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古代教会史

第三章、教会的组织结构

60、教会中的新职位。圣职人员的培育,选任,生活费和特征

60.1基督信仰从第4世纪以来的快速传播和信徒团体的增长在教会内的职位方面也引起了一些变化。现在,长老团体中的首领(或年龄最大的)被称为archipresbyter(总铎),而执事中最有权威性的人被称为archidiacon(总执事)。在牧灵事务上,“总铎”是主教的代表,而在管理和法律问题方面,“总执事”是主教的助手。尤其“总执事”这个职位很有影响。因此,“总执事”经常当主教的接班人,比如在罗马。关于总铎在乡间堂区的作用,请见62.3。

在下层圣职人员方面也发生了很多变化,而且罗马帝国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差异也相当大。比如,exorcista(驱魔员)和Ostia(奥斯蒂亚)rius(看门员)在东部逐渐消失在第7和8世纪,而东部根本没有acolythus(辅祭员)。因为“婴儿受洗”的作法越来越普遍(参见66.1),“女执事”的职位基本上失去了作用(换言之,女执事的主要任务原来是准备成年妇女接受信仰,编者注)。虽然如此,在希腊教会中仍然有“女执事”的职位,至少一直到第7世纪末。在Gallia(高卢,即法国地区),第5、6世纪的主教会议早就取缔了“女执事”的职位;这个圣职在当时的高卢也就失踪了,而在西部教会的另一些地区,“女执事”在未来几百年中也消失了,但以转化的形式又出现,因为自从中世纪早期,妇女形成了canonissae,sanctimoniales,canonicae(女信徒的“定期祈祷团体”,“守贞团体”,“女隐修院”)的机构,而其中的修女或隐修院的院长也算在教会中有某种职位。

除此之外,许多新的教会职位形成了,尤其在东方。其中,“领唱者”(希腊语psaltai,psaltodoi,拉丁语称cantores,confessor(告解神父)es)也算为一种特殊的“圣职职位”(ordo)。下面的种种职位部分上属于长老们或执事们,但部分上也是平信徒的职位:传译员(hermeneutes)—他们为那些不懂本地语的信徒翻译了读经和讲道;护士(parabolani)-他们照顾病人;掘墓员(希腊语kopiatai,拉丁语fossores);看守教堂的人(mansionarii,custodes);主教的顾问(syncellae)-他们住在主教的家;教会财产的管理人(希腊语oikonomoi,拉丁语vicedomini)-451年的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主教会议为一切有主教的堂区要求有这样的管理员(会议文献第26条),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务;律师(希腊语ekdikoi,拉丁语defensores)—他们管理教会的法律问题或法案;记录员(希腊语oxygraphoi,拉丁语exceptores)和图书馆管理员(希腊语chartophylakes“保存图书员”,拉丁语chartularii)-他们编写或保存教会的文献;宗主教的代表或代理(apocrisiarii,responsales,nuntii)-这尤其指Leo Magnus(大良/大利奥)教宗以来(即450年以来)罗马教宗在拜占庭朝廷(或在Ravenna拉文纳朝廷)的代表。

60.2基本上,圣职人员的传统培育方式(参见19.1)仍然存在,但在这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意大利Vercelli(维泽利)的主教Eusebius(优西比乌)(欧瑟比乌斯/优西彼乌,370年去世)和圣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主教曾经组织了他们教区的圣职人员在他们(指主教)的家中过一种团体的生活,并且使年老的长老教导年轻的圣职人员,所以他们实际上就创办了一种“修道院”(seminarium)。其他的主教,比如Caesarius de Arles(凯撒利乌斯/该撒流)主教模仿了这种机构。在西班牙地区,教会建立了类似的“修道院”,为了培养一些想当神父的男孩子。在意大利乡下地区,年迈的长老们接受了一些年轻的圣职到自己的家里,这样培养了一些能干的接班人,而这种作法不久后有更广泛的传播。通过529年在Vaison(维逊)举行的主教会议—这个会议是Caesarius(凯撒利乌斯/该撒流)主教主持的—这种方式成为Arles(阿尔)教区的固定规则。另外,一些隐修院也成为培养圣职人员的基地,尤其是高卢南部的Lerinum(雷让,参见72.6)。这些隐修院曾经培训了好几位主教,很多主教至少一段时间在那些隐修院生活过。

