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古代教会史
73、基督信仰影响下的社会生活和道德生活
73.1在教难时期,教会对公共生活的影响很有限。然而,当国家政府正式承认教会并不久后给予教会一些特权时,它就获得了一个新的工作领域,而这个领域似乎是无限广阔的。教会的讲道(布道)和教导(catechesis),教会的种种圣事和保持纪律的方式(Zuchtmittel)都对古代民族有一种“革新”的作用,对于那些尚未开化的民族有一个教育作用。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人)的自由感和自豪与古代罗马的秩序原则以及与基督信仰的宗教和世界观结合了,成为一个良好的整体。教会受国家政府的支持,并不断努力于阻止恶习,进行改革。甚至皇帝的权威也必须服从于基督宗教的道德要求。当然,因为政府的法律要求人们接受基督信仰,所以在广大群众皈依基督宗教时也会有许多仅仅在名义上是基督徒的人。正如Hieronymus(希罗尼穆斯)(希罗尼穆斯)(热罗尼莫/耶柔米/哲罗姆)所说的(参见Vita Malchi c.1),教会在社会上变得比较富裕,比较有权力,但在美德上她变弱了(potentia quidem et divitiis maior,sed virtutibus minor)。无可否认,当时的基督徒们的道德水平下降了。人们放松了严格的纪律,而宗教生活在某些地方缺少深度。迷信(魔术,占星术等)以及外教人的恶习,或公开地或潜在地继续存在。因为社会的变化太快,也是因为民族大迁移的动荡时期造成外在的阻碍,所以教会始终没能完全克服这些迷信。教会对于忏悔的严格要求仅仅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被实现(参见68),但Theodosius(狄奥多修)皇帝接受了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的补赎要求(参见76.1),这就意味着教会在道德权威上的胜利(ein Triumph der Kirche als sittlicher Macht)。尤其Marseille(马赛)的长老Salvianus(撒尔维安努斯,约于480年去世)—他是一位善于批评的人,可说是当时的“Jeremiah耶肋米亚”—用了很动人的话语来谴责基督徒(参见他的De gubernatione Dei《论神的照顾》):他说外教民族—如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人)—的道德生活比那些信奉公教的罗马人还要高尚。
虽然教会的人会有这些缺陷,但在那种正在消失的外教文化面前,基督宗教的优越性在宗教、道德和文化的层面上是相当明显的。我们不用提到很多人的名字,只说东方的Athanasius(亚他那修)(亚他那修)(亚大纳修/阿塔纳修斯),Chrysostomus(金口若望/约翰)和西方的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及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这样的人物,他们的精神高度和灵魂风范都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在帝国的西部,大公教在民族大迁移中是唯一的靠山,是古代文明的保护者和拯救者,也是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唯一纽带(参见64.3)。基督徒的爱和“愿意牺牲”(Opferwilligkeit)的精神也并没有消失—这种爱的精神曾在早期带给外教人如此深的印象(参见13.2)。当时的需要也重新唤起一些人进行一种有基督徒精神的慈善工作。历史书上记载了很多慈善工作的事件,这就说明,在当时的老化文明当中,教会是一个强大的社会推动力,是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因为官员们在很多地方是腐败的或无用的,各地的主教们代替了他们的工作,并组织了很多公共慈善活动,比如为穷人提供食品、衣服和居所,在某些情况中也组织了一些城市的军事防卫。因为Constantinus(君士坦丁)皇帝的法律承认主教们的“裁判职”,所以主教们也照顾了法律精神和法治的问题(参见61.3)。主教们照顾了穷人、奴隶、监狱中的人和旅游者。教会的部分收入给予穷人(参见60.4)。那些大的城市(比如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和Antiochia(安提阿)安提约基亚/安条克)都有很完备的慈善工作制度,照顾穷人。那个时候出现了很多为痛苦中的人服务的机构:医院,穷人堂,孤儿院,客站等等。这些机构在古代社会中是没有的或很少的。Julianus(儒利安/犹利安)皇帝曾经想在外教社会中建立这样的机构,但没有成功(参见41.3)。尤其著名的是Basilius(巴西略/巴西流)在Caesarea(凯撒利亚)(凯撒勒亚/该撒利亚)建立的医院,这个医院是以他命名的,被称为Basilias(巴西利亚斯),而且它成为许多类似医院(在Cappadocia(卡帕多西亚)卡帕多西亚/加帕多家等省)的模范机构。西部的教会也模仿了这个医院。
基督徒的慷慨与克苦的灿烂榜样是圣Melania(梅拉尼亚),她生于罗马的贵族家庭,与他的丈夫Pinianus(皮尼安努斯)一起进行施舍,将自己的巨大财产交给穷人、各地的教堂和隐修院,后来(404年后)自己在耶路撒冷建立一个女隐修院,并当院长(439年去世),她的丈夫在耶路撒冷的橄榄山上当隐修者(431年去世)。
