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中世纪教会史
102、西欧教会民众和圣职人员的宗教生活和道德生活
102.1在古代,皈依基督宗教的人主要是个别人,而吸引他们入教会的因素主要是精神性的价值。与此不同,种种格尔曼/日耳曼民族和斯拉夫民族的皈依意味着整个民族在他们的首领和贵族人士的引导下进入教会,而在这里发挥作用的因素包括一些外在情况、部落团体感、对首领的服从、物质上的利益、国度的压力,甚至武力和威胁。因此,转向基督宗教的过程对很多人来说仅仅是外在的宗教的转换。这些人仍然生活在他们原来的异教传统中,他们对神的概念仍然是“魔术性的—鬼怪的”。另外,传教士们的宣讲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因此这种宣讲并没有介绍全部启示和宗教生活的种种表现。在传教时期后有道德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古代文化的崩溃有关系,古代文化本身就失去了生命力,而基督宗教促进了这种崩溃。基督宗教文化的建立是一个逐渐的过程,那些民族需要慢慢地习惯基督宗教的思想和道德。一般群众在几百年以后才掌握了基督信仰的核心。在民间还有很长时间流传着一些迷信的、异教的观念和习俗,比如依靠护身符、施用魔术、吃魔药、用咒语、抽签算命(sortilegium)、相信有巫婆、魔术家和妖怪等。在卡洛林时代(约750—850年代),国度和教会共同抵抗了这种“巫婆信仰”;10世纪初的Canon Episcopi(《主教的教规》)特别警告人们不要崇拜恶鬼,不要怕巫婆。稍后,Regino de Pruem(普若姆的瑞格诺)和Burchardus de Worms(沃尔姆斯的布克哈德,参见89.5,6)在他们的著作中也有这样的警告。这里也必须提到所谓的ordalium(或Gottesurteile,“神的裁判”)。这种习惯来自古代格尔曼/日耳曼民族的习俗;那些原始的民族认为,某些魔术可以表示一个人的力量,或相信通过某些特殊的表现,神会启示某人的罪。由于当时的法律文化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所以那些新皈依基督宗教的格尔曼/日耳曼人很乐意地继续前人的作法:他用火、水、血的检验方式,他们抽签或在法庭中举行决斗—这是自由人通用的证明方式。除此之外他们还加上一些来自基督信仰的“神明裁判”形式:用被祝圣的食品、十字架或圣晚餐的考验。虽然个别人—比如Nicolaus I(尼苛劳/尼哥拉一世教宗,于867年),Stephanus V(斯德望/司提反五世教宗,于887年),Lyon(里昂)的总主教Agobardus(阿格巴德,参见92.5)—曾经反对这些迷信的表现说这是“试探天主/上帝”,但他们的劝告没有成效。当时的人甚至用教会的礼仪形式来装饰那些“神的裁判”:第9到12世纪的礼仪手册包含相当多降福经文,就是对于“神的裁判”所施用的物品的降福。为了这些仪式,人们也收了特殊的费用,而在“神的裁判”之前,他们一般都会举行一台弥撒。然而,在罗马的法律文集中没有出现这些“神的裁判”,而第11、12世纪的一些教宗也禁止教会法庭中采取“神的裁判”。不过一直到13世纪,那些“神的裁判”才开始消失,因为Innocens III(依诺森三世)在第四届拉特兰主教会议上(1215年)谴责这些裁判形式并禁止圣职人员们提供这方面的降福(会议文献第18条)。一些国王,比如Fredericus II(腓特烈二世皇帝)和法国的Ludovicus IX Sanctus(圣者路易)支持教会在这方面的改革。
102.2除了迷信之外,这些新皈依的民族还有很多其他恶习:抢夺他人财产、报仇洗净血恨、残酷暴力、粗糙好色、贪吃酗酒,而种种战争和政治变动不断激励了这些恶习。控制这些粗壮的人的激情可不是容易完成的事。基督宗教本来提出来的是一些比较静态的美德(mehr passive Tugenden),比如谦逊、耐心、爱仇敌,但在这样的环境中,这些美德似乎无法传播出去。教会的婚姻法要求婚姻是不能解散的,这就遇到很多问题,只能逐渐实现。尤其那些贵族和王侯们多次严重地违背了婚姻的理想。在中世纪的时代,在很多地区仍然存在奴隶制度(参见第1卷,73.3),而奴隶买卖—尤其是战俘的买卖—似乎无法完全消除;然而,在基督宗教精神和经济进步的影响下,奴隶的可怜命运有一些改善。