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清教徒改革宗灵修神学

第五章:律法的教导功用

求你使我离开奸诈的道,

开恩将你的律法赐给我。

我拣选了忠信的道,

将你的典章摆在我面前。

我持守你的法度,

耶和华啊,求你不要叫我羞愧。

你开广我心的时候,

我就往你命令的道上直奔。“

上帝的律法直接或间接地向世界和每个人说话。新教神学家已有许多著述,论及律法在社会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中(包括信徒与非信徒)的各类用途或功用。根据经典的新教神学理论,律法有三重功用:第一功用称社会功用(civiluse),其范围涉及国家与社会的生活和事件之中:第二功用称福音功用(evangelical use),即在归回上帝的经历或过程中,律法能够叫人之罪:第三功用称教导功用(didacticuse),即律法是基督徒过感恩和顺服生活的准则。正是这最后一重,亦即第三功用,激发了前引《诗篇》作者的祷告,因为他知道,作为上帝的儿女,当他在“命令的道上直奔”之际,只有上帝的律法才能成为他的引导。

在本章中,我首先概述律法的前两重功用,进而在成圣——这个合适的语境中考察律法的第三功用。成圣必然会涉及到信徒对上帝的感恩和顺服,因为上帝已经在耶稣基督里为他们成就了全备的救恩。真正的信徒唯独因信心称义,并且持守“唯独圣经”的原则,他们将会满心感恩地追求对上帝的信靠和顺服。律法中最富争议的一条诫命就是“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我们将对这条诫命进行个案研究,并借此详细地探讨:如何以感恩和顺服的心来回应上帝。以上的讨论将带给我们一些重要的结论,关乎基督徒与律法的第三功用之间的关系。

一、律法的功用

1、律法的社会功用

律法的第一功用是指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功能。作为上帝的仆人,国家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应当以上帝的律法为参照标准。国家官员的职责在于赏善罚恶(罗13:3-4)。对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来说,一套明辨是非善恶的可靠标准是最最不可或缺的,而除了上帝的律法之外,再无更好的标准。

新教的改革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完全一致。基于抑制罪恶的考虑,马丁·路德在他的《加拉太书注释》(3:19)中写道:“律法的首要目的和功用在于限制邪恶的人—–由政府来施行这种限制是非常必要的。此类限制是上帝所设立的,它有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但尤其可以确保福音的传扬免受暴民动乱的阻碍。加尔文也论述道:

律法具有下述功能:它至少可以通过对刑罚的畏惧来制约某些人。这些人对何谓正确和公义漠不关心,他们遵守法律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出于对严刑峻法之可怕后果的顾忌。然而,他们受制约并不是因为内在的心意受到了触动或影响。正如马受到笼头和缰绳的约束,他们的外在行动也受到限制,他们蠢蠢欲动的恶念被压抑在了内心之中。

律法的社会功用在圣经大有依据(尤其是罗13:1-7)。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考虑到人性的堕落,旅法的社会功用是不可或缺的。根据律法的教导,上帝设立权柄的目的是要施行公义,这必然包括要“叫作恶的惧怕”。执政者的权柄是上帝所赋予的,他们可以借助武力来实施刑罚,甚至包括死刑(罗13:3-4)。

然而,律法的第一功用不但可以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状态,还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义,“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1-2)。在上掌权者(“higher powers”)不仅要尽力使作恶的惧怕,还应维系一个和平的环境,使福音得以传扬,敬虔和诚实的品格能够得到成长。改教者据此认为,某些权利是信徒所固有的,国家理应保护这些权利,例如:敬拜的自由,传道的自由以及遵守主日的自由。

对于基督徒来说,律法的第一功用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基督徒必须尊重和顺服国家,除非国家命令我们从事上帝所禁止的,或禁止我们从事上帝所命令的。在上述特例之外,任何其他情况下的非暴力不顺服都不具有合法性。抗拒掌权者就是抗拒上帝所设立的,“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2)。在现今的时代强调这一点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世俗的精神中充斥着对权威的藐视和反叛,甚至连基督徒也常常受其影响。我们需要听从加尔文的教导:

公民对官员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官员的公职给予极高的尊敬,视其为上帝所赋予的权柄,进而尊官员为上帝的仆人和代表—–[即使]是一个完全不配得到任何尊重的邪恶之辈,如果他执掌政权,那么我们仍然需要相信,上帝已藉其圣言将尊贵而神圣的权柄赐给了祂的仆人,用以实行公义和并实施审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徒无权对偏离圣经原则的立法进行批评,甚至谴责。但是,这的确意味着我们“为真理做见证”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在生活中的每个领域甘心顺服合法的权威,无论是在家庭、学校、教会生活,还是在国家领域内。

2、律法的福音功用@1

@1在为律法的这重功用选择术语的时候,我们知道现有的文献对此已有多种表述。但我们选用的术语最恰当地表达了改革宗神学对律法与福音的看法,就是两者互相补充,而非互相对立。按照福音所言,基督是上帝白白赐给罪人的唯一救主,只有基督才能救罪人脱离律法的咒诅和惩罚,而律法正是通过使人知罪的工作预备罪人的心来接受基督,这里的知罪是指福音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知罪。清教徒对两类知罪的区别有着异常出色的描述:法律意义上的知罪只涉及罪的结果,而福音意义上的知罪不但直接对付罪本身,而且使罪人意识到自己是需要被基督拯救的。例如,查诺克(Stephen Charnock)写道:“一个从律法角度知罪的人只是脱离了罪的痛苦,一个从福音角度知罪的人则脱离罪的本身”(I.D.E.Thomas,Puritan Quotations[Chicago:Moody,1975]).

藉着圣灵的工作,道德律在罪人悔改归正的经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包括训诫、教育、责备和咒诅。律法不仅暴露我们的罪,还向我们宣告咒诅,它称我们只配承受上帝的震怒和地狱的刑罚。“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律法是一个苛刻的监工,对怜悯一无所知。它恐吓我们,剥光我们的自义,并且把我们赶到了律法的目的——基督耶稣的面前。只有因着基督的义,我们才被上帝所接纳。“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当然,律法本身并不能够使我们得到在基督里因认识上帝而来的救恩,得救是出于圣灵的工作。确切地说,因着圣灵的工作,律法好像一面镜子,光照出我们的无能和亏欠,封住了我们自夸的口,使我们的心单单仰赖上帝的怜悯,并且让我们在灵里面持续不断地感受到自己需要悔改,在基督里面的信心亦藉此而生。

路德和加尔文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完全一致。@2路德在他的代表作《加拉太书注释》的2章17节中写道:

@2在福音功用的问题上,路德和加尔文之间唯一的实质分歧在于:路德认为,这是律法的首要功用:而加尔文则认为,律法的第三功用才是首要的。

律法的恰当功用和目标是要使那些心安理得、沾沾自喜的人感受到自己的亏欠,他们会因此而看到自己面临着罪恶、震怒和死亡的危险,并且陷入恐惧和绝望之中,因风吹叶落的声音而心惊胆寒(利26:36)—–如果律法是罪的工具,那么它也是震怒和死亡的工具。因为,正如律法使罪恶得以暴露,它也向人显明上帝的震怒,预示死亡的威胁。

加尔文也同样深刻地指出:

(律法)通过警示、告知、定罪和谴责的方式来对付每个人的自义—–一个人在被迫以律法的标准来检视自己的生活之后,会放下一切自义的傲慢,并且发现自己远离圣洁,充满了各样以前认为与自己不相干的败坏—–律法好像镜子,照出我们的软弱、由软弱而生的不义以及因软弱和不义而招致的咒诅-正如镜子照出我们脸上的污点一样。

就信徒的成圣而论,律法的定罪功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防止自义的复活,而即使是最圣洁的信徒也时常会面临自义的试探。在律法的光照之下,信徒会把悔改作为一生一世的操练。

律法的定罪工作并不意味着信徒的称义会受到丝毫的减损或归于无效。自重生的那一刻起,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就是稳固且不会失落的。他在基督耶稣里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5:17)。他永远也不会回复到先前受咒诅的状态或失去儿子的名分。然而,律法会暴露出他每日的生活中缺乏的圣洁。他意识到自己的肢体中有个律,就是他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他同在(罗7:21)。他必然会不断地责备自己,为自己的苦境而悲叹,并且每日呼求耶稣基督的宝血来洗净自己一切的罪(罗7:24:约一1:7,9)。

