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中世纪教会史

149、15世纪的一些反教会改革者

149.1来自Goch(高贺)的荷兰人Johannes Pupper(约翰内斯·普佩尔,1475年去世)曾经在弟兄会(Fraterherren)和在巴黎学习,他作过Mecheln(梅希恩)附近的Thabor(塔伯尔)奥古斯丁修女会团体的导师。他认为,只有那些可以根据《圣经》文献证明的宗教真理才是可取的。另外,他还反对那种“隐修者发圣愿有特殊功劳”的说法,但他又不想取缔修道人的生活。在他的神学思想中,受Augustinus(奥古斯丁)的影响最多。主要著作有De libertate christiana(《论基督徒的自由》)和Dialogus de quattuor erroribus circa legem evangelicam exortis(《对话关于四种来自福音规律的错误》)。

149.2那位来自Ober——Wesel(维色尔)的Johannes Ruchrat(约翰内斯·儒克拉特,1481年去世)是一个具有人文主义修养的且著名的哲学和神学教授,他在Erfurt(爱尔福特)大学任教,后来(1463—1477年)在Worms(沃尔姆斯)大堂当讲道师。他比Goch(高贺)的Johannes(约翰内斯)更坚定地反对一切《圣经》以外的因素(所谓的Schriftprinzip《圣经》原则)并认为“大赦”违背《圣经》的精神,说“大赦”只是一种“虔诚的欺骗”(参见他1475年的Disputatio adversus indulgentias《反驳大赦的论文》)—这种说法早在13世纪已经有。他还认为,教宗不能命令人参与一些“犯重罪的行动”,他反驳“原罪”,反对“终傅”的“圣事”特征等。Worms(沃尔姆斯)的主教罢免他(1477年),后来他在Mainz(美因茨)当大堂司铎,但因为他和Hus(胡斯)派的人有一些可疑的关系,所以宗教裁所审问了他。他收回了他的主张,被判一生再不能离开奥古斯丁隐修院,两年后在Mainz(美因茨)去世。

149.3另一个改革者是一位平信徒,即Wessel Gansfort(甘斯福特,1489年去世),他来自Groningen(格若宁根),曾经是Zwolle(泽沃勒)的弟兄会的学生,先研究和主张“实在论”(Realismus),后来转向Nominalismus(唯名论),在Colonia(科隆)、Heidelberg(海德尔堡)、巴黎和其他的大学任教,自从1474年一直到死他都生活在他的家乡,在隐修院和人文主义的朋友圈子享受生活,而没有人骚扰他。那些崇拜他的人称他为Lux mundi(“世界之光”),但属于别的学派的人称他是Magistercontradictionum(“悖论的导师”)。Luther(路德)认为,Gansfort(甘斯福特)的著作反映出他自己的精神(参见Farrago《法拉格》,1522年由路德出版,Mare magnum《大海》,Scala meditationum《种种默想》)。实际上,Gansfort(甘斯福特)确实怀疑大公会议的无错误性,反驳了教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他认为一切信徒有一种特殊的“钥匙权”,并说“大赦”只能赦免教会法上的惩罚,但无法影响来世的生活。然而,在“成义论”和在一些其他的重要观点上,他和Goch(高贺)的Johannes(约翰内斯)和Wesel(维色尔)的Johannes(约翰内斯)一样,仍然拥护公教的观点。因此,这三个人也不能称为名副其实的“宗教改革之前的改革者”。