60.3在选任主教方面,旧的制度(参见19.2)基本上延续下去:圣职人员和信徒们选择他,教省其他的主教批准了他。不过,在东方的教会中,民众对选择主教的参与受到限制。Justinianus I(尤斯提尼安)皇帝(527—565年)仅仅允许圣职人员和贵族人士选择主教:他们必须提出三个候选人,而宗主教(metropolita)有权利提名其中最有资格的人。在后来的时期,信徒的选举权完全停止了,而由本教省的主教们提出候选人。另外,在重要的主教职位的选任问题上,政府也开始介入,尤其是在东方。自从Theodosius I(狄奥多西乌斯大帝,379—395年)以来,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是皇帝选任的,这就成为一个规律。一些主教也有这样的倾向:他们想自己提名或选任自己的接班人,但自从第4世纪以来,一些主教会议就反对这种作法。罗马的元老院曾经支持Felix(菲力斯) III(斐理斯/菲力斯三世)教宗(526—530年)在临终时为自己选任一个接班人(530年9月),就是他的总执事Bonifatius(博尼法提乌斯),一位罗马化的哥特人(Sigiswulf的儿子,所谓的“第一个German格尔曼人教宗”)。然而,当他这样做时,大部分罗马信徒选择了Dioscurus(狄奥斯库尔)执事为教宗,这样造成了教会的分裂。Dioscurus(狄奥斯库尔)4个星期后去世,所以这个分裂很快就结束了,而Bonifatius(博尼法提乌斯)被普遍承认为教宗。虽然Felix(菲力斯)(斐理斯)教宗的作法是非法的,Bonifatius II(博尼法提乌斯,二世)教宗也同样想为自己提名一个接班人(Vigilius维吉利乌斯,参见58.3),但哥特人的国王强迫他放弃他的“继承人”,因为他违背了传统的法律(canones)。

在帝国的西部,尤其在Franci(法兰克人)和西哥特人的地区,国王在早期已经开始认定(确认)那位被选任的新主教。549年在Orleans(奥尔良)召开的主教会议提供这个作法的一种证据(参见会议文献第10条)。在Merovingi(梅洛温格)王朝的教会中(参见43.8),国王曾多次提拔了自己喜欢的人并指定他为主教,虽然教会当时就抗议了这种作法。在罗马教省以外,教宗对选任主教的影响不大。不过,在Gregorius Magnu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教宗的时期(约600年),Milano(米兰)的主教—他是由周围地区的附属主教们选任的—在被祝圣之前需要罗马教宗的首肯。东哥特的统治者也对于罗马教会要求“确认的权利”。这方面的先例是Theodoricus Magnus(狄奥多里克大帝)对于Felix(菲力斯) III(斐理斯)教宗的选任的干涉(526年)。从Pelagius I(佩拉格乌斯一世)教宗(556—561年)以来,拜占庭的皇帝们也要求同样的“确认权”—每当罗马教会选择了一个新的教宗时,东方的皇帝先需要“确认”他,才可以登上圣座。但为了不要延迟教宗的上任时间,东方的皇帝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IV Pogonatus(君士坦丁·波格纳图斯)于684年规定罗马教宗仅仅需要皇帝在Ravenna(拉文纳)的代表的“确认”就可以。实际上,罗马人有几次仅仅要求了代表的同意,没有派遣人去拜占庭求皇帝自己的同意。

60.4就圣职人员的生活费而言,还是有很多圣职人员靠自己的体力劳动或私人财产而维持生活。在某些时期中甚至有一些规定说,圣职人员的义务是手工业和耕种。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曾经支持圣职人员从商,但Valentinianus III(瓦伦提尼安努斯三世)皇帝(425—455年)禁止他们当商人,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另一方面,教会的财产越来越多,因为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于321年给予各地教会团体“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罗马教会的习惯(来自Gelasius葛拉西乌斯/格拉修,494年),主教座堂的收入被分为四块:四分之一给主教,四分之一给长老们,四分之一给礼仪和教堂维修,四分之一给穷人。西班牙的教会有一种“分为三块”的作法,而在高卢的教会中,收入的分配不是很一致,有不同的习惯。不久以后,乡间的堂区也获得了自己的财产(参见62)。虽然主教被视为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但施用这些资源的人还是乡间的信徒,但他们也许向主教纳税。高卢和西班牙的乡间教会需要交给主教奉献品的三分之一。

