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9-2理所当然的侍奉

5.合宜地守安息日的附加理由

尽管上面所阐述的事情已经足以激励每一个敬虔的人,迫切地守圣安息日,再添上一些能够挑旺你的理由也是与你有益的。这些理由包括不守安息日有什么危害,以及自觉守安息日有什么益处。

首先,认真反思降临在亵渎安息日之人身上的害处——既包括罪,也包括刑罚。亵渎安息日是一种可怕的罪,因为:

(1)这是公然违背上帝的命令;因为人同时拒绝了应当效法的上帝亲自做出的榜样,所以更加罪孽深重。

(2)这彻底败坏了外部的通常的敬虔,因为第一块法版上的所有诫命都集中在这一条诫命里。

(3)这是藐视上帝的友谊和良善,上帝正是出自友谊和良善才赐下安息日这一恩赐,并借着安息日向他的子民彰显了他的友谊和良善,让他们尝一尝天恩的滋味。

第二,上帝宣告那些亵渎安息日的人将会面临可怕的审判。

(1)上帝曾经应许要祝福那些守安息日为圣的人,而亵渎安息日的人使自己丧失了这些属灵和属世的祝福。

(2)上帝对于违背律法之人的一般咒诅对于亵渎安息日之人都适用。“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3)经上所记载的各种瘟疫灾祸将会降临到亵渎安息日之人身上(参考利26:2,14-16等等)。

(4)请你也用心思考下列经文:“你们怎么行这恶事,犯了安息日呢?从前你们列祖岂不是这样行,以致我们上帝使一切灾祸临到我们和这城吗?”(尼13:17-18);“你们若不听从我,不以安息日为圣日—–我必在各门中点火,这火也必烧毁耶路撒冷的宫殿,不能熄灭”(耶17:27);“并且我在旷野向他们起誓,必不领他们进入我所赐给他们—–之地—–因为他们—–干犯我的安息日”(结20:15-16)。请再想一想《阿摩司书》第8章5节和11至12节。上帝在这一章中列举了若干种罪,其中包括干犯安息日的罪。上帝警告这些人将会经受若干种审判,其中包括在他们中挪走上帝的圣言。“我必命饥荒降在地上—–他们必漂流—–往来奔跑寻求耶和华的话,却寻不着。”(摩8:11-12)所以那些惧怕这几节经文中所提到的审判的人,应该为亵渎安息日而感到难过——这正是招致这些审判的原因。

其次,另一方面,默想上帝应许要赐给那些守安息日为圣之人的福益。这一切都包含在诫命中的这句话里:“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

(1)即使没有其他应许,对信徒来说,守安息日为圣也是一种喜乐。“称谢耶和华,歌颂你至高者的名,早晨传扬你的慈爱,每夜传扬你的信实,这本为美事”(诗92:1-2)。这就是安息日的工作,这工作本身就是美好甜蜜的。

(2)安息日的工作是荣耀上帝,这便是最大的福益。也是前面所提到的那首关于安息日的诗篇的全部内容。这也可见于《以赛亚书》第58章13节,经文中写到:“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以便那位当受荣耀的主能够被尊为圣。

(3)正是在那时,上帝应许要来到他的子民中间,把他们带到自己面前。在与上帝的彼此亲近,彼此团契中,信徒们得到福益、救恩和更新。主耶稣这样向门徒启示并荣耀了自己,他甚至是在两个连续的安息日里这样做的(约20:1,19,26)。正是以这样的方式,主耶稣于主日在使徒约翰面前荣耀了自己,并用圣灵感动他,使他能够领受那些启示(启1:10)。

(4)上帝应许要赐给那些在身体和灵魂上都守安息日为圣的人许多祝福。关于这一点,请思考下面这两段经文:“谨守安息日而不干犯—–便为有福。因为耶和华如此说:‘那些谨守我的安息日—–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记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我约的人,我必领他到我的圣山,使他们在祷告我的殿中喜乐。他们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坛上必蒙悦纳。’”(赛56:2,4-7)再想一想下面这段经文:“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不说自己的私话,你就以耶和华为乐。耶和华要使你乘驾地的高处,又以你祖雅各的产业养育你,这是耶和华亲口说的。”(赛58:13-14)

所以渴望得到这些祝福的人应当守安息日为圣——上帝应许要把这些祝福赐予这一天。

6.第四条诫命本质上是礼仪性的,还是道德性的?

