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近代教会史
201、德国和瑞士教会的重新组织
201.1由于拿破仑发动的战争和“世俗化”运动的发展,使德国教会遭受很大的打击,所以它首先需要组织上的复兴。在拿破仑执政的时期,莱茵河(Rhein)以西的地区被包括在法国的政教协定之内。为莱茵河(Rhein)以东的地区,“帝国委员会规章”(RDHS)第62条作出了一些管理该问题的规定,但因为时代条件不允许,他们无法落实这些决定。首先,个别君主要求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法令、宪法规章和宗教法令”来以“政府办教会”的方式来整理自己国度的宗教问题。在部分德国国度也有关于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天主教徒享受平等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这部分来自拿破仑的劝勉,部分是自发的。几个德国南部的政府想拥有自己的“政教协定”,尤其是巴伐利亚。巴伐利亚的选帝侯(或称“国王”)是马克西米连·约瑟夫(Maximilian I Joseph,1799-1825年),而他的宰相蒙格拉斯(Montgelas,参见200.2)很仓促地并不顾一切地根据启蒙主义的专制思想改变了巴伐利亚的政治制度。然而,在“神圣罗马帝国”还存在时,罗马教廷更愿意签订一个为全帝国有效的政教协定。德国的君主和首席主教达尔贝格(Dalberg)也同样想筹备一个“全帝国政教协定”。然而,1803/1804年在维也纳和雷根斯堡(Regensburg)进行的谈判揭露一些不可调节的矛盾,而因为“德意志罗马帝国”于1806年结束了,所以这种计划也落空了。现在拿破仑要求根据法国的协定的模式签订一个针对德国西南地区的政教协定,因为该地区在拿破仑的指导下建立了所谓的莱茵同盟(Rheinbund,1806年)。因此,教廷大使根格(Annibale della Genga,即后来的Leo XII良/利奥十二世)在1806—1807年间与巴伐利亚进行的政教协定谈判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另外,蒙格拉斯(Montgelas)那种启蒙主义和“国度办教会”的态度构成了巨大的障碍。教廷大使还在斯图加特与符滕堡的国王腓特烈一世(Friedrich I)的政府人员进行更有希望的谈判,但拿破仑命令中断这些谈判。然而,“莱茵河同盟”的政教协定也没有形成,主要是因为比约/庇护七世(Pius VII)受压力并在萨沃纳(Savona)被关闭近五年(1809-1814年)。新的战争与和约(如和约Bratislava/Pressburg,1805年,维也纳Vienna和约,1809年)又带来了领土上的变化,所以教会作固定规章的时间尚未成熟。
符滕堡的公爵即后来的国王腓特烈(Friedrich)是一个很专制的统治者,他早于1802/1803年便想获得罗马的批准,想在艾尔万根(Ellwangen)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教区,并希望奥格斯堡的辅主教霍很罗赫(Franz Karl von Hohenlohe)当其主教。在1808/1809年和1811年他又请罗马教廷建立一些教区,但没有成功,所以他于1812年在艾尔万根(Ellwangen)创立了一个代牧区(Generalvikariat)以及一个神学学院(所谓的“腓特烈大学”)以及一个培养司铎的修道院。原来的五个教区(包括康斯坦茨Konstanz)的信徒逐渐都被归于这个代牧区。在1816年,比约/庇护七世(Pius VII)确认了这个代牧区,并提名凯勒尔(Joh.Bapt.Keller)为代牧,祝圣他为主教。通过威廉一世(WVilhelm I)王,在艾尔万根(Ellwangen)的学院于1817年归入了蒂宾根(Tuebingen)大学,成为其中的神学系,而同时这个代牧区以及修道院被迁到若滕堡(Rottenburg)。在1806年有一个“天主教司议会”,它以国王的名义实行国王对地方教会的权利。在1807—1823年间,这个被称为“天主教教会议会”(Katholischer Kirchenrat)受了维克麦斯特(Werkmeister)的影响-他是一位极端的启蒙主义者和支持约瑟夫斯主义的人(参见195.1)。