60.5为了进入圣职人员的行列,教会现在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修道生必须是自由的。因此不能祝圣奴隶,除非奴隶的主人同意并释放这个奴隶。另外,使徒们的规定(1Tim3:6)是“不要给新教友按手”,但Sardica(撒迪卡)于343年召开的主教会议扩大这个规定的范围,并说平信徒不能直接当主教,而必须先在其他的圣职职位(执事,长老)受到一定时期的考验。除此之外,圣职人员又被禁止“还俗”(退位当平信徒),也不能接受公共职位,因为世俗的职位和圣职有冲突。如果长老或主教另外还有世俗的职位,他就被罢免或开除教会。主教们、长老们和执事们需要留在他们被祝圣的堂区或教区。几个主教会议禁止圣职人员转到另一个地方教会(所谓的“迁移”,translatio),比如314年的Arles(阿尔勒)会议,325年的Nicaea(尼西亚)会议、Sardica(撒迪卡)会议、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会议等等。如果某一个人向别的教会的迁移会带来相当大的好处,这种迁移是可以允许的,但它是一个例外。自从第5世纪以来,圣职人员的外在象征是tonsura(发环,剃头),这种习惯来自隐修士。

60.6在“圣职人员和婚姻的关系”这个问题上,西方教会和东方教会从第4世纪以来开始分道扬镳。在西方教会里,高级的圣职人员不可以婚姻,这是Elvira(埃尔维拉)(厄尔维拉)主教会议于306年的规定(参见19.5),但Leo Magnus(大良/大利奥)教宗和Gregorius Magnu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教宗禁止所有的圣职人员,包括Subdiaconus(五品修士),都不能有婚姻生活。当然,这种独身原则(caelibatus/celibacy)并没有在各处马上实施。根据Siricius(西利奇乌斯)教宗(384—399年)的报告,西班牙地区的神父们在4世纪末仍然在很多地方过婚姻生活,虽然在西班牙先出现这种关于“独身生活”的规定。根据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参见De officiis《铎职》1,50)的文献,在乡间和比较小的城市中一般的圣职人员似乎普遍地过着婚姻生活。但因为教会的全部领导们(alle fuehrenden Maenner derKirche)支持独身生活——尤其是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Hieronymus(希罗尼穆斯)(希罗尼穆斯)(热罗尼莫/哲罗姆)、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他们都有一些这方面的专著(参见70.3)——所以独身规则获得了胜利。希腊的教会支持了原来的习惯:执事以上的高级圣职人员不再结婚,但他们可以延续在他们祝圣之前的婚姻生活。据说,在325年的Nicaea(尼西亚)会议上有一些主教建议,希腊教会也应该要和西方教会一样接受一种独身规律,但主教们拒绝了这个建议,主要是因为埃及的Paphnutius(帕夫努提乌斯)主教抗议,虽然这位主教自己也过一个独身的生活(参见Socrates,Hist.Eccl.1,11;Sozomenus,1,23)。不过在东方也有相当多的圣职人员自愿地放弃了婚姻生活。东方的主教们大多是独身的人。JustinianusI(尤斯提尼安)皇帝规定,主教们必须过独身的生活,而且这一直到今天仍然是整个希腊教会的法律规定。692年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会议(亦称Trulla(特鲁利)nSynod,参见59.6)允许了长老们和执事们继续维持他们的婚姻关系(第13条),但禁止主教这样做(第13条和第48条)。另外,任何圣职人员都不能第二次结婚(第3条)。东方的Nestorius(奈斯多略/涅斯多留/聂斯托利)教会先提出了一种比较宽松的标准,通过一些主教的会议规定长老可以结婚(486年),主教也可以结婚(497年),但不久后(544年)又规定主教必须过独身的生活。

因为那些独身的圣职人员很容易被怀疑与妇女有不正当的关系,所以325年的Nicaea(尼西亚)会议规定,除了亲戚或不被怀疑的妇女以外,圣职人员不可以接受任何妇女(称为syneisaktos,subintroducta,extranea)到自己的家(第3条,参见26.3)。后期的主教会议也多次重复了这条规定。

