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四十五章律法总论

圣洁的唯一标准就是上帝的律法。我们首先要概括地探讨上帝的律法,然后再具体地探讨每一条诫命。

希伯来语中表示“律法”的词是“torah”,它是“hora”的派生词,“hora”的意思是“教导”、“指导”。因此,律法是关于人所当行的道路的教训或指导。表示类似意思的词还有“mitzvah”(命令、诫命),“choq”(制度、习俗),以及“mishpat”(审判、评论)。要区分这些词,分出它们哪些是用于道德方面的,哪些是用于礼仪或司法方面的,是不可能做到的(参考诗119篇)。在希腊语中,有一个词是“nomos”——它是“nemein”的派生词,其意思是“指导”或者“分配”,因为律法治理人的生活,按照遵守诫命的情况分配给人相应的奖赏或惩罚。在拉丁语中有一个词是“lex”——“legere”的派生词,其意思是“阅读”,因为律法要读给民众听,要展示出来以便于人们阅读。“lex”也可以是“ligare”的派生词,这个词的意思是“强迫”——因为律法强迫人必须遵守。在荷兰文中,“律法”(wet)可能是“知道、认识”(weten)的派生词[1],因为关于上帝律法的知识已经印在人的本性之中了,上帝使他的教会更清楚地知道这些知识,以便他们“可以晓得律法”(诗78:6)。借着这个词的词源,我们可以说,律法是众所周知的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法”(law)这个词有很多种用法。它可以指:(1)自然律(罗2:14-15);(2)辖制未归正之人,并常常胜过已归正之人的人性中的败坏(罗7:23);(3)上帝的全部圣言(诗19:7-8);(4)摩西的书(路24:44);(5)福音(罗3:27;赛2:3);(6)民刑律(约19:7);(7)礼仪律(来10:1),以及(8)道德律,总括于十诫之中(太22:36-38)。我们此处要探讨的主题就是律法的最后一种含义。

律法是唯一的赐律者上帝赐给人的唯一的生活标准,用以治理人的心灵、思想、言语、行为。

如果我们把律法看作行为之约的条件,那么律法之中包含了对于违反者的死亡警告,以及对于完全地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应许。然而,如果我们联系上文下理以及上帝在西奈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那么真正在此约上有份的人,就能够实实在在地认识到他们违反律法的结果,以及完全遵守律法的意义。然而,基督徒根据律法当受的刑罚已经被那位伟大的中保废去了;因着他们不断地犯罪,他们很容易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也不可能借着律法赚取救恩,只有借着中保耶稣基督,他们才能得到救恩。他们也晓得,因为他们不断地犯罪,上帝以父亲的身份管教他们;对于他们真诚的努力,上帝也慈爱地奖赏他们。

1.独一的赐律者

独一的赐律者是上帝,他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和保守者,是他的教会——他的产业的主。立法包括若干个方面,其中必须有:(1)立法者——在威严以及卓越性方面高于他人;(2)守法者——在赐律者之下接受律法的合适的臣民;(3)义务——臣民所应尽的遵行上级所颁布的律法的义务,以及(4)律法——与行为相关的律法本身。

唯有上帝,因着他的本性,才是独一威严的、尊贵的。上帝赋予人生命,并借着自己的影响保守他们的存有。主本身是配受尊崇的。即使世界上没有任何受造之物,他也有权柄发号施令。万有的存在都本于他,因此一切受造之物的存在和运作都臣服于他。受造之物有责任完完全全顺服他的创造者。即使有智慧的受造之物没有得到明确的吩咐,从他存在的第一刻开始,就有责任按照上帝印在他本性中的法则来顺服上帝,以他为独一的赐律者,在各样的事情上,都以上帝的诫命为依据。这个义务深深地铭刻在人的良心上,以至于他清楚自己向这位赐律者当尽的本分,赞同这位赐律者的旨意,他晓得顺服这位赐律者是自己当尽的本分。这种心态使人能够认识赐律者上帝,借着上帝的工作,人能够更加活泼地认识并经历到这种负有义务的关系。当人处于无罪状态中时,这个义务完完全全地刻在人的本性上;当人堕落之后,尽管并不完全,这个义务仍旧刻在人的本性上。这通常被称作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经探讨过这个问题。当行为之约被破坏之后,主又与人订立了恩典之约。当主选定亚伯拉罕的后裔作他的子民,把他们从其他民族中分别出来之后,主用听得见的声音在西奈山上宣布了他的律法,并把这些律法刻在两块法版上。这通常被称作十诫律法(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上帝既是自然律的作者,也是圣经律法的作者(罗2:14-15)。上帝在西奈山上宣布律法时,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设立律法—–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2)。对于教会来说,从恩典之约的最初开始,上帝的独生子就是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因着这个关系,律法的赐予应归于他。