很多原来是奴隶或“半自由人”的人在中世纪成为“依附农”和“农奴”(Hoerige und Leibeigene);教会特别注意到这些人的权利并保护了他们。在古代已经有“在教堂或墓地的避难权”(Asylrecht,参见第1卷,73.3),而在中世纪,这种权利尤其被强调,这样也起到了一个控制暴力的作用。贵族家庭之间的种种世仇和争吵曾经导致很多人的死亡,所以那种“上主的和平”(Treuga Dei)制度更为重要;“上主的和平运动”首先推行在法国地区。其发起人又是教会的人士:通过Cluny(克吕尼)的Odilo(欧迪罗)院长(参见101.3),法国南部和勃艮第的一些主教会议自从1040年规定,在基督受苦和复活的那些日子(就是从星期三晚上到星期一早上)以及在主要的庆节时期(降临期、四旬期、复活期和圣神/圣灵降临期)都不能动武;谁在这些时期作战争,谁就被绝罚。这种规定也在诺曼底地区、英国、西班牙和德国被遵守。在德国地区,Henricus III(亨利三世)皇帝尤其支持这方面的努力。因为需要发动第一次十字军运动,Urbanus II(乌尔巴努斯二世)教宗在1095年的Clermont(克莱孟)主教会议宣布了“三年的上主和平”,而三个在拉特兰举行的主教会议(1123年、1139年、1179年,就是第9、10、11届大公会议)都规定“上主的和平”为整个教会都有效。
通过忏悔和补赎的制度(参见99),通过主教的视察和“巡逻法庭”(参见95.3),通过圣职人员的不断宣讲和讲道(参见98.4)以及通过其他的措施,人们种种恶习被控制,而且也有一些美好的效果。在很多地方可以看到道德水平上升和思想深化的迹象。基督宗教并没有镇压本地民族的美好因素—勇气、荣誉感、道德约束力、忠诚—而是包容了这些因素并提升它们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如果没有基督信仰和基督宗教的道德价值,在早期中世纪的那些国度或一个共同的“德意志帝国”的形成都是不可能的。在充满动荡和暴力的时代,教会多次是唯一的避难所,她控制了贵族们的侵略和群众的无序,因为教会的权威是很大的、不容侵犯的。教会尤其保护了家庭和小孩子;在基督宗教以前的时代,人们虽不赞成,但允许堕胎、放弃婴儿、杀害小孩子等恶行,然而教会都严厉惩罚这些行为。教会也始终肯定妇女们的尊严、法律权利和独立性,虽然在中世纪的圣职人员或隐修院的圈子里也有很多讽刺女性的说法。教会要求一夫一妻制,教会强调婚姻的不可解散性,禁止人们与犹太人或异教徒结婚,又很严格地反对一切不洁的罪行。信徒群众非常尊敬教会提供的祝福仪式和降福仪式(benedictiones)—这些降福陪伴着人们的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从出生一直到葬礼。在这些礼仪和庆节中,很多格尔曼/日耳曼民族的传统习俗被保存了,因为教会很宽容对待了这些传统因素。当然,群众的一些迷信因素也潜伏在种种圣事、仪式、对圣人/圣徒和圣髑的尊敬中,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基督宗教仪式都有一个外教传统的根源。比如,不能说在民众受欢迎的圣人/圣徒都是一些转化的异教徒的神明(参见100.3)。
另外,格尔曼/日耳曼人的法律受到基督宗教的影响和改造;反过来,格尔曼/日耳曼人对法律的理解也影响了教会的礼仪,而一些外教传统流入了教会的制度或教会法(参见上文95—97)。值得注意的是,本地人的“陪葬品”习俗被转化为“为教会或穷人捐献”(所谓的Seelgeraete,Seelteil)。古代的基督宗教已经禁止信徒放利贷(参见第1卷,26.2),而在中世纪,一信徒和圣职人员都被要求遵守这个禁令。从整体来看,虽然早期中世纪的社会有很多缺陷,但也呈现出一些令人感到鼓舞的层面:根深蒂固的信仰、诚恳的忏悔意识、奉献自己的意愿以及施舍和帮助别人的理想。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明,教会是中世纪的伟大“教育家”。在中世纪,教会是第一个和最重要的文化力量。教会的教育工作结出了美好的果实:在世俗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有崇高精神的男女人士,甚至圣人/圣徒,而在神圣的道路上也出现了很多杰出的主教、司铎、具有修养的隐修士和修女。无论如何,早期的中世纪是一个准备期和过渡时期,中世纪的高峰时期在教会文化方面结出的果实更是灿烂的。
