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加尔文传
6、日内瓦:力量的巩固
正如拜伦(Byron)在《贺拉斯的启示》(Hints from Horace)中所说,重复的故事难以引起新的兴趣。人们对加尔文第二次来到日内瓦期间的苦难经历,已耳熟能详,在此没有必要重复。有关那段时期的大量传说,反映出19和20世纪许多人对加尔文的强烈反感。[其中或许有一两点值得注意,它们显明了“日内瓦的大独裁者”的观念,已深深根植于流行的宗教与历史著作中。我们在本书中所要强调的是,虽然这一观念不完全是凭空捏造的,但却是对史实的严重歪曲。
奥诺雷-德-巴尔扎克(Honoréde Balzac)在《人间喜剧》(La Comédie Humaine)中告诉我们,加尔文于1541年返回日内瓦之后,“处决随即开始,加尔文组织起自己的宗教恐怖活动”。也许巴尔扎克在尽情发挥诗性情怀之际,将加尔文与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混为一谈。无论怎样,日内瓦从未出现过恐怖统治,加尔文也从未煽动过这样一场运动,更不用说控制或领导了。从他返回日内瓦直至去世,日内瓦只发生过一次因宗教过犯而引起的处决,而且,我们会看到加尔文参与此事的程度极其有限。为败坏加尔文的名声,当代的奥尔德斯-赫胥黎(Aldous Huxley)毫无根据地声称,在“加尔文对日内瓦实行高压神权统治时期,一个儿童因斗胆打父母而被当众斩首”。首先,日内瓦的档案(无可挑剔的详尽)中没有任何有关此事的记录;其二,日内瓦的刑法和民法中也没有任何依据支持类似的诉讼,更不用说如此严酷的惩罚;其三,日内瓦刑法和民法的内容和执行,与加尔文毫无关系。虽然加尔文身为职业律师,偶尔参与起草日内瓦的立法;例如,1543年左右,他受邀起草一些有关城市巡逻者的法律,但是这些不是他的法律,而是城市的法律。
其四,赫胥黎对“神权统治”(theocratic rule)这一词组的盲目使用值得商榷。的确,加尔文的政治思想常被视为蕴含深远的神权意义。然而,我们有必要澄清这个概念的微妙含义。它通常暗指这样的一种政体,即政治权力被神职人员或属教会的权力机构支配;在此意义上,加尔文显然从未成功地在日内瓦建立神权统治,事实上他也从未有此企图,尽管赫胥黎的铺张陈词与之相悖。不过,“神权统治”还有一种含义,更加来自神学和词源学层面:所有权柄都被视为由神而来的这样一个政体。加尔文对政府,尤其是处于日内瓦局势之中的政府的理解,可视为后者意义上的彻底的“神权统治”,而不含这个词的威胁意义。然而,这两种含义,都认为上帝间接参与管理秩序与政府的各样事务:上帝或以神职人员为媒介,或通过根源于他的政治权柄观念的本身加以参与。
可能加尔文当时以为自己是以胜利者的姿态凯旋而归,接掌日内瓦的宗教改革。如果他曾经抱有这样的幻想(但文献证据显示他并无此念头),那么它也会在几个月之内被无情地粉碎。可能那时确实有过一段蜜月期,议会似乎给了他充分的自由去改革日内瓦教会的结构。然而,这段时期比较短暂。加尔文的计划屡屡遭到狡猾的议会阻挠——议会真正关心的,是维护、加强自己对城市的控制。16世纪40年代后期,形势越发明朗,加尔文根本没有得到必需的政治地位,以达成他的目标。随着自由派[Libertins,与阿米-佩林(Ami Perrin)联合的党派,又称佩林派(Perrinists)]占据优势,市议会日益反对加尔文。结果,市议会的行为就像颠倒的米考伯先生(Micawber),总是寻机拒绝。加尔文事业受挫之外,又遭遇个人悲剧。如我们先前所知,他在斯特拉斯堡娶了一名寡妇依蒂丽-德-波尔。他们的独生子出生不久就夭折了。1545年,他的妻子身染重病,经受病痛时断时续的折磨之后,于1549年3月去世,留下前一次婚姻所生的两个孩子给加尔文抚养。加尔文的支持者似乎很多,但朋友却极少;丧亲之痛使他变得孤独凄凉。直至1555年,他似乎严重缺乏城市权力阶层的支持。要了解这种局面是如何出现的,我们必须先考察当时日内瓦的组织构成。
加尔文与日内瓦政府
如果有哪个16世纪的政体可以与希腊城邦相提并论,那么非日内瓦莫属。弗朗索瓦-博尼瓦尔将他编的纪尧姆-波斯特尔(GuillaumePostel)研究古雅典地方官的法语版著作,献给日内瓦的小议会(PetitConseil),表明他看到这古代与现代两个城邦之间的某些相似之处。日内瓦的领土因为一些顾虑而受到严格制约,这些顾虑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军事谋算和政治野心,而它们时而互相对立矛盾。事实上,16世纪的日内瓦是个围在防御城墙之内的小城市,城墙坚固与否的可靠性很值得怀疑(因而长期消耗地方财政来加固城墙)。市政府沿袭了在一些法国大城市建立起的成熟模式。自从次等自由民(the Second Bour-geoisie)出现之后,日内瓦政府的基本结构采取了以下形式。
