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清教徒改革宗灵修神学

(3)加尔文(1509-1564)

墨兰顿的论述是沿着“在基督里蒙上帝喜悦的义”(God-pleasingrighteousness in Christ)这一方向而展开的,路德对喜乐的行动和“手杖”(“walking-stick”)并未加以详论,加尔文则对此建立了一套整全的教义。根据加尔文的教导,律法对信徒的首要功用是提供生活的准则。尽管加尔文借用了墨兰顿的术语——“律法的第三功用”(tertius ususlegis),并且很可能还借鉴了马丁·布瑟(Martin Bucer)的思想。但是,加尔文在教义的框架和内容上都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早期的改教者中,唯独加尔文着重指出,律法的第三功用是规范和引导信徒,这是律法“合宜和首要的”功用。

加尔文对律法第三功用的教导像水晶一样清晰。他在《日内瓦教理问答》中问道,“上帝已经赐给我们生活的准则是什么?”答曰,“祂的律法。”他在同一部教理问答中继续写道:

[律法]指出了我们应当瞄准的目标,指明了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这样,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蒙恩的程度,根据最高的正义准则来尽力塑造自己的生活,并且可以借助持久的学习而不断地取得进步。

在1536年出版的《基督徒敬虔学》(第一版)中,加尔文就已经明确提出了律法的第三功用:

信徒—–因律法而获益,因为他们每天可以从中更为全面地知晓何为上帝的旨意—–这就好比某位仆人,如果已经做好准备要全心全意地尊崇自己的主人,就必须察验、体味主人的性情,好使自己的所作所为能够与之相称。此外,尽管信徒在圣灵的强烈催促下,极其渴望顺服上帝,但是,他们仍然会因为肉体的软弱而顺从罪,不顺从上帝。律法对于肉体,就好比鞭子对于一头懒惰而不听使唤的驴子,用来鞭策、激励和督促它的工作。

《基督徒敬虔学》的最后一版完成于1559年。加尔文在保留1536年初版的基础上,以更为清晰和积极的方式强调了信徒因律法而获益的两条途径:第一,“律法是信徒最佳的蒙恩之道。通过每日查考律法,他们更为全面地了解到自己所爱慕的上帝的旨意的属性,因着了解律法,他们对上帝的信心也得到了坚固”;第二,“时常默想律法会唤起信徒的顺服,使他们在律法中得力,并且救拔他们脱离滑倒人的恶道。圣徒的坚忍即在于此。”加尔文总结道,“如果律法只是通过强迫和威胁来恐吓信徒的灵魂,使他们陷于困窘之中,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乏味呢?大卫特意指出,他在律法中认识了中保,离了祂,毫无喜乐和甜美可言。”

加尔文强调律法的积极功用,就是律法作为规范和指南,可以激励信徒更为殷勤地依靠和顺服上帝。加尔文和路德在律法观上显出不同之处。对路德而言,律法一般意味着消极和敌对的事情,通常与罪恶、死亡或魔鬼密切相关。路德的首要关注在于律法的第二功用,甚至在他论及律法对信徒的成圣功用时也是如此。至于加尔文,就如汉斯林克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律法主要被视为对上帝旨意的积极的表达—–加尔文的观点可以被称为申命记式的,因为对他而言,律法和

爱并非互相对立,而是相得益彰。”在加尔文看来,信徒尽力顺服上帝的律法,不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而是一种感恩的回应。通过圣灵的引导和保守,律法在信徒的生命中激发出一种感恩的美德,既鼓励信徒凭着爱心来顺服,又劝勉信徒与罪恶争战。这样,信徒就可以和大卫一起在《诗篇》19篇中吟唱:

耶和华的律法全备,

能苏醒人心;

耶和华的法度确定,

能使愚人有智慧。

耶和华的训词正直,

能快活人的心;

耶和华的命令清洁,

能明亮人的眼目。

耶和华的道理洁净,

存到永远;

耶和华的典章真实,

全然公义。

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

守着这些便有大赏。

总之,对于路德来说,律法帮助信徒,尤其是帮助他们承认和面对自己的内在之罪;对于加尔文而言,信徒需要律法作为圣洁生活的指引,为要以爱心来服侍上帝。

(4)《海德堡教理问答》(1563年)

最终,加尔文对律法第三功用的观点赢得了改革宗神学的普遍认同。《海德堡教理问答》完成于加尔文去世的一、两年之前,我们可以在其间发现坚定的加尔文主义律法观的早期标记。《教理问答》开篇极力强调,律法的福音功用在于将罪人领到基督面前(问题3-18)。然而,它也详细地劝诫信徒,何为律法的禁止和要求。它在最后的篇章中教导道,为着在耶稣基督里获得的拯救,“我将如何向上帝表达我的感恩”(问题92-115)。十诫对信徒善行的实质内容做出了规范。因着上帝在爱子里所赐下的恩典,信徒的善行理应出于感恩。

