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新约神学

律法(02)

要明了保罗对律法功用的看法,就必须按旧约宗教、犹太主义、和保罗本人的经历这三重背景来解释。

旧约宗教的核心并非律法主义,律法也不是借遵行来达致与神有正确关系的方式。相反的,律法的上下文是约,是立在未有律法之先,又是律法之基础;而这约是神思典作为所开立的。以色列之所以被立为神的百姓,不是因为以色列遵行律法赚得功劳,乃是因为神旨意的拣选。以色列属于神,因为神曾借着救赎他百姓出埃及启示了他自己。遵行律法并不构成以色列作神百姓的条件;相反的,律法使以色列有遵从的标准,而约的关系必须借此保持。『因此,律法的目标是保守坚固之约的关系,就是立约国和立约个人与立约之神的关系,并与属于同一约之同胞的关系。』遵从律法的赏赐是保持与耶和华有好的关系。利未记十八 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

生命并非以善工赚得的奖赏;生命本身是神的恩赐。申卅 15—20。摩西在百姓面前,陈明或生或死的选择,乃是取决于以色列是否选择遵行神的话。『唯有借着信义人将会得生命(参哈二 4;摩五 4,14;耶卅八 20)。生命是神的恩赐。』律法本身要求百姓爱神(申六 5;十 12)和爱怜舍(利十九 18)。遵从神的律法是信靠神的一项表达;唯有那些向神献上如此信靠的人,才是神真正的百姓。

犹太主义 到了两约中间时期,律法在以色列百姓生活中的地位起了基本的改变。律法的重要遮盖了约的观念,律法变成了作神百姓一份子的条件。甚至更重要的,遵行律法变成神审判个别以色列百姓的基础。复活将会是那些曾经委身律法之人的奖赏(旧约次经马加比二书七 9)。律法是忠信者盼望的基础(旁经十二族长遗训之犹大遗训廿六 1),是他们称义(巴录启示录五一 3),得救(巴录启示录五一 7),义(巴录启示录五七 6),生命(以斯拉四书七 21;九 31) 的基础。遵从律法甚至会带来神的国度,并且使整个受罪恶咒诅的世界变化更新(禧年书 23)。因此,律法达到神与人居间的地位。

上述这种律法的新地位,是拉比式犹太教的特色;并且因这个缘故,『旧约的基本原意也就彻底更改、废除了。』妥拉(Torsh,摩西五经)变成了神和人之间的中保,而且是唯一的中保;其他一切与人、以色列、或世界之间的关系都隶属在妥拉之下。要得到义,要得到将临世界的生命,都要靠遵行律法。『愈多研读律法,愈多生命……。』『(人)若为自己赚得律法的话语,他就为自己赚得了将临世界的生命』(祖先语录 Pirke Aboth  二 7)。

『犹太人的得救教义』义人并非真正成功地遵行律法的人,而是企图、努力遵行律法,并且在失败时悔罪的人。这种悔罪是神赦罪唯一、不可或缺的条件。不论罪人所犯的罪有多重,也不论罪人悔罪有多迟,这种悔罪都是有效的。悔罪使里面的人得洁净,并且使罪人的过往一笔勾销,以致他实际上是一个新的创造。因为律法吩咐,所以需要献祭;可是犹太教却没有赎罪的学说。是悔罪保证了献祭的功效。

保罗作为犹太人时的生活,是一种律法主义式遵从律法的生活。他是个热心的犹太人,是法利赛人,在他遵从律法字句的事上,是无可指摘的(腓三 5— 6)。他比同侪更热心,不只对书写的律法热心,也对文士口述遗传热心(加一14 )。

他对律法的热爱献身,致令他自傲(腓三 4,7)和自夸(罗二 13,23)。自夸与信靠针锋相对(罗四 2),因自夸意指力图建立人行为的义(罗三 27),要在神面前夸耀自己,并且倚靠人的努力、不倚靠神。如此自傲自夸乃是对神性无礼的对抗,因为唯独神配得尊荣,没有人可以在神面前自夸(林前一 29)。人夸耀的唯一对象就是神自己(林前一 31;林后十 17)。

