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四十八章:第三条诫命
这条诫命也是一条禁止性的命令。它首先陈述了所禁止的事情,接下来是一个强烈的迫切的理由。
1.这条诫命的焦点:耶和华的名
我们首先探讨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事情。“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此处的宾语是耶和华的名。我们要明白这指的是:
(1)耶和华、伊罗欣、主、上帝这些词汇;
(2)上帝本身:“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利24:16);
(3)上帝的完全:“耶和华—–宣告耶和华的名—–是有怜悯、有恩典的上帝,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出34:5-6);“上帝啊,求你以你的名救我”(诗54:1);“我—–仰望你的名”(诗52:9);
(4)上帝的帮助:“我们靠—–你的名要践踏那起来攻击我们的人”(诗44:5);“我来攻击你,是靠着万军之耶和华的名”(撒上17:45);“耶和华的名,是坚固台”(箴18:10);
(5)上帝借以彰显自己荣耀的作为:“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诗8:1);(6)人们对上帝的赞美:“又愿那爱你名的人,都靠你欢欣”(诗5:11);“那时你为你的大名要怎样行呢?”(书7:9)。
所以我们明白,上帝的名指的是上帝借以显明自己的一切,他因这名或者受赞美,或者被蔑视。“要在外邦人—–面前宣扬我的名。”(徒9:15)
“你们不可妄称”这个禁令指的就是这个名。因而它所禁止的是说、做不能使上帝的本性得荣耀或被承认,反而使上帝被羞辱的事。“妄”有下面的含义:毫无目的的,不适合的,没有思想的,不敬的,草率的,无意义的,没有圣洁目标的——因而在他人心中产生对上帝的不敬的印象。
第二,这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出自一个对人不利的警告:“我必不以他为无罪。”人可能会以为这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但上帝认为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尽管人对此不敏感,不相信自己犯了一个大罪,但上帝却认为他是有罪的,应当受到刑罚,上帝也毫无疑问将会惩罚他。因为他这样做极大地轻慢了上帝,同时也清楚地表明他并不爱上帝——因而直接冒犯了上帝。“—–乖僻的人,你以弯曲待他。”(诗18:26)
2.禁止的罪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种罪是亵渎上帝。这指的是:
(1)把荒谬的事情归因于上帝,用言语、手势来蔑视或嘲笑上帝,致使别人也蔑视或嘲笑上帝。“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利24:11)
(2)公然抨击上帝的诚实、权能或其他属性,否认或拒绝上帝的护理、保守和治理。“他心里说:‘上帝竟忘记了—–恶人为何轻慢上帝’,心里说:‘你必不追究’”(诗10:11,13);“全能者是谁,我们何必侍奉他呢?求告他有什么益处呢?”(伯21:15);“他们心里说:‘耶和华必不降福,也不降祸’”(番1:12)。
(3)把本当唯独归于上帝的或唯独上帝才能成就的归于其他。“但法利赛人听见,就说:‘这个人赶鬼,无非是靠着鬼王别西卜啊!’”(太12:24)
(4)蔑视、嘲笑、歪曲、诽谤上帝注入人心中的恩典以及这恩典的表现——也就是说,把敬虔的人当作伪君子,把他们的敬虔当作假冒为善。犹太人这样讥笑基督对上帝的信心:“他倚靠上帝,上帝若喜悦他,现在可以救他;因为他曾说:‘我是上帝的儿子。’站在那里的人,有的听见就说:‘这个人呼叫以利亚呢!’”(太27:43,47)
(5)否认或嘲笑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的信实。“末世必有好讥诮的人—–说:‘主要降临的应许在哪里呢?’”(彼后3:3-4)
