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古代教会史
64、圣座和罗马主教的首席权。Leo Magnus(大良/大利奥)和Gregorius Magnu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政教关系
从311年到692年的教宗是这些(除了Silverius,去世于537年,Johannes(约翰) II和那些对立教宗以外,其他的教宗都是“圣人/圣徒”):Miltiades(米太亚德)=Melchiades(梅尔基亚德斯,311-314年);Silvester(西尔维斯特,314-335年);Marcus(马库斯,336年);Julius I(犹利乌斯,337-352年);Liberius(利贝里乌斯,352-366年);(对立教宗Felix(菲力斯) II斐理克斯二世,355—365年);Damasus I(达玛苏斯一世,366—384年);(对立教宗Ursinus乌尔西努斯,366—367年);Siricius(西里奇乌斯,384—399年);Anastasius I(安纳斯大修一世,399-401年);Innocens I(依诺森一世,401-417年);Zosimus(佐西莫斯,417-418年);Bonifatius I(博尼法奇乌斯一世,418-422年);(对立教宗Eulalius欧拉利乌斯,418-419年);Coelestinus I(切莱斯提努斯,422-432年);SixtusIII(西克斯图斯三世,432-440年);Leo Magnus(良一世/大良/利奥/莱奥,440-461年);Hilarius(希拉利乌斯,461-468年);Simplicius(辛普利奇乌斯,468—483年);Felix(菲力斯) II(III)(斐理克斯二世,483—492年);Gelasius I(葛拉西乌斯/格拉修一世,492-496年);Anastasius II(安纳斯大修二世);Symmachus(西马库斯,498-514年);(对立教宗Laurentius劳楞佐,498-505年);Hormisdas(霍尔密斯达斯,514-523年);Johannes(约翰) I(若望/约翰523-526年);Felix(菲力斯) III(IV)(斐理克斯三世,526-530年);Bonifatius II(博尼法奇乌斯二世,530-532年);(对立教宗Dioscurus狄奥斯库若,530年);Johannes(约翰) II(若望/约翰二世533-535年);Agapetus I(阿加皮图斯,535-536年);Silverius(西尔维里乌斯,536-537年);Vigilius(维吉利乌斯,537-555年);Pelagius I(贝拉基一世,556-561年);Johannes(约翰) III(若望/约翰561-574年);Benedictus I(本笃一世,575-579年);Pelagius II(贝拉基二世,579-590年);Gregorius Magnu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590-604年);Sabinianus(萨比尼亚努斯,604-606年);Bonifatius III(博尼法奇乌斯三世,607年);Bonifatius IV(博尼法奇乌斯四世,608—615年);Deusdedit(狄乌斯迪弟,615-618年);Bonifatius V(博尼法奇乌斯五世,619-625年);Honorius I(霍诺利乌斯一世,625-638年);Severinus(塞韦里努斯,640年);Johannes(约翰) IV(若望/约翰,640-642年);Theodorus I(特奥多鲁斯一世,642-649年);Martinus I(马丁努斯,649-655年);Eugenius I(尤金尼乌斯,655-657年);Vitalianus(维塔利亚努斯,657-672年);Adeodatus(阿德奥达图斯,672-676年);Donus(多努斯,676-678年);Agatho(阿加图斯,678-681年);Leo II(良/利奥二世,682-683年);Benedictus II(本笃二世,684-685年);Johannes(约翰) V(若望/约翰五世,685—686年);Conon(科农,686—687年);(对立教宗Theodorus特奥多鲁斯,687年);(对立教宗Paschalis帕斯卡利斯,687—692年);Sergius(塞尔吉乌斯一世,687—701年)。