正是保罗对律法的热心,蒙蔽了他的心眼,看不见在基督里神之义的启示。他昔日作犹太人时,所以为是义的事物,如今都察觉到这些事物正是罪的本质,因为他对自己之义的自负自傲(腓三 9)蒙蔽了他,使他看不见在基督里神之义的启示。唯独在大马色路上神的插手干预,破碎了他的自傲和自义,使他谦卑接受神的义。

保罗对律法的崭新解释

律法将不再是外在字句的律令而已,乃是深植人里面,写在他们心上的律法,是神厚赐圣灵给人,把律法写在他们心上(正如耶利米所预言的),律法因而不再是外在字句的律令而已,而是股内在的、叫人活的、生发义的力量。

保罗思想中的矛盾:他一方面强调信徒不再是在律法之下,可是按照使徒行传所记载的,他同时赞同犹太基督徒遵行律法(徒廿一 20 ff.)甚至当提摩太加入保罗的宣教事工时,由于他是半个犹太人,保罗还给提摩大行割礼(徒十六 3)。然而,上述矛盾与保罗的末世观相符合。虽然信徒已经体验在基督里新世代的自由,但他们仍然活在现今邪恶的世代中。律法及其仪文规条,都属于这个世代, 都属于那旧的制度。新世代的人对旧世代的正确态度不是否定,而是中立:『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因为割礼乃属于世界, 就世界而论,在基督里的人是已经钉在十字架上了。(加六 15)

这原则付诸实行,表现在保罗的犹太人身份,当他身处犹太环境中,他自己也遵守律法(林前九 20)。保罗是在基督里的人,他不再律法之下,因此,他向外邦人传福音时因应实际需要,他『就作没有律法的人』(林前九 21)。无可否认,这不是前后一致的行为;然而,这种不一致乃奠基于一项深刻神学真理的一致应用。这真理就是:基督徒同时属于两个世代,并且对两个制度都有当尽的义务。

律法有所不能 虽然律法对保罗而言,仍然继续是神旨意公义和圣洁的表述,但律法却不能使人在神面前为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二16)。事实上,并没有任何律法可以使人与神相合(加三 21)。这种不能的原因有两方面。

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软弱与罪性,使他无法遵从律法所要求的。人心沦落的情况是律法无可挽救的。肉体的软弱(罗八 3)和人性的罪恶(罗七 23)不是律法可以改变的。有些拉比以为,人的恶欲可以借研读律法克胜,保罗一定坚决反对。

为什么律法不能使罪人为义?因为律法是外面的律令,而人的恶心需要内在变化更新的力量。律法是字句的律令,不是圣灵所赐的生命(罗七 6)。

律法的再思 基督的工作使保罗认识神的义,而律法却是有所不能。保罗把这两者互相较量,对律法在神全盘救赎计划中的功用有了新的见解。首先,保罗说明律法之所以不能使人得救,是因为这本来就不是神对律法的旨意。律法在后,应许在前,而凭信得救却是神在应许中所定的方法。

保罗向加拉太人辩明:神远在颁赐律法给摩西之前,就已经与亚伯拉罕立了应许之约(加三 15 一 18)。保罗运用希腊文 diatheke 有『遗嘱』和『约』的双重意义,指明正如一份有效的人间遗嘱不能被日后才增加的事项所废弃或更改, 同样的,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也不能被后来的律法所废弃。既然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是应许之约,因此就排除了靠行为称义的可能,因为应许与律法是水火不相容的。应许若与律法有任何关系,就不再是什么应许了。

保罗在罗马书进一步辩明上述观念。他辩称:亚伯拉罕并没有律法,他是凭信被算为义(罗四 1 一 5)。保罗指出:这义是凭信而得,甚至是在神颁赐割礼记号之前就得的。因此,割礼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律法,割礼乃是称义信心的记号与印证(罗四 9 一 12)。