201.2同时,德国教会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在1814年只有五个教区有主教,1817年只有三个。在维也纳会议(Wiener Kongress,1814年9月到1815年6月)上,人们想长期地整理欧洲中部的国家和教会情况,该会议的指导原则是统治权的合法性以及政治上的恢复。在场的教廷国务卿孔撒维(Consalvi)以及原来的主教君主的代表万伯德(Franz von Wambold,即沃尔姆斯Worms的大堂司铎)和施派尔(Speyer)的赫菲瑞克(Joseph Helfferich)很坚定地要求恢复原来的德意志帝国并且归还那些被没收的教产,但他们的努力没有成果,因为财富的吸引力太大。只有教会国被恢复(参见199.6)。康斯坦茨教区那位具有威望的教区长维森贝格(Ignaz Heinrich Freiherr von Wessenberg,1770-1860年),一位“主教团至上主义者”(Episkopalist)、“国度办教会”的支持者以及支持启蒙思想的改革者,充当他的主教达尔贝格(Dalberg)的代表和顾问;他认为应该签订整个德国同盟与教廷的政教协定。这个计划意味着建立了个民族性的德意志教会,它的首席主教将是达尔贝格(Dalberg),而这个教会与罗马没有密切关系,却更多受国度政府的影响。然而,维森贝格(Wessenberg)在维也纳会议上没有得到支持,而罗马坚决地反对了他们那些费布若尼乌斯(Febronius)思想。因此,德国的教会问题仍没有获得良好的处理。“德国同盟文献”中只有一条(第16条)涉及宗教生活—这一条是维森贝格(Wessenberg)坚定要求的—及规定,德意志同盟诸国和地区的不同基督宗教派别不应该影响公民们的民法权利和政治权利。
值得注意的还有另一点,即俄罗斯、奥地利和普鲁士那些胜利君主在第二次克服拿破仑后回应了亚历山大一世(Alexander I)沙皇——他深受情绪化的虔敬派的影响—的要求并于1815年9月26日在巴黎签订了“神圣同盟”(HeiligeAllianz)。参与神圣同盟的人承诺他们是“同一个基督宗教民族的弟兄和肢体”,他们将要培养宗教、和平与正义并要采纳基督宗教的神圣诫命为最高的统治原则。虽然似乎所有的欧洲君主都加入了这个同盟,但这些原则实际上并没有被落实,它只是一个优美的理念,但缺少生命力。无论如何,人们再次转向宗教,这一点与启蒙时期的宗教贫乏形成明显的差异。当时的人们再次重视宗教,这个现象也有利于公教(天主教)。
201.3德国教会的重整最终还是归于个别国度与教廷的谈判。首先,巴伐利亚政府于1817年撤职了蒙格拉斯(Montgelas),这样获得了良好的结果。巴伐利亚政府的代理人是驻罗马圣座的黑菲林(Kasimir von Haeffelin)主教。1817年6月5日为国度和教会的关系提供一些基本的原则。
根据这些规定,巴伐利亚王国中的公教会享有一切来自神律和教会法的权利和特权(第1条)。整个地区分为两个总教区,即慕尼黑—弗赖辛(Muenchen—Freising)总教区(包括Augsburg、Passau、Regensburg)以及班贝格(Bamberg)总教区(包括Wuerzburg、Eichstaett、Speyer)(第2条)。国王和他的继承人有权利提名主教们,教宗按教规任命他们。另外,国王指定部分的大堂圣职团人员(第9条)。主教们在管理自己教区方面不受限制,他们有司法权,可以与罗马自由来往,并在信仰教导和道德教导方面可以监督公共教育制度;主教们指导教区的修道院(第12、5条)。巴伐利亚政府承诺,它将要为教区、大堂圣职团以及各地修道院提供足够的资助,但不会归还那些被没收的教产(第4条);将要建立一些隐修院(第7条)。
这个政教协定被签订后开始有一些新教徒和自由主义派的公教徒提出抗议。因此,巴伐利亚政府为确保自己的主权,所以他们将这个政教协定作为1818年5月26日的“宗教法令”的附加物,那时候才公布了它。然而,这个法令与政教协定却在几个方面有明显的冲突。比如它再次恢复国王的“批准权”(Placet)以及所谓的因滥用权利而回到政府(Recursus ab abusu)。符合当时的新政治局面,但违背教会法的规定是完全的良心自由以及三个基督信仰派别在民法和政治上的平等。宗教法令还说,三个信仰也应该彼此尊敬等等。因此罗马教廷很不满意,因为这些规定等于是巴伐利亚人违背了原来的盟约,他们想默默地建立“国度办教会”的制度。在巴伐利亚的公教徒中有很多激烈的争论。几个圣职人员拒绝发誓拥护宪法。然而,宗座在长期的谈判后表示能够容忍巴伐利亚政府的做法,虽然不能支持它。国王于1821年9月21日在特根塞(Tegernsee)宣布,宪法并不是要强迫人们在良心上接受某些概念;发誓拥护宪法仅仅针对公民关系;另一方面,政教协定为国度法律的部分,它有效并且需要被恪守。这些说法至少在外表上恢复了社会上的平静。当然,法令和政教协定之间的巨大差异并没有因此就消除。对具体的管理生活来说,巴伐利亚人更多采纳“宗教法令”,少注意到“政教协定”。