(5)清教徒

清教徒秉承了加尔文对律法之规范性的强调。他们认为,律法这一生活准则会唤起信徒的感恩之心,进而激发真正的自由而非反律主义的放纵。清教徒针对这些问题有非常丰富的著述,我们在此仅援引少许如下:伯格斯(Anthony Burgess)谴责过那些反律主义者——他们或者宣称自己在律法之上,或者认为,因重生而写在心中的律法“使人们不再需要写在圣经中的律法”。贝德福德(Thomas Bedford)的观点在清教徒中很具代表性,他坚定地认为信徒需要以圣经中的律法作为指南:

必须另有一种写在法版上的律法,可用眼见,可用耳听;舍此—–信徒又将如何确信自己没有偏离当行的正路呢?—–我承认,圣灵是被称义之人的向导和教师—–但是,圣灵对信徒的教导—–是通过训诲和法度来进行的。

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不无风趣地指出,圣灵的教导使基督徒和律法成为朋友,因为“基督已经在我们和法律之间订立了协议,此后,我们出于对基督的爱而喜爱在律法中行走。”那种喜爱源于因福音而生的感恩,它带来一种不可言喻的自由。克鲁克(SamuelCrooke)这样写道:“[信徒]并没有脱离诫命这一生活准则:相反,他们自由而甘心地倾向于顺服诫命。这样,对于重生的人来说,律法甚至成为了自由的律法,仿佛给人带来自由的福音一样。

《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The Westminster Larger Catechism)主要出自清教徒教牧神学家之手,它非常精到地总结了改革宗和清教徒神学对信徒和道德律之关系的论述:

97问:对已重生的人,道德律有什么特别的用处?

答:对于已经重生、归信基督之人,虽然道德律对他们已经不再是行为之约,他们既不因之称义,也不因之定罪;但是,除了与所有人共同的用处之外,道德律还有特别的用处,就在于向他们显明:

(1)因为基督为他们的益处成全了道德律,替他们承受了咒诅,所以他们对基督有何等的亏欠:

(2)由此激发他们更有感恩之心,并且使他们更加谨守,以道德律为顺服的标准加以遵行,从而表达出感恩之心。

但是,当信徒视律法为生活的准则并寻求顺服的时候,他们如何才能将改革宗的教义付诸实践,活出感恩的生命呢?我们现在要就这一问题进入个案研究,我们所关注的是道德律中的一条诫命,它在现今时代备受争议——“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出20:8).

4、第四条诫命:个案研究

为了在基督徒的生活中应用道德律,基督教改革宗传统所关注的核心始终在于,将一周的第一日分别为圣,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如果说16世纪的改教者对此问题的认识还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那么到了17世纪中叶,在参加威斯敏斯德会议的教牧神学家完成了他们的信条之后,上述模糊性就完全消失了(《威斯敏斯德信条》21章):

第七节一般而言,把适当的时间分别出来敬拜上帝,乃是自然之理;同样,上帝在圣经中用一种积极的、道德的、永久的诫命,特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要万世万代的人都向他遵守此日为圣日。这圣日从世界的起头到基督的复活都是一周的末一日;从基督的复活起,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在圣经中称为主日。而且要持守它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

第八节人人都当向主遵守这安息日为圣,要适当预备自己的心灵,提前调整日常事务,然后不仅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及有关属世职务和娱乐的言谈与思想,守圣安息日,而且要用全部时间,或同众人,或在私下,举行礼拜,并尽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

从英国到北美,从英帝国的各个领地到尼德兰,这种高度重视安息日的观点在各地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尽管安息日是改革宗信徒的核心关注,但几乎每个宗派的信徒都将遵守安息日奉为生活的准则。在经历了十八和十九世纪早期的大复兴之后,普通民众也开始遵守安息日。

这一蒙福的状态贯穿整个19世纪,并且延续到了20世纪。像费城和多伦多这样的大都市都因其居民用心遵守安息日而闻名。在19世纪末期之前,某些主要的铁路在周日停止营运。海滨胜地曾经采取过的措施包括:周日禁止任何汽车在街上通行(Ocean Grove,N.J.):电影院在周日晚上被当作公众崇拜的场所(Ocean City,N.J.)。

与昔日相比,今日的光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世俗化的力量、休闲文化的兴起、夹杂着对各种娱乐活动的追求,使得普通民众对遵守安息日的关注已经荡然无存。更令人心痛的是,基督徒的信仰也不断地受到侵蚀。最严重的破坏来自现代主义对圣经权威性的攻击,圣经对生活的规范作用因此被削弱,甚至被否定。然而,基要派(Fundamentalism)对此也难逃其咎。在时代论(Dispensationalism)的影响之下,反律主义的倾向在美国最保守的基督教阵营内不断蔓延。整本旧约圣经,尤其是其中的道德律,被视为过往时代的纪念碑。其结果就是人们开始集体性地放弃对安息日的信仰,甚至在那些认信威斯敏斯德准则的长老会信徒当中也是如此——尽管此举与他们自身的认信完全不符!

