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世纪教会史
99、忏悔习惯和教会的处罚方式
99.1古代那种“公开认罪,公开忏悔”的方式在早期中世纪仍然存在,所以那些公开的、引起众人厌恶的严重罪行还是要在信徒团体面前公开承认的。然而,承担公开补赎不再取决于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成为法律上的惩罚:在年度的视察中,主教—他在“巡逻法庭”甚至依赖于世俗权威—强迫性地要求罪人接受补赎(参见95.3)。那些不公开的和没有那么严重的罪行归于“私人忏悔”和“私人告解”(confessio privata)。这种“私人告解”现在成为西方教会的重要因素;它最早在希腊教会中出现,但在那里没有成为普遍的习惯(参见第1卷,68.2),后来传到克尔特/凯尔特地区(爱尔兰/苏格兰)和盎格鲁—撒克逊地区—那些民族根本没有“公开认罪”的习惯。爱尔兰和英国地区的传教士们在欧洲大陆也努力介绍了“私人告解”,认为这是民众教育的良好工具。人们一般在领受圣体之前办告解(平均一年三次或更少,参见98.3)。
人们为自己的罪所承担的“补赎善工”或“惩罚”主要是这些:守斋、施舍、接受流放或去陌生地区、朝圣、鞭笞自己、进入隐修院。早期有一个规定说,作补赎的人不能结婚,但868年的Worms(沃尔姆斯)会议取缔了这种禁令(参见会议文献第30条)。尤其在40天的四旬期中要作补赎。根据普遍的习俗,Ash Wednesday(圣灰星期三)被视为承担补赎的日子,而(Holy Thursday)圣周的周四是赦免罪的日子。
99.2为了估计和确定某人的补赎的大或小—主要是为了帮助听告解的司铎指导个人的补赎—在6和7世纪出现了所谓的libri poenitentiales(《补赎手册》,德语:Bussbuecher),先出现在爱尔兰、苏格兰和英国,后来也出现在欧洲大陆。最古老的《补赎手册》是爱尔兰隐修士Finnianus(费尼阿努斯)在6世纪写的。一部影响深远的《补赎手册》是Luxeuil(吕瑟尔)(路修)的院长圣Columbanus(高隆班/科伦巴,参见第1卷,72.8)编写的。最有名的《补赎手册》出自Canterbury(坎特伯雷)总主教Theodorus(特奥多尔,参见89.2)之手,这部书大概是后人根据总主教口述的劝告和他的其他文献编写的。因为这些《手册》很多,内容有所差异,而且施用他们的人很机械式地引用其中的规律,所以造成一定的混乱和告解纪律的松懈。因此,在9世纪初,人们开始反对这些《补赎手册》。虽然无法完全放弃这些手册,在这段时期举行的主教会议和教宗们发表的文献更多强调原来的忏悔方式。当时他们也更强调希腊教会的canones(教规),所以西方教会也开始将作补赎的人分类为几个“阶层”(所谓的Stationenordnung“程度秩序”),这就等于是模仿古代东方基督宗教的制度(参见第1卷,24.4;68.1);然而,这种作法仅仅维持了很短的时间。
99.3在忏悔制度中另一项重要的革新也同样先出现在爱尔兰和英国(650年以后),后来也传到法兰克人的地区,就是所谓的redemptio(=redemtio,redemption,德语的Abloesung,Loskauf der Busse,即补赎的赎回)。这就意味着,那些教规所规定的严重惩罚(尤其是长期的守斋)被转化为一些“代替善工”(Ersatzwerke,“代替性补偿”,比如祈祷和施舍)—这些补偿被认为有同等的价值,而且也比较容易实现。而且,那些富有的人或贵族人士为了更快地完成他们的补赎也请别人帮忙(甚至给予别人钱为了帮助他们进行“补赎”)。他们认为,如果为慈善工作或其他无私人利益的项目奉献一些钱,就能够“赎回”自己的补赎或补赎的一部分。那些《补赎手册》就规定了不同罪行的不同金额。这种习惯大概受了格尔曼/日耳曼人法律传统的影响,因为在这个传统中有这样的规定:一个杀害或伤害别人的人应该为此付出赔偿钱(所谓的Compositio或Wergeld;亦见《旧约·出埃及记》23章)。对公开补赎来讲,895年在Tribur(特瑞布尔)召开的主教会议(文献第56条)最早承认这种“金钱赎回补赎”的方式。它在初期阶段中仅仅针对一些特殊的、具有理由的个案,也仅仅可以“赎回”补赎的很小部分,所以并没有太多妨碍补赎的严肃性。然而,滥用的危险仍然存在,尤其是因为在后来的发展阶段中,作补赎的人可以作选择:要么完成教规要求的补赎,要么请告解司铎转化补赎为善工。1048年在Rouen(汝昂)举行的主教会议规定,不可以出于“贪婪”提高或降低补赎的标准。自从11、12世纪以来indulgentia(大赦,英语indulgence,德语Ablass,参见119.4)逐渐代替了redemptio(“赎回”)的方式。