201.4普鲁士王国早已在奥地利继承战争(1740年后)以及通过波兰的划分获得了一些天主教地区(即Schlesien、Westpreussen、Ermland、Posen),而通过“世俗化运动”和维也纳会议,它也在西部获得很大的天主教地区(如Paderborn、Muenster、Rheinlande地区),这些公教地区大约包含普鲁士40%的人口。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普遍国法(Preussische Allgemeine Landrecht)允许每一个公民有“完全的信仰自由和良心上的自由”,但普鲁士王的传统监督权对公教也被施用,似乎与新教一样。公教徒(天主教徒)被容忍,但这基本上是出于政治利益(Staatsraeson)的考虑。在莱茵兰德(Rheinlande)和威斯特伐伦(Westfalen)的公教民众在很多地方对新的普鲁士政府有一些怀疑。政府的统治具有官僚主义的特征,又多次为新教徒提供优惠,所以政府不能赢得民众的拥戴。公教会在普鲁士地区也受到很大的冲击,它处于解体的状态,迫切需要关注。在五年的谈判后—谈判人物是普鲁士使者,著名历史学家尼布尔(Barthold Georg Niebuhr)和孔撒维(Consalvi),双方至少关于教会的外在法律关系达成共识,其结果是比约/庇护七世(Pius VII)的通谕(Zirkumskriptionsbulle)《论灵魂们的得救》(De salute animarum,1821年7月16日)。国王腓特烈·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 III,1797-1840年)颁布它为国度法律,但“不影响国王的主权”。
根据这些规定,两个总教区(或教省)被创立:科隆总教区(包括Trier教区、Muenster教区和Paderborn教区)以及格内斯尼亚-波茨南(Gnesen-Posen,包括Kulm教区)。Breslau/Wroclaw和Ermland仍然是有豁免权的教区。各大堂的圣职团获得了选出主教的权利,但教宗的简函《关于信徒》(Quod de fidelium)同时规定他们必须先明白候选人的特点,只能选择一些受国王支持的人。各教区获得了足够的资助,这是为世俗化没收的一种赔偿。
汉诺威(Hannover)王国一直到1837年与英国国王有“一君主统治两国”(Personalunion)的关系,而普鲁士(Preussen)于1866年占领它。教宗良/利奥十二世(Leo XII)在长期的谈判后宣布了他的《罗马教宗的考虑》(Impensa Romanorum Pontificum,1824年3月26日),其中恢复了古老的希尔德斯海姆(Hildesheim)教区和奥斯纳布吕克(Osnabrueck)教区并宣布它们为“有豁免权的”。在选择主教方面,政府获得所谓的“爱尔兰否决票”,就是说政府可以在教会的候选人中排除那些比较不受欢迎的人,但至少得保留三个候选人,否则不能按照教规选出主教。
居住在其他的北部或中部地区的德国公教徒被分配为属于临近的教区或属于宗座代牧的管理权。比如奥尔登堡(Oldenburg)公国于1831年加入明斯特(Muenster),在维赫塔(Vechta)获得了一个独立的办事处。自从1763年以来,撒克森公国(或“王国”)有一个宗座代牧。第三个代牧被祝圣为一个名义主教(Titularbischof,1816年),而后来有很多这样的“名义主教”。
201.5在德国的西南地区要克服特别大的困难,因为这是启蒙运动与“国度教会”的核心地区。在1818年春天,符滕堡、巴登、黑森与纳骚(Nassau)的代表们在法兰克福(Frankfurt)的一次会议中谈论与罗马教廷的协定的“基本原则”—主持会议的人是万根海姆(Karl August von Wangenheim)-但这个会议完全被费布若尼乌斯(Febronius)和约瑟夫二世(Joseph II)思想渗透。这些代表编写了一部送到教廷的文献(所谓的Deklaration宣言),又写了一个秘密文献(即“有机规章”Organisches Statut)。在两年的艰难谈判后,比约/庇护七世(Pius VII)于1821年8月16日宣布了他的诏书《预先照顾》(Provida solersque),其中创立了弗赖堡教省(Freiburger Kirchenprovinz,亦称Oberrheinische Kirchenprovinz(莱茵上游教省),其总教区是弗赖堡(Freiburg,包括Baden和Hohenzollern地区)以及若滕堡教区(管理Wuerttemberg地区)、美因茨教区(管理Hessen-Darmstadt)、Fulda教区(管理Kurhessen和Sachsen-Weimar)以及Limburg林堡教区(管理纳骚Nassau和法兰克福Frankfurt)。