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9-5理所当然的侍奉

让我们来看一看《加拉太书》第4章10至11节。与其说容忍犹太人中软弱的信徒(罗14),不如说使徒并不希望人们容忍犹太人强烈地维护所有礼仪性的服侍(因而还有那些犹太节期),重新教导这些服侍,强迫别人也这样做,像犹太人试图要做的那样(参考加3:1,等;加4:9)。当一个人软弱但却安静不言时是可以容忍的,但是,若是他胆大妄为,竟然要把自己的错误强加于人,就令人难以容忍了。这里只字未提安息日是礼仪性的,还是道德性的,也未提及安息日是应当废除,还是继续有效。这些泛泛的回答表明不能从泛泛的意义上来解释这些经文,我们不能由一个关于所有的犹太节期的一般性的主张,得出任何反对安息日的结论。

遁词2:这必须被理解成指的是犹太教的所有节日——甚至包括每周一次的安息日。此处提到了年份(这包括安息年和禧年)和节期(这指的是三个庄重的节期:逾越节、五旬节和住棚节)。这里还提到了月份(即月朔)和日子,这个日子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只能是第七日,即安息日。

回答:首先,必须要证明使徒的这些话指的是前面所提到的节期。第二,即使我们承认这里指的是年份、月份和节期,但却并不能接着说人一定要认为“日子”就是指的第四条诫命中的安息日——除非犹太人除了这些提到的节期(年份、月份、和第七日)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日子。然而,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别的重要的日子,比如在《利未记》第23章和《歌罗西书》第2章中所提到的节期。其他的重要日子与这些节期、年份、月份具有相同的本质。因而,仅仅因为这里提到了“日子”,人不能得出结论说安息日一定列在其中。相反,因为第七日安息日与其他的日子具有不同的本质,是道德性的,不但于福音无损,反倒于之有益,这就表明使徒在此所谈及的并不是安息日。除此之外,还有对于一般性问题的回答。

让我们看一看《歌罗西书》第2章16至17节。要明白这节经文,我们首先必须注意到犹太人有很多安息日。有正月十五日(利23:6-7),逾越节的最后一日,第21节中还提到了另外一个必须要安息的节日。除此之外还有七月初一(利23:24-25),七月初十(利23:27-28),住棚节的第八日(36节)。所有的这些节日在本质上都是礼仪性的。然而,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一个从创世之初就已经存在的日子,它就是在道德律的第四条诫命中所命令的安息日。这个日子与其他那些日子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它具有道德性的本质。

第二,具有不同本质的事物可能会具有相同的名称。叛徒犹大和大有能力的使徒书信的作者犹大[3],有着相同的名字。然而,适用于评论叛徒犹大的话,却并不是这两个犹大都适用的。因此,适用于一个安息日的话并不是对于所有的安息日都适用,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既有礼仪性的安息日——它们与道德性的安息日具有相同的名称,与道德性的安息日都有共同的焦点,也就是安息。

第三,非限制性的语言方式并不适用于具有特定名称的所有事物;相反,人必须使自己局限于正在讨论的主题。每一个有智慧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但是,为了向那些缺乏经验的人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注意看一下这段经文。此处作者以同样非限制性的方式使用了“饮”、“食”这两个词和“安息日”这个词。但是,人们很容易明白“饮”、“食”这两个词并不是包括所有的食物,尽管它们都是饮食。相反,作者指的是有争议的食物,不是蔬菜和饼等等,而是礼仪律中禁止人们吃的食物,使徒给了他们吃这些食物的自由。再重申一次:“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约一5:3)人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仅仅因为礼仪律也是命令,所以人在新约时代还应该遵守它们。相反,人应该明白,此处所指的是现今仍然有效的诫命。因此,圣经中有很多非限制性用法的经文都必须依据上文下理来解释它们具体的含义,不能把那节经文的内容扩展至所有具有相同名称的事物。如果你把这个规则运用到关于“安息日”的这段经文上,难题就迎刃而解了。在旧约时代,有很多安息日。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的确可以有相同的名称。人不能根据一个非限制性的陈述,就把这个内容运用到所有具有相同名称的事物之上。这是无可辩驳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使徒以非限制性的方式提到了“安息日”这个词,就下结论说第七日安息日已经被废除了,这同样也是无可辩驳的。毋宁说,人应当把使徒的这个命令运用到与饮食具有同样属性的安息日上面,即运用到礼仪性的和象征性的安息日上面,这可见于第17节经文。因此,人不能因为饮食、节期和这里所提到的安息日是后事的影儿,就下结论说第七日安息日也是后事的影儿。

