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F5-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五章旧约时代众信徒所处的状态

在旧约众信徒和新约众信徒之间,就信徒所蒙受的光照、所拥有的信心、所得的安慰以及其他诸多方面,就其程度而言,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某些著名的圣徒则属于例外。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并没有任何差异。他们饮于同一位圣灵,拥有同样的信心,同蒙称义,同得赦免,同享良心的平安,同得儿子的名分。然而,却仍然有一些人,主张这些差异不是在恩约施行的方式上,而是在恩约的施行以及信徒所处状态的本质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旧约时代众信徒得以蒙受完全的赦罪

问题:在耶稣基督降临之前,旧约的众信徒到底是已经与上帝和好,并借着真实、得救的信心称义,因而得享完全的赦罪,还是说,他们仍未与上帝和好,没有因信称义,也没有得着完全的赦罪呢?

回答: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事项与众信徒所处的状态的本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如果能够证实其中一项,就会立即确证其他各项。因此,我们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对上面所提问题的后一部分,我们的回答是否定性的;对问题的第一部分,我们的回答是肯定性的。当然,也有一些人,对上述问题的第一部分持否定态度,对第二部分持赞同态度。这种观点,只要稍看一眼,就可认出是完全的索西努派的观点。那些坚持这种观点的人,面临驳斥索齐尼派谬论的重任。然而,我们在此并不指责他们是索西努派。我们宣布他们中间一些人是很有智慧、很稳固的人,完全不受索西努派的影响。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乃是根据他们所做出的解释和声明。我们仍然把他们当作弟兄,尽管他们是软弱的弟兄,在某些方面有错谬之处。但是,对于其中那些自己不知所云的激进分子,我们便听任他们随己意而行,他们没有得到任何一方的尊重。

其中有人认为,在旧约中,基督中保的职分并不是“替代性债务承担人”(vicarious Expromissor),而是一位应许性、援助性、辅助性的“债务保证人”(Fide-jussor)的角色。他们认为,上帝向旧约中众圣徒所启示的真理乃是:将来会有这样一位中保降临,他要在上帝所预定的时间为他们的罪作出补赎,他们必须把诸般献祭看做是各样的预表,并以这种方式来信基督。然而,只要这位中保还没有付上赎价,他们作为主债务人,就仍然处于罪债下。这样一来,他们就仍然伏在上帝的诅咒和震怒之下,因为上帝依然保留将这种愤怒倾倒在他们身上的权利,虽然上帝既不愿意,实际也没有这样去做。

他们认为,在那位中保付上赎价之前,上帝会一直容忍这些信徒。也就是说,即使上帝当时没有赦免他们的罪,也会忽略他们的罪。对于他们所犯的种种罪孽,上帝乃是闭目不看,忽略不计,仿佛没有看到这些罪,因为上帝自己知道,将来有一天那位中保必会为他们付上这种补赎。他们用paresis一词来表述对这种对罪的忽略,主张这个词和aphesis是反义词。他们将前一个词与旧约联系在一起,将后一个词与新约联系在一起。在我青年时代和在神学院读书时,这种主张开始露头,并开始占居一席之地。当时人们就paresis与aphesis两个词的含义,有过激烈的争论。但是,后来那些对于这一问题有更深刻了解的人开始认识到,单凭这些遣词造句的不同,难以在旧约与新约赦罪的教义上提出什么区别。因此,他们就停止了关于这些用词之间的争论。但是,这一问题内在的区分仍然存在,他们仍然用这些词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我们相信,这一分歧的本质已经清楚地表现出来。现在,我们要对我们自己所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随后,我们将探讨那些为相反观点造势铺垫的激烈争论。

证明1:从主耶稣的中保职分来看,显然旧约的众信徒已经与上帝和好,因得救的信心已被完全称义,并且也蒙受了完全的赦罪。如果在旧约中,从其绝对和完全意义而言,主耶稣乃是一位替代性中保,那些信徒就会处在刚才所说的那种状态之中。既然主耶稣在旧约中正是这样一位中保,所以这些信徒确实处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一个前提是确定无疑的,并且我们相信,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一前提,或者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既然一切罪债都已经被完全、永远地除去,都已经归给了那位中保,而且,中保亲自承担这些罪是在审判万有的上帝的吩咐和同意之下进行的,所以旧约的众信徒不必再担当任何罪债,而且,他们也都领受那位中保所成就的功德。借着这位中保,他们得以在上帝面前称义,与上帝和好,得蒙他完全的赦罪。第二个前提也同样是确定无疑的,正如我们已经在前面章节中所证明的那样。因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也就是同样确定无疑的。

证明2:这一证明是我们从圣经中明确的经文得出的。这些经文,不仅清楚地表明旧约众信徒已经与上帝和好、称义,得蒙完全的赦罪,而且,这些经文中所用的词语,与新约中描述罪人与上帝和好、称义以及信徒罪得赦免一类问题时所使用的术语是一致的。这类经文不胜枚举,我们在此仅仅列举一二:

(1)赦罪(kipper)

“他们为赎生命将礼物奉给耶和华”(出30:15);“—–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凡专心寻求上帝,就是耶和华他列祖之上帝的—–至善的耶和华也饶恕他”(代下30:18-19);“罪孽胜了我,至于我们的过犯,你都要赦免”(诗65:3)。新约也用同一个词表述这种建立于中保确实付上赎价基础之上的和好。“已经定了七十个七—–赎尽罪孽,引进永义。”(但9:24)

(2)赦罪(salach)

“—–又求你赦免我们的罪孽和罪恶”(出34:9);“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利4:20);“主啊,你本为良善,乐意饶恕人”(诗86:5)。大卫在此所讲说的是他自己,他为上帝所赐给他的恩惠而赞美上帝,并因享受这些恩惠而欢喜快乐。在新约中,赦罪也是用同样的词汇表达的。“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耶31:34)。任何人都会赞同说,这项预言与新约时代有关。

(3)赦罪(nasa)

“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7);“求你照你的大慈爱赦免这百姓的罪孽,好像你从埃及到如今常赦免他们一样”(民14:19);“你是赦免他们的上帝”(诗99:8)。同一词也见于《诗篇》第32章1至2节:“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有一派人士坚决主张这是一处与新约有关的预言。让我们先假定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我们便可以从他们自己的见证中得出结论:nasa一词所表达的赦罪,就是旧约众信徒所领受的赦罪。无论如何,nasa一词所表明的赦罪,确实是赐给旧约众信徒的。这一点,可以从以上所引述的经文中清楚看到,此外还有其他多处经文。这样看来,旧约众信徒与新约众信徒一样,他们都同样领受上帝完全的赦罪。然而,我们认为,这一处经文不仅与新约时代相关,也与旧约时代有关。大卫所说的是他自己,并且把这种赦罪应用到了自己身上,使他自己得安慰。“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诗32:5)大卫在此处将他所领受的赦罪的福分提出来,鼓励那些寻求上帝的人,当趁着上帝仍可寻求时寻求他(6节)。

在《罗马书》第4章6至8节中,使徒保罗引述了这段经文。——然而,这段经文在此处却并不是作为预言,而是作为他提出的“人白白称义,不靠行律法”这一观点的证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使徒保罗在这里将希伯来文的nasa翻译为希腊文ahienai。这样看来,旧约众信徒同样得以蒙受“赦罪”(ahpesin)。保罗说明,这种赦罪在旧约亚伯拉罕时代,在割礼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在这一章第9节中,保罗反问道:“如此看来,这福音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在10节中,他回答说,亚伯拉罕之所以在这福分上有份,就是因为蒙受了这种赦罪之恩,而此时他还没有领受割礼:“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新约圣经中已经清楚地表明,在旧约时代,当基督“道成肉身”之前,信徒所蒙受的罪债偿清与赦免乃是用aphesis来表述的:“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9:22)施洗约翰宣讲说“悔改的洗礼,使罪得赦(aphesin)”(可1:4)。在他受死和复活之前,主耶稣就已经开始传讲“免(aphes)我们的债”(太6:12)的信息;他对那位瘫子说“aphetai,你的罪赦了”(太9:2)。所有这些经文,都表明旧约的众信徒已经蒙受了赦罪之恩,这种赦罪正如新约的众信徒所蒙受的赦罪之恩一样,都是用“赦免”(aphesis)一词来进行表述的。

证明3:我们可以从因信称义这一教训中得出这类的证明。对此,圣经就旧约中众信徒的境况做出了清晰的说明。他们诚然拥有真正得救的信心。这一点,从《罗马书》第4章3节“亚伯拉罕相信上帝”的记载中,是显而易见的。诚然如此,亚伯拉罕甚至被称为新约中众信徒的“信心之父”:“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罗4:11)大卫相信上帝“我因信”(诗116:10)。“因我信了你的命令”(诗119:66)。但以理相信:“因为信靠他的上帝”(但6:23)。在《希伯来书》第11章中,使徒保罗列出一个自亚伯以后的一个长长的信徒名单。信就是信徒为得蒙称义、成圣、得荣的目的而接受、顺服、依靠、信赖以及把自己交托给主耶稣。“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罗4:2-3;参考雅2:23)称义乃是作为公义审判者的上帝的工作。倘若上帝要称某人为义,或定某人为有罪,那么,此人必定是完全公义的——这种公义,乃是旧约中任何信徒自身所不具有的。即使在新约中,也同样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这样的公义。因此,倘若某人得以被上帝称义的话,必定是那位中保的公义应用到了他的身上。也就是说,这种称义乃是建立在那位中保的基础上,借着归算从上帝那里来的。同时,称义也是在上帝赐予的基础上,借着人的信而接受上帝所提供的。此处绝对没有任何偏离、忽视的余地。上帝的审判乃是公义真实的;一个人要么就是有罪的,要么就是公义的。倘若上帝确实称旧约众信徒为义——上帝确实是这样做的,对此我们已在亚伯拉罕称义的例子中进行了说明;那么,这种称义便是那位中保的公义应用到了众信徒身上。这样一来,他们便被宣告为完全无罪,并被宣告为救恩的承受者。