在这些教区中只有美因茨和富尔达(Fulda)是有古老传统的教区。弗赖堡(Freiburg)代替那个被取缔的康斯坦茨教区。然而,这个诏书的执行还需要很长时间。其中一个问题是主教候选人的选择,因为各国的政府想采取他们于1820年编写的秘密文献(原来的《有机的规章》Organisches Statut,后来被称《教会实际政治》Kirchenpragmatik),并且以不诚实的方式要求主教候选人都发誓拥护这个文献,但教廷无法接受这种做法。教廷于1827年4月11日发表的续篇诏书《归于主的羊群的照顾》(Ad dominici gregis custodiam)中的规定澄清主教的选举制度、通知教廷的程序、大堂圣职团的任命、根据特伦托/特利滕(Trento)会议的规则创办修道院(第5条)、主教们与罗马的自由来往、主教的司法权(“依照教规与教会目前的纪律”)(第6条)等问题。在1827年5月27日发表的《神圣事务》(Re sacra)简函中,针对主教选举的问题,大堂圣职团受到与普鲁士人一样的劝免:要排除那些“比较少受欢迎的人”(personae minus gratae)。然而,各地的政府没有全部发表这个“续篇诏书”,他们省略了第5、6条,并加上“国度主权被保存”的条件。波尔(Bernhard Boll,1827-1836年)成为弗赖堡(Freiburg)的总主教,凯勒尔(Johann Baptist von Keller,1828-1845年)成为若滕堡的主教-罗马教廷拒绝了维森贝格(Wessenberg)和在蒂宾根(Tuebingen)当信理教授的德瑞(Drey)。巴登政府的顾问布尔格(Joseph Vitus Burg,1829—1833年)成为美因茨的主教。
201.6法国革命也影响了瑞士地区,并导致政治和教会组织的改变。法国军队于1798年侵占瑞士,这就意味着公教(天主教)的教产遭劫掠,教会受压力(比如圣加伦隐修院被取缔等等)。教宗的大使被驱逐,但在另一方面也有相反的影响,比如在加尔文的城市日内瓦人们再次恢复了公教的礼仪。维也纳会议(1815年)规定,在日内瓦州的公教徒曾多为20个乡间堂区,他们应该属于洛桑—日内瓦(Lausanne-Geneva)教区,该教区的基地在弗赖堡(Freiburg,1819年)。德国南部的康斯坦茨教区的部分地区属于瑞士,而在那里进行改革的人是维森贝格(Wessenberg)教区长(见上,201.2),他虽怀好意,但却为教会造成损失,所以比约/庇护七世(Pius VII)于1814年划出这个属于瑞士的地区,使格德林(Goeldling von Beromuenster)在那里充当宗座代牧。后来,这个地区归入库尔(Chur)教区(1819年)、那个新立的圣加伦教区(1823年)或巴塞尔—索洛图恩(Basel—Solothurn)教区(1828年)。根据新的规划,巴塞尔教区包括很多州:巴塞尔Basel、伯尔尼Bern、索洛图恩Solothurn、卢塞恩Luzern、楚格Zug、阿尔高Aargau、图尔高Thurgau。除了这四个教区以外,瑞士还有一个古老的教区,即处于瓦莱(Wallis)州的西昂(Sitten/Sion)教区。
在瑞士教会内,人们(和德国教会一样)逐渐克服了启蒙主义的影响,重新开始恢复宗教生活。然而,一种倾向于“国度办教会”和“自由思想者”的反对派攻击教会,而这种攻击因内部政治冲突加剧。几个自由主义的州于1834年在巴登会议(Badener Konferenz)上恢复了一种严厉的约瑟夫主义思想(即“国度办教会”)。在阿尔高(Aargau)州人们甚至解散了一切隐修院(1841年),但因为公教徒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所以三个修女院再次被恢复。在卢塞恩(Luzern)州早就有耶稣会会士,而该州于1844年委任耶稣会举办弗赖堡(Freiburg)的神学系,此时自由派组织了一些侵略该州的志愿军军团。因此,七个公教(天主教)的州于1845年结合起来共同保卫他们的权利,共同抵抗外面的干扰。不过,七个公教州的联盟在1847年11月战败。此后,他们被迫交付很高的赔偿,宗教自由被限制,而且很多隐修院被镇压。1848年和1874年的“联邦宪法”,耶稣会和类似修会被禁止在瑞士有会院,他们被禁止在学校和教堂中发挥任何影响。在1848年,洛桑—日内瓦(Lausanne—Geneva)的主教马瑞雷(Stephan Marilley)公开抗议那些反对教会的法律,因此他被捕入狱,甚至被驱逐出境长达八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