第四,很容易看出来,使徒的意愿并不是要证明什么是象征性的,什么不是象征性的,而是要证明什么因为是象征性的,所以需要被废除。他提到了安息日,但他既没有说“所有的安息日”,也没有说“这样的安息日”,因为他在此所指的是什么安息日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人们也明白他所指的不是什么安息日,因为第七日安息日是会众所遵守的,关于这一点毫无疑问。所以,应该首先证明每周的安息日是后事的影儿,然后才能运用这节经文来证明应该废除安息日。

第五,再进一步想一想,这里的“安息日”用的是复数形式,而不是单数形式,在圣经中提到第七日安息日一般都用单数形式;如果用复数形式提到第七日安息日,那是因为不断重复每一个第七日。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保罗在此并不是向教会之外的犹太人讲话,以便基督徒和犹太人形成对比,借此斥责犹太人的宗教,而是向教会之内的人讲话,这些人每周遵守安息日,也叫主日。

异议5:安息日是新约时代的预表。

“我们既蒙留下有进入他安息的应许,就当畏惧,免得我们中间或有人似乎是赶不上了。因为有福音传给我们,像传给他们一样,只是所听见的道与他们无益,因为他们没有信心与所听见的道调和。但我们已经相信的人得以进入那安息,正如上帝所说:‘我在怒中起誓说:他们断不可进入我的安息。’其实造物之工,从创世以来已经成全了。论到第七日,有一处说:‘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他一切的工。’又有一处说:‘他们断不可进入我的安息!’既有必进安息的人,那先前听见福音的,因为不信从,不得进去。所以过了多年,就在大卫的书上,又限定一日,如以上所引的说:‘你们今日若听他的话,就不可硬着心。’若是约书亚已叫他们享了安息,后来上帝就不再提别的日子了。这样看来,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因为那进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他的工一样。所以,我们务必竭力进入那安息,免得有人学那不信从的样子跌倒了。”(来4:1-11)

显而易见,这个观点的力量在于:

(1)存留的安息被认为是从礼仪律中释放出来的,因而代表新约时代。

(2)这个安息——据说是指新约时代——是用上帝在第七日的安息以及迦南地的安息来描述的。

(3)既然新约时代已经临到我们,那么第七日——作为一个不复存在的影子——就已经被彻底废除了。

回答:首先,那些坚信第四条诫命具有道德属性的人,以及那些认为必须坚持一天的敬拜的人,不可能提出这些经文来。因为这段经文完全否认第七日以及一切安息——除了那另一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

第二,我们完全否认“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对于新约时代而言礼仪律的废除。

无论是事情本身还是这段经文,都没有丝毫证据表明“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新约时代;相反,我们认为它指的是天堂。

(1)在这里聆听使徒训诫的每一个人(也包括非信徒)都已经脱离了礼仪律。基督已经废除了一切影子,因而所有的人都将享受这个安息。然而,使徒宣告说,除了真信徒和上帝的子民,没有人能进入这存留的安息。

(2)使徒劝勉敬虔的人——他们已经脱离了礼仪律——要竭力进入那安息,那安息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

第三,使徒在此谈及的安息是旧约时代的人凭着信心也能享有的,他们不能得享这安息只是因为他们不信(第2节)。所以,这个安息不是从礼仪律中释放出来的,而是在遵守礼仪律时也能享有的,因为人的不信,即使遵守了礼仪律也不能得享这安息,即不能得享天堂。

第四,我们同时否认新约时代是以迦南地的安息和第七日的安息为象征的。因为(1)上帝的圣言既没有在此处,也没有在别处这样说。(2)要认定上帝在第七日安息象征着新约时代,象征着旧约礼仪律的废除——那些想要提出这些经文来反对安息日的人一定是这样认为的——是毫无根据的,太牵强附会了,这种主张太厚颜无耻了。既然第七日在人类堕落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么它不可能是什么指向基督和新约时代的礼仪律的东西。这就证明第七日不是对于新约中日子的描述。

第五,使徒在此表明,无论迦南地,还是安息日,都不是真正的安息,而信徒们必将盼望一个与此不同的安息——一个他们尚未享有的安息:在天堂中的永远的安息,真信徒的灵魂一离开这个世界就将得享这一安息。“从今以后,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圣灵说:‘是的,他们息了自己的劳苦,作工的果效也随着他们。’”(启14:13)这蒙福的安息借着福音,既传给了旧约时代的教会,也传给了新约时代的人(来4:2,等)。

异议6:应当在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日遵守安息日。

如果第四条诫命属于道德律——因而是我们所应当遵守的——那么创造之后的第七日是应当庆贺的。然而,人们所庆贺的不是这一天,而是一周的第一天。

回答:为了去除这个难题所带来的负担,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同一条诫命中可以命令不同的事情,然而尽管叙述方式如此,焦点却基本上是同一件事情。这条诫命同时也命令了从属于此的事情。例如,国家命令某个人在一个特定的日子交某种税。这个命令包含三项内容:时间、税种和接受命令的人。然而,每个人都能认识到,纳税是最基本的内容,尽管另外两项也是必须遵守的。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第四条诫命中命令了时间和事情,即守圣安息和第七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在这条诫命中,圣安息是最根本的内容。“当记念(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守为圣日。”显然时间是其次的:“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两者可能不是分离的,但圣安息是最重要的。

