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9-4理所当然的侍奉
12.对于各种异议的答复
异议1:安息日不是由上帝的属性生发出来的。
所有作为恒久性道德准则的诫命都是由上帝的属性生发出来的,并具有内在的善,都反映上帝的形象的某一方面。这些诫命是人们从自然界中就可以知道的,是所有人都当遵行的,而不是出自上帝既可吩咐也可不吩咐的自愿性习俗。然而,安息日并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不具有内在的善,也丝毫没有上帝的形象。这条诫命只是暂时性的,不是通过自然界就可以知道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遵行的。既然外邦人根本不知道这条诫命,所以他们违反安息日也没有犯罪,这条诫命仅仅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准确地说,安息日其实只是一个上帝随意设立的制度,因此上帝本有可能不吩咐遵守安息日。所以,关于安息日的诫命并不是一个恒久性的生活,对处于新约时代的我们也不适用。
回答:第一个观点和第二个观点都是不合乎逻辑的,是建立在黑暗而又败坏的理性所产生出来的毫无根据的思想之上的。
首先,我们否认第一个观点,因为它不是以上帝的圣言为根基,只不过是人的想象而已。一条诫命如果是由上帝的属性生发出来的,上帝不可能不赐下这个命令,或者一条诫命是出自上帝纯洁的至高无上的美意,他既可以颁布,也可以不颁布——在这两种情况下所颁布的命令,都是人类同样应当遵行的。
第二,认为不许上帝随己意颁布命令,上帝也不会随己意颁布命令——也就是未必发自上帝属性的诫命——并以之作为人类永恒的道德准则,这种主张有损于上帝的无上主权。他的旨意足够受造之物用的;他是至高无上的赐律者。你——无论你是谁——不能嫉妒他的权利。
第三,人类被蒙蔽的本性不能明白为什么上帝的律法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有理性的受造之物是合宜的。因而他不能判断这些律法的合宜性,他只是在外部意义上遵行这些律法,而没有洞悉这些律法的真正精义。他也不十分晓得上帝的属性,因而对于特定情况下与受造物有关的诫命,是否出于上帝的属性,他也是无法判断的。这样一个无知的受造物竟敢把上帝召到他的面前,质问上帝为什么颁布这样一个律法,让上帝作出解释,而且这样的一个愚人居然胆敢自己设立一个规则,以此来判断什么具有永恒性,什么不具有永恒性,这实在是令人无法容忍的。
第四,人类败坏的本性并不完全明白永恒的道德律中的所有诫命。关于十诫,保罗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必须区分圣洁的本性和败坏的本性。我们这些属黑暗的人不明白一个圣洁的本性会教导我们什么。人类败坏的本性无法判断这些,因而也绝不是察验诫命的试金石。这进一步充分说明,上帝借着诫命的方式,使全人类都有责任顺服他。对于人类而言,无论是因着疏忽丧失对此的认识,还是仍旧拥有,他都同样有责任遵行。
第五,人类在遵行上帝的诫命时,必须以上帝的旨意为中心。只要他认识到至高无上的赐律者命令他这样做或者上帝的旨意是要他这样做,这对人来说就足够了,“—–从心里遵行上帝的旨意。”(弗6:6)
第二个观点是可憎的。这种观点认为: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内在的善,也不具有任何上帝的形象。并且不是通过自然界可以知道的,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只是一个上帝可以颁布也可以废除的实证性的法则。我们已经证明第一种观点与真理相悖,无论安息日是出于上帝属性的必然,还是上帝按其自己的美意指定的,都无关紧要。人只要知道上帝是否命令我们这样做就足够了。
详细地说,首先,我们应该指出:说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很容易,但要证明起来就很困难了。我们败坏的本性在这方面不能做出判断。假如你认为这只适用于有限的时间范围内,那么我回答说这是毫无意义的。安息日指的是特定时间的圣洁安息,上帝在这方面已经为我们做出了榜样,他的行为是我们应当效法的。为什么在时间范围上,以及在涉及的人员范围上,恒久实际的事项范围上,不可能在本质上具有道德的属性呢?假如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我们并不承认这一点),又是出自什么呢?所以,安息日可以在本质上既是恒久性的,也是道德性的。上帝的旨意使人有责任这样做。
第二,我们否认安息日不具有内在的善和上帝的形象。守安息日为圣是高尚的,因为这是在遵行上帝的旨意。顺服这条诫命属于上帝的形象,因为这是以爱心默认上帝的旨意——是的,这是对上帝的效法和顺服,因为上帝已经在第七日安息,并把那一天赐给我们,使我们能够效法他,以他为榜样(出20:11)。我们有义务“效法上帝,好像蒙慈爱的儿女一样”(弗5:1)。
第三,不能通过自然界晓得安息日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
(1)而且,这不是把一条诫命从道德律中除去的理由。
(2)我们不能说人圣洁的本性没有教导他关于安息日的信息。我们相信人的圣洁本性熟知上帝所立的榜样,已经受到教导要遵守安息日以及其他诫命。人类败坏的本性几乎不晓得道德律的灵性,只知道一些外部的显明的事情,因而想要找借口不守安息日。
(3)外邦人已经花费了很多时间来庆祝各种特殊的日子——是的,他们甚至晓得第七日。
第四,我们否认安息日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安息日是赐给教会的,那时教会是由以色列人组成的。然而,在那之前,安息日是赐给亚当的,因而也是赐给全人类的。