150、中世纪的犹太人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

150.1在基督宗教的社会和基督宗教国度中,犹太人是一个陌生的、无法同化的因素。他们被视为一种“敌对的民族”,他们的宗教被称为“错误的、亵渎神的教导”。自从Constantinus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以来,历代的基督徒皇帝都通过一些法律限制犹太人的权利,比如禁止他们有基督徒奴隶或与基督徒妇女结婚(参见Constantius君士坦提乌斯,339年),禁止他们当兵(Honorius霍诺利乌斯,404年),禁止他们获得任何公共职位(Theodosius II狄奥多修斯,438年)。他们都被允许皈依基督信仰,但很少有犹太人真正在内心上皈依了基督信仰。Justinianus(尤斯提尼安)皇帝肯定和部分上强化了前几任皇帝的反犹太人法律,而他的法典在整个中世纪和后来都被视为标准。人们一般容忍犹太人,但他们没有享受充分的法律权利,他们是一个“应该永远当仆人”的民族—这是很多主教会议和教宗文献的说法。他们被迫穿一种特殊的衣服,这样能认出他们是犹太人,而在欧洲南部的城市里,他们必须生活在一些隔开的“犹太区”(Ghetto),他们不能有基督徒为仆人,在法院中不能反对基督徒作证,不能任职等等。在德国也一样,人们感觉到犹太人是一种外来的团体,必须根据格尔曼/日耳曼人的“外地人法律规定”对待他们。在Staufer(施陶费尔)皇帝的时期(1150—1250年),犹太人被称为国王的“财政管家”(Kammerknechte),而德国国王向他们收税,因此保护他们。犹太人在中世纪经常是商人,他们是银行家,提供贷款的机会(有时候他们借钱放高利贷)—基督徒被禁止进行贷款(参见102.2)—所以很多犹太人获得大量财富和影响力。因为犹太人多次放高利贷—这是主要的原因—人们一次又一次地进行迫害犹太人运动,尤其在十字军运动的时期。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十字军运动中(1095—1095年和1146—1147年),那些无秩序的暴民打死了很多犹太人,称他们为“杀害基督的人”。圣Bernardus(伯尔纳德)和不同的教宗从12世纪到16世纪间都反对对犹太人的镇压,说不能以武力或直接用道义上的强制手段(direkter moralischer Zwang,如恐吓)来强迫犹太人接受圣洗,但他们的声音有时候没有被听从。在个别的地区,犹太人被驱逐,但他们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回到原来的城市去。在“黑死病”的时代,犹太人遭受很严重的歧视。当时(1348—1350年),鼠疫(indische Beulenpest印度泉鼠疫)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杀害了许多居民。犹太人被控诉为通过“井内放毒”而引起了这个传染病。因此,在德国南部,从Alsatia(阿尔萨斯)到Austria(奥地利)地区都有成千上万个犹太人被杀,很多被烧死。自从12到15世纪,个别犹太人被怀疑侮辱十字架,以及亵渎圣饼或在一些残酷的礼仪中杀害基督徒的孩子(血迷信),而个别的人因这些控告在法庭中被审判,处以死刑。自从13世纪,人们也很坚定地搜查犹太人的Talmud(塔木德)和其他的犹太人的书籍,认为这些是“反基督宗教的”(参见155.4)。人文主义运动和(更多)启蒙运动带来了犹太人的解放和他们在经济上的充分发展。

150.2在西班牙地区,犹太人的情况特别艰难。在那里的犹太人特别多,而因他们那种“不顾及别人的发财心理”,当地的人特别恨他们。西哥特的国王在第7世纪想用强大的压力来强迫犹太人皈依基督信仰。在穆斯林的统治下(参见84.1),犹太人的情况相当好;很多犹太人发了财,在社会上有高的地位。在Cordoba(科多巴)和其他的城市中有很多犹太人学者和学校,可以与阿拉伯学术界媲美。然而,在1391年的Castilia(卡斯蒂里亚)、Aragon(阿拉贡)和Catalonia(卡塔罗尼亚)暴发了一次广泛迫害犹太人的运动,在很多情况中,当时的犹太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接受洗礼,要么死亡。那些被强迫受洗的人被称为Marranos(“新基督徒”),但在他们当中很少有一种诚心的、完善的归化。外在的压力一旦减轻,他们中有很多人马上放弃基督宗教,而回到祖先的宗教中去,部分上是悄悄的,部分上公开的这样做。当然也有很多犹太人通过和平的方式找到了基督信仰。在犹太人中间一位很成功的传教士是道明会会士圣Vincentius Ferrer(味增爵·费瑞尔,1350—1419年)。他是中世纪晚期最伟大的讲道家之一,曾经在他的家乡西班牙,而且也在法国、意大利北部、Savoy(萨伏伊)及瑞士地区进行布道和宣讲活动,几次也率领了一些“补赎鞭策游行者”(参见152.3)。他在教会大分裂时也参与了教会政治,曾经支持Avignon(阿维尼翁)的教宗们(参见141.2;142.3)。