现在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是一个我们附加的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我们必须更加全面地阐述自己的思想,以便增进上帝的荣耀和他圣洁的侍奉,以及谨守安息日。

争论的焦点是:第四条诫命中所吩咐的守第七天为安息日,是属于单单赐给以色列人的礼仪律,还是属于永不更改的我们圣洁生活的准则道德律呢?假如属于礼仪律,那么它就已经在基督里实现并废除了;如果它和十诫律法中的其他诫命一样属于道德律,那么所有世代的所有人都当谨守遵行,无论是在基督之前的人,还是在基督之后的人。

很多持反对意见的人,无论他们在别的问题上有多么大的分歧,都一致齐心协力反对安息日。

首先,犹太人——还必须加上早期教会的一些异端——承认安息日是应当永远谨守的。然而,他们坚持认为应当谨守的是创造之后的第七天(或者犹太人一直谨守的那一天)。

第二,索西努派、重洗派、反律主义者(反对上帝律法的人)拒绝全部律法——当然也包括这条诫命。

第三,还有一些人认为其余的九条诫命都是永恒的生活标准,却彻底排除第四条诫命,认为完全是礼仪性的。他们公开地宣称,我们现在并没有十条诫命,只有九条。然而,除了那些既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也不知道自己在证实什么的无知之人以外,这种观点并没有拥护者。

第四,还有一些人的言语并不是这么有攻击性,但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弃绝整条诫命。他们主张在这条诫命(这是一条预表基督的诫命)中,有些内容是道德性的,有些内容是礼仪性的。他们认为道德性的内容包括无论任何世代都必须有公共敬拜,而守第七天为安息日则是礼仪性的,代表基督在坟墓里安息。所以,当耶稣复活之后,人们就不必再守安息日了。

第五,还有人这样解释这条诫命:在堕落之前,上帝命令亚当在生命中的每一天都要劳作。然而,那时工作对亚当来说既不是负担和愁苦,并且他也不觉得累。这仍然是教会之外的人的义务,作为罪的刑罚,他们必须忧愁痛苦地工作。他们主张上帝在第七天设立恩典之约,并伴随着弥赛亚将要到来的应许。因此上帝赐给约民一天休息和放松的时间:那就是第七天。在基督降临之前,这代表基督的复活;在基督降临之后,这就从此成为一种记念。同时,这既代表分享基督的复活所成就的福益,也代表永生。

各个世代的教会都曾经反对过这些观点。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诫命和其他九条诫命一样是道德性的,根本就没有预表基督。这条诫命吩咐人不仅要进行公共敬拜,而且还要在六天劳作之后把第七天守为圣日,这一天要在圣洁的安息中度过。

为了进一步详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诫命本身和遵守诫命的理由区别开来。诚然,偶尔有个别的理由是源自唯独以色列人才有过的经历,比如《申命记》第5章15节:“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因此,耶和华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这些话语既不是在西奈山宣布的,也不是刻在石版上的,而是上帝忠心的仆人摩西在重申律法时所说的。他用这个理由来激动以色列人让他们的奴仆在安息日休息。

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圣经中并没有“礼仪”这个词,所以人也不应该为这个词而争论。这个词的通常用法是指教会的职责,或外部的环境、行为、行动、交往。新约教会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礼仪:讲道时蒙头或不蒙头,圣洗礼时洒一次或三次水,洗礼是浸入水中还是洒水,领受圣餐时是坐着还是站着,等等。这些礼仪对于事情的本质并没有丝毫的影响。然而,因其管理的外部模式,神学家们普遍认为基督的预表是礼仪性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第四条诫命中没有任何基督的预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第四条诫命中没有任何礼仪性的内容。然而,假如有人认为可变的外部环境是礼仪性的——这件事情的本质被保留了——那么我们的确可以说这条诫命中有一些礼仪性的内容,那就是日子的改变。在旧约中,安息日是一周里的最后一天,如人们所猜想的那样,第七天指的是创造。我重申,这只是人们的猜想而已;因为人对此没有把握,正如人无法追溯亚当生活的精确年代。而且,东西方人的生活可能会差十二个小时,也就是半天。他们尤其不能认为以色列人所守的安息日恰好就是创造之后的第七天,认为在摩西时代之前没有安息日,没有人晓得有这样一天。我们否认这一点,尽管我们猜想人们有时可能忽略守安息日为圣。所以,安息日的本质并不包括恰好守创造之后的第七天为圣;假如包括的话,那么人错过了半天的时间就是违犯了这条诫命。这绝对不是第四条诫命的意图。毋宁说,这条诫命的意图是要人们在六日的劳碌工作之后守第七日为圣。这并非表明人们可以任意选择七天中的一天作为安息日,或每次随自己的方便选择不同的一天;相反,以色列人知道哪一天是他们应当守为圣日的第七天。那是在基督降临之前;但是基督降临之后,按照犹太人的计算,那一天就由原来的一周中的第七天改为了一周中的第一天。然而,这个日子的改变并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是遵照基督和使徒们(代表基督)的指示改变的。安息日的本质丝毫没有改变,它总是在六日的劳作之后来临。

