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中世纪教会史

97、高层圣职人员的政治地位以及君主对任命圣职人员的影响

97.1由于在法兰克地区国度和教会之间的密切关系,高层圣职人员(称Praelati,就是主教和隐修院院长们)早已获得了特殊的政治特权。自从第7世纪中叶,国王在政治的重大问题上请他们充当顾问或请他们为朝廷服务,所以他们有着与世俗贵族相等的地位。这种崇高的地位源自他们的神圣尊严,同时也因为他们受过的高级教育,并且大部分的主教本来就是贵族家庭出身的,而这些圣职人员也管理着很大的地区或财产(参见96.1)。当时已经有个别的教堂或隐修院享受了immunitas(免税特权和法庭上的特权)。教会的地主们让自己的管理人和官员们去向民众收税,而通过他的Vogt(“掌管人”),圣职人员可以施行审判权,先是“小事的审判权”,而在850年后也拥有了“大事的审判权”(参见96.2)。自从9世纪以来,似乎所有的法兰克王国内的教堂和比较大的隐修院都享受了immunitas(免税免受审权)。另外,主教和院长们早就获得了另一些主权(Hoheitsrechte,regalia“王权”),比如开市权(Marktrecht),造币权(Muenzrecht)和关税自主权(Zollrecht)。国王也允许圣职人员享有“伯爵”(Grafschaft)的地位及相关的权利。Carolus III(卡若卢斯三世)于887年首次授予Langres(兰格)的主教这个权利,而Henricus I(亨利一世)于927年授予Toul(图勒)的主教这个尊位。在德国,Otto I(奥托一世)皇帝曾多次给主教们或隐修院院长们授予一些特权、地产或伯爵尊位,这样希望他们是王位的可靠支柱,因为那些贵族公爵经常是很自私的或不愿意服从的人[关于Otto(奥托)的制度,参见88.3]。教会的贵族人士—他们的封地不能是世袭的——形成了与世俗贵族人士的抗衡力量;中世纪的德国国王主要都依赖于这些圣职人员贵族在经济和军事上的能力,才能够维持自己的王权。一直到13世纪,一些主教或隐修院院长充当宰相、部长、外交官(甚至还是将军)——这是非常自然的事,而这些教会人士一般都很杰出地完成了交给他们的任务。在德国地区,这些“圣职人员国度”(geistliche Staaten)的发展在第13世纪结束了:Fredericus1I(腓特烈二世皇帝)于1220年颁布了他的“特权信”,而他的儿子Henricus V11(亨利七世)也肯定这些(1231年,又于1232年由Fredericus腓特烈确认)。从此,德国的“国度主教”和“国度院长”(Reichsbischoefe und Reichsaebte)在他们的地区内成国为完全有主权的“国主”(Landesherren),他们是帝国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上一直到1803年都是这样的。

97.2上述的关系给教会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这样,教会能够更容易地、更全面地完成她的种种宗教任务、传教使命和文化工作,也能够更快一些克服某些阻力。但在另一方面,教会这种世俗的权力地位以及教会人士对政治的参与也带来了一些阴暗的因素。虽然部分的主教很出色地完成了他们双方面的任务——既当牧灵者又当君主(参见德国地区一些主教,88.3),但宫廷服务和政治活动使一些教会长上远离牧灵的任务,他们太多被卷入世俗的事务和政治目标;当时的教会长上都面临了这种危险,而且很多人没能抵抗住这些诱惑。他们不得不回应CarolusMagnus(查理曼)的要求:主教和院长必须亲自率领他们提供的军队(参见95.2)。

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因素:高级圣职人员的地位越高,国王们当然越想影响这些主教和隐修院院长的选任。原来的选任秩序是这样的:圣职人员和信徒民众选择一个新的主教,而一个修院的隐修者选择他们的院长,但在Merovingi(梅洛温格)王朝,这种秩序已经比较少被遵守(参见第1卷,60.3),所以经常由国王来提名和选任新的主教们。在921年,罗马的教宗Johannes X(约翰内斯十世)给Colonia(科隆)的总主教写信,其中说根据老传统(prisca consuetudo)只有国王能够交给某圣职人员一个教区的管理权。因此,主教堂的圣职人员有选择自己主教的权利在当时并不是一个固有的权利;Ludovicus Pius(虔诚者路易)于818/819年规定这个权利普遍有效,但其他的统治者仅仅允许个别教区选自己的主教。地区性的差异也很大:那些靠近Rhenus(莱茵河)的德国南部教区是很古老的、有威望的教区,他们能够保卫他们的主权,但在边缘地区的新创立的教区比较多受世俗力量的控制。无论如何,国王都为自己要求了“确认”新主教的权利。新主教的上任礼以及与此有关系的种种主权(regalia,temporalia,见上97.1)的授权礼仪自从第11世纪初被称为investitura(授权仪式,授职礼,叙任)。根据格尔曼/日耳曼人的“封臣法律”(Lehensrecht)形式,从10世纪初以来,这个礼仪一般包括这些项目:国王象征性地交给新的长上主教权杖或隐修院院长的权杖,还交给他主教的戒指。在主教或院长去世后,这些宗教权威的象征都必须送回国王的宫廷。接受职权的人先必须向国君宣发忠信的誓言,又得宣布(commendatio)自己是国王的“良臣”(homo,vassus)。在此之后,他才可以被祝圣(为主教)。