(6)有些人名义上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但却没有过相应的圣洁生活,因而导致其他人亵渎关乎真理和敬虔的教义。“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4);“将有许多人随从他们邪淫的行为,便叫真道因他们的缘故被毁谤”(彼后2:2)。
第二种罪是咒诅,即希望上帝、魔鬼、雷电或别的什么降灾祸在别人或自己身上。圣徒因着圣灵的默示和上帝的命令,曾经咒诅过一些人(参考诗35:4;109:6,20;王下2:24)。别人不当效法他们。这样的咒诅并不是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相反,这条诫命所禁止的是那些以嘲笑、嬉戏、未经深思的方式所发出的咒诅,以及出于憎恶、仇恨、忧愁而发的咒诅,还有那些为了证实什么或者取得别人更大信任而发的咒诅。有四十个人使自己处在咒诅之下,他们起誓在杀保罗之前不吃不喝(徒23:12)。这正是彼得出于惧怕所犯的罪(太26:74),正是以这样的方式,约伯在悲伤中咒诅自己的生日(伯3:1)。同样,一个人也可能会咒诅另一个人。“口虽祝福,心却咒诅”(诗62:4);“恐怕听见你的仆人咒诅你”(传7:21)。
我们一定不要给别人咒诅我们的机会,如果别人咒诅我们,我们也不要因此而心绪不宁,因为别人没有能力使咒诅降临到我们身上。“无故的咒诅也必不临到”(箴26:2)。相反,上帝会把加在我们身上的凶恶的咒诅变成祝福,正如大卫在谈到示每的咒诅时所说的那样:“由他咒骂吧!—–或者耶和华—–为我今日被这人咒骂,就施恩与我。”(撒下16:11-12)这实实在在是我们的本分:“祝福那咒诅你们的人”(太5:44)。
第三种罪是无谓的起誓。这是指在一般的社交场合,我们毫无必要地以发誓来证实自己所说的话。主耶稣曾经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什么誓都不可起。”(太5:37,34)
第四种罪是起假誓,即呼求上帝的名——无论是带咒诅,还是不带咒诅——来印证一件事情是真实的,而事实上我们不知道这件事是不是真的,或明知这件事是假的。起假誓还指我们允诺要做一件自己不想去做或预先知道自己不会去做的事情。起假誓还可能发生在律师的宣誓证言、辩护、证词之中,也可发生在任何需要宣誓才可担任的职分之中。“万军之耶和华说:我必使这书卷出去,进入偷窃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亚5:4);“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利19:12)。
第五种罪是背誓。如果我们已经发誓要做上帝禁止我们去做的事,那么我们一定不要去做;我们克制自己不做这些恶事并不是犯罪。相反,我们发誓要做这样邪恶的事才是犯罪。大卫发誓要铲除拿八全家(撒上25:22),但事实上他却并没有这样做,并为自己受到拦阻没有这样做成而感到高兴(32节)。然而,如果我们已经发誓要做一件美善的事,就必须忠于这个誓言,即使这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身体的伤害也要守约而行。“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扫罗违背在约书亚时代向基便人立下的誓言,杀死基便人,以色列人因此遭受三年饥荒(撒下21:1)。“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太5:33)
第六种罪是滥用上帝的名。这指的是我们随意地、轻率地、毫无敬意地说:“哦,主啊!哦,上帝!哦,耶稣!”——即当我们感到震惊、痛苦时,打喷嚏时,向别人敬酒时,遇到穷人时,悲痛时,为了引人发笑而开愚蠢的玩笑时,或者其他任何情况下,习惯性地使用上帝的名。这还包括阅读滥用上帝之名的虚妄的书籍,参与上帝之名被妄称的谈话——就如剧院的演出中常常出现的那样。这还包括不恭敬地听或读圣经,因为上帝不仅借着圣经说话,而且圣经中还经常提到上帝的圣名。这还包括空洞的祷告,以及在语句不连贯时,用主的圣名来临时补缺。滥用主的名还包括用圣经字句来开玩笑,引用经文逗人发笑,或表现自己的幽默。