因此我们已经确定了争论的本质。现在我们要论证自己的观点并回应反对者的异议。

7.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因为它在人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

证明1:这条诫命在人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因此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我们由此得到下面这个结论:既然关于安息日的命令是在堕落之前赐给亚当的,那么它就属于永不改变的圣洁生活标准——正如道德律中的其他诫命一样。这就要求所有世代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条诫命既没有在基督里成全,也没有在基督里废止。相反,在亚当堕落之前,上帝就已经把这条诫命赐给他。所以可以以此类推。

第一个观点的核心和真实性是因着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堕落之前亚当代表整个人类。这是行为之约在发挥效用,因为那个时候,基督既不是必要的,也不为人所知,上帝还没有应许基督的降临。所以福音和影子性的服侍都没有任何作用。这些事情是无可争议的。

第二个观点,即安息日在亚当堕落之前就已经赐给他,这可由《创世记》第2章1至3节得到证明:“天地万物都造齐了。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上帝赐福给第七日,定为圣日,因为在这日上帝歇了他一切创造的工,就安息了。”为了深刻认识这个辩论的本质,请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请想一想第一个七天与中间任何事件的联系和历史关系。(我们一定要晓得,在圣经的希伯来原文中并没有章节,所以应当把第一章和第二章当作一章来读。)圣经中记述了上帝在每一天中创造了什么,同时也记述了上帝所命定的每一天的功用和对每一天的嘉许。然后在第七天,我们看到了同样的次序。圣经上说,第七日没有什么工可做,在前面的六日里天地万物都已经造齐。圣经接下来说,上帝在这一天歇了一切的工,安息了,上帝——如同在其他六日里所做的那样——表达了他对第七日的嘉许并命定了它的功用。他赐福与第七日,定为圣日,不是祝福自己,而是赐福给那一天——并把那一天定为圣日。上帝这样做并不是要赐福给一个自然的日子,而是赐福给他为神圣的用途而命定的那一天——正如在第四条诫命里所指出的那样。当上帝赐下安息日作为祝福和成圣的理由时,他不仅命令人要在第七天安息,要效法他亲自做出的榜样,而且还设立了明确的命令,赐福给这一天并把它定为圣日。在这种情况下把一天定为圣日,除了意味着指定这一天用作神圣的目的以外,还能有别的什么含义呢?

第二,请注意这个关于第七日的律例是在人堕落之前设立的。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1)第六天和第七天是相连的(如同前面的六天一样),中间没有任何事情介入,也没有提及人的堕落。所以勉强要在这中间加入什么事情是毫无道理的。

(2)按照圣经记载,堕落发生在第七天之后,因为人类的堕落记载在《创世记》第3章,在第一个七天及其间发生的一切事情之后,圣经是以连续不间断的方式描写的这些事件。

(3)圣灵可以作见证,证明在第七日天地万物都造齐了时,一切都是极好的。“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创1:31)因而那时堕落还没有发生。

(4)主在第七日安息;也就是说,主愉快地看着自己所造的一切,为此感到喜乐、舒畅。“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畅。”(出31:17)圣经说,当上帝看见人类的罪恶时,“耶和华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创6:6)。假如人在第六天就已经堕落,那么上帝心中不会觉得欢喜舒畅,而是感到忧伤愁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相反,上帝在第七天感到舒畅。假如人在第六天就已经堕落,那么上帝不会宣告一个祝福,而是会咒诅人类和土地。我们从这一切可以看出,人在第六天时并没有堕落,安息日是在人堕落之前设立的——因而安息日的存在要早于人的堕落。