倘若得救是借着应许而不是借着律法,那么律法在神救赎计划中的功用又是什么呢?。保罗认为:律法是添上的(pareiselthen),不是为了拯救人脱离罪恶, 却是为了使他们知道何为罪(罗三 20;五 13,20;加三 19)。律法借着宣告神的旨意,借着显明什么是神所禁止的,便叫人知道何为罪。律法借着禁止贪心, 便显明贪心是罪(罗七 7)。因此,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林前十五 56),因为唯有借着律法,罪才能清楚界定。『律法的出现,是要叫过犯增多』(罗五 20, 中文新译本),这一类的话,并非意指:律法的确产生罪,使人比没有律法时更加邪恶。律法本身不是罪恶,律法也不产生罪(罗七 7)。事实上,律法揭发人真正的光景,显明他在神看来的确是罪人(罗三 19)。

因此,律法是定罪(罗五 13),忿怒(罗四 15),和死亡(罗七 19;林后三6)的工具。这悲惨的景况并非律法本身所产生的;而是人里头的罪使律法成为死亡的工具(罗七 13)。律法的职事可以称为死的职事(林后三 7),受世界奴役的职事(加四 1 一 10),为奴之约(加四 21—31),受管于训蒙师傅下做孩童的时候(加三 23—26)。

保罗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所有活在摩西与基督两者之间的人都如此受制于罪和死之下,没有拯救,以迄基督降临。从保罗对大卫的引证(罗四 6—8),可见他并非这个意思。应许是在律法之先,不论应许是在基督里成就之前或之后, 这应许都是有效的。保罗的意思也不是说,这是他在律法之下作犹太人之时的亲身经历。这是保罗对律法(在应许以外)所的确成就之事的了解。保罗在罗马书及加拉大书的辩证,不是为了教导犹太人应该对律法有何种了解,他乃是为了防止外邦基督徒(他们不像犹太基督徒那样对律法有民族的系结)把靠恩典得救换成靠律法行为得救。

罗马书第七章是在律法下生存的写照,是从基督徒的角度去了解的。因此,神的旨意是人的赏心乐事,他切望满足律法最高的要求,爱神也爱邻舍。保罗回顾他作律法下犹太人的生活,知道自己并没有守住律法(这与他先前确信的正好相反)。由于罪住在他肉体之中,他无法提交神所要求的义,因为律法所要求的善不仅是外表形式上的遵从 ,而是神所要求的真实的义。于此,人是无能的。事实上,人非常无能,以致他自己的意愿似乎完全被控制他生活的罪恶所征服(罗七 17,20)。唯独在基督里才能脱离这种罪和死的辖制。

律法常存 基督成就了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便结束了律法时代,并且开展了基督的时代。对信徒而言,就是脱离律法的束缚,是律法的结束。然而,明显地, 因为保罗一向认为律法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所以他从不认为律法已经废弃了。律法依然是神旨意的表达。

在基督里的救赎,帮助信徒遵行律法。神在基督里已经作成了律法所作不到的(就是:在肉体中把罪判决了),使律法的公义要求,可以成就在那些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八 3—4)。我们借着从律法中得释放,反而坚固了律法(罗三 31)。在基督里的新生命帮助基督徒遵守律法,不是把律法当作外在字句的律令,乃是按照律法更高的要求去遵守,这就是律法(因为是外在字句的律令)无能为力之处。因此,爱,成全了律法;这爱,是基督徒伦理的精髓,是圣灵的恩赐(林前十三;加五 22)。『因为全部的律法,都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里面成全了』爱不会行奸淫,不会撒谎,不会偷盗,不会贪婪,也不会加害于邻舍(罗十三 8 一 10)。

保罗是在基督里的人,他不再在律法之下,因此他可以像没有律法(anomos) 的外邦人那样服事外邦人。然而他并不因此就是非律法主义者(anomos theou), 他乃是 ennomos Chritou——『服在基督的律法之下』。保罗因为被爱所激励, 所以『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甚么样的人』,为了要把福音传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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