第七种罪是在听到上帝的名被亵渎时保持沉默。“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利5:1);“他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却不言语”(箴29:24)。我们必须区分亵渎上帝的名和滥用上帝的名二者之间的不同。对于前者,我们必须告知权威人士,否则我们就成了亵渎者的帮凶。对于后者,我们必须用表情责备他们,如果时间和环境允许,我们也可以用言语责备他们;也就是说,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一定要这样行。我们并不是要使犯滥用之罪的人受苦(因着有别人同在,而使他蒙受羞辱——在他看来是这样的),而是要纠正他。或者我们可以在事后找个机会谦卑地开导他,劝说他;劝说他时不要卖弄学问,也不要以命令的口气说话。这些都很容易使人感到不舒服。
第八种罪是随意拈阄摇签。拈阄摇签是在遇到重大争议而凭借人的智慧、技能、力量不能决断时,以特殊的非同寻常的方式请求上帝显明他的旨意。这适用于必须解决的重大事件,如不解决就会给国家、教会或个人带来极大的危险或不利。
上帝的命令证明我们可以拈阄或摇签(参考利16:8-9;民26:55-56);圣徒们也曾经摇签(徒1:26)。
上帝管理这签,允许我们按照他的旨意拈阄或摇签。这可以从《箴言》第16章33节中得到证明:“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拈阄或摇签是一种敬虔的活动,是求问上帝;拈阄或摇签之前必须先祷告。“众人就祷告说:‘主啊,你知道万人的心。求你从这两个人中,指明你所拣选的是谁,叫他得这使徒的位份—–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徒1:24-26)在摇签过程中,人盼望这结果将会使上帝得荣耀、国家和教会得益处。因而摇签是敬虔的活动,摇签时必须怀着一颗虔诚的心。
我们只有在决断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或关乎社会福益的重要时刻才可以摇签。另外,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可以解决问题时,或在人们可以清楚地看见上帝之手运作的事情上可以摇签,比如分配迦南地,拣选两只山羊,拣选第十二位使徒。“擎签能止息争竞,也能解散强胜的人。”(箴18:18)
旧约时的信徒们似乎也通过摇签来找出有罪的人。在众多相似的人当中,亚干被以这种方式找了出来(书7:18)。约拿单也是被以这样的方式找出来的(撒上14:40-41),还有约拿(拿1:7)。但是,我们不要效法他们这样做。虽然亚干是被以摇签(这是不确定的)的方式找出来的,但这却是出于上帝的启示。扫罗的行为不能常规化,因为他摇签的结果经常是不正确的。最后,在约拿的例子里,那些水手是外邦人。
因为摇签是决断重大事情的宗教活动,所以必须存敬畏的心,不要随意摇签来满足好奇心或发现秘密,不要忽视圣经作为唯一准则的作用。后者指的是人在一件自己不能决定的有疑惑的事情上,借着摇签的方式求问上帝自己应当怎样做;比如,与何人结婚,关于某件事情的建议,选择什么职业,是否应当搬家,等等。这是试探上帝,会招致上帝的愤怒——上帝不会借着摇签的方式告诉你答案,他却会让摇签的结果给你带来不利,甚至毁灭。要时刻依靠上帝的圣言,不要试探上帝,招惹上帝的愤怒。如果你心存疑惑,不能做出决定,那么先不要有所行动,因为除了靠着信心,你不能做任何事情。
3.碰运气的游戏
这同时也证明,在游戏、娱乐或赌博中抽签或掷骰子是对于上帝护理之工的可怕滥用。有些游戏完全是技能和力量的较量,也有一些游戏是与别人一起进行的,比如象棋、跳棋、手球、击剑、推圆盘游戏等等。就这些游戏本身而言,它们是合乎圣经律法的,但我们进行这些游戏时必须有圣洁的目的:更新疲惫的大脑,维持身体的健康,或者使我们更适合完成下一个使命。我们不应该太频繁,也不应该花太多时间玩这些游戏,因为假如那样你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了。你会浪费时间,你的心也会背离上帝,一心只想着这些游戏。还有一些游戏是部分靠运气,部分靠技能的,比如纸牌,十五子棋等等。这些和单纯靠运气的游戏一样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因为运气的好坏决定游戏的胜负。如果一个人的运气很不好,他的技能将毫无用处。还有一些游戏是完全靠运气的,比如完全靠掷骰子、抽麦秆决定输赢的游戏。
