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基督徒须知
10、生命是神圣的
第六诫(出埃及记二十13,中五17)是“不可杀人”或“谋杀”。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恶意和非法地杀人,因此用“谋杀”一词较为适合。合法的执行死刑(例如处决谋杀犯)和战争中的杀人是不在此列的;事实上,记载十诫的两卷书中,神同时吩咐百姓去执行该两种杀人的命令(出埃及记二十一12–17,申二十10-18)。不论我们怎样反对或甚至憎恨死刑(观感各有不同),也不能引用这一条诫命来支持自己反对死刑的意见。根据上文下理,这诫命与死刑和战争中的杀戮并无关连,它乃是论到个人的道德问题。
人有神的形像
这诫命基于一个原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第一,生命是神所赐的;第二,人带着神的形像(创一27,九6)。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和最神圣的东西,结束生命或导致生命结束是唯独神才可以拥有的一个特权。我们尊敬神,就彼此尊重他在我们里面的形像,意思就是不断尽己所能保障生命并促进彼此间的幸福。
有几样事情不一定称为谋杀,但却是该诫命所禁止的。第一是“恶毒”(malice),就是侮辱别人,或者要“看着他死去”的意念。耶稣特别强调这件事情:“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恨人的心与杀人的行动是没有分别的。
第二,诫命禁止任何削弱或缩减别人寿命的残忍、强暴行为。对别人不利的罪行(如偷袭或轰炸)在所谓基督教国家中有增无已,而洗脑和严刑逼供(有时只施严刑而没有问口供)等行径则被视为现代军国主义的理想资源;都是令人感到悲叹。假如人肯反复思想一下第六诫的话,上述的一切不会发生。
杀胎儿
第三,诫命禁止人堕胎。因为根据遗传学(genetic science)显示,从受孕的那一刹那开始,胎儿就已经是一个正在形成而诞生的人。虽然胎儿在数月之内不能脱离母胎而生存,但这并不影响他享用别人所享用的权利。况且,他出生后也可以自己获得这种权利。惟有当胎儿危害到母亲生命(这只好算作无可避免的过失)的时候,我们才可以接纳堕胎手术的进行,不过,根据医生的发现,这种情形在今天已属罕见。尽管人们为了贪一时之便而提出各种辩护的理由,但除了上述的理由以外,堕胎合法化总是一种社会的罪恶。
第四,诫命禁止自杀和人道毁灭。自杀是人在理志失去平衡之下而做出的行动。虽然有人认为自杀的行为并不导致人失掉神的恩典,但却直接抵触了神的诫命。人道毁灭也是一样,若不是间接自杀,就是基于我们认为可以合法地“使人脱离痛苦”,就像我们射杀马匹或请兽医来杀死猫狗一样,但是我们不能把人类跟马匹和猫狗相提并论。就算有人在痛不欲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杀死他,我们都不能听从。法律应该把自杀和人道毁灭列为非法的行为。
当然,如果那人已再没有复苏的希望,就任由他死去的话,则不算为人道毁灭。在这种情况下,那人其实已经被当作死去的了。可是还有一个难题须要判断,究竟病人到了什么情况,才算再没有复苏的希望呢?
本世纪纳粹党杀害数以百万计的犹太人和伤残人士,苏俄共产党杀害数以百万计的俄国人,都是因为人否定了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惟有第六诫才能给我们指示一条更真实和更美善的道路。
杀人者
侦探小说作家有一个假设,而我们从经验中也观察到的,就是人具备了恼怒、恐惧、嫉妒、欺诈、贪婪、冷酷和仇恨的心理,遇到某种特别的刺激,就可以驱使自己去杀人,像那些职业或业余的杀手所作的一样。哲斯脱敦(G.K.Chesterton)的小说人物布朗(Father Brown)解释他查案的方法说:“你知道吗,杀死这些人的正是我。”他的意思是:他正在追寻存在自己里面的一种心态,一方面自己犯了杀人罪,另一方面自己又追查犯案的原因;他终于追寻到那种心态。哲斯脱敦又藉着布朗说出以下一个教训:
“一个人除非知道自己是多么败坏;除非他实在了解到自己有足够力量,蔑视这“杀人心理”,或把它当作住在老远森林里的猿猴一样来谈论;除非他把最后一滴法利赛人的脂油从灵魂中挤出来;除非他唯一的盼望就是把这“杀人的心理”稳稳妥妥地囚禁起来,否则,他必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好人。”
布朗虽然是个虚构的人物,却说出了真确的事实。假如一般人心里恼怒和仇恨的无底井,给人打开了出口的话,后果实在不堪设想。“我只凭神的恩典行事”,惟有神的恩典在人身上做成约束和更生的工作,人才可以遵守第六诫。
经文研读
杀人是罪——创四1-16,九1-7
思想和讨论的题目
为什么仇恨与杀人是连在一起的呢?你如何面对恼怒和仇恨的情绪呢?
你赞成作者对堕胎和人道毁灭的意见吗?为什么?
作者说:“一条真实和更美善的道路”是指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