99.4一方面,忏悔的纪律放弃了古代的严格标准,另一方面,教会的惩罚权力(Strafgewalt)也越来越大。所谓的excommunicatio(绝罚,开除教籍)意味着一个人被禁止参与教会的团体、礼仪和圣事,而这种禁令逐渐变成一种“完全脱离社会”的惩罚。在Pippinus(丕平)时代(755年)举行的法兰克教会的主教会议早就规定,如果一个人和某一个被绝罚的人有来往,他自己也成为被绝罚的人,而如果一个人不接受教会的惩罚,国王应该流放他。另一种惩罚是interdictum(禁罚),就是在某一个地方或地区要求停止(公开的)礼仪和教会的服务—这是一种更难受的惩罚。它的起源在6世纪,但作为一个正式的惩罚措施最早出现在第9世纪。一开始,“禁罚”等于是对于一个不合法地占据了某个教堂或教区的人的“绝罚”,但自从11世纪以来,“禁罚”也被独立地宣布,而自从12世纪以来,这种“禁罚”不仅仅针对一些教堂、教区或教省,而且也针对整个国度,这样成为教会政策中最强有力的措施。然而,在内容上,这种措施的范围有所不同:某些“禁罚”禁止一切圣事和礼仪,但另一些“禁罚”是允许施洗、终傅和其他临终的圣事以及不公开的、安静的弥撒礼仪的(“闭门弥撒”)。早期的“禁罚”范围很严格(禁止一切圣事),但在后来的时期,教会允许一个比较宽松的范围。
100、节日和守斋日。对圣人及对圣髑的尊敬。
朝圣
100.1与古代基督宗教比起来,中世纪的庆节和教会节日更多。首先,中世纪的基督徒庆祝了所有的宗徒/使徒和福音书作者(“圣史”)的纪念日;这种习惯早在第7世纪已经存在,因为Chrodegang(赫洛德冈)在他的“圣职团会规”(参见95.4)中就提到了这些节日(会规第30章)。复活节和圣神/圣灵降临节的庆节在某方面受到一些限制,因为信徒们自从第10世纪以来仅仅庆祝了一周的头三四天(而在古代他们过了七天的庆节)。然而,这些固定的日子使得人们更有能力过好他们的庆节。一些新的普遍被遵守的教会节日是这些:12月28日(innocentium无辜婴孩的节日),11月1日(omnium sanctorum诸圣节),11月11日(圣Martinus马尔丁)。庆祝各地教堂的祝圣纪念日和教堂主保的节日也成为一个普遍的习俗,但这些节日当然是在不同的时日(参见下文,100.3)。另一些节日不是普遍的,但在很多地区被重视:5月3日(圣十字架被重新发现的纪念日),8月10日(圣Laurentius劳楞佐),9月29日[圣Michael(弥格尔/米迦勒)天使]。在11月2日举行“追思一切亡者的节日”(commemoratio omnium fidelium defunctorum有时候也称为festum animarum诸灵魂节)是根据9世纪出现的“诸圣节”形成的;Cluny(克吕尼)的院长Odilo(欧迪罗,994—1048年)开始过这个节日,当时只限于Cluny(克吕尼,参见101.3)团体的范围,最初在10世纪。这个纪念日后来在别的地区也逐渐被接受,到了第15世纪已经成了一个相当普遍的节日。
100.2与教会礼仪年的种种庆节同时形成的是ieiunium(守斋)的规律。原来的“四旬期守斋期”仅仅包括36天,但在那时它被扩长到40天,因为它的开端成为四旬期第一主日的周三(称为caput ieiunii“守斋之头”)。在这个星期三,信徒们早一些开始举行一个特殊的圣灰典礼(把“圣灰”洒在头上),所以将这一天称为AshWednesday(圣灰星期三);在Benevento(贝内文托)的主教会议上(1091年),星Urbanus II(乌尔巴努斯二世)教宗规定,整个教会都必须过这种圣灰礼仪。关于四旬期的这些规律大概早在6世纪形成在罗马,并与罗马礼一起传播到整个欧洲西部地区,除了Milano(米兰)教会之外。同时出现了“四旬期之前的主日”,即Septuagesima(“七旬主日”),Sexagesima(“六旬主日”),Quinquagesima(“五旬主日”)。在希腊教会中,在原来的七周上加上第八周,但在这一周仅仅禁止吃肉类。在四旬期不允许吃肉、鸡蛋和奶制品,包括在主日和周六,虽然这些日子原来不是守斋日,而在东方也是如此。在守斋期(四旬期),信徒们每天仅仅吃一次或者说在“第9个小时之前”(即在下午3点之前)不吃任何食品。同时,在四旬期禁止打猎、婚礼、夫妻性生活、娱乐活动、开庭审案。在教堂中,人们在11世纪后用所谓的“斋布”或“饥饿布”(Fasten—oder Hungertuch)来盖住祭坛或教堂前殿(Chor)。在罗马教会中有一个古老的习惯,就是在圣神降临节前,在9月和12月守斋一个星期(参见第1卷,69.7);这种习俗在6、7世纪也传播到其他的西欧地区。Gregorius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教宗(大概于1078年)规定这方面的具体日期,而这些规定后来没有经过什么改动。第四周的日期落到四旬期当中,这就完成一年中“四时的守斋”(ieiunium quatuor temporum,Quatemberfasten)。因为在这些守斋周中,教会举行了祝圣礼或交纳税务,在德国的人也称它为Weihefasten(“祝圣斋期”)或Fronfasten(“税务斋”)。
