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F5-3理所当然的侍奉

异议5:“这些罪过既已赦免,就不用再为罪献祭了”(来10:18)。这样看来,什么时候有献祭,什么时候就仍有罪的存在。在旧约中,有献祭存在,因此,在旧约中,罪仍然没有得着赦免。

回答:

(1)假如这种结论有效的话,那么在旧约中,就既不会有aphesis,也不会有paresis。既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赦罪,也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宽容了。那时,诸般的献祭既不可能除罪,也不可能使罪被忽略。上帝的公义既不会听任罪不受惩罚,也不会恩准那些人带罪进入天堂;因为那时基督耶稣的献祭尚未真正完成。而且,从圣经中可以知道,在aphesis与paresis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无论用哪个词,都不会产生任何不同。这个人得出上述的结论,很有可能会与索齐努派为伍。

(2)这段经文所陈述的是一项普遍性真理,这项真理乃是从严密的逻辑中推出的,它既不会,也不可能被任何人否定。当诸般的罪债得蒙赦免后,便再无任何必要献上偿罪的祭。献祭的目的到底何在呢?因为要成就的事已经成就了。从这段经文中得出结论说:因为当时有各样的献祭,所以旧约时代罪债便没有得着赦免。这种推理,实在是一种鄙陋的推理。诚然,诸般的献祭并不能付上罪债的赎价,只不过是预表基督耶稣所献的那完美的祭——在基督实际付上赎价之前和付上赎价之后,就赦罪而言,这种献祭都具有同样的效力。耶稣基督昨日今日都是一样的。

(3)此处,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讨论旧约与新约中的赦罪方式问题。确切地讲,他乃是在说明赦罪的原因。也就是说,为达成这一目的,到底哪一种献祭才是有效的:是作为礼仪的献祭呢,还是耶稣基督的献祭呢?使徒保罗将这两种献祭进行了对比,说明了礼仪律永远都不会除罪;但基督却借着一次献祭便使众信徒得以完全,成为圣洁。保罗借着不断的重复,证明第一种献祭乃是毫无功效的。这种献祭需要不断重复地进行,是一种尚未完成的工作。需要经常重复献上,既不能偿清罪债,也不能除去罪孽。然而,由于基督耶稣已完全偿清了罪债,这种献祭就不再需要重复进行;因为哪里的罪得着了赦免,哪里就不再需要献祭。由于完全的赎价已经借基督耶稣的献祭成就了,因此旧约礼仪性的献祭便不必再出现了,它们的目的已经达成了。

(4)由此看来,这段经文既不是在谈论旧约中诸般的献祭,也不是在谈论基督的献祭。确切地讲,这段经文乃是宣告了这样的普遍性真理,就是在罪债偿清和罪得除去之后,就不再需要用献祭达成这一目的。于是,不需要继续举行此类的献祭,因为那重复献上的诸般祭物所要成就的目的已经达成了。通过这一论证,使徒保罗向我们说明,基督耶稣的献祭已经完全除去了罪债,不可能再出现重复。同时也说明,旧约中预表性的献祭已经达成了它自身的目的。

异议6:“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来9:15)在这里,使徒向我们表明,旧约时期的众信徒所犯的罪首先借着基督耶稣的受死得到了补赎。也就是说,在基督耶稣受死的时候得到了补赎。假如这些罪债在那一时刻首先得到了补赎,那么便是它们在此之前没有得到补赎。如此以来,这些罪债便不过是一种尚未清偿的债务,记录在那些尚未蒙受赦罪之恩的信徒账目上。这些罪债当时不过是被上帝略过而已。

回答:

(1)在此,我们再一次重申,圣经并没有在“赦罪”(paresis)与“略罪”(aphesis)两个词之间进行区分,或者说是对“赦罪”与“略罪”进行区分。上帝的公义并不会听凭一种情况比另一种情况更多一点。假如上帝能够忽略罪而放过罪,那么他也就能够赦免罪——诚然如此,赦免罪和忽略罪乃是同一件事。假如旧约的众信徒诸般的罪债,能够因基督尚未实际付上罪债赎价而未得到补赎的话,那么,旧约的众信徒便不会蒙受任何形式的赦罪。这样,无论一个人试图怎样来表述这一思想,那些信徒仍然会生于完全的隔阂之中,死于完全的隔绝之下;因此,他们便会随流失去。然而,因为他们乃是蒙恩得救之人,所以他们便处在已经与上帝和好的状态中;这样看来,他们的罪债也就已经得蒙赦免。

