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F5-2理所当然的侍奉
2.对十种异议的回答
异议1:“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3:25)在这段经文中,旧约时代被称为上帝忍耐宽容的时代。哪里有忍耐宽容,哪里便不会有和好与赦罪。上帝的诅咒和震怒乃是有效的,并且仍将有效。此时此刻,罪不过是被忽略、被回避而已。这就是为何使用“宽容”(paresis)一词的原因所在,而这个词的意思与“赦免”(aphesis)一词的意思相反。后者所表达的意思是绝对的赦罪,并且唯独出现于新约之中。
回答1:我们承认“宽容”一词确实强调了一定的时间范围:旧约时代。因为使徒保罗在谈到同样问题时,将这一时代称为旧约时代,所以这一点更加清晰。“—–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我们承认此处确确实实使用了paresis一词,并且译文的意思乃是“宽恕、赦免”(to forgive)。然而,我们却否认从这一点所得出的结论。
(1)“宽容”一词,既不表明听任信徒处于未与上帝和好及未蒙赦免的状态,也并不是指忽略这种诅咒和震怒。确切地讲,“宽容”一词是指上帝克制他自己,不去刑罚罪恶,并且推迟了审判的时间。我们可以从以下经文中看到这一点,一处是《罗马书》第2章4节:“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还有一处是《罗马书》第9章22节:“倘若上帝要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上帝既没有忽略那些未悔改之人的罪,也没有对他们的罪闭上眼睛放过。上帝只是推迟了他的审判,并且要借着宽容使他们有时间悔改。上帝也同样用这种方式忍耐了旧约时代人们所犯的罪。他推迟了对那些未悔改归正者的审判。上帝诚然刑罚了以色列民,但他没有将这个不敬虔的民族剪灭,而是容忍他们直到基督升天之后。随后,上帝便用整个民族的毁灭来刑罚他们。上帝诚然也忍耐了那些信徒所犯的罪;也就是说,他没有立刻惩罚它们。他推迟了对罪的刑罚,而不是听任他们的罪不受审判。上帝的公义绝不会允许这种忽略罪债的情况发生。倘若他允许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必需要基督了。确切地讲,上帝要在他所预定的时间刑罚他们——不是在他们自己身上,因为倘若如此,他们便会万劫不复。取而代之的是,在那预定的时间,上帝要在那位中保耶稣基督身上刑罚他们的罪。基督作为罪债的承担者,作为替代性的中保,通过亲自承担这种罪债,从而除掉了选民身上的罪债。在这里,使徒保罗所谈到的“忍耐”乃是对犹太民族的忍耐,他们乃是与上帝立约的关系,他们乃是上帝的教会。她是一个不敬虔的女子,并且试探上帝;然而,上帝却并没有想剪灭她。他忍耐宽容她,直到她预定遭毁灭的日子。这才是上帝“宽容”或者“忍耐”的真正含义。因此,认为忍耐乃是用于指各种各样的宽恕,譬如闭目不看、忽略或者放过,这是不正确的,是与经文本身相矛盾的。
(2)“宽容”一词,既不可能与“罪得赦免”(Forgiveness of sins)联系在一起,也不可能与“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remission of sins that past)联系在一起。确切地讲,它乃是与“要显明上帝的义”联系在一起。上帝在旧约之中忍耐宽容的时候,已经因耶稣基督的功德和人因信接纳基督而来的赦罪显明了他自己的义。从使徒保罗在这一章中所要表达的目的来看,这一点是颇为显明的。这一章乃是要表明人称义并非是因着行为,而是建立在补赎的基础之上——通过人凭着信心所接纳的基督的功德(参考罗3:20-22,28)。使徒保罗说明,人称义并不是凭行为,而是要借着基督的功德以及人凭借信心的接纳。这种情形不仅在旧约中,而且在新约中都曾出现过。就称义本身而言,没有任何的区别。