73.2曾经有一些学者说,教父们不仅仅严厉地谴责商业和贸易,而且也反对个人财产,甚至支持一些类似于共产主义的想法。然而,这样的主张部分上是“断章取义”的,部分上是夸大的说法。没有错,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和Gregorius Nyssenus(尼撒的额我略/贵格利)曾称贸易为不干净的职业,而Opusimperfectum in Matthaeum(《马太/马太福音注解》,参见76.10)-这部书曾错误地托给Chrysostomus(金口若望/约翰)—的作者甚至说:“任何基督徒都不可以是商人”(Nullus christianus debet esse mercator),但这类的话一方面来自古代对于商业的轻视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对于贸易上的不良现象的谴责,但不是否定任何贸易或任何商业活动。比如,Valentinianus III(瓦伦提尼安努斯)皇帝才禁止圣职人员进行贸易活动(参见60.4),所以在这个时期之前,他们当中也肯定有一些“商人”。而且,那些最坚定地支持和拥戴基督宗教的人多来自小工人和小商人的社会阶层。如果教父们曾说了一些反对个人财产的话,那是针对一种自私的态度,要求人们有基督徒的爱心,或根据Platon(柏拉图)和耶路撒冷的团体(参见徒s4)的理想提出一种“爱的共产主义”的理想——这是一种反对当时城市人的自私的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Hieronymus(希罗尼穆斯)(希罗尼穆斯)(热罗尼莫/哲罗姆)在其书信中(Ep.120.1)偶尔写了这样的话:Dives aut iniquus aut iniqui heres“富有的人要么是坏人要么是坏人的继承人”,但这句话只是引用外教人的说法,首先要理解为一种讽刺。圣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曾经很清楚地说明个人财产、财富和贸易的合法性。他也曾经最好地论述了一种有基督特征的文明和国家团体的理想和任务。Gregorius Magnu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和Isidorus de Sevilla(伊西多尔)继承了他的观点,并传给中世纪的人们这些积极的看法。
73.3教会在古代的社会中遇到了“奴隶”的现象——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似乎无法放弃的制度。早期的教会根本无法改变这个制度,因此教会承认了这个制度,并在自己的农场上也有奴隶当工人。不过,教会深信,在上帝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参见哥林多前书12:13;加3:28),所以她想改变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使之从一个纯粹法律上的关系成为一种道德关系,又想通过基督徒的爱缓和罗马法的严峻和苛刻。如果一个奴隶被释放,他也可以当圣职人员(参见60.5)。反过来,如果一个主人犯了错误,他受的惩罚也和奴隶受的惩罚是一样的。因为基督信仰说所有的人都有劳动的义务,并且说,粗糙的体力劳动也是高尚的,所以奴隶的人数逐渐下降。信徒说,释放奴隶是天主/上帝喜爱的事,所以很多奴隶被释放。自从皇帝的时代(公元31年),罗马的皇帝们(尤其是第2世纪的“好”皇帝,即Hadrianus,Antoninus Pius,Marcus Aurelius(马可·奥勒留))同情奴隶们的命运并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颁布了一些有助于奴隶释放的法律。在那些基督徒皇帝的时代,政府的法律更照顾了奴隶们。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规定,故意地杀害一个奴隶等于杀死一个自由人。他还规定,如果一些奴隶在教堂中被宣布释放,这就有法律上的效力(等于正式的释放礼仪,称manumissio,就和以前在神庙中的释放礼一样)。他又规定,圣职人员仅仅通过一个简单的宣言或通过遗嘱可以释放奴隶,不需要很正式的释放礼。Justinianus(尤斯提尼安)皇帝(在6世纪)取缔了“释放奴隶”的一切法律限制,他又取缔了“被释放奴隶”的身份,给予释放奴隶全面的公民权,并允许了奴隶们与自由人的婚姻(如果主人同意)。当然,在民族大迁移的混乱时期,社会的制度又动摇了,所以一些自由人再次沦陷为奴隶。但因为基督信仰的精神逐渐充满了各个社会领域,奴隶的情况也改善了。在中世纪,“农奴”和“依附农”的制度逐渐代替了原来的奴隶制度。
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也改进了原来如此残酷的刑法,因为他取消了一系列的严格惩罚,尤其是在额头上的烙印和“当斗兽场上的角斗士”的惩罚。这个皇帝也许已经禁止了“钉在十字架上”的酷刑;无论如何,这种酷刑在第4世纪没有被采用。外教人的讲演家Libanius(利巴纽斯,参见41.5)也提倡囚犯应该受一种更符合人道主义的待遇。一个颁布于409年的法律规定,主教们必须定期地参观当地的监狱,目的是监督囚犯所受的待遇并预防一些人被随意逮捕。549年在Orleans(奥尔良)的主教会议规定(会议文献第29条),囚犯应该获得物质上的支持。人们在教会的楼房也有“避难的权利”(asylum),这种权利来自第4世纪,而皇帝们也承认这种权利,而这种习俗也缓和了刑法的一些严格习惯。这个权利大概不是来自外教人“在神庙中避难”的习惯,而是来自对于教会和圣坛(“神圣事物”res sacrae)的尊敬,而圣职人员有intercessio(调解,谈判)的权利。“在教堂避难”的习惯也传到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人)的地区。