(2)我们必须在补赎借以成就的行为与补赎的有效性之间加以区分。补赎借以成就的行为仅仅发生了一次,这一行为乃是在基督耶稣受难的时候成就的。在旧约时代,补赎的行为尚没有成就。基督尚未道成肉身降临世间,他在当时既没有受难,也没有受死。这乃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此任何人都会赞同。然而,补赎行为的有效性却不仅仅与新约有关,与那些尚未犯但将来犯的罪也有关。确切地讲,它可以溯及到始祖亚当以来旧约中众信徒所犯下的诸般罪孽。人们应当承认,旧约时代罪债之所以得着上帝的忍耐与忽略,乃是由于这种补赎行为的有效性;并且,众信徒乃是因为这种补赎行为的有效性才得以蒙恩得救。这就意味着,基督耶稣的补赎行为在它实际发生之前的数千年就已经有效了。假如这种补赎行为对“略罪”与得救有效,那么它也就对补赎和赦免有效。

(3)这段经文本身向我们说明,旧约中的众信徒诚然蒙受了赎罪与赦罪之恩。经文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基督耶稣的受死,乃是要为前约之下众信徒的过犯付上赎价。因此,在旧约之中,众信徒便得以在这赎价上有份。还是说,旧约中的众信徒在基督耶稣受死时首先得着赎价呢?难道那些蒙召之人直到基督耶稣受死时,才能得着承受永恒产业的允许?难道唯有等到那时,他们才能进入天国吗?难道在基督耶稣受死之前,他们乃是被辖制在天主教所谓的“炼狱”(Limbus patrum)之中吗?难道基督耶稣唯有在他受死之后,才能将罪债除去吗?断乎不是!这些信徒在他们死后,便已经得着了永恒产业的允许。他们已经进入了天国——对此,就是那些反对者也须接受承认。这乃是因为众信徒的过犯已经借着那位中保的受死付上了赎价。这位中保乃是他们得产业的根源。众信徒已经进入天国之中,蒙受了全备的救恩,同时却又未与上帝和好;先贤已与上帝完全交通数千年之久,却又要在此之后才能得着救赎——因此就要在进入天国之后,才蒙赦罪之恩,凡此种种都是荒诞无稽之谈。

(4)基督被称为新约的中保,这丝毫不能给那些反对者提供任何支持。因为就连他们自己也都承认基督乃是旧约时代的中保。自始祖亚当以来,恩典之约乃是同一个约;并且,直到基督再来审判世界时,此约也不会改变。此约之所以被称为新约,乃是与约的施行方式有关。当那位中保,就是那影子的本体,降临世间的时候,整个礼仪性的敬拜就都终止了。同时,源自这位中保的更美的施行方式开始。因此,他被称为新约的中保。

异议7:“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吗?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来10:1-3)既然在旧约中每年都使人想起自己的罪来,并且众信徒也都晓得自己所犯的诸般罪孽,所以在旧约中,诸般的罪债并没有得着赦免。

回答:

(1)我们完全赞同礼仪性献祭并不能除罪,它们也不可能做到这样。我们同意礼仪律并不拥有实体本身,而只不过是影子而已。重复献上的诸般祭物乃是要证明,这些献祭既不能除罪,也不能洁净人的良心。

(2)当使徒谈到人在良心中意识到自己的罪时,并不是要借此来否认众信徒因为罪得赦免便享有良心的平安。确切地讲,他乃是要表明,这种良心的平安不可能借着诸般的献祭得着,因为他说礼仪律绝不能“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因此,诸般的献祭并不能除去人的罪咎感。此处,使徒谈到了诸般的献祭及其果效,并将它们与基督的献祭进行比较。他否认这些献祭有任何除罪的果效,使那些献祭之人得以洁净,能够洁除那些参与献祭的人良心上的亏欠。他将这一果效归给基督的献祭,并在这一章第14节中向我们说明,基督一次献上,便永久性地使众信徒得以成圣。在《希伯来书》第9章14节中,使徒保罗表明,基督已经使众信徒的良心脱离了各样的死行。基督的献祭不仅是在他受死之后有效,而且在他受死之前,即在旧约时代,也同样有效。他现在怎样成为新约的中保,照样他也在旧约之中作中保。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乃是一样的。借着耶稣基督的献祭,旧约的众信徒得以脱去罪的刑罚,成为圣洁,并且得以与新约的众信徒一样得蒙拯救。这样看来,此处的经文,并不是要对随后讨论的问题进行否定,而是否定“对各样福分是藉着诸般献祭得来”这种错谬的主张。