玩这些碰运气的游戏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无论是单纯靠运气,还是既靠运气也靠技能。下列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一,圣经中没有任何命令、榜样或辩论,能让人合理地推论出这些碰运气游戏的合法性。
遁词1:对于那些完全靠技巧和力量的游戏,我们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回答: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圣经中说人可以休息、睡眠、吃喝,同时也可以竭力保持灵魂和身体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更好地侍奉上帝。
遁词2:碰运气的游戏也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回答: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些游戏只不过是罪——对罪敏感的灵魂会为此感到心烦意乱。人不能借着把以圣经为根基的事情和不以圣经为根基的事情联系起来而得出一个结论。
第二,摇签是受圣经管辖的一件敬虔的活动,圣经阐述了可以摇签的情况、方式以及目的。这是一个敬虔的活动;也就是说,摇签是寻求主的带领,请求主显明自己的旨意。所以在摇签之前要先祷告(徒1:24-26)。摇签必须是用来决断重大事情,人能以特别的方式看到上帝的手在其中运作。在拣选两只山羊、分配迦南地、拣选第十二个使徒时都是如此。摇签必须凭着信心进行,相信一切的安排都是出于主(箴16:33),主将启示自己的旨意,人必须满心喜乐地以此为结果。摇签也可以用来止息争竞(箴18:18)。然而,在碰运气的游戏中,这些因素都不存在,因而那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
第三,摇签是一种在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情况下探查上帝旨意的方式。然而,在碰运气的游戏中,既没有要决定的重要事情,也没有需要止息的纷争。人参与这样的游戏并非是要晓得上帝的旨意以便遵行上帝的命令。所以,参与碰运气的游戏是试探上帝,是应当禁止的。“不可试探主你的上帝”(太4:7)。试探上帝背离主指示我们的通常方式,是想要从上帝那里得到非同寻常的东西。这是嘲笑上帝的护理,而使上帝成为我们愚蠢意愿的仆人。
遁词:赌徒可能会说:“我根本没有这样想;我只不过对荣誉和金钱感兴趣。”
回答:这样的目的是有罪的,根本没有想到上帝更是有罪的。人在一切事情上都应当想到上帝。假如人在撒谎时没有想到上帝,那么他就因此是无罪的吗?
第四,摇签的结果——赌徒希望对自己有利——并非掌握在摇签者的手中。但他却是有盼望的。他把盼望交托在谁的手中呢?——是魔鬼手中吗?绝不能这样。是命运(外邦人把命运当作偶像)能给人带来什么吗?绝非如此。那么人是希望骰子能给他带来什么吗?假如这样,就是把骰子当作自己的上帝了。除了从上帝那里以外,人想要从任何源头得到快乐都是可憎的。
遁词:赌徒可能会说:“我没有盼望从任何一位那里得到结果;我只是想知道结果。”
回答:这是无神论者的回答;而事实上结果是由上帝决定的(箴16:33)。所以这件事本身就蕴涵着人希望以特殊的方式从上帝那里得到快乐——这种方式就是游戏。这纯粹就是试探上帝和嘲笑上帝,使上帝成为人私欲的仆人。
第五,碰运气的游戏——并不是因着运气本身——必然会给人带来有害的后果。这些游戏使人的心远离上帝,因着上帝公义的审判,人心就被迷惑。如果摇签的结果令人失望,人心中就会不知不觉地产生对上帝的厌烦,尽管这可能不会清楚地表现出来。由此会产生对胜利者的咒诅、亵渎、不快。一方失去自己的财物(或多或少),而另一方得到的是被败坏被污染的利益。
第六,除此之外,历代敬虔之人和学者们的见证以及许多宗教会议和帝王的法令都证明,这些碰运气的游戏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如果偶尔有人喜欢碰运气的游戏,那么他一定是个天主教徒或不尊重圣经的属世之人。如果偶尔有一个学者赞同玩碰运气的游戏,那么必定会有人驳斥他,让他闭嘴。当这位学者这样做的时候,他便给自己和自己的作品染上了污点。