旧约之中的犹太人同样在“称义”上有份,正如新约中的外邦人一样。诚然,使徒保罗所提出的旧约中称义乃是确定、无可辩驳、所有人都认同的。保罗论证的最主要内容,乃是人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出于行为。这不仅出现于新约时代的外邦人中,而且也同样出现在旧约时代的犹太人中。“难道上帝只作犹太人的上帝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29-30)。使徒保罗宣告说,不仅在旧约之中,而且在新约之中,耶稣基督都是作为“挽回祭”(hilasterion)而设立的。“挽回祭”这个词在原希腊文中乃是指约柜上的“施恩座”的名字,它是主耶稣基督特殊的预表。另外,保罗也表明,在两约之中,上帝的公义都借着赦罪显明出来,就是借着他所设立的补赎与人凭信心接纳显明出来。上帝通过赐下中保,因罪孽而刑罚中保,赦免罪过,并使中保付清赎价,将他自己的公义彰显出来。在第25节中,使徒保罗宣告说,这种情形出现在过去,就是旧约时代,就是忍耐宽容的时代。在26节中,保罗宣告道,这种情形诚然也出现在新约时代,就是现在。这一事实证明,此处的经文内容并不支持某些人的论调,而是对他们进行了强烈的驳斥。
回答2:从paresis一词,也就是“宽容、赦免”一词,所得出的证明是无效的。
(1)这个词仅出现在这一段经文之中,而在圣经中其他地方并没有见到。但aphesis一词,在这处经文中,在这一章中,在整卷《罗马书》中,却都没有见到。在第4章第7节中,只发现了动词aphethesan。因此,没有丝毫证据可以说明:“宽容”所表达的仅仅是一种忽略性宽容,是与使徒保罗用aphesis一词所表达的“宽恕”相互对立的;前面的词仅仅出现于旧约圣经之中,而后面的词则出现在新约圣经中。
(2)进一步而言,paresis一词并不表示“放过”、“闭目不看”或“忽略”的意思。确切地讲,它所表达的意思乃是“松开”,或者是“释放”。假如有人要将paresis一词应用到旧约时代,那它也丝毫不能够支持以上的主观臆想。反倒会表明,在旧约时期的赦罪,上帝将百姓从罪的捆绑中松开或者说是释放出来——正如旧约圣经中用许多不同的方法将赦罪表述出来一样,譬如:除去、涂抹、不记念、扔在海里、不将罪归给、赦免、补赎等等。所有这些表述方法都表明了一种彻底的、真正的、实实在在的宣告:众信徒已脱离了罪债与刑罚。
(3)aphesis与paresis两个词,从来就没有用于进行相互对比。确切地讲,它们乃是不加任何分别地应用于圣经之中(paresis一词中仅出现一次,并没有用于进行对比或者反比)。那些把旧约圣经翻译为希腊文以及用希腊文写作新约圣经的作者们都是如此使用这两个词。
(4)在圣经中,上帝借着paresis一词所表明的对罪的赦免、宽恕,通常也被归算给那些旧约中的众信徒。对此,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明。
(5)使徒保罗在谈及与这一段经文所描述情形相同的旧约中的赦罪时,在《希伯来书》第9章22节(与该章第15节内容相结合)中,他便是用aphesis一词来表明赦罪的——正如在这一段经文中使用paresis一词一样。
(6)这段经文本身便说明,paresis一词可以表示绝对、完全的赦罪。使徒保罗在这里所谈论的便是这样一种借以彰显上帝公义的赦罪。然而,闭目不看罪、忽略罪、盲目地放过罪,这些都丝毫不能表明上帝的公义——既没有在中保身上刑罚罪恶的方面彰显出来,也没有在因中保付上赎价而赦免罪的方面彰显出来。这种公义唯独能够借着完全的赦罪才可以彰显出来。
异议2:“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5:13)。在这里,使徒保罗明确了两个事实:(1)在基督降世之前,罪已经在世界上了。这罪始于亚当,在基督对罪债做出实际补偿之前,它仍将在众信徒身上;(2)拜金牛犊的罪及其他罪,因为上帝赐下礼仪律的缘故而没有进行归算。也就是说,这些罪被悄悄地忽略掉了,上帝没有因此要求付上赎价,而那些信徒也没有因此受到上帝的指责。尽管如此,此后所犯的罪却被归算到众信徒身上。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因这些罪而承担责任,他们有责任而且永远都有责任为这些罪债付上赎价。这样一来,他们所犯的罪既未得到补赎也未得到赦免,所以他们仍然伏在罪债、震怒和诅咒之下。