(5)尽管当独立探讨时,这个论点不能印证什么或说服什么人,但当把它与其他论点联合起来时,却能澄清一些事实。人刚刚睁开眼睛看这个世界,他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在上帝里面的快乐,还没有在自己那圣洁荣耀的状态中喜乐,就立刻堕落了,这种说法是不可信的。然而,我们相信,上帝赐予了人一些时间来经历堕落前美善的一切。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人已经认识上帝,因为当那日天起了凉风,人知道上帝来了(创3:8)。

遁词1:难道这节经文不是对于一件将要发生之事的宣告,以便当摩西谈到安息日的根据时,借这个场合来把安息日的设立加在这条诫命里,使之成就在他那个时代吗?我们在圣经中确实可以找到很多这样预先的宣告。

回答:

(1)人可以借着提问题,使自己和别人不稳定的情绪更加动摇不定。夏娃自己便是受到了这类问题的欺骗。相反,人应该说明事实如何,并列举出证据。我们否认这种观点,它的证据何在呢?

(2)诚然,在关于人类起源的历史性记载中,圣经中经常是在某件事情发生之前先有相关的宣告。然而,我们现在正在辩论的这个问题提出了这一点,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处,这两者都不是真的。我们应当避免这样的推理:可以是这样的,因为有时在别的地方是这样的。这样做的人是邪恶的老师,他们只能使灵魂产生偏见,不能洞悉真理。

(3)这不可能是事实发生之前的宣告。这可以从经文本身得到证明,因为这段经文讲述的是上帝在第一个七天中的作为,而不是他在2400年之后的作为。而且,当上帝在摩西时代讲到安息日时,是把它当作一件在第一个七天时就已经设立的事情来讲的(参考出20:11)。假如上帝在2400年之后命令一件事情,这样做的理由却是那么久以前发生的事情,而在这期间人们对此却毫无认识,这是完全不可能的。还有,假如安息日只是指向基督的,那么上帝在第七天安息这件事就不能成为安息日的根据。

(4)假如这是事实发生之前的宣告,我们在上帝的圣言中找不到关于设立安息日的原始经文,因为上帝在西奈山颁布律法之前,人们就已经遵守安息日了。当上帝在旷野里赐下吗哪时,人们就已经遵守安息日了。所以,在此处提到安息日,是把它当作一件众所周知的制度,而不是在那时才设立的。

(5)人们之所以说这是在事实发生之前所做出的一个宣告,目的是为了把安息日定为一种礼仪。然而,假如安息日仅仅是一种礼仪的话,这使宣告本身也显得毫无意义了。因为这个宣告本应该发生在人们为安息日而推理或辩论时,而它却追溯到上帝的安息,而不是仰望弥赛亚的降临。

(6)如果这样的观点想要貌似合理有效,那么它首先应该确定摩西的所有书卷——尤其是最初几章——是写在出埃及之后,写在何烈山发生的一切事情之后。然而,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这样的证据,所以这种认为在事情发生之前有一个宣告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附加性遁词:上帝在那时就想要把这一天赐给他的子民,在2400年之后颁布了这个命令;但是他并没有吩咐亚当和他的后代遵守这一天。

回答:这不符合经文的意思,经文中说的不是一个愿望,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那是一个与上帝的安息等量齐观的命令。然而,上帝的安息并不是在将来的某一天要安息,而是确实已经安息了。同样,赐福给这一天和把这一天定为圣日也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但这是适用于人的,而不是适用于上帝的。这是赐给人的命令,这是历史一开始的时候就发生的。

遁词2:安息日并不适用于堕落之前的亚当,因为他那时既不需要工作,也不会觉得疲惫。而且,他时时刻刻都在荣耀上帝,所以上帝不可能在那时就把安息日赐给他。

回答:

(1)那时亚当诚然是需要工作的。“耶和华上帝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创2:15)