64.1罗马教会的首席权(或说罗马主教的首席权)在313年到700年间中受到明确的承认,无论是在东方或在西方的教会中。381年的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会议(参见会议文献,第3条)和451年的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会议(参见会议文献第28条)都说,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主教仅次于罗马主教的地位,这样间接肯定了罗马的首席权(参见63.1)。Justinianus(尤斯提尼安)皇帝也肯定了这个秩序,并称罗马主教为“第一位”或“一切上帝的祭司的元首”(参见Cod.Iust.1,1,7;553年;Novella131,2,545年)。当然,这个皇帝的教会政策有很多“皇帝控制教会”(Caesaropapismus)的成分,他认为罗马的教宗也必须服从于皇帝(参见58)。在那些大的基督论方面的争论和圣宠论/恩典论方面的争论,罗马圣座经常表现出关键的角色(参见54.2;55.2;56.3;57.3,4;59.3)。在那些“大公会议”上,教宗的代表都有主席的位置(参见65.2)。为了解决Acacius(阿卡奇乌斯/阿迦修)的分裂,东方的主教们于519年在FormulaHormisdae(《霍尔密斯达斯信条》)上签名(参见55.4),但这也意味着,他们接受了罗马的教导权,即罗马的标准和罗马的权威。西方教会在Sardica(撒迪卡)于343年召开的主教会议上(参见48.3)承认这一点:在一些重要的纪律方面的问题上,罗马教宗是全世界教会的最高上诉单位(见下)。Gratianus(格拉提安努斯)皇帝回应了罗马主教会议的一个申请并于378年发表的敕令宣布,Damasus(达玛苏斯)教宗对于整个西部地区的大主教们都有审判权(管辖权)。同样的Damasus(达玛苏斯)教宗也首次称罗马教会为“使徒圣座”(sedes apostolica)。Gelasius(葛拉西乌斯/格拉修一世)教宗宣布(493年,495年),教宗有权利审判任何地方的教会,但他自己不能受任何人的谴责,而教宗的决定也是不能受审判的。同样的说法也能见于501年在罗马召开的主教会议(Synodus palmaris,参见64.6)以及在Ennodius(厄诺迪乌斯)主教那里—他后来当Pavia(帕维亚)的主教(参见78.2)。这个原则以Prima sedes a nemine iudicatur(“没有人能审判圣座”)的形式被列入中世纪和近代的《教会法典》(参见1917年《教会法典》第1556条)。
343年的Sardica(撒迪卡)会议的文献曾引起了一些争论,因为有两种文本,一个希腊语的,一个拉丁语的。文献中第3条到第5条规定,如果一个教区主教会议罢免一个主教,这个主教可以向罗马的主教上诉,而罗马的教宗有权利反对当地教区的决定或可以请临近的教区从外面进行调查或最终自己决定这个事。这些规定就意味着,罗马的主教对于整个教会都有一种当“最高法官”的权利。然而,那个主教会议由于Arius(亚略/亚流)的分裂没有能成为“大公会议”,所以它的影响在东方很有限。不过,在第5世纪发生了好几个这样的“上诉”的事件—Gelasius(葛拉西乌斯/格拉修)教宗于496年也依据这些事件来建立他的理论—比如在404年有Johannes(约翰) Chrysostomus(金口若望/约翰,参见51.3),449年有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Flavianus(弗拉维安努斯),Dorylaeum的Eusebius(优西比乌)(欧瑟比乌斯/优西彼乌)和Cyrus(区禄斯)的Theodoretus(狄奥多莱,参见55.2)。426年在Carthago(迦太基)(迦太基)召开的主教会议规定,在Africa(非洲)(阿富利加/非洲)发生的冲突必须在Africa(非洲)(阿富利加)受审理,而如果罗马主教接受一些上诉人的要求,这就等于是对于本地教会的干涉。然而,虽然有这样的规定,还是有一些Africa(非洲)(阿富利加)的主教请罗马主教决定某些事,圣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的信(Ep.209,8)为此提供证据。因此可以说,Sardica(撒迪卡)会议的规定逐渐在整个教会都被接受了。
64.2根据Sardica(撒迪卡)会议文献的第3条,罗马的首席权来自Petrus(彼得),因为他是罗马教会的创立人(原文:sancti Petri apostoli memoriam honoremus etc.“我们纪念和尊敬圣彼得/彼得”等等)。然而,如上所述(参见21.2),东方的教会在4世纪后在那些大公会议上(381年,451年)或在类似的文献中经常说,罗马在政治上的地位(“首都”)是罗马教宗首席权的原因。这个观点不符合历史真相,它显然来自这样的试图:要为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地位的提高创造一个理由。但在一般的文献中,东方的教会也承认Petrus(彼得)创立了罗马教会是罗马首席权的来源,这曾经是一些皇帝(Anastasius I安纳斯大修;Justinianus尤斯提尼安;Constantinus(君士坦丁) Pogonatus君士坦丁·波格纳图斯)和许多主教的说法。