61、圣职人员的身份特权

61.1为了不阻碍他们的工作,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早就规定,圣职人员不需要提供“社会服务”(munera civilia,参见41.1)。他的儿子Constantius(君士坦提乌斯)也免除圣职人员和他们亲戚的一切其它的特殊性的税务。但是有的人也许会利用这些条件,接受圣职为了避免纳税,所以Constantinus(君士坦丁)Magnus(君士坦丁大帝)禁止某些人当圣职人员,就是在市政府有地位的人(decuriones)和一切富裕的人。后来的皇帝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Theodosius I(狄奥多西乌斯)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府官员”(decurio)要被祝圣长老,他必须先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城市的元老院或交给个别的人,这样完成他们对于国度的任务。在Franci(法兰克人)的国家中,国王需要批准某人当圣职人员,因为接受圣职等于这个人不需要当兵,也免除部分的税务。

61.2除了“不需要纳税”的特权(privilegium immunitatis)之外,罗马帝国中的圣职人员也不久后获得了“不在世俗法庭中受审”的特权(privilegium fori)。Carthago(迦太基)(迦太基)于397年召开的会议规定,圣职人员的案件需要在教会法庭中处理(会议文献,第9条),而451年在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举行的会议说,圣职人员之间的纠纷应该在教会法庭中处理(会议文献,第9条)。如果平信徒控告圣职人员,他们原来不需要去教会法庭,但Justinianus(尤斯提尼安)皇帝于530年颁布法律说,这样的案件也必须在教会法庭中受审。因此,圣职人员有一种“法庭上的特权”。从此以后,主教们决定了长老们的纠纷,宗主教和大主教们裁判了一般主教的纠纷。如果某一个圣职人员犯了很严重的罪,教会的长上审判这个人,罢免他的圣职资格,并且将他交给世俗的法庭进一步受惩罚。在西方的教会中(或说在法兰克人的地区)教会没有享受那么多特权。如果在西方教会中有一位圣职人员犯了罪,世俗法庭需要主教的允许,才可以处理这样的案件;如果发生圣职人员和平信徒之间的冲突,需要教会的长上参与法庭谈判,当圣职人员受审判时,主教也有权利参与审判团等等。但是,自从第6世纪以来有这样的规定:只有教省的主教会议能审判一个主教,而主教不会受世俗的惩罚,但接受教会的惩罚(参见68.3)。

61.3然而,教会法庭所处理的问题不仅仅是圣职人员的案件,部分上也是平信徒的纠纷。根据Paulus(保罗)的说法(哥林多前书6:1等),信徒不应该在世俗的法院中处理自己的问题,所以教会内部很早就有这样的习惯:当地的主教被邀请当纠纷的裁判者。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曾经(于318年和333年)下令规定,如果一方要求主教当裁判者,这个事情就归主教决定,虽然另一方提出抗议。这样,主教们在民法事务上有类似于正当的法官的地位,他们的裁判权在社会上被尊敬。皇帝作这样的规定的目标是促进法治文化,因为当时的法律生活在很多方面相当腐败。后来,东方的Arcadius(阿卡丢斯皇帝,于398年)和西方的Honorius(霍诺利乌斯皇帝,于408年)限制了主教的权威,因为他们规定,需要双方向主教求裁判,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主教才能够当裁判者。主教的“仲裁”职位后来维持了很长的时间,但在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人)的地区,它不能扎根。

62、堂区的形成。西方教会中的“私有教堂”(ecclesia propria)