他被称作使者,也就是信使,因为上帝命定他作中保,也因为上帝借着他在教会中行作万事。“你们所寻求的主,必忽然进入他的殿;立约的使者—–”(玛3:1)他是奉耶和华之名而来的使者(出23:20-21);他是向亚伯拉罕显现的天使(创18:1);他是在荆棘丛中向摩西显现的使者(出3:2,4,6)。还是这同一位使者,当他执行君王职分时,设立了律法。这可以从下列经文中得到证明:“过了四十年,在西奈山的旷野,有一位天使从荆棘火焰中向摩西显现。这摩西—–上帝却借那在荆棘中显现之使者的手,差派他作首领、作救赎的—–这人(摩西)曾在旷野会中和西奈山上,与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又与我们的祖宗同在”(徒7:30,35,38)。

在颁布律法时,上帝使用天使和摩西作他的仆人。这可见于下列经文中:“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徒7:53);“并且(律法)是借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加3:19)。在颁布律法时,众天使簇拥着他们的元首上帝之子一同降临,作他的仆人,环绕着西奈山(申33:2)。当律法已经写在法版上之后,天使就把那两块法版交给摩西(加3:19)。摩西从天使那里接过法版之后,把法版拿到人们面前,然后又把它们存放在约柜之中(出34:29;申10:5)。同样,摩西在圣山上从上帝那里领受礼仪律之后,也把这些律法公之于众。因着这个光照,经上记着说:“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约1:17)。

2.颁布律法的方式

颁布律法的方式是双重的:(1)借着口头的宣布;(2)借着铭刻在两块石版上。首先是借着口头的宣布,这经过了充足的准备。在此之前,上帝已经与人定立了恩典之约,上帝的选民已经正式进入到这个约中。接下来的两天,百姓要自洁,洗他们的衣服,从内到外都为第三天做好准备(出19:11)。山的四周都要定好界限,任何人都不可摸山的界限。百姓被告知说,凡上山去或摸这山的人都必被治死。当主以奇妙的方式显现时,整个西奈山烟气上腾,烈焰熊熊,遍山大大地震动——百姓看不见上帝的形体或面容,上帝在幽暗之中(参考出19:18,20:21)。这一切还伴随着可怕的雷轰、闪电、角声(出19:18,20:21)。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在百姓之中激起对上帝的尊崇和敬仰,这样才能使他们相信他们不能借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另外,还为了促使他们敬畏上帝,这样他们才会保持警醒,不去违背律法。但是,这样做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教导新约和旧约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那时的教会只能站在远处,而现今的教会可以自由地接近上帝。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这样的差异。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上帝与人们所立的都是同一个约,这约的中保也是同一位。律法对他们和我们都同样适用,他们和我们今天一样可以借着中保来到上帝面前。

第二,律法是借着写在两块石版上颁布的。起初,上帝亲自做了两块石版,把律法刻在上面,然后把石版交给摩西。“是上帝的工作,字是上帝写的,刻在版上。”(出32:16)然而,摩西从西奈山上下来时,却发现百姓们制造并侍奉金牛犊,公然违背了上帝的律法(这律法是新近才传给他们的),他就发义怒,摔碎了这两块法版(出32:19)。此后,上帝命令摩西重新另造两块石版,并带到上帝那里。摩西遵命行事,上帝重新把律法写在摩西造的石版上,然后把石版交给摩西,摩西把石版带到众人面前,并放在预先准备好的约柜中(申10:1,4-5)。

对于为什么没有把律法写在纸上、羊皮上,或者刻在金版、银版上,我们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我们可以由此联想到人的心,人的心就像石版一样刚硬,唯有上帝自己才能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结36:26-27)。我们因此也可以反思律法的永恒性,无论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律法都不会被废去。对于律法为什么不是写在石版表面,而是铭刻在石版上,我们也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可以推测,仅仅从外表上遵守奉行律法是不够的,律法必须刻在人的心里(耶31:33)。石版的两面都刻着律法,这个事实也支持人们的推测,那就是上帝的律法是人一切行为的准则,人或进或退都必须遵从上帝的律法,人的身体、灵魂、才能都必须受上帝律法的约束,人对上帝的律法不可增加,也不可删减。还有,如果有人问律法为什么不是写在一块石版上,而是写在两块石版上,我们的回答是:律法关涉到两个对象,即上帝和人的邻舍,正如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2章37节和39节中所教导的那样。

我们还当留意颁布律法的时间和地点。颁布律法的时间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后的五十天。那时他们已经脱离仇敌之手,已经被从其他各族中完全分别出来;他们已经与上帝立约,已经发誓要以耶和华为他们的上帝,并遵行他的道路。为此,他们需要一个行为规范,所以上帝就赐给他们律法。颁布律法的地点是在山上。人心必须脱离这世上低俗的事情,必须被带到上帝面前,以天上的事情为念。“我要向山举目,我的帮助从何而来?”(诗121:1)“坐在天上的主啊,我向你举目”(诗123:1)。

西奈山是位于阿拉伯半岛的一座荒无人烟的山——一个荒凉的地方,在那里找不到饮食,也找不到任何有吸引力或者令人喜悦的东西。他们在那里只能寻求上帝,只能以上帝为他们唯一的喜乐,只能靠着上帝的供给之手存活。因此他们必须借着顺服上帝,仰赖上帝,竭力保守上帝的同在。

