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中世纪教会史
132、与异端的搏斗。
镇压Albigenses(阿尔比派)的战争和宗教裁判所的形成
132.1在13世纪初,法国南部和意大利北部的清洁派(Cathari或Albigenses阿尔比派)和瓦尔多派的影响很大,所以抵抗这些异端教派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和以前一样,教会多次施用教导、劝勉、警告和惩罚的种种手段。为了重新赢得在意大利北部转入瓦尔多派的信徒,教宗Innocens III(依诺森三世)在米兰组织了Humiliati(卑微兄弟会,参见117.3d)为一种修会,又于1208年创立了“公教穷人”的协会,1210年又创立了“和好的伦巴第人”的协会;然而,这两个协会不久后就解体了;但它们的精神和目标后来在方济各会和道明会这些托钵会的理想中获得更全面的发展。
在法国南部的Albigenses(阿尔比派)在贵族们的保护下增加为一个庞大的力量;其中一个原因也是当地圣职人员不够努力。部分的城民支持阿尔比派。自从1198年以来,教宗Innocens III(依诺森三世)多次派遣了一些熙笃会会士以“教宗的使者”(legati)的身份去法国南部,但这些使者没能改进情况。当时的异端人士说教会发财了,他们谴责圣职人员的奢侈生活,而教宗的使者的奢华行为不能平息Albigenses(阿尔比派)对教会的控诉。甚至圣Dominicus(道明,参见130.1)那种完全投入的服务也没有达成比较大的效果。教宗Innocens(依诺森)在1207年呼吁法国国王Philippus II Augustus(菲利普二世)以及其他的法国贵族人士用武力去镇压在Toulouse(图卢兹)地区的阿尔比派异端。教宗的使者Petrus de Castelnau(伯多禄/彼得)于1208年1月被杀死,所以教宗宣布应该用一个十字军运动来对付阿尔比派以及他们的强有力保护者,Toulouse(图卢兹)的伯爵Raimundus VI(瑞孟德/赖孟德六世)。教宗组织了一个相当大规模的军队,其中大部分的人是法国北部的人。这就是“阿尔比战争”(1209—1229年)的开始,其军事领导是Simon deMontfort(西满/西门的孟福特),而教会的领导是Citeaux(熙笃)的院长Arnoldus(阿诺德)。教会的人和异端的人都想很残酷地消灭对方(比如在Beziers贝济耶1209年发生一次大屠杀)。这次战争也继续了很长时间,部分原因是Simon(西满/西门)和其他贵族人士的自私自利。最终,Paris(巴黎)的和平条约(1229年)结束了这个战争,但似乎整个法国南部都遭受了破坏,而这个异端的力量被大大削弱。只有很小的清洁派团体能够继续存在,虽然后来的宗教裁判所也镇压了他们,但他们仍然暗地里活动了一段时间。
132.2与Albigenses(阿尔比派)的镇压有密切关系的发展是所谓的Inquisitio(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的形成,这是一个教会机构,其目标是查寻(inquirere)异端人士和惩罚他们。如上所述(参见114.3),中世纪对异端人士在法院中的审判来自古代那些基督徒皇帝,他们宣布了一些反对异端人和教会分裂者的法律。另外,在Staufer(施陶费尔)皇帝的时代(大约1150—1250年)罗马的法律获得了一种“文艺复兴”(Renaissance des roemischen Rechts),而这一点也促进了宗教裁判所的形成。在12世纪的岁月里,教会和国度达成共识,要共同抵抗那个越来越严重的危险。在一些国度里(在法国北部、德国、西班牙),国君已经采取死刑的措施来对付那些顽固不化的异端人士,一般是烧死他们,因为他们认为异端等于是和“施魔术”一样严重的罪。根据1184年在Verona(维罗纳)的主教会议的先例(参见114.3),法国南部的主教会议—比如Avignon(阿维尼翁)1209年的会议和Montpellier(蒙彼列埃)1215年的主教会议—规定,每一个主教有义务通过一个司铎和一些可靠的平信徒在一切堂区中查清和指控其中的异端人士,又要交给他们世俗的权威为了惩罚他们。1215年在拉特兰召开的第12次大公会议批准和补充这些规定(参见第3条),又威胁那些不愿意在自己地区扫除异端的贵族人士:不保护正统信仰的伯爵将被绝罚,一年后被弹劾,他们也将失去自己的领土。德国的Fredericus II(腓特烈二世)皇帝在宗教的问题上本来有很宽容的态度,但他于1220年用加冕礼的机会发表了一个敕令,其中规定世俗的力量应该帮助教会控制异端。他规定,那些被教会绝罚的人也不能享受帝国法律的保护(所谓的Reichsacht),又在几个法令中规定,异端人士“应该接受的惩罚”是火刑(1224年为伦巴第,1231年为西西里亚,1232年为德国)。在阿尔比派战争后,1229年在Toulouse(图卢兹)召开的主教会议规定(参见第1条到18条),查清和惩罚异端人的手续要简化。
在Toulouse(图卢兹)的会议一方面重复了以前的规定,但一些新的规定也值得注意:那些被发现的异端人士、他们的支持者和保护者都应该遭受animadversiodebita(“应该的惩罚”,即烧死;参见第1条)。谁有意识地庇护异端人士,将失去一切财产并要受适当的体罚(第4条)。在哪一个房子找到了一个异端人,该房子就应该被拆除,财产被没收(第6条)。为了预防不义的审判,只允许主教或他委派的人作出审判(第8条)。那些表示忏悔的异端人可以保存生命,但他们必须接受重大的补赎:他们再不能任职当官,必须从此以后在衣服上缝上两个十字架作为记号(第10条)。谁如果仅仅因为害怕死而放弃异端邪说,应该关进监狱(第11条);这一般都意味着无期徒刑(称为carcer perpetuus或immuratio)。那些先放弃异端,后又重新肯定它的人一般都被烧死。(值得注意的是,异端人士的审判都经过一种法律手续,和中国的“文字狱”不同。)