第二,至于创造之后的第七日究竟发生在什么时候,并没有什么隐藏的奥秘,因为当上帝命令伊甸园中的人类守第七日为圣时,全世界的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开始安息日。他们开始的时间必然存在十二小时的时差。因此,当世界上一部分人开始守安息日时,另一部分人仍旧可以再工作十二小时;而当前一部分人结束了安息日又开始工作时,后一部分人还在守安息日。因为当世界上的一部分地区是白昼时,另一部分则是黑夜。我们也知道在约书亚时代,曾经有一周比平常的一周要长大约二十四或十二小时,所以那一整天要比平常的日子更长(书10:13)。相应的,在这一天之后的所有安息日都要比原先的安息日晚到二十四或十二小时。犹太教会散居在世界各地,有的教会可能比别的教会早几个小时开始并结束安息日,这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问题,无论他们居住在东方还是西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安息日开始的时刻本身并没有任何神秘的因素——其中存在着十二个小时的差别——当安息日这件事本身从总体上来说仍旧有效时,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

第三,我们必须把诫命本身和颁布诫命的环境区别开来。环境可以改变,但事情本身却仍旧有效。

(1)例如,第二条诫命阐明了敬拜的方式。然而,在旧约时代,上帝想要人们以外部的形式侍奉他,以此作为影子。在新约时代,上帝完全废除了这些侍奉方式,代之以无形的敬拜方式——没有这些礼仪性的框架——尽管这条诫命仍然有效。这个改变显然要比几个小时的时间推移大得多。尽管诫命中没有清楚阐述,但众所周知,礼仪律就其基础而言,必然与第二条诫命密切相关。

(2)还有,第五条诫命中应许了在迦南地得享长久;这只对犹太人适用。上帝在新约中废除了这一点,用每个人的居住地来代替迦南地(弗6:3),因而这条诫命仍然完全有效。所以,对于第四条诫命,人也必须把所命令的事情本身与命令的环境区别开来。依此类推,这件事情本身可以仍然有效,尽管有几个小时或一天的时间差别。

第四,人应该严格地遵守这条诫命,不要因为一己的偏见增加或减少什么,也不要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如果我们这样看待第四条诫命,我们就会发现要我们遵守这条诫命的命令、应用以及论据。命令是:“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此处只字未提创造之后的第七日,只是说到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日。然而,人又怎么知道是哪个第七日呢?这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吗?这是特意留下让每个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吗?绝对不是。从亚当时代开始,上帝就已经告诉人们,他想要人类遵守第七日(与创造的顺序一致)——从这条诫命的附加理由可以看出来。因此,第七日的伴随条件恰好与创造的顺序一致,这并不是这条诫命的本质性内容。如果上帝因此让这条诫命仍然有效,——即尊第七日为圣——他改变了一些伴随条件,仍旧保留了第七日的圣洁和成圣;如果因为在某一天提前了几个小时,从年代顺序上来讲不再是创造之后的第七日,这并没有改变这条诫命的本质,只是略微改变了它的细节而已。然而,上帝的确把安息日提前了一天,所以从年代顺序这个意义上来讲,安息日不再是创造之后的第七日,但仍然是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日。

这个变化的发生并非来自人类的主动,而是基督和他的门徒主动改变了这个日子。首先,这可以由基督在那一天出现在聚集的门徒面前并重复说到一周的第一日这个事实得到证明。我们在此处经文中并没有读到明确的习俗描写,但它却表明,根据犹太人的推算,自从基督复活之后,人们就已经开始遵守一周的第一日为圣日。

第二,再来看一看使徒们和基督的命令,使徒们是受圣灵感动的,而基督在升天前四十天教导使徒们那些他们先前所不能承受的事情。也请想一想使徒时代教会持续的做法,这可见于《使徒行传》第20章7节:“七日的第一日,我们聚会擘饼的时候,保罗因为要次日起行,就与他们讲论。”这里为什么要提到那个日子,就是七日的第一日呢?教会为什么在这个特定的日子聚会,庆祝主的晚餐呢?为什么要记载保罗在那一天讲论呢?为什么还要加上他要次日起行呢?这证实了人们守一周的第一日为安息日。

再想一想《哥林多前书》第16章1至2节:“论到为圣徒捐钱,我从前怎样吩咐加拉太的众教会,你们也当怎样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进项留着。”为什么是七日的第一日?为什么要在那一天收集捐资?难道这些不是又一次清楚地表明安息日是七日的第一日,他们在那一天做安息日所当做的事吗?除了基督对使徒们的命令(无论是口头的命令还是圣灵的感动),他们还能根据别的什么论据或基础来遵守这一天吗?因为使徒们不能容忍任何人的遗传。