当时的教宗还没有特殊的头衔或特殊的称呼。后来的称呼,比如papa(“爸爸”,指教宗),apostolicus(宗座的),vicarius Christi(基督在人间的代表),summus sacerdos(至高祭司),summus pontifex(至高主祭),pater sanctus(神圣的父亲)等等称呼在早期也有别的主教用过。但是在第6世纪—尤其在Ennodius de Pavia(恩诺迪乌斯)和Cassiodorus(卡西欧多鲁斯/迦修多儒,参见78.2)的文献中—Papa(“父亲”,教宗)成为一个专门指教宗的词,而这个词在Liberius(利贝里乌斯,352—366年)那里最早出现。后来所有的作者都用papa一个词来称呼教宗。那种表示谦逊态度的说法“上帝众仆之仆”(Servus servorum Dei)来自Gregorius Magnts(大额我略/大贵格利)教宗。
64.3罗马皇帝Constantinus(君士坦丁)(君士坦丁大帝)决定要迁罗马的朝廷到东方的拜占庭(参见41.2)。这个决定对罗马的教宗们有很大的影响。皇帝走了以后,他们拥有更大的自由空间,他们不再有“成为宫廷主教”(Hofbischof,即“要为皇帝服务的主教”)的危险。在罗马帝国的东部,从Constantinus(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皇帝们统治了教会,但在西方的政教关系恰恰是相反的。Milano(Mediolanum,米兰)的主教,圣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具有非凡的威望,而他的权威性描述对政教关系有关键性的影响。根据他的论述,皇帝并不是“高高在教会之上的”,因为皇帝也是一个信徒,所以他是“在教会内的”,也就是说,在宗教的问题上,他必须服从主教们的决定或罗马主教的审判。当然,东哥特人的王权或拜占庭的统治在某些时期中也成了罗马教宗们的沉重负担,所以他们在某些时刻具有权力和影响,在另一些时候没有什么政治力量。两位被称为“伟大的”教宗,即Leo I(良/利奥一世,即“大良”)和Gregorius I(额我略/贵格利一世,即“大额我略”)提高了教宗的威望,为以后教宗地位的确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民族大迁移”的时代,教宗们努力维持秩序,也致力于拯救西方文明,在这方面,罗马的教宗们有不朽的贡献。当罗马的皇帝衰弱并消失时,意大利民众遭受种种考验,而他们的靠山和(似乎唯一的)避难所就是罗马的教宗。通过“统一性”和大公教会在道德上的权威性,罗马的宗座(教宗的圣座)代表古代罗马的伟大精神,并且为中世纪传下了一个不朽的观念:帝国的概念。教会的罗马和罗马的主教自然而然地继承了古罗马(古代皇帝们的罗马)的部分权威性和在世界政治上的影响力。
在第4世纪的教宗当中比较突出的是Julius1(犹利乌斯,337—352年),Liberius(利贝里乌斯,352-366年),Damasus I(达玛苏斯,366-384年)和Siricius(西利奇乌斯,384—399年)。前三个教宗被牵连在Arius(亚略/亚流)的混乱中(参见48;50.2)。Damasus I(达玛苏斯一世)是罗马人(不是西班牙人),他几乎在整个任期中面对了Ursinus(乌尔西努斯)和一位皈依的犹太人,Isaac(伊撒克)的攻击(参见关于所谓的Ambrosiaster的事件,76.1)。Valentinianus I(瓦伦提尼安努斯)皇帝和Gratianus(格拉提安努斯)皇帝支持了教宗的地位,因为他们作出一些关于教会法律权威的规定说,主教们的审判应该受政府官员的协助(参见Gratianus的敕令,64.1)。Arius(亚略/亚流)分裂了东方和西方的教会,而Damasus(达玛苏斯)教宗特别注重双方的合作与和好(参见48.6),又重视礼仪的改革(67.1),他曾写了一些信,诗歌和为他修缮的罗马地下墓穴(catacumba)中的殉道者的墓碑写了一些具有优美韵律的铭记(称tituli,参见23.5)。他的秘书和神学顾问是圣Hieronymus(希罗尼穆斯)(希罗尼穆斯)(热罗尼莫/耶柔米/哲罗姆),并委托他修订拉丁《圣经》译本的任务(参见76.2)。他的接班人Siricius(西利奇乌斯,384—399年)对于教宗的司法制度的发展有影响,因为他向西部教会的主教们就纪律和礼仪的问题写了很多decretalia(法令,就是一些以书信的方式作的规定,decreta,constituta),所以他成为一个“立法者”,而教宗的办公室和档案室在设备和形式上模仿了晚期罗马皇帝的办公室和档案室。古代最杰出的教宗之一,Innocens I(依诺森一世,402—417年)也类似地强调教宗的权力,他具有精力和远见。他于404年向Rouen(鲁昂)的Victricius(维克提西乌斯)提出这样的要求(Ep.2,6):根据Sardica(撒迪卡)会议的规定(参见64.1),一切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causae maiores),教区的主教会议必须交给罗马作决定。Innocens(依诺森)教宗和他的接班人,Zosimus(佐西莫斯,417—419年),一位希腊人,主要得面对Pelagius(白拉奇/伯拉纠)引起的争论(参见56.3,4),而Coelestinus I(切莱斯提努斯,422-432年)必须处理Nestorius(奈斯多略/涅斯多留/聂斯托利)引发的混乱(参见54.2)。