1526年起,日内瓦的居民被分为三大类。公民(citoyen),指出生(继而受洗)于日内瓦,并且父母已是日内瓦公民的人。统治机构,即小议会(Petit Conseil),全部由公民组成。那些在日内瓦城之外出生的人分为两类。拥有(或通过购买、协商获得)自由民(bourgeois)身份的居住者,有资格每年集会并选举为政府官员,且可以入选60人议会(the Conseil des Soixante)或200人议会(the Conseil des Deux Cents)。严格说来,自由民没有入选小议会的资格。剩下的居民(hab-itant)有效拥有合法的外地居留者身份,但没有选举权、不允许携带武器,也不可在市内担任公职。不过有一个特例:居民可以成为牧师,或在高等学院(hauteécole)任教——条件是日内瓦出生的公民中无人能履行这样的义务。直至1559年,加尔文本人一直属于这最后一类人。
60人议会的功能十分模糊,它似乎不过是14世纪架构的残余,在加尔文时期的日内瓦碌碌无为。200人议会设立于1527年,原因是总议会(the Conseil Général)遭遇困难:总议会可追溯到日内瓦人口还十分稀疏的年代,当时召聚所有本地出生的公民商议决策并非难事,但事实证明总议会已成为原始而笨拙的政府工具。加尔文时期,总议会通常每年召开两次,目的也已事先严格限定:2月选举市政官,11月确定玉米和酒的价格。参照伯尔尼和苏黎世等城市的样本,日内瓦引进200人议会作为折衷,既保留了具有广泛代表特征的总议会,又避免了召聚大批公民的不便。
如前所说,日内瓦政府的核心机构是小议会(也称为the Senatus,Conseil Ordinaire,Conseil Estroicte,或简称为the Conseil)。“日内瓦市政议会”(Genevan city council)这个不太严格的称呼,应该就是指这个小型议会,其成员被称作“日内瓦先生”(Messieurs de Genève)或领主(Seigneurie)。该议会由24名男性公民组成,其中包括四位市政官。几乎公共事务的每个领域都受到日内瓦先生的严格审查,他们对于掌控城市生活的任何方面都决不疏忽。对于日内瓦这样的小城而言,独立于当时强大的邻邦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正是由于小议会在保留和行使权力时的嫉妒和精明,才使日内瓦有250年得之不易的独立。日内瓦的主权维持到18世纪90年代,一直到法国大革命的军队为扩大影响范围,而入侵日内瓦为止(也可以说,这一事件对1815年日内瓦决定加入瑞士联邦颇有影响)。16世纪的日内瓦对选举权的严格限制,反映出城市中对外来人可能影响其事务的普遍担忧。通过将公民身份及选举和任职的权力限制在特定的本地公民范围内,议会有效地阻挡了外国人对城市施加政治影响的企图。
加尔文就这样被阻挡于城市的决策机构之外。他不能参加选举,不能竞聘公职。1541-1559年,他在城市中的地位只是居民。与其后的日内瓦名人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不同,加尔文从未登上这样一个位置,使他有资格用令人艳羡的“日内瓦公民”(ci-toyen de Genève)几个词装点著作的扉页。1559年12月25日,他的名字终于载入前日内瓦共和国的自由民名册(Livre des bourgeois de l'ancienne République de Genève);虽然日内瓦最终授予加尔文自由民身份,这座与他名字联系如此紧密的城市却将他永久排除在公民阶层以外。他只能通过讲道、磋商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劝导间接影响日内瓦。尽管加尔文的道德权威有很大影响力,但是他缺乏民事审判权,缺乏强迫别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的权力。加尔文可以也的确做了催促、劝诱、恳求;然而,他却无法发号施令。