平信徒的授权(lay investiture/Laieninvestitur)很明显地与圣职在本质上有冲突,它会带来很多误会,但中世纪的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并没有这样的感觉。根据这种“国王授权”的制度,高级的教会职权看来都是国王的“私有教堂”(参见96.3)—国王靠自己的统治权能够支配教会,甚至可能会引起这样的观点:王权是教会权力的根源。另外,当时的候选人的标准更多是政治和经济的因素,而不是教会方面的资格。一些统治者,比如Carolus Martellus(查理·马特)及一些后来的法兰克西部的国王曾经提名一些平信徒当主教或隐修院的院长(参见96.1)或者将教会的职位授予亲戚好友、无用的人、无资格的人,甚至授予小男孩。在10世纪的法国,很多教区已经成了世俗贵族的世袭产业,这些贵族人士现在以“平信徒主教”的身份出现(参见88.1)。在罗马的一些贵族在10和11世纪似乎以“私有教会”的眼光对待了罗马教宗的宗座。在法国、意大利、德国地区的新主教任命过程中,simonia(“圣职买卖”)的现象也曾多次出现(参见102.3)。德国的皇帝Conradus II(康拉德二世,参见88.7)和Henricus IV(亨利四世,参见104.3)还以“圣职买卖”玷污了自己的名声。不过,在符合教会传统的任命过程中,“圣职买卖”也很难完全被排除。然而,在另一方面也应该提出这一点:那些具有“协助教会”的情怀的国王们,比如Carolus Magnus(查理曼)、Otto I(奥托一世)、Henricus II(亨利二世)、Henricus III(亨利三世),都毫不犹豫地施用了这种提名权—这是为教会的好处,因为他们尽力选择了最好的人士。不过,在教会中开始出现一种反对这种传统的运动—这完全是能够理解的,而在11世纪的教会改革运动中,这些改革者尤其针对了“平信徒授权”的作法,他们想消除这种习惯。严肃地拥护了教会权利的人——比如Humbertus deSilva Candida(亨伯特,参见102.3)枢机主教和Nicolaus II(尼苛劳/尼哥拉二世)教宗—在1059年的Lateranus(拉特兰)主教会议上(参见103.5)坚决要求消除一切平信徒的授权权利。在所谓的Investiturstreit(授权之争/叙任权之争)中,关于解放教会不受平信徒支配的搏斗便暴发了(参见104)。

98、礼仪和领受圣体的习惯。基督宗教的艺术

98.1在古代晚期的这段历史阶段(313年到680年)中,在liturgia(礼仪)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多样性(参见第1卷,67.2),但在中世纪的阶段中,人们寻求一种统一性和一致性。在东方的教会中,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礼仪逐渐成为普遍被接受的标准,又以Cyrillus(济利禄/区利罗)和Methodius(美多迪乌斯)使用的古斯拉夫语言为载体传播到各地的斯拉夫民族中(保加利亚人、塞尔维亚人、俄罗斯人,参见83.2)。这些“斯拉夫宗徒/使徒”自己施用的是罗马的礼仪(罗马礼),而在西方教会中,罗马的礼仪逐渐传播到各地。747年在Cloveshove(克罗斯胡夫)举行的主教会议规定,英国的教会团体都必须用罗马的礼仪(参见会议文献第13条)。对法兰克王国来说,Pippinus(丕平)对于Stephanus II(斯德望/司提反二世教宗)的开放态度(参见85.2)和Carolus Magnus(查理曼)对罗马的重视起了重要的作用。查理曼曾经请教宗送给他一些礼仪方面的书,所以Hadrianus(哈德良)教宗在785/786年寄给他Sacramentarium Gregorianum(《额我略/贵格利圣礼书》)的一个提要(参见第1卷67.3)。Alcuinus(阿尔库因)给这部礼仪书加上了一些来自Gelasius(葛拉修斯)和高卢礼仪的文献。这种“罗马—法兰克”礼仪形式在Alpes(阿尔卑斯山脉)以北成为当地人的传统,在10世纪甚至影响了罗马教会的一些礼仪改革。通过Alexander II(亚历山大二世教宗)和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教宗)的努力,罗马教宗的弥撒经文传播到西班牙。原来的“西哥特—西班牙礼仪”或“摩扎拉伯礼仪”好像在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后完全消失(参见84.2);大约于1500年,Ximenes(吉麦内兹)枢机主教才恢复了这种古老的礼仪(参见158.6),所以一些教堂在Toledo(托莱多)地区仍然施用这种礼仪,一直到今天。在11世纪,苏格兰的女王Margarete(玛格丽特,1069—1093年)欢迎罗马礼仪到她自己的国土来,而Armagh(阿马格)的总主教Malachias(马拉基亚,1148年去世)在第12世纪规定,爱尔兰应该遵守罗马礼。Carolus Magnus(查理曼)、Nicolaus II(尼苛劳/尼哥拉二世教宗)等人曾经想在Milano(米兰)推广罗马的礼仪,但当地的人们坚持传统的Ritus Ambrosianus(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的礼仪)。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中世纪的时期,除了礼仪的“比喻—神秘”解释外似乎没有别的解释观点;这种解释的标准楷模著作是Amalarius de Metz(梅斯的阿马拉留斯)的De ecclesiasticis officiis(《论教会的圣职》,830/832年,参见89.4)。几百年后,Mende(门德)的主教Durandus(迪朗都斯,1296年去世)在其Rationale divinorum officiorum(《种种礼仪概论》)总结了中世纪关于礼仪的全部知识。