64.4在第5世纪的教宗当中,最杰出的人物就是Leo Magnus(大良/利奥/莱奥一世,440—461年),他是一个有骨气的罗马人,一个有品德、威望、尊严和精力的人物。因为他于452年在Mantua(曼图阿,意大利北部)附近说服了匈奴王Attila(阿提拉)不要侵略罗马,他算为对世界历史上有贡献的人。在455年,他又和Vandali(汪达尔人)的领导Geiserich(盖色里克)进行谈判,结果罗马没有被烧毁,居民也没有被杀。Leo(良/利奥)深深相信,罗马的主教是“彼得/彼得的代表”,所以“使徒/使徒之王”(Fuerst—apostel)的权威集中在他身上,因此,罗马的主教有指导全世界教会的权利和义务。他强调说(参见Ep.14.1),其他的主教们的圣召是“分享他的牧灵任务,但不能分享他那种充分的权威性”(in partem sollicitudinis,non in plenitudinem potestatis)。因此,他在理论上建立了“教宗是全世界的主教”(paepstliches Universalepiskopat)的概念,并且在整个教会的实际政策中实践了这个概念,在这方面他超过了一切前任的教宗们。他根据Nicaea(尼西亚)会议文献第6条让他的代表在451年的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的会议上宣读他的观点:“罗马教会始终有了首席地位”(Quod Ecclesia Roma(罗马)na semper habuit primatum)等等。在庆祝圣Petrus(彼得)(彼得/彼得)和圣Paulus(保罗)(保禄/保罗)的节日时,他曾经讲这样的道理:古罗马帝国的pax Roma(罗马)na(罗马的和平)仅仅依赖于武力,但现在的pax Christiana(基督信仰的和平),它来自有基督信仰的罗马和彼得/彼得的宝座。在东方,他主要面对了“基督一性论”的动荡,而他通过一封著名的书信(写给Flavianus宗主教,参见55.2)影响了这个争论并指出了一条出路。他也需要对付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的影响力(参见63.1),并在西部面对了Arles(阿尔勒)的总主教Hilarius(希拉利乌斯)——他原来是Lerinum(雷让)的隐修士(参见72.6)并热切推动教会的纪律,但又想建立一种高卢南部的“宗主教的教区”。Leo(良/利奥)教宗取消了这位主教的“代牧”权利(vicariusapostolicus,参见63.3),又取缔了他的“大主教”权利(metropolita),这样使他服从罗马的权威。在这方面,Valentinianus III(瓦伦提尼安努斯)皇帝于445年宣布的敕令支持了Leo(良/利奥)教宗;根据这个敕令,帝国西部中没有人可以反对罗马圣座而行事;各地教会的和平的前提是:所有的地方教会必须承认“他们的指导者”(rectorem suum)。因此,整个西部的教会就承认了教宗的primatus iurisdictionis(管辖权上的主导地位,教宗的治法权,裁判权),虽然这个权力当时很少被施用。Leo(良/利奥)教宗也算为一个doctor ecclesiae(“教会圣师”),因为他写了很多书信,其中很谨慎地和平衡地谈论信仰和纪律的问题,又写了优美庄严的讲道稿。关于Sacramentarium Leonianum(《良/利奥圣事礼仪书》)见67.3。
64.5在Leo(大良/利奥)教宗第三个接班人Felix(菲力斯)II(斐理克斯二世)的时代(483-492年)发生了罗马与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Acacius(阿卡奇乌斯/阿迦修)宗主教之间的分裂,这是Zeno(芝诺)皇帝的Henoticon(《单一信条》)引起的分裂。这个影响深远的教会分裂维持了35年之久,它也是罗马和希腊教会之间第一次大规模的分裂(参见55.4)。Felix(菲力斯)(斐理克斯)的继任人Gelasius I(葛拉西乌斯/格拉修一世,492—496年)虽然当教宗仅仅4年,但他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他是“罗马首席权”思想的“重要建筑师之一”(E.Caspar语)。他是一个能干的神学家,曾学习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和Leo Magnus(大良/大利奥)的思想,他也在前面两位教宗的任期中当他们的执事(“秘书”),帮助他们编写他们的信,所以早就参与了教会政治。他和意大利的新统治者Theodoricus(狄奥多里克大帝,参见43.3)维持了和平关系。他致力于解决Acacius(阿卡奇乌斯/阿迦修)的分裂,并于494年向Anastasius I(阿纳斯大修/亚拿斯大修一世)皇帝写了一封信(Ep.12),其中发展了一些来自Augustinus(奥古斯丁)的思想:“主要有(principaliter)两种力量统治这个世界,一个是主教们的神圣权威(auctoritas sacrata pontificum),另一个是国王的权力(re加is potestas)”。