回答:
(1)此处,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谈论旧约或新约的众信徒,也并不是在谈论那些生活在摩西之前或者摩西之后的众信徒。确切地讲,保罗乃是在谈论所有人都在亚当里面犯了罪,并因罪的缘故必须面对死亡。对于这一点,保罗已经在前面的经文中作了宣告。因此,这一节经文根本不能用于指围绕众信徒的状态进行的辩论。
(2)“算罪”乃是指控某人犯了罪,认为他犯了罪,并且将他当做罪犯来对待。“他若亏负你,或欠你什么,都归在我的账上。我必偿还。”(门18)“不算罪”情况则与之相反;也就是说,某人未受到犯罪指控,因此就免受罪债的捆绑。“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32:1-2)那些人主张,这段经文乃是预言性的,所宣告的内容是新约的众信徒将来所处的状态。然而,他们却自己驳斥了自己的谬误,因为他们坚持说,《罗马书》第5章13节乃是用来指摩西之前的众信徒所处的状态。倘若如此,那么即使基督当时尚未付上赎价,这些信徒也仍然是已经蒙受了被上帝赦罪及不予算罪的恩典,这种情形就如新约众信徒所蒙受的恩一样(因为在新约圣经中,不算罪便意味着宣告完全无罪以及完全的赦免)。
(3)在这里,使徒保罗既不是在谈论礼仪律,也不是在谈论金牛犊,更不是在谈论这一事件之后众信徒每况愈下的状态。因此,从这段经文中引申出这种变化是完全错误的。
(4)在这一章中,使徒保罗将亚当与基督进行对比——亚当乃是犯罪之因,而耶稣基督则是称义之因。保罗断言说,罪乃是因着亚当的堕落而临到众人身上(12节)。在第13节至14节经文中,保罗从自亚当以来死已经作王的事实中推知了这一真理。“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哪里有死亡,哪里就有罪。
遁词: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因而,在摩西之前没有律法,因为律法乃是借着他传的。
回答:使徒保罗宣告说,诚然有律法存在,因为有对罪的审判存在,所以就有罪的存在。当有罪存在的时候,也就有律法存在。在摩西之前,道德律乃是刻在人的天性之中。进一步而言,还有礼仪律对筑坛、献祭以及当献的祭物进行规范。当上帝在西奈山赐下律法的时候,罪的问题便得到了更加清楚的界定。但是,罪、罪的刑罚以及死,却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5)即使有人认为这段经文与众信徒有关——这是争论的焦点所在,但它显然与论及所有人甚至那些没有本罪的孩童的经文相冲突。这样看来,除了上帝在西奈山赐下律法之前那些信徒便已经犯罪的结论之外,绝不可能得出其他的结论。但他们的罪债并没有归算给他们,这是因为那位中保为替他们偿清这些罪债,已经亲自担当了他们所有的罪债。
异议3:“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徒13:39)此处,这段经文已经作了宣告,旧约之中没有任何人能够称义。因为还没有对罪进行刑罚,也没有进行补赎。确切地讲,这段经文宣告说,称义乃是发生在基督付上赎价之后的事。
回答:这样的结论直接与经文相矛盾。在这里,使徒保罗既不是在谈论基督之前的时代或基督之后的时代,也不是在谈论旧约或新约。确切地讲,保罗此处乃是在谈论称义的原因,称义既不可能借着摩西所传的律法,不管是道德律,还是礼仪律。首先,称义绝不可能借道德律成就,因为它已经被人违背,不可能使人称义。其次,称义也不可能借着脱离了预表本体的礼仪律来成就,否则,只要遵行礼仪律,不用信靠礼仪律所预表的基督就可以称义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些律法既没有,也不可能将赎价付给上帝。在这里,保罗所表达的唯一内容就是,耶稣基督乃是凡信靠他的人称义的唯一原因——无论是在众信徒借预表相信基督的旧约之中,还是在新约之中,都是一样。