(3)当使徒表明“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时,他只是在表示,赎罪日这天(按使徒自己的观点乃是指这一天)要向人们解明、宣告说:那除罪的工作,就是耶稣基督的赎罪祭,此时仍没有成就,需要众信徒凭信心盼望;而且,诸般礼仪性的献祭并不能除罪。“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10:4)随后,使徒便立刻将这些词句与前面的经文联系起来。同时,通过“每年想起罪来”这样的话,使徒向人们证明:诸般献祭并没有任何功效。在旧约时代,这些献祭之所以不断重复,乃是要教训人们明白各样献祭既不能除罪也不能赎罪,唯有那应许的中保才能做到。众信徒能够在这赎罪之恩上有份,乃是借着基督有效的献祭,而并不是凭这些预表献祭中可能的有效性。

异议8:“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4)在这段经文里,我们看到了先知耶利米所宣告的旧约与新约之间的一种对比。在这种对比之中,罪孽的赦免已不再被记念,唯独可以归结到它乃是与新约联系在一起。这种赦罪乃是用“赦罪”(aphesis)一词来表示的(参考来8:12,10:17)。这样看来,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蒙受完全的赦罪——诚然,他们并没有蒙受“赦罪”一词所表示的那种赦罪之恩。相反,上帝仍要记念他们的罪恶,他们在上帝面前,仍然处在罪债未得补赎的状态下;上帝因着他们的罪债则会不断地责备他们。

回答:

(1)关于这段经文的解释以及围绕经文所进行的辩解,请参见附录二的内容。

(2)在这段经文中,赦罪的应许乃是借着“赦免”(salach)一词来表示的。这与旧约中用来表示赦罪之恩的词是同一个词(参考出34:9;利4:20;诗103:3,86:5)。这样看来,众信徒在这两约之中,得以在这同一种赦罪之恩上有份。

(3)在旧约之中,众信徒也同样拥有恩典之约在这段经文中应许给新约教会的各样福分。对这段经文全面的概括乃是:“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这是应许给新约中众信徒的,而旧约中的众信徒已经拥有了这些福分。那些反对者们不仅不否认,而且甘心承认这一点——这是一项可以用大量经文予以证实的事实。因此,那些应许给新约教会的福分,也已经同样应许给了旧约教会。

(4)在这段经文中,这种应许给新约教会,说上帝不再记念罪过的福分,在旧约之中已经变成了事实,并且是用同一个词(zakhar)来表示的。“求你不要记念我幼年的罪愆和我的过犯”(诗25:7);“求你不要记念我们先祖的罪孽”(诗79:8);“雅各啊,你并没有求告我。—–使我因你的罪孽厌烦。惟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记念你的罪恶”(赛43:22,24-25);“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结18:21-22);“他所犯的一切罪必不被记念”(结33:16)。

(5)即使是双方都认可说,恩典之约自始祖亚当以来就已经存在,而且直到那位弥赛亚降临时也未曾改变,并且在基督耶稣再来审判世界时也仍然不会发生改变,但是,上帝却仍然应许说,要在新约之中坚立恩典之约。正如任何人都不可能因恩典之约是在新约之中做出应许的,就否认它在旧约之中存在一样。同样,人们也不能够仅仅因为赦罪与不记念罪愆的福分已经应许给了新约教会,便否认它们在旧约之中的存在。从所有这些讨论中,显然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无论这段经文中应许给了新约教会何种福分,这些福分都已经在旧约之中存在了。这种对比与事件的本身并没有什么联系,但是却与恩约的施行方式及其应用的程度有关。但一致的事实却是:恩典之约及各样的福分,怎样在新约教会中存在,也同样在旧约教会中存在。