但在这两个权威中,第一个有“更大的分量”(gravius pondus),因为它在上帝面前也要为国王们负责任(就是说,它也必须照顾国王的得救)。反过来,在公共秩序方面,就是在世俗的事务方面,宗教的首领们(antistites)也必须服从皇帝的法律。—这些话成为很有名的原则,在中世纪经常被引用,它们决定了Sacerdotium(“神圣权力”)和Imperium(世俗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参见第二卷,111.1)。关于“没有人能审判宗座”的说法,参见上文,64.1。据说,Gelasius(葛拉西乌斯/格拉修)教宗也进行了一些礼仪改革(参见67.1,3)。
一个很有名的文献是Decretum Gelasianum(de libris recipiendis et non recipiendis)(《葛拉西乌斯/格拉修文集》,《葛拉西乌斯关于应该接受的和应该拒绝的书籍的文件》);据说这部书是Gelasius I(葛拉西乌斯/格拉修)在494年的一次罗马主教会议颁布的文献。它包括《圣经》正典书卷的目录,关于罗马首席权的文章,那些普遍被承认的大公主教会议的名单,还有那些应该受谴责的伪经和异端书籍的书目。这个文集反映出罗马教会的观点,但它实际上很可能不是Gelasius(葛拉西乌斯/格拉修)教宗写的,而是第6世纪初一名意大利北部或高卢南部的圣职人员的著作。其中第1、2和3章可能来自Damasus(达玛苏斯)教宗的时代。
64.6据说,东方的皇帝Anastasius II(阿纳斯大修/亚拿斯大修)曾经向法兰克王Clovis(Chlodwig)(克洛维)写了一封信为了祝贺后者接受圣洗(参见43.8)。当这位皇帝于498年11月去世时,在罗马发生了一个教会分裂,就是所谓的Schisma Laurentianum(劳楞佐的分裂)。大部分的人选择了Symmachus(西玛库斯),一位执事,但在同一天(498年11月22日),拜占庭派的人又选了一个总长老(archipresbyter),就是Laurentius(劳楞佐/劳伦提乌斯),这主要是因为元老院的院长Festus(非斯都)(菲斯图斯)想让教宗接受Henoticon(《单一信条》,参见55.4),这样就能够结束Acacius(阿卡奇乌斯/阿迦修)的分裂。双方去找在Ravenna(拉文纳)朝廷的东哥特王Theodoricus(狄奥多里克),而他在499年肯定了Symmachus(西玛库斯)为教宗。现在,Symmachus(西玛库斯)提拔了他的对手Laurentius(劳楞佐)为Nuceria(努切利亚)的主教。然而,在501年,Festus(非斯都)(菲斯图斯)和Probinus(普罗比努斯)等元老院的人士严重地攻击和控诉了Symmachus(西玛库斯)教宗。国王委任一些意大利的主教在罗马举行一个主教会议来研究这个问题,但这个会议在第四次聚集时(synodus palmaris,501年10月)宣布,他们无法审判圣座,并宣布Symmachus(西玛库斯)无罪。然而,反对教宗的人继续攻击了他,而因为Laurentius(劳楞佐/劳伦提乌斯)回到罗马去,这个分裂又变得很激烈,又是笔头上的争论,又是流血的冲突。比如,Pavia(帕维亚)的Ennodius(恩诺迪乌斯,参见78.2)曾写文章拥护罗马的主教会议的决定。
从Felix(菲力斯) III(斐理克斯三世,526-530年)到Silverius(西尔维利乌斯,536-537年)的教宗们的选任都受了哥特王的影响。关于530年Bonifatius(博尼法提乌斯)教宗和Dioscurus(狄奥斯库尔)之间的分裂,请见60.3。当哥特人的统治崩溃了以后,拜占庭的政权取而代之。在第6和第7世纪的大部分时间,教宗在政治上遭受拜占庭的控制,无法抬头(in politischer Ohnmacht und drueckender Abhaengigkeit)。在那个时期,教宗的选任也需要经过东方皇帝的批准(参见60.3)。在“三章争论”和“基督一志论”的动荡中,罗马教宗受到最严厉的侮辱(参见58.4—7,即Vigilius教宗;以及59.2—3,即Martinus I马丁努斯教宗和Honorius霍诺利乌斯教宗)。