98.2教会礼仪的基本表现在整体上没有改变,就是说传统的习俗继续被遵守:人们定期地,在教会团体面前并且与教会团体一起举行礼仪。然而,自从第6世纪,在西方教会出现了所谓的Missa privata(“私人弥撒”)—就是一个司铎自己举行弥撒,但至少要有一个辅祭参与(他代表信徒团体)。其中一个结果是,人们在教堂里建立了许多小的祭坛,为了同时举行很多“小弥撒”。另外,一些地区开始一天当中举行几台弥撒。一些主教会议—比如932年在Dingolfing(德国,丁构冯),950/954年在Mainz(美因茨)的主教会议—规定,在四旬期和守斋的时日应该一天举行三台弥撒。个别圣职人员甚至愿意举行更多弥撒,所以1022年的Seligenstadt(色里根施塔德)主教会议规定,一天的弥撒次数不能超过三台。这些主教会议还得控制许多其他的—部分上甚至是迷信的—恶习。

在中世纪早期,礼仪的服装得到全面的发展(参见第1卷,71.4)。原来的礼服似乎都是白色的,但从8、9世纪以来很多颜色被施用。今天普遍施用的五种颜色(白、红、绿、紫、黑)是Pius V(比约五世)于1570年在他的Missale Romanum(《罗马弥撒经本》)才正式规定的,但第一次被提到的是在Innocens III(依诺森三世,1198——1216年)的著作De sacro altaris mysterio(《论神圣祭坛的奥迹》)中。

98.3在古代晚期,平信徒领受communio(圣体/圣餐)的频率下降了(参见第1卷,67.5)。中世纪的西方教会要求信徒至少一年三次要领受圣体(在圣诞节、复活节和圣神降临节)。然而,在普通的信徒群众当中,这种规定很难执行,甚至在比较虔诚的人那里,对领受圣体的兴趣——在这个历史阶段中—也相对小(dasInteresse fuer die Eucharistie in dieser Periode verhaeltnismaessig gering)。自从8世纪末,西方人用“无酵饼”(azyma)来举行弥撒,而这一点引起了希腊人的尖锐谴责,他们称拉丁信徒为azymites(无酵饼派,参见94.2)。为了尽量避免对圣体的侮辱,信徒们在这个时期中开始以小的薄饼(称hostia,oblata)代替原来的面饼;出于同样的理由,信徒们再不用手接受圣体,而是把圣体直接送到嘴里。在希腊的教会中,人们将圣体蘸在祝圣的(或没有祝圣的)葡萄酒中,并且用一个小勺子送到信徒的嘴中。这种方式在大部分东方礼仪仍然被施用一直到今天。这种方式也传到西方教会,在临终时领受圣体时被施用(所谓的communio intincta“蘸的圣体”)一直到13、14世纪,而人们似乎都认为,虽然葡萄酒没有被祝圣,只要蘸入圣体,酒也成为耶稣圣血。