3、律法的教导功用

律法的第三或教导功用与信徒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根据《海德堡教理问答》的第二问,律法教导信徒:应当怎样为着自己从一切的罪恶和愁苦中得拯救而感谢上帝。在新教的教义史上,律法的第三功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1)墨兰顿(1497-1560)

对律法的第三功用的阐释始于墨兰顿,他是路德的同工和最大的支持者。早在1521年,当墨兰顿宣称“信徒需要十诫”来帮助他们制服肉体时,他就已经为此播下了种子。在1534年出版的《歌罗西书》(第三版)中,墨兰顿首次正式地将律法的功能或用途从两个增加为三个,这比加尔文完成《基督徒敬虔学》(第一版)的时间早两年。根据墨兰顿的论证,律法的三个功用依次为强制、威慑,和要求人顺服。他写道,“保留十诫的第三个理由在于信徒必须操练顺服。”

到了1534年,墨兰顿以称义的法律属性(the forensic nature of justification)为基础,来论证善行在信徒生活中的必要性。根据墨兰顿的主张,信徒首要的义是在基督里被称为义;然而,第二种义,即因无亏的良心而生的义,也很重要。尽管第二种义并不完全,但是,因着信徒自身在基督里的缘故,它仍然能够讨上帝的喜悦。在信徒的良心藉着神圣的宣告而得以洁净之后,他必须要继续使用律法来讨上帝的喜悦,因为律法启示了上帝旨意的结晶,提供了基督徒顺服生活的整体框架。墨兰顿称这种“无亏的良心”为“高贵而不可或缺的属天安慰”。如温格特(Timothy Wengert)所言,墨兰顿强调无亏的良心和善行之间的联系,无疑是受到了下述愿望的激励,即为路德和其他改教家辩护,使他们免受否定善行之意义的指控,同时又使信徒的良心不至于失去福音的安慰。墨兰顿所采用的方法是在肯定信徒已经被称义的前提下来谈善行对于信徒的必要性。按照温格特的总结,墨兰顿的论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我们必须知道自己是如何被赦免的:第二,我们必须顺服律法:第三,我们必须知道如何通过顺服来讨上帝的喜悦。至此,墨兰顿已将律法和顺服放在了他神学体系的中心地位。

(2)路德(1483-1546)

路德与墨兰顿有所不同。在1535年和1555年这两年出版的有关基督教教义的主要著作中,墨兰顿继续对律法的第三功用进行系统的整理,而路德则从未认为需要正式地接受律法的第三功用。然而,路德是否在事实上而非名义上教导过律法的第三功用呢?路德宗的学者对此已经展开过详尽的辩论。可以肯定的是,路德明确指出,尽管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但是,以为基督徒可以“没有律法”则是误解。在路德看来,信徒对律法有不同的态度。律法不再是债务,而是乐趣。靠着圣灵的大能,信徒满心欢喜地奔向上帝的律法。他自由地遵从律法,并非因为律法要求他如此,而是因为他热爱上帝和上帝的公义。由于他已经历到,沉重的律法之轭已经被轻省的基督之轭所代替,遵从律法的诫命便成了一种喜乐且自发的行动。律法将罪人引向基督,藉着基督,罪人成为了“律法的遵从者”。此外,因为基督徒依然是罪人,他需要律法来指引和管理自己的生活。这样,路德可以宣称,上帝用律法作为“笞鞭”(“stick”,即“rod”,指律法的第二功用),把他赶到基督的面前:同时,律法又是“手杖”(“stick”,即“cane”,加尔文称其为第三功用)帮助他在基督徒生活的道路上行走。从路德在几次不同的场合下对十诫的讲解可以看出,他含蓄地强调了律法的手杖(“walking-stick”)功用。在每一次讲解中,路德都坚定地相信,基督徒的生命需要用十诫来管理。

路德的关注点不在于否定成圣的价值,或否认律法作为信徒生活的指导原则。毋宁说,他想要强调的是,我们决不能靠善功和律法被上帝接纳。因此,他在《论基督徒的自由》中写道,“我们在基督里的信心并非使我们脱离善行,而是使我们脱离对善行的误解,即脱离因善行而称义的谬论。”他在《桌上谈主恩》(Table Talk)中的讲论被人引用如下:“任何拥有基督的人都已经成全了律法。然而,律法根植于人的本性,刻在我们的心中,生来就与我们相伴。废掉律法非但不可能,而且干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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