遁词:然而,这条诫命中所提及的有些事情只是与以色列人有关。“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因此,耶和华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回答:必须要把诫命本身和诫命的具体应用环境区别开来。前者总是相同的,而后者却可能是不断变化的。假如有人想要从这条诫命的具体应用环境仅仅适用于以色列人这个事实,得出结论,说整条诫命仅仅适用于以色列人,那么依此类推,人就可以得出结论说,整个律法都不适用于我们,因为十诫的导言仅仅适用于以色列人。那里所提及的争论——这里是在《申命记》第5章15节中提出来的——与此处是相同的: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人可以因此以同样的方式得出结论,说第五条诫命也不适用于我们,因为那是一个仅仅适用于迦南地(因而也就是以色列人)的应许。然而,整个律法以及第五条诫命都是道德性的(弗6:2)。
异议2:安息日是礼仪律的一部分。
“又将我的安息日赐给他们,好在我与他们中间为证据,使他们知道我耶和华是叫他们成为圣的。”(结20:12)
(1)这似乎是说上帝已经宣布赐下各种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然后又说:“为了这个目的,我将我的安息日赐给他们”,以此来表明安息日与其他命令具有不同的属性。
(2)在这里,安息日被称为证据,因此它是基督的预表和影子。所以,安息日属于礼仪律,现在不再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回答:这与他们自己的观点自相矛盾,因为按照他们的解释,他们认为这些律例属于礼仪律,假如wagam这个词(即moreover,也)表明安息日具有不同的属性,那么安息日则具有道德性的内涵。然而,我们将这样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wagam这个词(即moreover)的基本意思是also(也),所以我们一定要晓得“moreover”这个词的意思是“并且也”(and also)。这个连词的意思并不是说两者形成对比,仿佛彼此之间具有不同的属性似的。相反,这个词常常表示两者或者三者联系在一起,并不表明把它们的属性联系在一起。下面这几段经文都是这种情况:“并没有行善的,连(also)一个也没有”(诗14:3);“他们对约瑟说这话,约瑟就哭了。他的哥哥们又来(also)—–”(创50:17-18);“我们要快去恳求耶和华的恩—–我也(also)要去”(亚8:21)。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来“also”(也)这个小词并非是表明属性的对比,而是对于前者的补充。所以,此处“moreover”(又)、“or”(或者)和“also”(也)这些词所表示的意思是“我已经把我的律例和典章赐给你们了,尤其是我的安息日”。
第二,第七日安息和其他诫命一样,都属于这个律法——在《使徒行传》第7章38节,司提反把这律法称为“活泼的圣言”。关于安息日,圣经中明确地说:“那些谨守我的安息日—–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记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赛56:4-5)而且,我们在《以赛亚书》第58章13至14节中还读到:“你若—–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你就以耶和华为乐。耶和华要使你乘驾地的高处,又以你祖雅各的产业养育你。”这就表明,此处并非是律例和典章(人可以因此获得生命)与第七日安息(人不可以因此获得生命)之间的对比。所以,我们既不可以从“安息日”这个词,也不可以从正在探讨的这件事情推论出任何对立之说。
第三,这也表明这里所指的并不是每周的安息日。这里是泛泛地提到安息日(单数),而礼仪律中所提到的安息日是复数。即使它们的名称相同,其属性也不相同。所以,现在所要论证的是此处所指的,是每周的安息日。
就第二个异议而言,即安息日被称为证据(sign),假如人注意到以下几点,这个异议很容易就可以消除。首先,整个律法也被称为是证据。“也要系在手上为记号(sign)”(申6:8)。上帝所赐的瘟疫也被称为证据:“这些咒诅,必—–成为异迹(sign)、奇事。”(申28:46)以赛亚——同样还有其他先知——也被称为证据。“我仆人以赛亚怎样露身赤脚行走三年,作为关乎埃及和古实的预兆(sign)奇迹。”(赛20:3)主耶稣自己也被称为是证据:“这孩子被立—–又要作毁谤的话柄(sign)。”(路2:34)圣灵的特殊恩赐也被称作是证据。“信的人必有神迹(signs)随着他们。”(可16:17)“证据”(sign)并不总是指将来的事情,也可以指过去的事情。“求你向我显出恩待我的凭据(sign)。”(诗86:17)所有这些经文足以证明,被称为“证据”(sign)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礼仪或预表基督的影子,也并不一定表征将来的事情。这就清楚表明,此处的“证据”代表的是当前的事情:“证据—–我耶和华是叫他们成圣的。”
其次,一件事情可以有许多目的。说明一个目的,并不因此就否定其他的目的。有些以前就存在但并不起证据作用的事情,可以成为某件事情的证据并同时保留原先的作用。因此,彩虹原先就已经存在,后来成为上帝与挪亚立约的记号(sign)(创9:12)。安息日也是如此,上帝早就把安息日赐给了亚当。这一天,当上帝——在整个世界都变得败坏时——在列邦中拣选了一个民族作自己的选民时,安息日在保持其道德属性的同时,的确又是一个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他们是上帝的选民,他们将会因为遵守安息日而被分别出来,因为守安息日的人是很引人注目的。在各种宗教律例中,守安息日是最独特、最公开的。