3.上帝的律法及其与恩典之约的关系

关于上帝的律法,我们需要探讨很多事情。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就会更加明白这个律法的本质和目的。关于十诫的序言,我们当注意到:

第一,在颁布律法之前,上帝已经与以色列人,即何烈山的教会立约。这记载在《出埃及记》第19章中。

(1)上帝在第五节经文中申明他的要求:“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

(2)相应的应许是:“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百姓在第8节中回应了耶和华的话:“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

第二,这个在何烈山定立(或者说正式更新,因为这个约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约就是恩典之约。这可以由以下几点得到证明:

(1)上帝同以色列人在何烈山所立的约与上帝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这个约毫无疑问是恩典之约——是同一个约。“你们果然听从这些典章,谨守遵行,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7:1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的话—–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的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申29:9-10,11-13)。

(2)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包括恩典之约中的全部应许:1)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你们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你今日认耶和华为你的上帝—–耶和华今日—–也认你为他的子民”(申26:17-18)。很显然,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参考创17:8;耶31:33;林后6:16)。2)他们蒙应许将要作祭司的国度。“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出19:6)。下列经文可以证明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惟有你们—–是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彼前2:9);“又使我们成为国民,作他父上帝的祭司”(启1:6)。这两条包括了所有其他的应许。

(3)它们具有同样的圣礼:割礼和献祭。

第三,整个以色列民族都同时与上帝订立了恩典之约(出19:8)。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是在表面上与上帝立约,而不是凭着诚实立约;也就是说,不是凭着知识、信心、爱心与上帝立约。所以,因着这种表面的立约,上帝和人之间也只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他们过着不敬虔的生活,所以说他们在这个约上不忠心(诗78:37)。“但他们中间,多半是上帝不喜欢的人—–”(林前10:5)

第四,尚未归正的人不在恩典之约中,尽管他们表面上已经与上帝立约。毋宁说,他们和所有的外邦人一样,实际上是在行为之约中。虽然上帝与亚当所立的约因着始祖的犯罪而被破坏了,律法借着肉体变得软弱了,人们企图靠律法称义得生命,但是人类却仍旧肩负着相同的责任,每当他们犯罪时,他们就是在破坏这约。这就好比是一个曾经犯奸淫的妇人,她在法律上对丈夫有责任,却一次又一次地犯奸淫。此处也是如此。当一个尚未归正的人犯罪时,他不断地破坏自己所当遵行的行为之约。他表面上进入恩典之约后,却不凭信心行事,所以这是轻慢基督,弃绝上帝赐给他的恩典之约。

第五,我们必须确实区分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上所立的约(出19)和随后颁布的律法(出20)。十诫律法并不是恩典之约,因为恩典之约在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可以说,律法是已经订立的恩典之约的附属品,是约民的行为准则。所以,恩典之约和律法所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们以后会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

第六,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颁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上帝同亚当定立的行为之约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为:

(1)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也只能有一种圣洁的标准。上帝要求亚当完全,这也同样是十诫律法的要求。

(2)行为之约的要求刻在人的本性上(罗2:14-15)。然而,刻在人本性上的律法与十诫是相同的,尽管它们的明晰程度并不相同。所以,行为之约的要求与十诫的要求是相同的。

(3)永生是以完全的顺服为条件应许给亚当的,永生也是完全遵守十诫的结果。“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颁布十诫律法的目的完全不同于上帝赐律法给亚当的目的。上帝赐律法给亚当是为了让他因此得到永生,而十诫律法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十诫。

十诫的颁布是为了:

(1)使尚未归正的人知罪,认识到自己不断地违背行为之约,因着违背律法将会受到咒诅和灭亡。

(2)使那些已经晓得恩典之约的尚未归正之人离弃行为之约,因为它不能带给人生命;督促他们真正地进入到恩典之约中,凭着真信心接受基督以致称义。这就是不断重申行为之约的要求以及颁布律法时伴随着可怕的雷声、闪电、号角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向导、老师,带领人到基督那里(加3:24)。

(3)作为约民的坚定不移的生活标准,向他们显明纯全的道路,激励他们进入这条道路,在这条路上坚韧不拔地走下去,带领他们走好这条路。“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行为呢?是要遵行你的话。”(诗119:9)关于这一点,律法被称作主的道路(诗119)。

第七,我们必须区分颁布律法的结果和目的以及尚未归正之人对此的看法。尚未归正的以色列人认为十诫是行为之约的要求,他们必须借着遵行十诫来寻求生命。他们也这样看待礼仪律并且把它跟道德律混为一谈。然后,借着外在地遵行这些律法——礼仪律以及道德律——他们寻求能够因此称义(参考罗9:31,32;罗10:3;加5:3-4)。

第八,我们还必须区分十诫和遵行十诫的动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诫命叙述了遵行十诫的动机,阐明了违背律法的害处以及遵行律法的益处。诫命是始终不变的,但遵行诫命的动机有很多方面。我们已经简略介绍了十诫,现在将要回答几个问题。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