加尔文作为“日内瓦独裁者”的形象与已知史实毫无关联。斯蒂芬-茨威格(Stephan Zweig)将加尔文描述成使用铁腕统治不幸的日内瓦人民的专制领导者,这也许更多出自茨威格的想象和反独裁的立场。他更有可能是把自己了解的罗伯斯庇尔、希特勒和斯大林的形象与加尔文糅合起来,而非实际反映出16世纪日内瓦的生活。市议会无意将来之不易的权力和特权拱手让人——更不用说是一个没有选举权、可被随意解雇和驱逐的外国人。除了教会法庭(the Consistory)和牧师圣职公会(the Venerable Company of Pastors)之外,日内瓦的法律和民事规章的产生、形式及公认的适用范围均不出自加尔文之手。市议会自始至终保留其对宗教事务的领导权。加尔文在城市事务中的权威完全是个人的、道德层面的。这一点也可以从他死后,他的继任者遭遇到重重阻力而获得证明。
1553年3月,加尔文的地位已摇摇欲坠。一个反加尔文的联盟占据了多数政府席位。1552年2月的选举中,他的老对手阿米-佩林当选第一任市政官,而且其余三席市政官中的两位,是佩林的支持者。佩林的连襟皮埃尔-狄索(Pierre Tissot)成为市护卫队的领导(lieu-tenant)。1553年,佩林派(俗称自由派)控制了小议会。至此他们觉得可以挑战独属加尔文的领地——教会纪律。依据1541年的《教会法令》(Ordonnances),教会纪律被约定为牧师的权限,通过教会法庭执行。日内瓦教会仿效伯尔尼的模式,将四个圣餐纪念日在一年当中均匀分布——圣诞节、复活节、五旬节和9月。这使得一位法国人不禁挖苦说,这样的安排似乎是模仿里昂一年四次的贸易集会。随着1553年复活节圣餐礼临近,市议会要求教会法庭提供一份被革除教籍的全部人员名单,并要求一一注明理由。其含义显而易见:议会自认为有权审查所有与教会惩戒有关的判决。这无异于推翻了1541年的《教会法令》,或至少也是对法规的反面解释。但加尔文本以为《教会法令》已经解决了教会惩戒执行权的归属问题。
几个月后,一个新决定进一步削弱了加尔文在日内瓦的地位:禁止牧师(包括日内瓦公民身份的牧师)进入选举市政官的总议会。众多加尔文的支持者就这样被轻而易举地剥夺了被选举权。此后不久,议会又插手一起教会事务,再度侵犯加尔文日益缩小的权力范围:鞠赛(Jussy)牧师弗朗索瓦-布尔科恩(Francois Bourgoin)调任日内瓦之后,却被议会所提名的人士取代。1553年7月24日,加尔文提出辞职,被议会拒绝。不过稍后出现的新威胁分散了双方对权力斗争的关注——塞尔维特事件。要了解加尔文在此事件中的作用,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在市议会垄断司法之前教会法庭的职能。
教会法庭
如果说《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 fthe Christian Religion)是加尔文宗教改革运动的肌肉,那么他的教会组织就是骨干。加尔文结束斯特拉斯堡的放逐返回日内瓦之后,旋即制定了确立日内瓦教会架构与身份特色的《教会法令》(Ecclesiastical Ordinances,1541)。他深信需要建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有序教会,因此着手制定管理教会方方面面的细则。必须看到,建立一个符合自己目标的教会组织是加尔文事工的一个最重要方面,这也使我们更有理由将他与列宁相比。二者都十分清楚组织体制对于延展各自革命的重要性,并在建立的行动上毫不耽延。
对比信义宗和加尔文主义在西欧与北美建立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教会结构对加尔文主义在全球发展的重要性。信义宗的发展通常借助君主和王侯的支持,他们对路德“两个国度”(Two Kingdoms)的教义分派给他们的重要教会功用,或许略知一二。尽管加尔文明白赢得君主支持的潜在益处(他特别希望得到法国宫廷的支持),但加尔文主义总体上已受到君主和已有教会的双重阻挠,因此不得不在敌对的环境中生存前进(如16世纪50年代的法国)。在这种情况下,加尔文主义者团体的生存就只能依赖于一个强大、井然有序,能在敌对环境中生存的教会。与信义宗的同僚相比,加尔文主义者的教会中更加复杂的组织结构证明他们能够抵御更恶劣的局势,这个结构也使加尔文主义在看似走投无路的政治局面中,能有充足资源使自己取得进展。
加尔文的教会职能系统中最具特色也最有争议的部分,就是教会法庭。这机构于1542年成立,包括(每年由法官选出的)12位平信徒长老,和所有牧师圣职公会的成员(1542年有9位,1564年有19位)。这个团体每周四聚集,目的是维持教会秩序。这一机构的起源不太清楚,似乎仿效了当时已有的婚姻法庭,如苏黎世的婚姻裁判所(Ehegericht)。其雏形实际上在加尔文流放斯特拉斯堡期间就已在日内瓦建立。当然,教会法庭早期的活动重心之一集中于婚姻问题——教牧和法律都感到棘手的一个难题;它的活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已有婚姻法庭(大多带有世俗特征)的角色。