102.3对民众的宗教生活和道德素质来讲,非常重要的当然是圣职人员(clerici)的表现。但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呈现出圣职的不同情况。在一些充满战乱的时期—比如在Carolus Martellus(查理·马特)的时代、在814年后的时期和在10世纪—圣职人员处于很不理想的状态中,尤其在意大利和法国地区。但在法兰克地区也出现一些新的道德力量,通过圣Bonifatius(波尼法爵)(博尼法奇乌斯/波尼法修)的牧灵工作,通过Carolus Magnus(查理曼)的政治能力以及通过萨克森人的皇通帝(奥托)的影响,这些道德因素获得支持和鼓励。尤其关于圣职独身的规律带来一些困难。在西方教会中,自从4、5世纪就有这种“独身规律”:五品以上的圣职人员(即六品=执事、司铎、主教)都不能结婚(参见第1卷,60.6)。西班牙的国王Witiza(维提撒,700—710年)为他的地区正式取缔了这个规律。在其他的地区,教会的长上多次提倡圣职人员的独身,但很多人违背了这个原则,不仅下层圣职,就连主教们也一样放弃了独身生活。1022年在Pavia(帕维亚)举行的主教会议(参见88.7)指出,在11世纪初的意大利,教区圣职人员一般都结婚。在一段时间内,伦巴第(米兰)的教会认为,司铎的婚姻是Ambrosius(盎博罗修斯)教会传统的特权。在11世纪,那位严厉的忏悔讲道者Petrus Damiani(伯多禄/彼得·达米安尼,参见89.6)曾经献给Leo IX(利奥九世)一部书(1049年的Liber Gomorrhianus《哈摩辣/蛾摩拉书》),其中夸大地描述了意大利圣职人员在道德上的堕落与黑暗,他的一些夸大的说法令人感到恐怖。除了部分圣职人员结婚以外,另一个严重的弊病是圣职买卖(simonia),就是用金钱或其他的物质财富来得到某一个教会地位。在10世纪中,在圣职人员和平信徒中间,这都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所以Verona(维罗纳)的主教Rather(拉特尔,参见89.5)称自己的时代为aevum Simonis(”圣职买卖的时代”,亦见97.2)。
然而,一次又一次出现了一些热切抵抗腐败现象的改革者,而在整个中世纪都能够听到要求改革的声音,这种“愿意改进”的呼吁从来没有沉默过。一个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圣职团”(vita canonica)的制度(参见95.4);然而,在9世纪末,这个制度再次衰退了。在英国也出现一位改革者:Canterbury(坎特伯雷)的总主教圣Dunstan(邓斯坦,959—988年任总主教),他很全面地并相当成功地进行提高教会纪律的运动(落实圣职独身制度、为教区司铎恢复圣职团生活、改革隐修院生活)。圣然而,在他去世后丹麦人骚扰该地区,所以社会又变得很混乱。最重要的是,恰恰在那些最需要改革的地区(法国和意大利)形成了一些宗教改革和恢复教会的焦点,尤其重要的改革基地是Cluny(克吕尼)隐修院,该隐修院准备并促进了一个强基有力的改革运动。自从Clemens I《克雷孟二世,1046年)以来,罗马宗座也再次坚决要求遵守教规(参见103)。这些愿意进行改革的人士抵抗圣职人员的不贞洁生活(他们称之为Nicolaitismus(尼苛劳/尼哥拉派的异端),这是根据《默示录/启示录》Rev2:6,14f的说法),又反对了“Simon(西满/西门)的异端”(即圣职买卖,名称来自《宗徒大事录/使徒行传》Acts8:5—24)。个别思想很彻底的改革者认为,一切“平信徒授权”仪式都是“圣职买卖”,无论有没有发生“行贿”的问题。当时最有才华,但也是最严格的教会人士之一,Humbertus de Silva Candida(亨伯特,参见89.6;94.3;103.2),曾经于1056年或1058年编写了一篇纲领性的著作:Libri tresadversus Simoniacos(《反对圣职买卖》三卷),这部书代表当时改革派的态度。他尖锐地谴责司铎的婚姻和平信徒授权,要求主教的选择和任命必须符合教规,他甚至怀疑那些“西满/西门派”的祝圣礼仪的有效性。
关于意大利北部米兰地区一个群众性的改革运动—所谓的Pataria(帕塔利亚)—请参见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