异议4:“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4)礼仪律乃是规定众信徒当尽什么本分的法典,要求人为所犯的罪付上赎价。通过参加这些礼仪,那些以色列民便可以在日常生活之中,达到对这一真理的认同。因此,上帝可能要求在他们身上刑罚罪债。事实上,借着对他们所犯诸罪的责备,借着使他们伏在罪债、诅咒以及震怒之下,上帝也实在这样行了。这样看来,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蒙受赦罪的恩典。
回答:
(1)任何人都会同意,这段经文所运用的乃是象征性的语言。这里所讨论的并不是典章,而是在讨论被宰杀和献祭的祭牲。被称为“字句”的乃是礼仪律,也就是礼仪程序本身,而并不是众信徒所献给上帝的祭物。他们将这些礼仪性的侍奉献给上帝,仿佛是他们自己设立了这些礼仪一样。事实上,恰恰相反,将这些律法和典章赐给他们的乃是上帝。在众信徒献祭的过程中,他们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他们不必自己付上赎价。这些献祭向他们指明了这样的事实:在上帝所预定的时间,必有一位中保降临。这位中保要亲自担当责任,为众信徒付上赎价。这些献祭便是向众信徒印证说,赦罪之恩乃是借着中保付上赎价而来的。就这一方面而言,这些“字据”乃是一张凭据,并不是他们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上帝所设立的这些典章(指礼仪律)的本质就是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它们乃是宣告罪债必须付上赎价的一种字据;并且这些献祭之所以会重复出现,说明这些罪债仍没有付上赎价。当那位中保耶稣基督付上罪债的赎价之后,他便将这些字据(即有关礼仪的律例)除去了,将它们钉在了十字架上。借此他终止了这些律例,因为它们已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意义上,礼仪律乃是一种字据;并且从这段经文的内容中显然可以看出,众信徒并没有签字陈述,一定要亲自为他们自身的罪付出补偿。
(2)当使徒保罗宣称这些字据是攻击我们的字据时,他乃是在借此表明:字据并不是攻击旧约众信徒,而是在攻击外邦人。保罗说道:“那些有碍于我们的字据”——即“字据”(hypenantion)。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些内容是尚未显明的、隐藏的、有碍于我们的内容。它表明只要礼仪律仍然有效,那些外邦人便不会享有真正的宗教。这样看来,礼仪性的敬拜是将教会从那些外邦人中分别出来。歌罗西教会主要由外邦人组成:“你们从前与上帝隔绝”(西1:21)。教会中那些已经悔改的犹太人,他们试图引领外邦信徒遵从犹太人的各样礼仪。使徒保罗反对这种做法,并在这段经文中表明,礼仪已不再有任何益处,因为它们已经借基督的降临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基督乃是诸般影子的本体。
(3)倘若有人试图将这“字据”应用到犹太人的教会中,那么,诚然在这些影子之中,也有一些有碍他们的内容。除了礼仪将他们引向基督,并向他们印证罪得赦免的事实之外,它们还表明那位中保仍没有降临。对于他们而言,他们所渴慕的基督肉身降临的应许仍然还没有应验。既然他们没有得见基督的降临,他们所在的教会就没有达到荣耀的状态。这就是此处经文的真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