教会纪律问题令改革后的瑞士各城的权贵们烦心不已。如果说在16世纪30年代,某个普遍模式已占据上风,那就是茨温利的观点,他认为教会纪律当归世俗立法机构管辖。在接替茨温利的亨利希-布林格(Heinrich Bullinger)任内,苏黎世视革除教籍为民间事务,应由法官而非神职人员处理。巴塞尔也对单纯由教会掌握革除教籍的权力的合宜性,持严肃的保留态度。如果说伯尔尼在某种程度上是个例外,那是因为它根本不会革除其教会成员的教籍。
教会与世俗立法机构对立的理论起源,可追溯到1530年的巴塞尔。约翰-厄科兰帕迪乌斯(Johann Oecolampadius)曾在巴塞尔市议会面前,力陈民事与神职权限之间的根本区别。他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教会法庭,主要任务是对付罪(sin),而世俗的司法则继续处理各类刑事犯罪。前者应有权革除过犯者的教籍,以鼓励他们改过自新,避免扰乱教会的合一和生活。巴塞尔市议会表示异议,此事就此搁浅。
然而,设立专门教会法庭的想法在16世纪30年代赢得支持。尽管马丁-布塞在1530年10月19日写给茨温利的信中,表示反对教会法庭,但不久他似乎又改变了立场。这有可能反映出布塞对茨温利的疏离,原因是后者于1531年2月12日所写的信,他指责布塞为政治私利而出卖福音真理。1531年,布塞支持在乌尔姆市设立由平信徒和牧师共同组成的教会法庭,处理教会惩戒方面的事务。1534年2月,激进分子占领明斯特,这使斯特拉斯堡市议会认识到,如果斯特拉斯堡(那个时期被誉为激进分子的避风港)要避免重蹈覆辙,不步明斯特后尘,就必须强化教会纪律和正统信仰。然而,市议会否决了布塞设立专门教会法庭的主张,使得教会纪律的控制权仍牢牢握在市政当局的手中。正是布塞的想法,而非斯特拉斯堡的惯例,激发了在此逗留的加尔文的想象力。1537年1月,由法雷尔和加尔文为建立日内瓦教会而共同起草的条款,几乎预先涵盖了1541年《教会法令》的方方面面——但明显缺少教会法庭部分。这就说明,正是在加尔文逗留斯特拉斯堡期间,有关教会法庭的想法才渐渐发展成形。
加尔文将教会法庭构想成监督、维持宗教正统的一个主要工具。他在斯特拉斯堡的经历告诉他,改革后的基督教世界若要生存下去,关键在于纪律,而教会法庭正是纪律的保障。它的首要功能是对付那些宗教观念偏离并威胁日内瓦既有的宗教秩序的人。由于教牧或道德等其他原因而被视为行为不端的人,也以同法论处。首先,会向这些人指出其错误所在;如果无效,可以采用革除教籍的惩罚作为威慑。不过,这只是纯教会性惩罚,而非民事处罚;教会有权禁止犯事者参加日内瓦一年四次圣餐礼中的一次,但无权对其施加任何民事惩处。嫉妒教会的法庭权力的市议会则坚持,“教会的牧师没有民事管辖权,除了神的话语作为他们属灵的利剑,他们没有别的权力——教会法庭不能减损领主(Seigneurie)日常司法的权威。民事权力必须不受侵犯。”
加尔文死后,教会法庭就失去了方向感,沦为控制社会的粗陋工具,几近荒唐可笑。1568年,两男一女因为“丑行和对婚姻制度不恭”而被革除教籍:他们曾在婚礼后共进早餐,席间新郎将一条面包切成若干薄片,意图以此暗示他与新娘享受性交的次数。1564-1569年,教会法庭共发出了1906条革除教籍的命令。例如,1568年曾有人四次被革除教籍而获得靠不住的名声,因而无缘参加当年的每一次圣餐礼。革除教籍的理由读来十分有趣:殴打妻子和在家里家外的争吵导致的暴力行为,占据教会法庭日常事务的一大部分。赌博、酗酒和通奸在法庭记录中都有涉及,不过不如预计的那样普遍。无论怎样,加尔文赋予教会法庭独特的宗教角色,显然已遭侵蚀;随着他的去世,他所创立的这一机构的方向感也消失殆尽。
16世纪50年代早期,有关教会法庭职能的争议,集中在究竟是日内瓦先生还是教会法庭拥有革除教籍的处罚权。依据《教会法令》,加尔文认定这权力毫无疑问属于教会法庭;阿米-佩林领导的反对派则坚持只有市议会有权施行惩罚。于是加尔文和佩林派摩擦的主要原因与教会惩戒问题有关。尽管佩林与他的支持者并不反对宗教改革,但他们却强烈抵制加尔文的惩戒体系[正因如此,他们通常被称为“自由派”,虽然“自由主义者”(Liberal)这个现代名词可能更适合他们]。这个冲突在塞尔维特事件中达到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