在一个庆节之前的晚上,人们也守斋(Vigilfasten),这本来是古代教会的习俗,但在中世纪的庆节更多,所以这种“前夕斋”也多,尤其是在宗徒/使徒的庆节之前。另外,在Rogationstage(“恳求日”)的时期,人们也守斋(参见第1卷69.3)。
星期五在全年中都算为守小斋的日子,除非一个比较大的庆节落到星期五。自从11世纪以来,星期六也同样算为守斋日。
100.3自从Merovingi(梅洛温格)时代(约500年到750年),对sancti(圣人/圣徒)——尤其是对圣母玛利亚、宗徒/使徒们和个别殉道者——的尊敬在各地都成为很流行的习俗。这些圣人/圣徒的纪念日和庆日增多了,他们的墓被装修,且有信徒们去他们的墓朝圣,正如他们经常到耶路撒冷的种种圣地去朝圣(peregrinatio,英语pilgrimage)一样。最著名的朝圣地之一是圣Petrus(伯多禄/彼得)和圣Paulus(保禄/保罗)在罗马的墓、圣Jacobus(雅各伯)在西班牙的Santiagode Compostela(圣蒂雅格)的墓以及圣Martinus(马尔丁)在法国的Tours(图尔)的墓。另外,人们很努力地搜集或购买了一些reliquiae(圣物、圣髑),就是圣人/圣徒的尸体或他们的骨灰或小块骨头或一些圣人/圣徒在生前或死后所触摸的东西(衣服、工具等)。圣物的出土过程(所谓的elevatio)或圣物向新圣所的隆重迁移(称translatio)或在某些固定日子的“示众”—这些都成为非常有吸引力的大众化节日。大部分的圣物来自意大利(罗马)、法国和东方地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的文化水平不高,对圣人和圣物的尊敬有时候跨出了应该的界限,一直到中世纪晚期还发生了一些不合理的事件。比如,人们太强调圣物的重要性,用它们进行买卖,制造虚假的圣物或奇怪的圣物,为了获得圣物甚至去抢夺他人的财产等等。在古代基督宗教开始这样的习惯:在祝圣一个新的教堂时,那些在祭坛下埋葬的殉道者(圣人)成了该教堂的保护圣人(patronus,亦称“主保”)。在早期中世纪“主保圣人”的习惯非常盛行,而通过这些“祝圣教堂通讯”可以研究欧洲各国的教会史和欧洲北部早期教会的历史,这些“教堂主保”提供重要的史料。有人曾经说,那些“主保”都代替原来的外教神明(格尔曼人或斯拉夫人的神明),比如圣Martinus(马尔丁)代替原先的Wodan(沃但神、天神),但这种说法是无法证明的。
关于圣人的文学得到蓬勃发展。一系列新的Martyrologia(《殉道者名单录》)出现(参见第1卷,70.1),其中最重要的是圣Beda(贝达/比德)于731年写的,执事Florus de Lyon(里昂的弗罗汝斯)约于848年写的,Ado de Vienne(维恩的阿多)约于858年写的和St.Germain(圣格尔曼,在巴黎附近)的Usuardus(乌苏阿德)约在875年前写的《殉道者录集》。对于圣人/圣徒一生的描述一方面包含了很多完全属于传奇的因素(这是一些到处寻求奇迹的人虚构的故事),但也有一些非常杰出的并且有历史价值的传记,比如关于圣Bonifatius(波尼法爵)(博尼法奇乌斯/波尼法修)、Ansgarius(安加略/安斯加尔)、Bruno de Colonia(科隆的布鲁诺)、Ulricus de Augsburga(奥格斯堡的乌尔里克)、Bernwardus de Hildesheim(希尔德斯海姆的贝恩瓦德)等等的传记。
关于谁可以承受一个“圣人/圣徒”的尊敬这个问题,在早期都是信徒群众(voxpopuli)的决定,或者说一个教区的主教允许他的信徒尊敬某人为“圣人”。在希腊教会中,这种作法一直到今天都存在。为了预防一些滥用,Carolus Magnus(查理曼)明确规定,“新的圣人”需要主教的批准。有时候,一个教省的主教会议决定这类问题,而一些边缘地区也向罗马申报他们地方的圣人,这样希望他们的圣人更被
重视。教宗第一次隆重地宣布(或册封canonisatio)一个圣人是Johannes XV(约翰内斯十五世)在993年在Lateranum(拉特兰)主教会议上宣布Ulricus de Augsburga(奥格斯堡的乌尔里克,973年去世)为圣人/圣徒。在1234年,Gregorius IX(额我略/贵格利九世)规定,只有罗马的宗座可以决定谁是“圣人/圣徒”,而1215年第四次Lateranum(拉特兰)会议规定,新发现的圣物能不能受尊敬也需要有教宗的批准(会议文献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