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新约神学
神国的伦理(2)
四、耶稣的伦理观
神的爱和应许 律法
圣灵的确据 ——– 律法的辩论
恩典 ——– 善行。
处境:耶稣与犹太宗教领袖的不同立场
客斯曼(E. Käsemann):「耶稣突破了祂同时代人的虔诚和神学,并将神的应许和爱替代摩西的律法,圣灵的确据替代律法的辩论,及恩典替代善行。」
葛伦斯:耶稣与这些宗教领袖并不是在对律法的看法上有异议,乃是有关律法的应用。
耶稣与犹太宗教领袖的不同见解:
A.神的公义
犹太宗教领袖 ————– 神所要的是行为律法上的义。 靠律法自以为义
( 可七 1-15,罗二 17, 23)。耶稣 ——– 神所喜悦的不是那些有义的人
乃是肯悔改的人
(路十八 9-14)。
(太五 20, 48,六 33)
葛伦斯:「耶稣的关怀一致地超远简单的讨论某动作的对或错。相反地,祂要谈得 是行动者,因为优先考虑的不是该做甚么,乃是谁在做。
耶稣所认为的「义」强调内在的性情,作为外在行为的基础。
B、赐下律法的目的
犹太宗教领袖 ——- 外在的形式 法则的精美将后者看得比基本的道德责任更重要。
耶稣 ——- 内在的敬虔(参可七 1-23);
(太廿三 1ff)。
C、道德生活的基础
耶稣 —– 建立在与神的关系上,
不是律法或行为。
葛伦斯:「耶稣调整了伦理生命的方向。因为父是一切良善和真理的神,伦理生命是来自与这位神的亲密关系,而不是借着精细对律法的遵循,而形成神和人之间的中介。… 对耶稣来说,伦理生命即是我们按神对我们所显示的爱、恩典和赏赐的响应,而不是借着顺服的行动来尝试赢得神的恩待。而这回应首要即是寻求神的国和祂的义。当人们如此做时,他们将发现神已将他们所需的自由地赐给他们。」莱特(Chris Wright):伦理生活的其中一个动力就是出于对神工作的感恩(参路七 36-50,太十八 21-35)。
3、耶稣与律法
耶稣对摩的律法的态度有继续的成份,也有不继续的成份
耶稣 旧约圣经是神的话
律法是神颁布的生活守则。他自己遵行律法的吩咐
(太十七 27;廿三 23;可十四 12)(太五 17 一 18)。
新时代开始,律法的地位要重新订定
弥赛亚救恩的时代(太十一 13 路十六 16)。在这新制度中,借着耶稣,人和神建立了新的关系。
耶稣具有与旧约圣经同等的权威
耶稣的讲道不沿用先知的格式:
「耶和华如此说。」
「我告诉你们。」
「实在」、「实实在在的」)
摒弃文士对律法的注释,这些注释当时被著作是律法本身的一部份。他抨击
有关安息日的教导(可二 23 一 28;三 1 一 6;路十三 10 一 21;十四 1 一 24) 禁食(可二 18 一 22)
洁净和洗濯之礼(太十五 1 一 30;可七 1 一 23;路十一 37 一 54)
「义人」和「罪人」之区分(可二 15 一 17;路十五 1 一 32)等文士的教训。
2.3.重新阐释律法废除礼仪的条例
宣告食物不能污秽人时(可七 15)(可七 19)
在原则上,废止了整个遵守礼仪的遗传。耶稣单根据他自己的权柄,搁置了摩西律例中洁净之礼的原则。
耶稣的教导:
A 动怒是罪,会导致审判。
B 情欲是罪,凡着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就是犯了罪。
C 耶稣要求绝对诚实,以致是与不是就等于起誓那样正确。
D 耶稣要求完全的爱,像神爱世人那样完全。
耶稣的伦理着重人的意念和态度A 例证:论爱仇敌(太五 38 一 48)
人有可能为了律法主义遵行一个外在的标准,真个连左脸也转过来由别人打,但内心却自然充满愤恨、苦毒、与复仇的渴望。
「要爱你们的仇敌」比仅仅外在关系的和善更深一层。人能从内心真诚地为伤害他的人谋求福利。
B 综合耶稣的教训为:「不动怒,不欲报仇,不恨恶人,心里要完全清洁。」怒、欲、恨,都属内心领域,都是支配行动的意图。
「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六 45)
C 行为是品格的彰显:
「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太十二 36); 人在不儆醒的时候所说的不小心的话,是彰显内心和气质真正的品格。
如何得着神国的义?
A 接受神的治理,承受一种新的能力,就是神国的能力。靠着这种神国度的能力, 人可以到达神国的义。
B 古特柏(Gut-brod);耶稣不再认为律法是人努力嬴取神称义所要履行的事物;相反的,耶稣认为人要有神儿女的地位,是借着与耶稣交往、蒙神赦罪而获得的。
7、小结:
A 登山宝训不是律法。登山宝训是人在其生命中被神完全治理的完美写照。
B 这种义只有待末日神国才能完全经历到。
C 在现今世代,这种义可以达致某一程度,其程度视乎实际经验神治理的程度而定。
D 神国的伦理,就像神国本身,夹在现今实现和未来末日完全的张紧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