时机显然已经成熟了,基督徒应该再一次回到上帝的圣言,反思与第四条诫命相关的教导和它对我们的要求。即使不考虑其他原因,下述情况也已经为我们研究安息日提供了足够的理由:呈上升趋势的证据表明,在所谓“休闲文化”的诱人表象背后,潜藏着极具破坏性的压力。人们正在毁灭自我,因为他们不会说不,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娱乐中都是如此。至于那些立定心志要通过舍己的操练来持守安息日的信徒,有丰盛的属灵福分在应许中为他们存留。

(1)安息日是上帝设立的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安息日”(出20:10)。这些话语从两方面提醒我们,安息日是上帝设立的。第一,每周一次的安息日是上帝通过诫命来设立的。第二,上帝称这日为祂自己所有:“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安息日。”一周内的六个工作日是交给人的,用来满足人们工作和娱乐的需要:但安息日却不是这样,上帝在《以赛亚书》58章13节中称之为“我的圣日”。不按照上帝所命定的目的和行为规范将这一天分别为圣,就是抢夺上帝自己所有的。

根据前三位福音书作者的记载(太12:8、可2:28和路6:5),当主耶稣基督宣称“人子是安息日的主”的时候,是用自己的话强调了上述真理。借此,基督一举宣告了祂完全的神性,表明了祂与耶和华有同等的地位,再次强调了上帝对每周一次的安息日的要求,并且以祂自己的名义重新确认上述要求。这一要求在信仰、实践和使徒教会的惯例中留下了记号,以至于到了1世纪末,基督徒的安息日被称为“主日”(启1:10)。

(2)安息日源于创造的命令

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认为安息日始于西奈山赐下的律法。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安息日并不是作为一个新的律例被引进的,而是作为一个源远流长的古老律例得到确认,为要叫上帝的子民记念并且遵守:“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出20:8)。

在“六日工作,接下的一日为圣安息日”的模式中,有什么是需要特别记念的呢?“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出20:11)。

安息日是由谁、在何时设立的呢?圣经对此问题有充分而清楚的回答:安息日是上帝在创世之初设立的。当然,设立安息日的时候人是在场的,并且,很重要的是,安息日是人在地上度过的第一个整日(创2:1-3)。在安息日设立之后,其模式是否被永久固定?这一问题或许已属于臆测的范畴。但是,安息日的历史并没有消失。在西奈山需要做的是重温历史,并且告诫百姓:此后要恒常记念安息日。

因此,安息日并不局限在摩西的典章中。它的根源在于创造本身,并且,如同婚姻一样,安息日是人类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其今世的福分可以为全人类所享用,其属灵的福分则应许给所有寻求它们的人甚至给那些“太监”和“那些与耶和华联合的外邦人”(赛56:1-8)。

(3)安息日是对救赎的记念

在十诫的重述中(申5:6-21),我们发现,救赎并没有改变或废除“尊安息日为圣”的要求。相反,对那些“得蒙救赎”的人来说,救赎反而增添了安息日的意义。就如在新约中,仆人完全可以和他们的主人一起同得福音的好处,同样,以色列律法中的第四条诫命也规定,仆人可以和主人同享安息:“使你的仆婢可以和你一样安息”(申5:14)。接下来的经文提醒道:“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因此,耶和华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安息日因这些话语而有了新的含义和功用,当以此记念上帝救赎自己的百姓脱离奴役的奇妙恩工。

圣经也预示到,基督的死与复活将会对门徒遵守安息日产生影响。基督的死与复活是救赎工作的顶点,对救赎应许的最终成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此后不久,救主就在五旬节那天将圣灵浇灌下来。从那时起,安息日“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在圣经中称为主日。而且要持守它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威斯敏斯德信条》21章7节)。

结果,就如使徒保罗在《希伯来书》4章9节中所言,“这样看来,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对我们来说,安息日仍然是尚未到来之事的标记,只有当我们进入永恒状态的时候才能完全得到、经历和享受。同时,因为他用来表达“安息”的词是sabbatismos,或作“守安息日”(“a keeping of asabbath”),所以,活在福音之下的信徒仍有义务每周持守安息日。实际上,在殉道者的时代,遵守安息日是基督徒身份的记号。正如罗伯茨(Maurice Roberts)叙述的那样,“在执行死刑之前,殉道者总是被问道:‘你守主日吗?’(Dominicumservas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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