异议9:“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证据,却仍未得着所应许的。因为上帝给我们预备了更美的事,叫他们若不与我们同得,就不能完全。”(来11:39-40)因为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经历这一应许的成就,当时基督尚未付上赎价,并且他们也尚未得以完全;尽管新约中的众信徒已经得着这些更美好的事物,但旧约的众信徒却并没有蒙受完全的赦罪,而且还被剥夺了从新约中全然赦罪而来的各样福分。

回答:旧约的众信徒没有得着新约的众信徒得着的应许,并不是与赦罪联系在一起的。确切地讲,它乃是与基督的道成肉身联系在一起的。基督借着道成肉身成就了所有的预言和预表,并借着自己的受死为选民付上了罪的赎价。新约的众信徒所拥有的“更美的事”,就是长久以来关于救世主本身的应许得以应验。尽管这位救赎主早已应许给了旧约的众信徒,只是在旧约时代他却没有来临。不管怎样,得着某一事物的本身要比得着相应的应许更加美好;“得着”比“将要得着”更加美好。此时,更美的事物已经成就,并且恩约的施行方式也更加美好。在这种施行方式中没有影子,在信徒的良心中有更多的属灵的成分、更大的光照、更强的信心、更美的盼望、更多的圣洁、更丰富的平安与喜乐。倘若我们用“叫他们若不与我们同得就不能完全”这句话来指普世教会,那么,就教会的成员而论,旧约教会便是不完全的。教会当时所盼望的乃是有更多的子女增添进来。当时,并非所有选民已被完全召聚到教会之中,而且新约的众信徒也必须加在上面,教会在人数上才能得以完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教会得以被称为基督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1:23)。倘若有人要将这段经文特别地应用到众信徒身上的话,那么经文所表明的意思乃是: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得以完全,因为他们没有得着我们所享有的应许得成就的福分,——就是道成肉身的基督献上的赎价。这段经文,并不是在否认旧约的众信徒得以完全的事实。确切地讲,经文明确地表明他们已经完全。“若不与我们同得(或作‘若没有我们’)”这句话并不是在暗示新约的众信徒使旧约的众信徒完全。它也不是在暗示旧约的众信徒到新约时代才得以达到完全。而在这之前,却已经在不完全的状态下进入到了天国之中。在天国中,没有为那些有罪的、不洁净的以及不完全的留下丝毫余地。确切地讲,这段经文表示旧约的众信徒乃是凭着基督付上赎价才得以完全。基督在他们的日子,尚未成就这补赎的工作;他乃是在我们的日子,也就是新约时代,才成就这补赎之功。此处,应该将“应许”理解为指向“弥赛亚”。对于“更美的事”,则应理解为指向弥赛亚中保职分的成就,因这一成就“更美的施行方式”才得以随之而来。而“若不与我们同得(或作‘若没有我们’)就不能完全”,则应该理解为基督的赎罪。基督的赎罪之功,在两约之中都同样有效(即使“补赎”工作是在新约中显明出来的)。这样看来,没有丝毫证据可以证明,旧约中的赦罪是一种不完全的赦罪——即一种与新约中的赦罪相互区别并与之相对的赦罪。

显然,从《希伯来书》第11章39节中便可看出,所有这些问题都正如我们前文所述:“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证据”。他们所信的到底是什么呢?正是基督!就是那早已经应许给我们、现在已经来到的那位。亚伯献祭的时候,他的眼睛仰望基督,因此便得了称义的见证。这种称义,除了借着仰望基督耶稣的信心之外,绝没有其他任何方法可以行得通(4节)。以诺被上帝接去,他所仰望的也是基督(5节)。亚伯拉罕的信心是仰望基督,因此那应许之子便得以借此称义(12节;参考罗4:11-12;加3:16)。摩西仰望基督,因此他将为基督所受的凌辱看得最为宝贵(来11:26)。他们所盼望的正是这位基督,尽管他们并没有得着那道成肉身的基督,但他们却远远地看见,相信他,并且欢欢喜喜迎接他(来11:13)。

因为这两件事乃是事实(而且照我们的判断,这种情形已经清楚显明了)。也就是说,主耶稣在旧约中就已经是那完全的、替代性的中保,正如他在新约里面一样。而且,旧约的众信徒也已经得与上帝完全相合,并蒙受了全然的赦罪之恩,这也正如新约的众信徒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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