异议3:安息日已经被基督废除。
“因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8)这似乎是基督就掐麦穗的事情为他的门徒辩护,赐给他们在安息日这样做的自由。既然他是安息日的主,他这样做就表明他正在废除安息日。或者说人已经被指定作安息日的主,在这一天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事。
回答:第一,这里没有一个字提到废除。仅仅因为某个人是某件事情的主,并不意味着他因此就废除这件事。毋宁说,他保守、使用并管理这件事。第二,掐麦穗并不是一件亵渎安息日的事情,因为人的确可以在安息日这一天从地里经过,掐麦穗,并用手搓,然后吃麦粒。犹太人认为这是不合乎律法的,这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猜测而已。这可以从第三节和第五节中看出来,“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做的事,你们没有念过吗?再者,律法上所记的,当安息日祭司在殿里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你们没有念过吗?”第三,假如安息日象征基督在坟墓里,那么基督不可能在此处废除安息日,因为所预表的事还没有实现。第四,基督自己也遵守安息日:“耶稣来到拿撒勒—–在安息日,照他平常的规矩进了会堂。”(路4:16)第五,基督教导他的门徒在他死后要祷告,祈求在安息日不要有不幸降临在他们身上(太24:20)。第六,基督是想借此说明,他作为安息日的主,知道安息日的正确含义,并能够解释它。
我们将这样回应这个异议中的第二部分:
(1)基督经常称自己为人子,这是他很常用的一种表达方式。他在指出自己的一个属性之后,又用他所具有的另外一个属性来描述自己。“因为他是人子,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约5:27),这里所说的正是他。所以,我们必须晓得,“人子”指的是基督自己,而不是每一个人。
(2)人子这种说法指的是全人类,因而安息日是赐给全人类的,所以安息日是一个适用于全人类的道德性诫命。
(3)再进一步说,假如“人子”指的是犹太人——尽管这样说有悖于圣经和推理——即使如此,那又怎样呢?如果他们是安息日的主,那么他们就能随心所欲地行事。那么即使他们违背安息日也不算犯罪——即使在此前干犯安息日,也不算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假如认为“人子”指的是门徒,他们作为安息日的主可以废除安息日,那么预表就在实体还没有到来或实现之前就已经被废除了。
(4)所以,这里只是对于门徒并没有犯罪这个事实的辩护,只是想说明他们在安息日掐麦穗、吃麦粒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尽管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允许这样做,但他们确实没有犯罪;既然有正当的理由,那么,这就等于说,当人与安息日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必然有一个方面受到伤害。或者在安息日做一些事情来拯救另一个人,不合乎安息日的律法;或者是任由那个人消亡。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拯救处于危险状况中的那个人,不再守安息日。拯救人比守安息日更重要,怜恤远胜过祭祀(第七节)——因此这里并没有说任何反对安息日的事。
异议4:安息日于福音有损。
“有人看这日比那日强,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样,只是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上帝;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上帝”(罗14:5-6);“你们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枉费了工夫”(加4:10-11);“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6-17)。这些经文中体现出来的难题是:似乎日子之间的差别已经不复存在,人不能因此而责备别人;而且,看起来谨守这些日子似乎于福音有损,所以新约时代没有安息日,更谈不上遵守安息日了。
回答:首先,如果我们认为第四条诫命中确实有道德性的成分在内,哪怕只是命令人们分别出一段时间来用于公共敬拜(不论那是什么时间,也不论人们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这段时间),那么此处的这些经文就不能用来当作反对安息日的论据。这表明了时间的区别,即使每二十天才有一次,每次只是半天或几个小时的时间。所以,根据这个先决条件,这些经文所谈及的并不是第四条诫命中所吩咐的时间或日子之间的差别——而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与反对者的意见一致,这些经文不能用来当作反对安息日的论据。
第二,众所周知,当时的使徒们吩咐各地的教会都要遵守主日(参考上文)。人们对于这一天没有争议,也没有人违背使徒们的意愿,强迫人遵守这一天,或禁止人遵守这一天,这是常识。因此,这就表明,使徒在前面所提及的经文中,反对那些想要教训人遵守节期的人时,他并没有考虑到主日,在早期教会中没有人像现代的人这样想。毋宁说,每个人都非常清楚地晓得使徒所说的并不是主日,而是犹太人的一些礼仪性的节期。既然使徒们在这些经文中所谈论的并不是主日,那么就不能用这些经文来反对人们遵守主日,因为假如那样的话,就完全错过了关键性的问题,即:人当遵守第七日,即安息日,并称之为主日吗?
