他、守他诫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决不迟延。」这一段文字特别引人注目。从以色列人出埃及时期,到上帝「无原由(unmotivated)」爱以色列人,这是一段特殊的时期,而这一段文字则是对那一时期的一个证明。上帝对以色列人的爱只依赖于他自己的意愿和圣约,但同时体现了惩戒原则,这就清楚地揭示出它与《新约》之爱佳泊的区别。
要了解爱佳泊的意义就必须更仔细的研究这种与上帝团契的新型态;或许我们的切入点就是探讨之所以要重新评估/改变既有宗教关系的根源。为什么罪人会蒙召?此前的思维理所当然的认为按照公义而活就可以得到上帝的喜悦,并被接纳进入与上帝的团契,因此不需要任何说明。然而,一旦耶稣彻底颠覆了这种自然秩序,就使得罪人也可以与上帝团契,而义人却无功而返,我们不得不追问这种惊人转变的原因。这只是基于情绪反应而颠覆价值,也就是对固有价值体系的非理性排斥?抑或,罪人本性中具备某些东西,使其在上帝眼里比义人更有价值?
不少人赞成后一种解释,认识他们的讲法也许能对我们有所帮助。以天主教学者马克斯·史勒(Max Scheler)为例。就其他方面来说,他对基督教爱观的认识跟其他人一样。他在《论道德建构中的怨恨》一文中,竭力证明事实上罪人胜过义人。@7他表示,「劣迹昭彰的罪人始终都会承认自己灵里的恶。我所说的承认,不仅指用语言公开承认,还包括自己指责,以及发自他罪恶内心的各种认罪之举。尽管他所坦白的一切都是邪淫罪恶,但就他本来就具有一颗充满罪恶的心,却依旧能坦承自己的罪恶看来,这不是恶而是善!他洁净己心,并防止感染扩散——对那些惯于活在罪恶冲动里的人来说,这种感染会不断侵蚀占据人格的深层结构—–也就是说,在耶稣眼中,罪行以及犯罪后的悔改(其开端当然是实际的认罪)胜于压抑犯罪冲动以及事后心灵的败坏,这往往伴随着一种(从律法的角度看来)自认为善、自认为义的感觉。这就是为什么『天上为一个罪人悔改的欢喜,胜过一千个义人』;@8这也就是『需要赦免少的人,其爱也少』的原因。」@9
@7史勒(Max Scheler),《价值的颠覆》(Vom Umsturz der Werte,1919),卷3,页133以下。
@8严格讲来应为「九十九个义人」,见《路加福音》15章7节。
@9《路加福音》7章47节;但此处引文有误,其意与原文有出入。原文为:「所以我告诉你,她的许多罪都赦免了,因为她的爱多。但那赦免少的,他的爱就少。」——译者
不难看出,史勒在引述上面两处经文时有些牵强,但更糟的是,整个论证错误。福音书里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耶稣赞成一个人只要让罪自由横行,就能「洁净己心,防止感染扩散」,以及罪行可以阻止恶性「不断侵蚀占据人格的深层结构」。耶稣从未认为罪只会感染人性的表层。他认为罪植根于人至深的存在,植根于人的内心:「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可七21~23)。耶稣并不认为罪人的内心可以免于罪的感染,也不认为人必须避免内心被自己外在的罪行所感染。史勒把耶稣的教导总结为:「犯罪的罪人胜于不犯罪的罪人,后者的犯罪冲动会转向内心,打击并毒害他的本性。」@10这只是随兴任意架构的理论,根本与事实搭不上边,反而会被事实所驳斥。至少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这不是耶稣呼召罪人的原因。
@10《价值的颠覆》,页134以下。
那么,史勒的看法错在哪里?它错在表达问题的方式。它理想当然的认为,既然上帝爱罪人,他必定会如此,因为罪人不管怎样总比义人好;所以问题在于罪人的哪一方面比较好。接着,这个问题本身又导引出类似史勒提出的错误论证,也就是认为罪人的长处就是,藉着自己的罪行不仅坦承自己的真实性格,同时也「由内而外彰显自己的罪恶」。但这种观点的前提并不成立。从上帝爱罪人这一点是否可以演绎出罪人胜于义人?上帝所爱的对象是否必然是较好的一方?《旧约》已经透露出,上帝的爱不会受到其对象的价值或地位的局限。「耶和华专爱你们,拣选你们,并非因为你们的人数多于别民,原来你们的人数在万民中是最少的:只因耶和华爱你们—–他—–救赎你们—–」(申七7以下)。
然而,犹太教确乎不敢把这个原则运用到上帝与义人和罪人之间的关系上;不过,耶稣则义无反顾贯彻到底。耶稣认为,上帝的爱在这件事情上也具有至高主权;其至高主权的最明确证明就是,上帝所爱的对象包括罪人。如果我们认为上帝会爱罪人是因为罪人胜于义人,那么,就会模糊与上帝团契的真实本质,并使得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爱的关系。也就是说,从这个角度解释上帝的爱,无异于拒绝上帝的爱。这种的解释表示宗教关系仍然停留在旧有的律法关系,而上帝所爱的人是那些配得上帝的爱的人,因为他们的人格胜过其他人的品格。这样一来,即使耶稣推动的大变革其实也毫无新意。他只不过是在那些看似低贱的人身上发现出隐藏的价值,并乐于接受这项发现对现存宗教关系的贡献。这样的话,他就不会带来一种新型态的与上帝团契,而只是为上帝的爱(依旧局限在律法的范围内)找寻更有价值的对象。
把上帝对罪人之爱(与上帝团契之新途径的铁证)仅仅看作是旧有律法宗教关系中的特例,就是以最狡猾的方法架空基督徒爱观以及基督徒与上帝团契的核心。基督徒与上帝的团契之所以与众不同,就在于它单单以上帝的爱佳泊为基础。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追问上帝所爱的对象的价值高低。「上帝为什么要爱?」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只有一个:爱是上帝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