98.4与古代基督宗教一样,感恩祭和礼仪的重要部分是praedicatio(讲道,英语:preaching,德语:Predigt)。中世纪的作者不断吩咐圣职人员要完成他们的任务:讲道和宣布上主的福音被视为严肃的工作。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圣职人员都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所以对他们来说讲道比较困难;因此,某些人编写了一些“模范讲道集”,其中流传比较普遍的是Beda Venerabilis(比德/贝达,参见89.2)的文集和Paulus Diaconus(“执事”保禄/保罗,参见89.3)所编的Homiliarium(《讲道集》)—这是回应Carolus Magnus(查理曼)的要求完成的。这些《讲道集》是拉丁语写的,但讲道时当然用当地语言(德语、法语等)。有几个主教会议也明确规定要用本地语言讲道[参见813年在Remi(兰斯)和813年在Mainz(美因茨)的主教会议];有的主教会议要求翻译这些《讲道集》(如813年在Tours和847年在Mainz召开的会议)。在大部分的教会团体中,在主日和庆日很规律地都有人讲道,而在圣职人员或隐修者面前,讲道者通常用拉丁语讲。

98.5与罗马礼仪一起,罗马的cantus(圣乐,参见第1卷,67.6)也传到法兰克地区。Carolus Magnus(查理曼)请教宗送给他一些罗马的“歌手”(音乐家),并在Metz(梅斯)和Soissons(苏瓦松)创立了一些音乐学校。在圣Gallen(伽伦)隐修院,修士们也努力培养和提高礼仪音乐的水平。原来的cantus Gregorianus(额我略/贵格利圣乐)只是单声部的,但现在出现了多声部的歌曲;最早,两声部的音乐据说是Flandria(佛兰德)St.——Amand(圣阿曼都斯)隐修院的修士Hucbaldus(胡克巴德,930年去世)提倡或发明的。另一方面的进步是Guido de Arezzo(阿瑞佐的古多,约于1050年去世)介绍的用四条线的乐谱。13世纪初的德国老师(magister Frankode Colonia科隆的法兰克)以音乐符号的形象(figura)来表达音的长短,这样发展了音值量(mensura,Zeitmass)的理论(所谓的Figural——oder Mensuralgesang)。为了陪衬歌声,教会开始应用所谓的organum(管风琴),在初期阶段中,这并不是一个很完备的乐器。也许教堂中用这个乐器是因为Pippinus Minor(小丕平,在757年)和Carolus Magnus(查理曼,在812年)从拜占庭那里获得了一些礼物,其中包括一些乐器,而这些乐器被陈列在Compiegne(孔皮恩)和Aachen(亚琛)的教堂里。教堂用的clocca(“钟”,亦称signum,campana,nola)也许最早出现在6世纪的Africa(阿富利加北部)。中世纪的学者Walafried Strabo(瓦拉夫瑞德)曾经说,“钟”来自Campania(意大利的坎帕尼亚)的Nola(挪拉)城(参见Liber de exordiis,c.8),但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一些来自爱尔兰和苏格兰的传教士在第7世纪将钟带到法兰克国,而在那里它迅速成为一个很受欢迎的基督宗教文化的组织部分。

98.6在Carolus Magnus(查理曼)的时代,文化普遍获得蓬勃发展,并且在基督宗教艺术方面也开始有了新的生命。在艺术中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格尔曼/日耳曼人以自己的方式接受并改造了古代基督宗教的罗马文化因素和东方的拜占庭因素。他们不但保留了传统的教堂建筑形式(即basilica“长方形大殿”和Zentralbau“圆形建筑”),而且也独立地发展这些形式,这样早在8、9世纪导致了早期罗马式建筑风格(更多参见120.1)。圆形建筑的主要成就是Carolus Magnus(查理曼)在Aachen(亚琛)的宫殿圣堂,就是亚琛的Muenster(大教堂),它也包括伟大统治者查理曼的墓;这个大教堂是由Eginhardus(艾因哈德,参见89.3)在796—804年间主持建立的,大概模仿意大利Ravenna(拉文纳)的San Vitale(圣维塔勒)教堂的风格。Eginhardus(艾因哈德)也设计了在Michelstadt(米赫勒施塔德)附近的Steinbach(施泰恩巴赫)和在Seligenstadt(色里根施塔德)的大殿式教堂。一般来说,教堂内的墙壁上都有圣像;在这方面Reichenau(赖兴瑙)隐修院的成就很杰出(描绘基督的奇迹,参见Oberzell的St.Georgskirche,第10世纪)。在金属雕塑方面,Hildesheim(希尔德斯海姆)的Bernwardus(贝恩瓦德,1022年去世)主教占有特殊的地位[参见Hildesheim大教堂的青铜门和堂中的Bernwardsaeule(贝恩瓦德柱子),这些都显示出《圣经》中的故事]。在卡洛林王朝和奥托王朝的时代,象牙雕刻艺术和手抄本(精致的《圣经》书本,福音书,包括彩色画图、书法等)都算为美妙的文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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