4.公开的彩票
上面的论述也证明,国家发行的用以支持穷人或教会的彩票也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
首先,碰运气的游戏和彩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既然这些游戏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那么彩票也是。想一想上面所提到的理由,在这里也同样适用。国家同意发行彩票,这并没有改变这件事的性质。国家没有权柄废除上帝的命令,也不能使一件不合乎圣经律法的事情变得合法化。人们会以为彩票的合法性源自国家的许可或发行彩票的目的。但合法性与国家无关,因为人应当顺服上帝,而不是顺服人。支持教会和穷人这个目的也不能使发行彩票变成一件公义的事,因为扫罗用上帝禁止他取的东西去献祭,耶和华并不以他为义,更何况这样做呢。人不可能希望借着做坏事得到好结果。我们必须以合乎圣经律法的方式来达到一个美善的目标。我们也可以用别的方法来帮助穷人,比如施舍、征税,以及其他以上帝的圣言为基础的方法。彩票甚至不能给穷人带来益处,反而使他们深受其害,因为很多原本可以勉强维持生计的人,因为买彩票而陷入贫困,以至于后来必须靠救济才能生存。
遁词:这样的人不应该参与抽彩票。
回答:他们的雇主迫使他们去抽彩票,以便能够改善他们的境遇。如果他们不能处理小事情,那么他们也就不能处理大事情;每个人都有义务以合宜的方式保守上帝赐给他的一切。
第二,彩票把财物从一些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些人手里,因为有很多人花钱买彩票,却只有极少的人中奖——这一切都不需要技巧,也不是通过继承遗产或其他可尊敬的方式得到财产。
遁词:这些钱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掠夺来的,因为他们都心甘情愿花钱买彩票。
回答:国家不应该为国民提供任何浪费资财的机会,因为上帝禁止人这样做。
第三,人参与抽彩票是因为他心中对自己的现状不满,想要变得富有,结果却成了愚蠢私欲的牺牲品。每个人都渴望中大奖,他们这样做既不是圣经所命令的,也不是以圣经为根基的,圣经中也没有这样的榜样。相反,圣经教导人说摇签是一种敬虔的活动,是一种在有纷争时借以晓得上帝旨意的特别方式。这并不是抽彩票的目的。
遁词1:我以敬虔的态度参与抽彩票;我很需要钱,但挣钱的方法却很有限,这不失为一个改善我处境的机会。我盼望来自主的结果,并祷告祈求主祝福我。
回答:一切的敬虔都是以上帝的圣言为根基的;而抽彩票却并非如此。抽彩票并不是敬虔的活动。所以人不可能凭着信心祷告,也不要期望从上帝那里得到好结果。这是试探上帝,因为人脱离了寻常的方式,却以特别的方式寻求好结果。
遁词2:我以敬虔的态度参与抽彩票,因为我把钱捐给穷人。
回答:这是无效的。假如你想要捐钱给穷人,那么捐献时不要期望得到任何回报,因为穷人所接受的只不过是你财产中极小的一部分。你心里明白,你的目的并不是要把钱捐给穷人,而是想得到一张好的彩票。
遁词3:我已经许诺,假如我中奖,我就把相当一部分奖金捐给穷人。
回答:这是在跟上帝进行商业交易:你给我这个,我就给你那个作为回报。而且,这不过是一条狗的价格和一个妓女的工价。上帝并不想得到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放在奉献箱里的财物。从这些理由——再加上反对玩碰运气的游戏时所陈述的理由——足以证明抽彩票和碰运气的游戏一样,是不合乎圣经律法的。
第四,再想一想,假如抽彩票是合法的,那么朋友、邻居和熟人之间可以自己组织抽彩票。每个人都放进去一些东西,然后抽签决定谁将拥有全部的财物。然而,这却会使敬虔的人感到很不舒服,国家也不会允许人们这样做。因而国家承认摇签是一项宗教事务,它的合法性视国家的判断而定;或者就大众利益而言,抽彩票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有害的。
这样我们阐明了第三条诫命中禁止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