150.3那些仅仅在表面上皈依基督信仰的犹太人在西班牙社会上发挥很不好的作用,他们任职,获得很高的地位,有的甚至成为主教。这种现象在15世纪下半叶引起强烈的民族性的和宗教性的反弹。在1473年暴发了一次反对贵族和Marranos(“皈依基督的犹太人”)的暴乱,其中有很多人被杀。此后,那些自称为Catholici(意思是“共同的”)统治者,即Isabella de Castilia(卡斯蒂里亚的伊莎贝拉)和Ferdinandus de Aragon(阿拉贡的斐迪南)一起决定要恢复“宗教裁判所”—在当时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似乎已经完全消失了。这些统治者想利用宗教裁判所来对付王家和教会的危险敌人。在1478年,Sixtus IV(西克斯图斯四世)同意建立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所以这个机构被重新建立,首先在Sevilla(塞维亚,1480年)。因为西班牙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教宗于1483年提名一个“宗教裁判所总法官”,就是道明会会士Thomas Torquemada(托尔克马达),这样该机构才成为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中央化的组织。然而,这个机构也没有兑现人们对于它的期待。罗马的宗座很早(最早1482年)就谴责了他们的作法,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个制度太严格,后来还多次批评他们。西班牙的Marranos(马拉诺)的一次阴谋针对Aragonia(阿拉贡)的裁判所总法官—奥古斯丁圣职团员Petrus Arbues(阿尔布斯)。他于1485年在Zaragossa(=Caesaraugusta,萨拉格撒)的教堂被伤害,此后去世(1867年被列为圣人)。因此,Ferdinandus(斐迪南)和Isabella(伊莎贝拉)于1492年规定要从他们的领土驱逐一切不愿意受洗的犹太人,于1502年又驱逐一切穆斯林。他们想驱逐一切属于别的民族或属于别的宗教的人,这样要逐渐形成他们王朝的极权统治(Absolutismus der Krone)。葡萄牙王Manuel(马努尔/曼努埃尔,1495—1521年)也于1497年宣布了一个驱逐犹太人的法令。基督徒夺取了很多犹太人的孩子并给他们施洗。然而,这些措施都没有获得很决定性的成功。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后来还很长时间面对那些皈依基督宗教但暗地支持犹太教的Marranos(马拉诺)人,以及那些表面上皈依的穆斯林(被称为Moriscos)。在后来的时期,有的人也想在西班牙宣传新教,而宗教裁判所也曾经想阻碍那些尝试。虽然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法院在很多方面受统治者的影响,又多次被政治目标利用和滥用,但在本质上它仍然是教会的机构,因为国王提名了“总法官”,罗马教宗确认他的地位,又授予他种种权利,而这个“总法官”可以任命其他的官员。也许可以称这种机构为一个“混合性的,但主要有教会特色的制度”。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都涉及到一些严重的缺陷和太过分的严格表现,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尤其如此;但是,近代的部分历史学家有“谴责教会”的倾向,所以他们夸大地描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种种残酷行动”,也夸大了受害者的人数。当时所举行的Auto da Fe(从拉丁语Actus fidei“信仰的事件”)并不是处死人的活动,而是审判的隆重宣布,这也许意味着将被告宣布无罪或(在顽固不化的或再次肯定异端的人那里)宣布一个人要交给世俗权力,因为他将要受死刑。最后一次死刑履行于1781年的Sevilla(塞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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