(2)安息日的目的是休息,即停止劳作——即使并没有感到疲倦。

(3)尽管亚当能够时时刻刻荣耀上帝,但上帝的旨意却是要他借着在第七日停止劳作,尊这一天为圣来荣耀上帝。

(4)律法并不是赐给亚当一个人的,亚当作为全人类的始祖——他将生养众多——使全人类都必须庆祝这一天,一起来到上帝面前,共同赞美荣耀他。

遁词3:在《出埃及记》第16章之前,圣经中并没有关于亚当及其他祖先知道并遵守安息日的记载。所以,上帝不可能在那时就已经把安息日赐给他们了。

回答:

(1)圣经中关于前2000年的记载非常少。上帝特别喜悦记述发生在亚伯拉罕以及他的子孙身上的事情。人不能仅仅因为圣经中没有记载,就下结论说他们对此一无所知或没有这样做。

(2)重要的并不是亚当和在他之后的其他人做了什么,而是他们应当遵照上帝的命令做什么。当初以色列人在旷野里时忽视了行割礼,但它仍然是上帝的命令。关于安息日的命令也是如此。

(3)在摩西之前就已经有人谈到过第七天。“你为这个满了七日—–雅各就如此行,满了利亚的七日。”(创29:27-28)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原文中用的是“shebua”这个词,“shebua”与“shebigni”(即第七)有关系,而在这条诫命中所用的正是“shebigni”这个词。

(4)当上帝颁布律法时,是把安息日当作一件已经存在的众所周知的事情来讲述的。经上写的是:“当记念(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经上还记着说:“上帝赐福给第七日,定为圣日”。这句话用的是过去时,而不是一般现在时。事实的确如此。“到了第六天,他们收了双倍的食物,每人两俄梅珥。会众的官长来告诉摩西,摩西对他们说:‘耶和华这样说: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守的圣安息日,你们要烤的就烤了,要煮的就煮了,所剩下的都留到早晨。’”(出16:22-23)长老们不明白为什么那天有双倍的食物,摩西就指示他们,让他们记住上帝已经设立并祝福安息日,(正如他们所知道的)就是接下来的那一天——上帝希望他们在这一天安息,所以已经预先为他们准备好了食物。

(5)保罗曾经谈到过安息,指向《创世记》第2章论及第七日的安息——一个在创世之初就已经存在的制度。“但我们已经相信的人得以进入那安息—–其实造物之工,从创世以来已经成全了。论到第七日,有一处说:‘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他一切的工。’”(来4:3-4)我们从这一切可以看出,从亚当时代起,在颁布律法之前,安息日就已经设立,并且那时人们就已经知道安息日的存在。

遁词4:如果在《创世记》第2章中就已经提到把第七日定为圣日,那么这是否只是表明应当把那一天守为圣日?因为那是上帝把第七日分别为圣,而不是人。

回答:绝非如此。历代的先祖们都曾经把第七日分别为圣。从《出埃及记》第20章中很容易看出,这样做是为了人的益处,因为上帝在各个世代都命令人要把第七日守为圣日,理由是上帝赐福与第七日,把它定为圣日,仅仅因为上帝——参考《创世记》第2章——在第一个第七日安息了。这就证明上帝把这一日赐给人。

遁词5:上帝在第七天似乎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因为《创世记》第2章第1节是对于六天创造之工的总结,在第2节里又提到了一些工作:“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上帝在第七日借着重建人类而完成了救赎之工。

回答:

(1)这是一个错误的结论。这里并没有说上帝在第七天做了一些工作,而是说到第七天时他已经完成了创造之工;那时创造之工已经完成了。已经完成了创造之工并非表明做了一些工作,而是说工作已经完成,以后不再做任何工作了。

(2)《出埃及记》第20章11节很清楚地驳斥了这种说法,因为那节经文说上帝在第七日安息了,与前六日的劳作形成对比。“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

(3)假如上帝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第七天完成的——因为救赎之工胜过创造之工——那么上帝就不能作为要人类效法的六日做工在第七日休息的榜样,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人们在第七天休息。

(4)假如有人认为上帝在第七天成就了救赎之工,那么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那时人已经犯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恰恰相反。

所有这些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安息日是在亚当堕落之前赐给他的——因而也是赐给全人类的。因此,这不是一个礼仪性的诫命,而是和其他所有道德性的诫命具有同样的特性,是全人类都当永远遵行的圣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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