64.7在古代基督宗教的历史的结束和中世纪的开始时期出现了一个令人佩服的教宗,就是Gregorius Magnus(=Gregorius I)(大额我略/大贵格利/格列高利一世,590—604年)。他来自罗马的高级贵族,还年轻的时候就当罗马的“市长”,后来在罗马创立了一所本笃会隐修院(名为“圣Andreas安德肋/安得烈”),在其中过了几年的隐修生活,但后来当执事和罗马教宗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朝廷的apocrisiarius(代理),最后—年龄约50岁时—,罗马的圣职人员和信徒(违背着他自己的意愿)选任他为教宗,要他当Pelagius II(贝拉基乌斯二世)的接班人。在那个时期发生了很多灾难(流行病,饥荒,伦巴第人的暴力,参见43.4),而“三章争论”引起的Milano(Mediolanum)(米兰)教省的分裂(参见58.7)使意大利人感到不安。他在这样的时期中真正当了“天主的执政官”(consul Dei,这是他在圣彼得/彼得大堂墓上的铭文),虽然他始终身体欠佳,又期待了世界末日的到来。他在旧罗马的废墟上建立了一个新的未来,他注意到大问题和小细节,看到了意大利和整个世界教会的需要,同时关心教会事务、社会上的穷人和政治上的可能性。他也非常认真地管理了罗马教会的丰富地产,就是所谓的patrimonia Petri(彼得/彼得的遗产),这样又为后来的“教会国”(英语称Papal states)和为教宗们在意大利的权力地位奠定了基础。Gregorius(额我略/贵格利)还有另一方面的特殊贡献,因为他很清楚地意识到了各种Germani(格尔曼/日耳曼)民族接受基督信仰的重要意义。因此,他致力于使Arius(亚略/亚流)派的Langobardi(伦巴第人)接受大公教会的信仰,他要强化西哥特人和法兰克人与教会及罗马教宗的关系,尤其在英国地区有了关键性的影响,因为他推动了在Anglosaxones(盎格鲁—撒克逊人)地区的传教活动,使这些努力获得良好的成就(参见44.4)。英国人后来也很忠实地服从了教宗,因着他的影响使他们有了福音的种种恩典。另外,Gregorius(大额我略/贵格利)又在罗马礼仪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参见67.3)并培养了教会音乐(“圣乐”)的传统(参见67.6),他也很尊敬Benedictus(圣本笃)写的隐修院会规并支持隐修院生活(参见72.7)。他派遣传教士在意大利地区的海岛上扫除最后的外教文化因素。他反对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为自己要求“大公宗主教”的荣誉名称,因为这会影响罗马主教的地位,但他又称自己为Servusservorum Dei(“上帝众仆人的仆人”,参见63.1;64.2)。当Longobardi(伦巴第人)于592年和593年威胁罗马城时,Gregorius(额我略/贵格利)教宗作为意大利民众的最好保护者,与敌人进行谈判,这样至少获得了几年的和平。他进行的慈善工作的范围也很广,所以社会上有很多人都喜欢他。
自从第8世纪,Gregorius(额我略/贵格利)也被列入“四大西方教父”的行列(除他以外还有Ambrosius(安波罗修)盎博罗修斯/安波罗修,Hieronymus(希罗尼穆斯)(希罗尼穆斯)热罗尼莫/耶柔米/哲罗姆和Augustinus奥思定/奥古斯丁),但从科学或神学的角度来看,这似乎是过分高估他的贡献,因为他并不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学者(他连希腊语都不会)。
Gregorius(额我略/贵格利)是一个有深度的、谨慎的神学家,但没有太大的思辨性的才华(nicht spekulativ begabt)。因为他生活在一种文化水平崩溃的时期,他的教育理想并不重视古典性的研究(klassischen Studien abgeneigt),而且片面地注重牧灵工作的实践(灵修学)、教会的管理和传教的问题。在这些领域中,他确实有很伟大的贡献,而通过他的牧灵神学著作和解经学著作,他成了中世纪最有影响的教育者之一—他的书很巧妙地利用和传播教父黄金时期的精神遗产。对中世纪特别有影响的书是这些:Liberregulae pastoralis(《牧民守则》),这是一部牧灵学的手册,描述牧灵的技巧为ars artium(“最美妙的技艺”),并早在作者还活的时候就被译成希腊语,后来在第9世纪被Alfredus Magnus(阿尔弗烈德大王)译成盎格鲁—撒克逊语。这部书在中世纪似乎和《圣经》的书卷一样受尊敬。另外,他还写了一部篇幅很大的Moralia in Job(《约伯伦理记》),其中根据《旧约》的《约伯传》中的比喻性解释一步一步介绍教会的传统伦理道德教导,也加上了自己的成熟生活体验和智慧。另外他还写了关于一个福音书和Ezechiel(《厄则克尔/以西结》)的讲道稿,以及Dialogi de vita et miraculis patrum Italicorum(《对话集》,《论意大利教会人士的生活和奇迹》)。这部书包括很多关于奇迹的故事,其中第二卷是圣Benedictus(本笃)的传记。Gregorius(额我略/贵格利)大概没有写过赞美诗。他的Registrumepistularum(《信集》)包括848封信,这是关于当代历史的丰富并且重要的资料库。
65、历代的主教会议和它们的制度