除此之外,还有《启示录》第1章10节:“当主日我被圣灵感动”。再看一看人们是怎样承认这一天的。但为什么这一天被称为“主日”?这是因为主设立了这一天。因着同样的理由,它被称为主的安息日,圣餐被称为主的晚餐。这也表明这一天被称为主日是因为基督在这一天从死里复活。对于这一点,我的回答是:这件事情是千真万确的,因为七日的第一日的确就是基督复活的日子。然而,我们永远无法证明,使徒在经文中唯独专注于这一点。这种讲论方式,与上帝的圣言一致,都是指向它的习俗。

第三,也请想一想从基督复活到如今以来,这一天的持续和普遍应用——如前所述。从所有的这一切可以证明,这一天的改变并不是人类的习俗,而是上帝的命令。所以这一天仍旧是不可改变的,没有任何一个教会胆敢改变这一天。

遁词:新约中不应该用清楚的命令表达出这个改变吗?

回答:我们没有权力向上帝发布命令。假如我们不想坚守这条诫命,并因着我们的蒙昧,不理解它的含义,那么上帝就必须用我们自己能够明确表达的词句重申这条命令吗?那对你而言,一条诫命就足够了,因为它并不是一条新的命令,只是细节有所改变。因此,如果你现在没有遵守安息日,你就是在违犯这条诫命。如果确实有安息日,除了基督和他的门徒所遵守并命令教会遵守的那个日子——教会已经用一千七百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个日子——以外,你还期望别的什么日子吗?

问题:但是,改变这一天的理由是什么呢?

回答:向至高无上的赐律者要求一个理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他的命令对你来说还不够的话,那么没有什么理由能够让你满意。我发现在整个新约时代,全部敬拜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我发现世界的救赎者在七日的第一日复活了。我发现因着遵守七日的第一日,教会分裂成了犹太教、穆斯林和异教。我发现因此整个犹太教都是有罪的,异教徒应该因着他们的不敬虔而被定罪。这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也应该让每个人感到满意了。

异议7:安息日是礼仪性的属灵敬拜。

为什么不能说因着第四条诫命,我们在新约时代应当遵守安息日,这样做是因为它是一种礼仪吗?——这些礼仪不是新约中属灵敬拜的榜样吗?难道第四条诫命没有吩咐我们在哪方面要有属灵的安息并公开荣耀上帝吗?

回答:无论从哪方面来讲,这个异议都错误百出,荒谬无比。

(1)如果有人主张并教导说因着第四条诫命,我们必须遵守安息日,并对他的理解方式保持沉默,那么他就是在以隐秘的方式进行欺诈,因为他表面看起来是正统的,而他的观点实际上却截然相反。

(2)这个人建立了一个错误的根基,即认为第四条诫命是礼仪性的。然而,第四条诫命在本质上完全是道德性的,从字面上来说也没有任何礼仪性或象征性的东西在里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深入探讨过。既然其根基是与真理背道而驰的,那么建立在这个根基之上的任何论点都是与真理相背的。

(3)认为旧约的礼仪是新约时代属灵敬拜的榜样,这种观点也是荒谬的。我们已经完完全全彻彻底底地脱离了礼仪律,无论在哪个方面都丝毫不在礼仪律的束缚之下。那些礼仪是弥赛亚的象征性的影子,主耶稣在自己里面成全并废除了这些礼仪。人的确可以从这些礼仪中学到许多关于上帝、基督以及在恩约之上有份之人的职分的知识,借着运用使它们于我们有益,“从前所写的圣经都是为教训我们写的”(罗15:4);然而,那些礼仪并不是我们所必须遵行的。我们的生活标准——完美的生活标准——并不是礼仪律,而是道德律。只有道德律才命令我们去做一切属灵的事情和必须要做的事情;我们必须遵照道德律去生活,而不是遵照礼仪律。

(4)因着第四条诫命的缘故,主张我们必须在这样的意义上遵守安息日,完全是借着遵守那些礼仪,这会让我们这些新约时代的人从一开始就重新伏在礼仪律之下。因为每个礼仪都赋予我们这样或那样的属灵职分——无论人能借着应用推论出什么。这职分可能是好的,但是让我们予以遵行的效力却是来自道德律;或者,它又会再次成为不可摸、不可尝之类的禁条。

[1]Statenvertaling版写的是:“第一日安息,第八日也安息。”

[2]作者布雷克在这里用的是一个形象的短语“ezelsdag”,它的字面意义是“驴子的日子”。

[3]在荷兰文中,这两个名字的拼写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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