遁词1:这些经文并不是反对人们遵守主日,而是表明人遵守主日不是根据上帝的某一诫命,我们只是把它当作人类的习俗来遵守的。
回答:如果使徒根本没有谈及主日,那么他当然也没有说遵守主日到底是根据上帝的命令,还是按照人类的习俗。因此,这些经文既没有印证什么观点,也没有驳斥什么观点。使徒指的是犹太人的礼仪性的节期,所以人必须首先证明第七日——安息日或主日——是一种礼仪,是影子。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拿出这些经文来反对遵守安息日。然而,主张使徒禁止遵守礼仪性的节期,因而安息日是礼仪性的这种观点,是无效的结论。
第三,假如此处完全禁止一切日子之间的分别,那么使徒就不会设立主日了。假如这样,那么教会也就不能设立或遵守主日、祷告日、感恩日,因为保罗在这些经文中谈到这些日子的区分是于福音有损的。那么遵守这些日子就会违背使徒的命令,是《马太福音》第15章9节中所谴责的私意敬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的确,既然在这些经文中,食物的差别与这些日子的差别被置于同等水平,前者是敌基督的标志,是魔鬼的教导——“又叫人戒荤”(提前4:3)——那么这些不同日子的设立(如果使徒是在泛泛地谴责这种做法)会严重地向这个方向倾斜。因此,显而易见,使徒并非泛泛地反对遵守时间和节期,他是在反对遵守犹太人的和礼仪性的节期。人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日子的差别已经被废除了,因而安息日也被废除了。只要人不能证明遵守安息日和主日(因着上帝的命令)是犹太教的,是礼仪性的,那么人就不能提出这些经文来当作反对安息日的论据。然而,假如这是事实,人就可以运用这些经文来反对安息日,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别的都不行。
第四,如果在遵守安息日这件事上我们不能彼此论断——诚然,假如不遵守这一天的人是信心最坚定的人,假如遵守这一天的确于福音有损——那么就没有人有义务遵守安息日了。假如这样,最好的事情就是在主日工作,让那些愿意去教会的人去教会吧。然而,没有人会承认这一点是正确的。这就证明这些经文并非泛泛而论,而是指的犹太人的礼仪性的节期。那么,这些经文就不适用于当前的这个问题,即我们是否应当遵照上帝的命令或人类的习俗来遵守主日;因为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很愿意赞同并满足于使徒所谈及的是犹太人礼仪性的节期,并且这些日子不能被重新设立这种解释。然而,这其中提出了什么证据反对第四条诫命中的安息日呢?安息日在始祖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了(创2)。有人从这些经文中得出以下的证明:犹太人的节期必须废止,因而安息日也必须废止。犹太节期在本质上是礼仪性的,所以安息日也是礼仪性的。谁看不出这个结论是无效的呢?人必须首先确定安息日是犹太教的,是礼仪性的,然后才能下结论说它必须废止。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所论述的,这些经文不能证明前者。现在让我们来分别探讨每一段经文。
就《罗马书》第14章5至6节而言,问题是遵守各种日子是不是可以容忍的。非犹太人信徒(他们组成教会)清楚地晓得不必遵守各种犹太节期,食物之间的差别也已废除。犹太人中已经与教会联合的软弱信徒确实明白那些礼仪是要废除的,因为他们承认基督已经降临了;但是,他们认为还应当虔诚地遵守那些犹太节期,不是所有的食物都可以吃。非犹太人信徒不能容忍这一点。保罗劝勉众人说在当前的日子,人必须容忍那些软弱的人,他们不许从礼仪性的意义上遵守这些节期,而是把它们当作宗教习惯。因此他们可以向主守这些日子,在一定时期内这是可以容忍的。反之,犹太人也要容忍那些非犹太信徒不守这些日子。因此,这段经文所指的根本不是主日,即安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