证明4:我们可以从恩典之约中得出这类证明。那些确实处于恩典之约下的信徒,实际上也就处于与上帝和好、罪得赦免的状态中。然而,因为旧约众信徒已经与恩典之约有份,所以说他们实际上已处在与上帝和好、罪得赦免的状态中。第一个前提乃是不证自明的,因为恩典之约包括以下内容:蒙拯救脱离诸般的罪恶,并在一切善美的事物上有份,尤其是在罪得赦免的恩典上有份。也就是说,脱去罪的捆绑和除去罪的刑罚。“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3-34);“我要除净他们的一切罪—–又要赦免他们的一切罪”(耶33:8)。

遁词:这些经文所讲述的乃是新约时代的情况,因此任何人都无法从中得出关于旧约时代罪得赦免的结论。

回答:这些应许与恩典之约中的福分有关,不是与恩约的施行方式有关。新约既不是处于旧约的日子之前,也不是处于旧约日子之中。确切地说,新约乃是出现于旧约之后,并且取代了旧约。然而,倘若这些应许只在新约时代才起作用的话——这样一来,这些应许就是借着新约而有效,并不是因为恩典之约的缘故,众所周知,恩典之约自始祖亚当以来从来就没有改变过,并且在审判之日以前也不会改变——这样,旧约的众信徒便在这些应许的福分上无份,而这些福分之一就是罪得赦免。若是如此,下面的应许也与旧约的众信徒无关:“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在《耶利米书》第31章33节和32章38节中,这一应许都曾出现过,并且是与罪得赦免列在一起的。但是,上帝岂不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上帝吗?这岂不是在《创世记》第17章8节中,上帝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恩典之约明确的应许吗?因此,上帝之所以是旧约中众信徒的上帝,乃是因为这不变的恩典之约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新约的缘故(因为新约在旧约时期并不存在)。旧约的众信徒同蒙赦罪之恩——这并非因为新的施行方式,而是因恩典之约本身。这段经文中所提到的两个应许,即“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以及“要赦免他们的罪孽”(耶31:33-34),乃是同一恩约之下的福分。此恩约因为它的施行方式的不同才被称为一项新约。于是,本人不禁要问:“‘旧约’难道不是‘恩典之约’吗?”倘若不是,那上帝就不是旧约之中众信徒的上帝。那么,这些信徒就不会因恩典之约而蒙受赦罪之恩,他们必须借助另一项直到主耶稣降世的日子才开始的约,一项在此之前并不存在的约而得救。这样一来,旧约众信徒也就不会称上帝为他们的上帝,因为根本没有什么约可言。倘若旧约乃是那恩典之约的话,那么旧约中那些真正进入恩典之约的信徒,便在这恩约一切的福分上有份。这样一来,他们就在这些应许上有份:“我要作他们的上帝,我要赦免他们的不义,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此项恩约之所以被称为新约,是因为其施行方式是新的,而并不是与恩约的本质有关。

证明5:我们可以从旧约中众信徒生前和死后所处的状态中得出证明。旧约众信徒生前是上帝重生的子民,而上帝则是已与他们和好的父。他们诚然对自己所处的蒙福状态拥有确据,也确实对自己的称义在良心之中拥有与上帝同在的平安,并且确确实实地能以上帝为乐。我们将在回答下文中的问题时,对此进行说明。旧约中众信徒死后,便被带入天堂——进入永恒的祝福和荣耀之中。就这些问题而言,双方都会持一致意见。因此,倘若旧约中众信徒在他们死后可以蒙受绝对的救赎,那么他们就已经完全称义,罪得赦免了,并且也完全成圣了。已死众信徒的灵魂乃是“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来12:23)。倘若不能在上帝这位公义审判者面前完全称义,就没有人能够进入到天堂。进入天堂,得享完全交通,得享与上帝同在的完全喜乐、完全福分,却又没有与上帝和好,伏在罪债与刑罚之下,没有称义,这两种情形乃是相互矛盾,不能并存的。同理,倘若没有完全的圣洁,而又能称义,这也是彼此不能兼容的。称义与成圣乃是密不可分的。那些已经称义的人,也要同样得着荣耀(罗8:30)。若将道理反推,也同样正确:那些得蒙上帝荣耀的信徒,同样也就是被预先所召并被称义的信徒。从所有这些证明中便可以看出,确定无疑的事实乃是:旧约的众信徒绝不是处于一种未与上帝和好、未被称义、伏在罪债与刑罚重压之下的状态中。恰恰相反,他们乃是处于与上帝完全和好、被上帝完全称义并蒙受完全赦罪的状态中。在称义方面,绝无程度可言。要么一个人被完全彻底称义,要么他就根本没有称义。

现在,对那些持不同观点者对这一问题的异议,我们将予以探讨,并且要对它们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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