132.3在教廷方面,Gregorius IX(额我略/贵格利九世)通过1231年的一次法令有计划地组织了宗教裁判所,其中也坚持火刑和其他的惩罚。宗教裁判所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和谋反罪案的程序是一样的。教宗好像也参考了当时Sicilia(西西里国)和意大利北部的刑法标准。因为教宗认为一些当地的主教在落实种种规定方面不太认真,所以Gregorius IX(额我略/贵格利九世)于1231年和1232年将“宗教裁判所”似乎全部都交给托钵会(尤其道明会)管理,从此以后,这些托钵会的特殊任务也是宗教裁判所方面的工作。教宗委派的那些会士具有某些特权(所谓的“教宗的裁判员”),他们并没有完全取代当地主教的法院程序,但仍然削弱了主教们的权力。很遗憾的是,教宗Innocens IV(依诺森四世)于1252年规定,这些宗教裁判员可以在法院中施用古罗马法的拷打方式(tortura虐待)来获得一些证据—在第9世纪,Nicolaus I(尼苛劳/尼哥拉一世)于866年曾经禁止了这种方式,说它违反人间的法律和神的法律(参见Responsa ad consulta Bulgarorum《回答保加利亚人的规定》,第86条)。宗教裁判所的主要活动范围是那些“罗曼国家”(即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并且逐渐扩大所针对的现象:除了异端以外,他们还查清和惩罚亵渎行为(sacrilegium)、冒犯圣者(blasphemia)、不道德行为(sodomia)、魔术、巫婆的活动、炼丹术或改变事物的魔力(alchemia)等等(关于所谓15世纪的“西班牙裁判所”,请参见150.3)。然而,无论是在法国或意大利,宗教裁判所没能完全消除一切异端。在德国地区,那位Conradus de Marburg(马尔堡的康拉德)的狂热表现导致了他被暗杀(1233年,参见131.2b),所以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在德国有一段时间几乎没有。
这种Inquisitio(宗教裁判所)的机构对中世纪教会来说是一种重大的负担(eine starke Belastung)。毫无疑问,从一开始这个制度就呈现出一些严重的缺陷,尤其是控诉异端人和证人的保密规定,不允许被告有辩护律师,“异端”的概念被过分扩大了,拷打(虐待)的方式以及残酷的死刑。虽然那些被审判的人根据传统的Ecclesia non sitit sanguinem(“教会不希望见到罪人的死亡”)原则被交给世俗的权威来施行死刑,但教会仍然为这些人的惩罚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要公平地对待宗教裁判所,必须从当代历史背景来看它,而不能从现代的标准来看它。中世纪是“信仰合一”的时代(die Zeit der Glaubenseinheit),所以中世纪的人认为,基督信仰是最高的价值,而放弃这个信仰是最大的叛逆和犯罪。当时的教会和国度有最亲密的关联,所以双方更顺理成章地认为,它们有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镇压异端活动,并且可以施用当时司法制度的残忍手段,因为人们相信,那些异端教派,尤其是清洁派(Cathari,参见113.2)危害着国家的体制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当时代的神学家们也似乎都肯定了宗教裁判所的方式。比如,Thomas Aquinas(托马斯·阿奎那)一方面认为,不可以强迫犹太人和外教人接受信仰(nullo modo sunt ad fidemcompellendi……quia credere voluntatis est“不该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们相信,因为信仰应该是自愿的”),但他又说,那些曾经放弃了基督信仰的人遭受死刑是正当的(参见Summa theol.《神学大全》,2,2q.10ad8,11,ad3)。同样,德国13世纪的民法文献(Volksrechte,比如Sachsenspiegel,Schwabenspiegel)也认同这些异端人士的死刑。当时代的人都普遍怀着这种“不宽容”的态度,而后来的人也很难走出这种观点,比如在中世纪以后仍然有残酷地镇压其他信仰的事件。在新教世界也曾经有这样的现象(比如在德国、法国、瑞士和英国),而一些宗教改革者—尤其是Calvin(加尔文)—也认为,对放弃信仰的人采取严格惩罚(死刑等)是合理的。后来的欧洲人一步一步开始宽容地对待其他的信仰,但这先需要经历基督宗教世界的大规模分裂、启蒙时代的“容忍”思想以及现代国度的兴起。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只是某一个时代的现象,它并不是教会纪律的核心因素,也根本不属于天主教的信仰。比如,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已经有这样的话:Ad amplexandam fidemcatholicam nemo invitus cogatur(不应该强迫任何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接受天主教信仰,参见Cod.iur.can.第13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