62.1早在第3世纪有一些乡间的教会团体(参见20.1)。它们属于附近城市的主教的“堂区”(希腊语paroikia,拉丁语parochia,英语parish),而主教的地区也被称为“教区”(dioecesis,这个名称来自罗马管理制度,参见16.4;20.3)。教会在第3世纪成长了很多,所以乡间的堂区的数目也增加了。在开始的时候,教会就为这些乡间的堂区指定了一些主教,就是在文献中出现的chorepiskopoi(“乡下主教”),但这种发展似乎包含着一个危险。因此,在Ancyra(安居拉)于314年召开的主教会议和一个341年于Antiochia(安提阿)举行的主教会议禁止“乡间主教”们擅自(没有经过城市主教的批准)祝圣长老或执事。343年在Sardica(撒迪卡)召开的主教会议似乎禁止教会在农村或比较小的城镇设立一名主教,他们认为,“乡间的主教”会削弱主教的尊严和权威。大约在380年,在Laodicea(劳迪则亚)召开的主教会议规定,应该用一些长老来代替乡间的主教们-这些长老(称为periodeutai,visitatores,circuitores)是普通的长老,他们受城市主教的派遣,以城市为基地,但“下会”到乡下,在乡间进行牧灵工作。由于这些规定,“乡间主教”的地位下降,他们成为“二等的主教”。他们已没有了主教的特征,并于8世纪在东方教会中消失。(只有一些教派还有这样的主教或特殊的长老。)在西方教会中,只有极少的文献能证明,在8世纪之前曾经有过“乡间主教”。

62.2上述的发展意味着,乡村教会的管理任务交给了普通的长老。他们的职位一开始只是暂且的,但后来变成固定的,他们的牧灵范围一开始小,后来扩大了。因此,在乡间出现了一种“堂区制度”,就是说有好几个教会团体(“堂区”),他们都依赖于一个长老的服务,而这个长老的牧灵工作基本上是全面的。在东方,这个发展相当快就完成了。不过,在比较大的城市里—尤其在罗马城—还继续存在着古老的传统制度:每次举行感恩祭需要主教出面,因为只有他能当主祭,虽然会有一些长老在礼仪中当他的助手(辅祭)。如果在一座城有不同的教堂,他们只有在主教座堂进行完整的感恩祭礼仪(祝圣面饼,参见23.1)。

在第5、6世纪以后,西部地区(尤其是高卢和西班牙)越来越多提到一些“堂区”(parochia),就是乡间的教会团体,它们具有自己的长老。在那些地区中,“堂区”制度的形成比东方更是一个迫切的任务,因为在那些新的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人)的国度中的城市远远比罗马帝国的城市少。根据很古老的传统和根据罗马教规的秩序(roemisch-kanonische Ordnung),城市的主教也算作那些新的乡间教会团体的指导者,他是几乎不受约束的长上,他管理乡间堂区的财产(参见60.4),他雇佣或解雇那些长老们(parish—priest“本堂神父”这个词来自parochus和parochia乡间堂区)。他每年必须探访长老们并要照顾他们的需要。这样形成了一些新的教区(episcopium,episcopatus,英语的diocese),但因为这些教区的地区很辽阔,主教的影响不太大。更多削弱了主教的影响力的因素是所谓的“私有教堂”(Eigenkirchenrecht)。这种制度出现在Arius(亚略/亚流)派的Germani(格尔曼人/日耳曼人)中,但也出现在大公教会的Germani(格尔曼人/日耳曼人),后来也出现在斯拉夫人那里。它很可能来自一种基督宗教以前的,地主的“家庭祭司传统”或“私有神庙传统”,但在基督宗教时期的罗马帝国中,大概也存在了类似的因素。“私有教会制度”指这样的现象:如果一个地主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一个教堂或一个小圣堂,旁边又建立一个农场或类似能养活这个教堂的设备,那么这个地主可以合法地认为,这是他自己本有的教会(ecclesia propria,“私有教堂”),而且他有权利自由地安排这个教堂和房产,他不需要经过主教的同意就可以指定圣职人员在那里生活和工作。罗马的教会法是公法,但Germani(格尔曼人/日耳曼人)的教会法有私法特征,所以在这方面就很容易有滥用的危险。虽然如此,“私有教堂”的习俗从第7世纪以来在各地都有蓬勃的发展,尤其在Franci(法兰克人)的地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这个制度也出现,但影响没有那么大,因为在那些地区中,主教的权利被保留了,至少在某个程度上。

后来有这样的习惯:地主将这些“教堂的房产”借给一些圣职人员或平信徒,他们又给他纳税;这种制度被称为precaria(原文是“请求”)。后来,这种precaria又成为beneficium(“利益”),就是一个长期固定的,与“教堂和当地任圣职”有联系的收入。