65.1因为出现了很多和意义重大的神学争论,在300年到700年的历史阶段中也召开了很多主教会议(synodus)。在教会解禁以后不久,Constantinus(君士坦丁)皇帝鼓励教会在325年在Nicaea(尼西亚)召开了第一届全教会的“大公会议”。就全世界教会的普遍问题而言,这种“大公会议”成为教会最高的权威。到第7世纪末后来还举行了6个“大公的”(普世性的)主教会议,都是在东方召开的: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381年,553年,680/681年);在Ephesus(以弗所)(厄弗所/以弗所,431年);以及在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451年)。虽然第一个和第二个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召开的会议本来只是东方教会的“大公会议”(见下65.3),但西部教会后来也承认这些会议的规定,所以它们成了全教会的(参见48.6;49.2;58.6)。另外,那些在343年在Sardica(撒迪卡,参见48.3),449年在Ephesus(以弗所)(厄弗所/以弗所,参见55.2)和692年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参见59.6)召开的会议本来算为“大公的”聚会,但它们没能获得全教会的承认,虽然希腊教会至今认为,692年的会议应该是“大公会议”。这些“大公会议”同时也是“帝国内的会议”(Reichssynoden),因为举行这些会议不仅涉及教会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国度和社会的利益,并且参与的主教基本上限于罗马帝国的范围;种种异端或不完全正规的教派,比如Arius(亚略/亚流)派,Nestorius(奈斯多略/涅斯多留/聂斯托利)派,“基督一性论”等教派在相当长的时间也只能够在帝国以外传播。
65.2“大公会议”的制度也显示出,这些会议是“帝国内的会议”:自从Constantinus(君士坦丁)(君士坦丁大帝)以来,“政教合一”(Staatskirchentum)意味着,皇帝可能召开大公的主教会议,也可以休会或延期它,并可以将会议迁到另一个地点。这些会议和罗马的教宗都承认皇帝有召开会议的权利。另外,皇帝们自己或通过一些委员维持了会议上的秩序——在那些动荡的时代,这一点是一个美好的贡献,部分上也是必要的。皇帝们也让主教们自由地谈论和作决定;当然,在这方面对主教们发挥某种影响是很容易的,而且也曾发生过几次。最后,皇帝们肯定了会议的决定,这样赋予了这些规定法律的力量,使之对全帝国有效,又借给教会一臂(世俗的)力量,这样使教会落实种种规定。
被邀请参与“大公会议”的人主要是metropolita(大城市的主教,大主教),但他们也应该带来他们的一部分“附属主教”(episcopi suffragani)。尤其重要的是那些patriarcha(宗主教)或他们代表的临在。因为地理上的距离比较大,西方教会的代表都是比较少的。罗马教宗从来没有参与那些大公会议,但都派遣了他们的legati(代表)。主教们普遍认为,如果罗马主教没有以某种形式参与会议,就无法作出普遍有效的规定。教宗(或教宗的代表)被置于首席的地位,这表现在会议的席位安排方面,也表现在文献下签名的先后秩序上。当教宗的代表们在新规定下签名时,会议的主教们认为,这意味着教宗自己也同意他们的规定。教宗的代表当然事先获得了教宗的指示或罗马主教会议的指示。如果一个大公会议没有获得教宗(教宗代表)的批准,主教们就会努力在事后想获得教宗的支持,比如在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会议第28条的规定(参见63.1)。
因为Constantinus(君士坦丁)皇帝和Theodosius I(狄奥多修斯)皇帝亲自参与了Nicaea(尼西亚,325年)和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381年)的会议,这些会议没有作记录,所以这些会议仅仅保存了“信经”和相关的纪律方面的规定以及各地主教的签名单(以行省排列的)。然而,关于Ephesus(以弗所)(厄弗所/以弗所,431年)和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卡尔西顿,451年)和其它的后来举行的大公会议还保存了一些正规的会议记录以及丰富的文献集—这些文献集部分是彼此争论的派别发表的,部分是皇帝发布的。会议的记录和签名单都表明罗马教宗的使者具有特殊的地位。
65.3那些大公会议能够代表全世界的教会,但这样的会议仅仅在特殊的需要或极大的危机时才召开。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小型的主教会议,比如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381年的主教会议(只有东方的主教们参与),Arles(阿尔勒)314年的会议和Roma(罗马)680年的会议(只有西部教会的主教们参与)。这样的会议一般被称为“普遍的会议”(synodus generalis)。接着还有“宗主教区会议”(synodus patriarchatus),“全国主教会议”(synodus nationalis),“全省主教会议”(synodus provincialis),“教区会议”(synodus dioecesanus)-就是某一个地区的教会长上帝持的主教会议。全Africa(非洲)(阿富利加)西北地区的主教们的会议被称为“全面会议”(concilium plenarium)。