73.4基督信仰为保护人的生命也具有重要的贡献。比如,斯多亚(斯多亚)的哲学派认为,自杀在理论上是合理的,所以也有相当一些人自杀,但教会对自杀的判断是比较严格的。在De civitate Dei(《上帝之城》,参见1,22—27)一书中,圣Augustinus(奥古斯丁)曾证明了这一点:无论在什么情况中,自杀都是有罪的。西班牙的Braga(巴拉格)于563年举行的主教会议规定,那些自杀的人不可以在感恩祭中被纪念,也不能享受教会的葬礼(参见会议文献,第16条)。教会从一开始就很坚定地反对外教人的堕胎习惯(在母胎中或在出生后杀婴儿),也反对“抛弃孩子”的习俗(参见26.3)。大约于306年召开的Elvira(埃尔维拉)(埃尔维拉)主教会议规定,那些进行堕胎的人永远被开除教籍(会议文献,第63条),而Ancyra(安居拉)于314年举行的主教会议为堕胎要求10年的补赎(参见会议文献21条)。国度政府也支持了教会的要求。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如果一个人靠自己的父权而进行堕胎,这等于是“杀害亲戚”(parricidium)的罪名,也受惩罚。他也规定,被领养的弃婴完全要归于养父,这样也反对“弃婴儿”的习俗;最终他提出一个具体的法律来禁止人们放弃婴孩。那些比较高尚的基督徒们从一开始就反对了斗兽场中的表演(参见26.1),而Constantinus(君士坦丁)(君士坦丁大帝)也明文谴责了这些表演。325年的禁领(“囚犯不能在斗兽场中受惩罚”)也限制了这些不人道的表演。Honorius(霍诺利乌斯)皇帝(395—423年)完全取消了“角斗士”。历史学家Theodoretus(特欧多瑞图斯,见其Hist.Eccl.,5,27),曾记载这样的故事:一位东方的隐修者(名为Telemachus,在别的书中叫Almachius)来罗马,自己愿意去牺牲为了结束“角斗士”的表演;这个故事很可能有历史上的根据。
73.5在外教人的文化传统中也有关于性生活的崇高因素,但在帝国时期(Augustus奥古斯都皇帝以来),这种高尚的态度很少见。一般的人对性生活有很宽松的看法,他们在这方面只有在婚外私通方面有比较严格的态度。很多古代文献证明一点:外教人的神话故事,外教人的文学作品,某些公共的庆节以及剧院的影响导致道德标准的崩溃(entsittlichende Wirkung)。在这方面,基督信仰提出了一个更高尚的伦理标准。基督信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承认妇女为一个平等的个体人格,又从超自然的观点来赞扬婚姻的契约。虽然如此,在古代的苦修者和中世纪的圣职人员的圈子里也曾出现了一些蔑视妇女的话语—这些可能是讽刺性的,但也是可悲的。重要的是这一点:教会从一开始也坚决要求男人坚持婚姻里的忠贞。教会很严格反对任何破坏婚约(通奸)的行为或与未婚者的性关系(参见忏悔的历史,24;68)。最早的基督徒皇帝们(从Constantinus(君士坦丁)君士坦丁大帝开始)也早就禁止那些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禁止亲戚之间的婚姻,教会的要求比国家的规定要高一些。“婚姻不可拆散”的原则也是教会的原则,但比较晚才被普遍地接受。在帝国的东部,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了离婚,所以教会在东部也长期采取了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在西方,圣Augustinus(奥古斯丁,(见其De bono coniu加i《论婚姻的价值》)和Innocens I(依诺森)教宗决定地要求“一夫一妻”的制度并强调婚姻的不可拆散性。然而,在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的民族中,尤其是在他们的贵族人士中,在好百年的时期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松懈的或不严格的态度。
曾经有很多人说,585年在Macon(马松,高卢地区)的主教会议上的一句话表明教会对妇女的歧视:根据Gregorius Turonensis(图尔的额我略/贵格利)的记载(参见Hist.Franc.8,20),曾有一位主教说mulierem hominem non posse vocitari“妇女不能称为'人'”,但别的主教提出了很多(来自《圣经》的)反对证据,所以他接受了这种说法。然而,这种讨论很可能并不是一个关于“男女平等”的讨论,而是关于语义学的讨论,因为在当时,那些罗曼语言(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正是在形成过程当中,而在这些语言当中,“homo”(homme,uomo)的外延范围缩小了,比如西班牙语中的hombre只能指男人,不包括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