62.3在一个乡间地区又出现了更多的教堂,这些部分上是为了更容易满足偏僻地区的信徒在教会生活上的需要,部分上是为了恭敬个别的圣人/圣徒;这些教堂被称为oratoria(祈祷所),basilicae(大教堂),martyria(纪念殉道者的圣所),caPella(佩拉)e(小圣堂),tituli minores(教堂,参见70.1)。但为了接受圣洗,信徒们还是需要去“堂区教堂”(ecclesia baptismalis圣洗堂)。从第6世纪以后,指导那些比较大的堂区的长老被称为“总铎”(archipresbyter),他们在“堂区教堂”和周围的“圣所”都指导好几个圣职人员的工作,所以他们的名称“总铎”就与城市中主教座堂的第一位长老(参见60.1)的名称一样。

63、宗主教区的联盟

63.1早在第3世纪就存在着这样的努力:主教们想建立一些跨越metropolita(大主教)制度的教会单元—这些后来被称为patriarchatus(宗主教的地区)。325年在Nicaea(尼西亚)召开的会议规定(在文献第6条):Roma(罗马)、Alexandria(亚历山太)(亚历山大里亚/亚力山太)和Antiochia(安提阿)这三个城市的主教以及其他的“超级大主教”(Obermetropoliten)的“古老特权”应该被保存(参见20.3)。然而,5年后发生了一个引起重要转变的事件,就是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Magnus(君士坦丁大帝)建立了“新罗马”(即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拜占庭)为自己皇宫的所在地,参见41.2)。因为“大城市的主教”的制度一般来说很符合罗马帝国管理区的规划,所以这个新首都的主教也应该获得一个更高的地位—他原先附属于Thracia(特拉基亚)的Heracleia(赫拉克雷亚城)。这种“提高地位”过程的开端是381年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召开的主教会议,因为这个会议认为,“新罗马”的主教的荣誉地位应该是第二位(在“旧罗马”的主教后),但这意味着,Alexandria(亚历山太)(亚历山大里亚/亚力山太)的“宝座”的地位现在被降低,但Alexandria(亚历山太)的宗主教区原来一直享有“东方第一名”的美名。因为新首都的宗主教在政治上很有办法,并且有耐心和恒心,所以他能够获得这样的结果:自己主教位的权威性实际上也提高了很多。Alexandria(亚历山太)(亚历山大里亚/亚力山太)的宗主教想阻碍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的“上升”,但这个过程是无法阻挡的(参见51.3,Theophilus与Chrysostomus之间的冲突;54,Cyrillus和Nestorius之间的冲突;55.2,Dioscorus和Flavianus之间的冲突)。在451年于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举行的大公会议上,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获得了很高的尊位。这次会议规定(会议文献,第28条),在Pontus(本都)(黑海地区),Asia(小亚细亚地区)和Thracia(希腊北部地区)的一切大主教(metropolita,即“大城市的主教”)都应该是被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祝圣的。因此,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教会获得非常高的地位,基本上是与罗马,Alexandria(亚历山太)(亚历山大里亚/亚力山太)和Antiochia(安提阿)平等的地位。这些教会的主教自从第5、6世纪以来被称为“宗主教”(patriarcha),而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主教现在也被称为“宗主教”。在第4世纪有很突出地位的教区还有Ephesus(以弗所),Caesarea(凯撒利亚)(凯撒勒亚/该撒利亚)与Heraclea(赫拉克雷亚),他们的主教被称为exarchai(教省主教),但他们现在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新“宗主教区”中失去了自己的影响力。在451年的会议上,罗马教宗LeoI(良/利奥/莱奥)的代表马上对于这种新规定提出抗议,而教宗自己宣布,第28条的规定是无效的,但没有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主教们坚持了自己在东方教会的领导地位,而这一点也不太难,因为东方的其它的“宗教区”(patriarchatus)大部分陷入了Nestorius(奈斯多略/涅斯多留/聂斯托利)的异端(Antiochia(安提阿)安提约基亚/安条克)或“基督一性论”的异端(Alexandria(亚历山太)亚历山大里亚/亚力山太)并在第7世纪又归于伊斯兰教的统治。在第6世纪初,就是在Acacius(阿卡奇乌斯/阿迦修)的教会分裂时期,出现了一个新的头衔:东方首都的宗主教自称是patriarcha oecumenicus(“大公的宗主教”,“全帝国的宗主教”),这样表达在皇宫服务的宗主教拥有特殊的地位。Justinianus(尤斯提尼安)皇帝于545年宣布(参见Novella131,2),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主教的地位仅次于罗马主教的地位,但在一切其他的主教之上。针对Johannes(约翰) Nesteutes(若望/约翰·内斯托特斯)宗主教,Gregorius Magnu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教宗于595年曾经很尖锐地反对了“大公宗主教”这个称呼,说这是一个“可恶的、自高自大的名称”(nefandum elationis vocabulum),但没有效果。原来只有别人给予了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宗主教“大公宗主教”(patriarcha oecumenicus)的头衔,但现在东方首都的宗主教自己要求这个称呼,而皇帝首肯这个作法。