根据Nicaea(尼西亚,325年,第5条规定)和Chalcedon(加采东/迦克墩,451年,第19条规定)的指示,每一个省每年应该召开两次“全省主教会议”,那些“全省会议”对教会法律权利的巩固和扩展具有重要影响。Orleans(奥尔良,533年,第2条)的主教会议和第6世纪另一些主教会议规定,“全省会议”至少每年要召开一次。一些西部教会的主教会议在第6、7世纪还要求,每一个教区也得召开年度的教区会议。
自从5世纪以来,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多次召开了一种特殊的主教会议,就是所谓的endemic synod(synodos endemousa,“内地主教会议”),就是首都的宗主教召集了那些当时正在首都的主教,与他们一起讨论人们向宗主教提出的问题。后来有好几个主教被任命一段时间在首都充当宗主教的顾问。
参与主教会议的权利仅仅属于主教们或圣职人员。在650年后的西班牙有另一种秩序,在那里也有世俗的统治者可以参与主教会议,他们也在会议文献下签名,但在主教们和隐修院院长以后签名。这些主教会议被称为conicilia mixta(“混合的主教会议”),晚一些这些会议也出现在法兰克王国。
65.4在主教会议上讨论的题目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主教会议必须解决一切有关人物或事务的困难。主教会议的决议(希腊语horoi)部分上是信仰教导方面的规定(希腊语dogmata“信理”,symbola“信经”),部分上是教会制度、纪律和礼仪方面的规定(希腊语kanones,拉丁语canones“准则”,“教规”)。很早也出现了一些“教规集”(collectio canonum),这样可以更容易适用它们。
最重要的“教规集”在希腊语的教会中是Johannes(约翰) Scholasticus(若望/约翰,577年去世)大约在550年编写的Synagoge kanonon(《教规文集》)—编者先是Antiochia(安提阿)的长老,后来成为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在拉丁语的教会中,最重要的“教规集”是Carthago(迦太基)(迦太基)主教会议(419年)编写的Codex canonum ecclesiae Africa(非洲)nae(《阿富利加教会的教规集》),以及来自Scythia(西提亚)的隐修士Dionysius(狄奥尼修斯) Exiguus(狄奥尼修斯,参见78.2)约于500年在罗马编写的Dionysiana collectio(《狄奥尼修斯教规集》),它包括384年到498年的教宗法令(decretalia)。这两个拉丁文的教规集后来被结合为Corpuscodicis canonum/Corpus canonum(《教规文集》)。另一个文集是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古代教会的规定》),这些规定据说反映Carthago(迦太基)(迦太基)第4次主教会议(398年)的规定,但大概是在高卢南部写的,而且来自5世纪末或6世纪初。另一个法令集是Hispana collectio/Isidoriana collectio(《西班牙教规集》),它来自7世纪,很长时间被归于Isidorus de Sevilla(依西多尔,参见78.4),但实际上不是他写的。在Johannes(约翰) Scholasticus(若望/约翰)和Dionysius(狄奥尼修斯) Exiguus(狄奥尼修斯)的文集中也有所谓的Canones ecclesiastici apostolorum(《使徒教规》)-这是一些关于选任和祝圣职人员以及圣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标准及职责的规定。这些文献构成所谓Constitutiones apostolicae(《使徒宪章》)的结尾(参见75.5)。结尾的文献来自那部著作的编辑者,大概是400年在叙利亚写的。这85条教规中有一些来自4世纪的东方主教会议。692年在Constantinopolis(君士坦丁堡)召开的主教会议承认这些规定为正确的和有效的,但Dionysius(狄奥尼修斯) Exiguus(狄奥尼修斯)在他的文集中仅仅收录了前50条。后来Dionysius(狄奥尼修斯)(狄奥尼修斯)的教规集(Corpus canonum)在西方教会很受重视,传播很广,比如Hadrianus I(哈德良一世)教宗于774年交给Carolus Magnus(查理曼)一部修改的《狄奥尼修斯教规集》,所以那些来自东方教会的规定在西部教会中也被接受,在后来的文集中也被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