63.2与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宗主教提升的同时,Jerusalem(耶路撒冷)的宗主教也获得更高的地位。其中的决定因素不是政治上的,而是教会性的动机。圣城(耶路撒冷)的主教原来附属于(巴勒斯坦的)Caesarea(凯撒利亚)(凯撒勒亚/该撒利亚)的大主教(metropolita),但在其他的主教们中也享有某种特殊的尊严。325年的Nicaea(尼西亚)会议肯定这种“传统的荣誉”(akolouthia tes times),因为会议的主教们说,Aelia(=Jerusalem)(耶路撒冷城)的主教受尊敬是一个老的传统。不过,后来的耶路撒冷城主教们不满足于“荣誉地位”,他们想要有“宗主教”的地位。后来,那位很有雄心的Juvenalis(尤文纳利斯,421—458年)主教通过一些圆滑的方式从Theodosius II(狄奥多西二世)(特奥多修斯二世)皇帝那里获得了对于Phoenicia(菲尼基)和Arabia(阿拉伯)的管辖权,而451年的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会议宣布他应该管理三个巴勒斯坦地区的教省,但他同时必须放弃对阿拉伯和菲尼基的权力,因为这些地区属于Antiochia(安提阿)的宗主教。

63.3西部教会的制度是这样的:罗马的主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全西方的宗主教”(Patriarch des Abendlandes),又是意大利的“首席主教”(Primas von Italien),但这些头衔和荣称不是太重要的,因为罗马的主教主要是全世界教会的“首席主教”(Primat ueber die GesaMt太kirche)。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主教城,它们对于比较大的地区拥有某种“宗主教”或“首席主教”的地位,比如Carthago(迦太基)(迦太基)的主教对于Africa(非洲)(阿富利加/非洲)西北部的管辖权(参见20.3),Milano(Mediolanum米兰)对于意大利北部的管辖权(参见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Arles(阿尔勒)对于高卢南部的管理权,以及Thessalonici(得撒洛尼/帖撒罗尼加)对于Illyria(伊利里亚)(伊利里亚)东部的管辖权—但这块地在政治上属于希腊帝国。自从5世纪初,Arles(阿尔勒,于417年)和Thessalonici(得撒洛尼/帖撒罗尼加)的主教们在自己的地区是vicarius apostolicus(宗座代牧),这就是说他们在他们的地区代表教宗。关于Illyria(伊利里亚)(伊利里亚)地区的管理权,罗马和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进行了几百年的战争,最终罗马获得胜利。另外,在罗马和Arles(阿尔勒)的大主教之间也曾经发生了一些冲突,尤其是在Leo Magnus(大良/大利奥)的时期(参见64.4)。

由于“三章争论”(参见58.7),在西方教会中出现了两个Titularpatriarchate(名义宗教区)。当在7世纪初Aquileia(阿奎雷亚)教区分为两个地区时,Grado(格拉都)或“阿奎雷亚—格拉都”的metropolita(大主教)与罗马和好,但另一半地区Alt—Aquileia(“老阿奎雷亚”)的大主教采取了“宗主教”的头衔,这样表达了这一点:他不隶属罗马。不久后(607年),罗马圣座也将同样的荣誉给予Grado(格拉都)的总主教,这样他可以与他的分裂的弟兄享有同等的地位。在1451年,Grado(格拉都)宗主教区被迁到Venetia(维尼斯)。在Aquileia(阿奎雷亚)在1348年因地震被毁灭后,这个宗主教区被迁到Udine(乌迪内),于1751年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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