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3理所当然的侍奉

11.孩子受洗

首先,要受洗的孩子必须:(1)不是犹太人、穆斯林、异教徒或者异端者的孩子,即使恩约的成员收养他们做了自己的孩子也不行,因为这样的收养并不能改变他们不是生在恩约之中这一事实。(2)不是异教或异端横行的国家中被遗弃的孩子。在这样的国家中,没有真教会,或者虽有真教会存在,但教会里面却满是犹太人、穆斯林、异教徒、索西努派和其他异端分子。在这种环境下,孩子或是属于前面所提及的这些群体,或是属于恩约的成员,无法分辨。(3)不是父母都被逐出教会的那些孩子,他们是在父母被逐之后出生的,因为这样的父母必须被认为是异教徒(太18:17)。(4)也不是还没出生的孩子,或者流产了的孩子。教皇派这样做,但我们不赞成这种做法。

他们必须是:(1)恩约成员的孩子;也就是说,父母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是恩约的成员(林前7:14);(2)也可以是恩约的成员因奸淫而生的孩子;(3)正受教会责罚之人的孩子,因为儿子不应担当父亲的罪。

第二,圣经没有确定孩子受洗的地方,这不属于洗礼的本质性内容。然而,在教会进行公共敬拜的地方,在公共敬拜的过程中施行洗礼,可以造就信徒。

第三,在行为之约被人违背之后,上帝与人设立了恩典之约。不管是在旧约中,还是在新约中,上帝从来没有设立一个外在之约,使归正者和未归正者在其中享有同等的地位,以便能够按照外在的顺服而应许外在的益处——无论给这个约起什么名字,诸如民族之约、预表之约、属世之约,或者外在之约之类,都没有这回事。因此,人不可因为所谓的外在之约而让孩子受洗,只能根据恩典之约让孩子受洗。

第四,人可以从上帝的角度来看蒙拣选的孩子是什么样子,也可以就他们自身而言来看他们是什么样子。上帝知道他们蒙了拣选,是承受永生的后嗣,借着中保耶稣基督的死得了救赎。就他们自身而言,他们与所有其他孩子一样,失去了上帝的形象,所具有的是魔鬼的形象,没有信心的种子,没有重生,也没有丝毫的恩典倾向,没有圣灵的内住,所以说,他们是可恨的,当被定罪。因此,他们受洗的根基,既不是他们自身所拥有的恩典的程度,也不是永世的拣选——这拣选对我们来说是隐藏的。

第五,上帝能部分或完全地使孩子从婴儿时期就成圣。假如亚当当初没有犯罪,那么所有孩子来到世界时就都是全然圣洁的。基督出生时就是这样全然圣洁,蒙拣选的婴儿,就像成年信徒一样,在死的时候得以全然成圣。然而,上帝通常并不这样做。即使有例外,他对某些人这样做了,那也既不是先例,也不是明确的证据。因此,我们重申,孩子受洗的根基不是某些内在的素质。

第六,洗礼是记号和印记,因此只有代表和印证的作用。它既不能借着内在功效产生恩典,也不是上帝借以使人重生的外在记号。基督为使神迹显明在众人面前,在他施行神迹的时候,用了一些可触知的东西。但洗礼与基督所使用的这些东西并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洗礼也与借着按手礼而传递下来的圣灵的特别恩赐没有可比性。因此,圣灵向人施恩的运作并没有与洗礼的时间或者施行捆在一起。洗礼本身也没有使孩子进入与先前不同的心灵状况,上帝也不会比以前更爱这个孩子。毋宁说,洗礼的全部功效就在于印证了恩典之约及其给孩子的一切应许。这并不是说孩子已经得到了它们,而是说孩子已经有资格得到它们,并且上帝会在这个孩子身上成就这一切。因此,这与印证赐给成年信徒将来福益的方式是相似的。

第七,无论归正与否,恩约成员所有在婴幼儿时期死去的孩子——不论在受洗之前,还是之后死去——必须被认为是借着上帝的圣约得救了,他们生于这圣约之中,并且由此而成为圣约之儿女。如果父母尚未悔改信主,并且对圣约不忠心,这会记在他们的账上,因为孩子不会担当父亲的罪责。当他们长大些的时候,如果他们没有借着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们对圣约不忠心,没有表明他们与圣约的应许毫无关系,那么人们就当把他们当作真正与圣约有份之人。[1]他们不会跌落在恩典之外,他们所领受的印记也不会归于无效。准确地说,如果他们后来对圣约不忠心,那就证明对他们来说,洗礼并不是印记,他们也从来没有真正处于恩约之中。然而,当某些人在过了有罪的生活之后悔改信主了,对他们来说洗礼就是印记,他们由此也就真正地被包括在这圣约之中,确实与圣约的恩惠有份,这恩惠从他们孩童时期就已经赋予他们了。这是真确的,虽然就他们的属灵状态和别人可靠的判断而言,他们在受洗和归正之间,与恩约成员仅有外在的相似之处。洗礼只给选民作印证。

第八,在婴孩施洗的时候,受洗的礼仪要求牧师询问父母和见证人:“你是否承认—–他们(指他们的孩子)在基督里得以成圣,因此当作为基督教会的成员接受洗礼?”为了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这一仪式是对恩约的成员说话,谈到的是他们的孩子。

(2)得以成圣并不意味着孩子在那一时刻就真的拥有了信心、重生和成圣,也不意味着所有受洗的孩子,特别是我的孩子,就真的成了选民,将来都必悔改信主,与救恩有份。毋宁说,这一般是指恩约成员的孩子,借着与恩约成员及其孩子所立的圣约,有权享有圣约的恩惠,将会与那些恩惠有份。这与那些非恩约成员的孩子是不同的,对于他们而言,圣经并没有这样的应许。如果后者在婴幼儿时期死去了,那么他们的救恩就是属于上帝主权和隐秘作为的问题,我们没有根据对此发表任何意见。但是,对于圣约成员的孩子而言,只要他们还没有表现喜欢或不喜欢什么东西,我们就不能对他们区别对待,而是应当根据上帝的应许认为他们是上帝的儿女,直到他们有相反的表现。因此,在基督里得以成圣,意思就是说与基督有份。[2]

(3)得以成圣并不意味着被包括在外在之约当中,因为不存在任何外在之约。父母所注目的他们孩子的救恩,并不是外在的什么东西。圣礼不是外在之约的记号,仅仅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代表和印证的是信心之义。孩子也被认为是在基督里成圣了,就外在之约而言不能这样说。我们进一步认为,孩子在洗礼之前就已经成圣了,所以应当受洗。因此,孩子并不是因着洗礼而成为恩约中的一员,他在洗礼之前就已经是恩约的成员;在洗礼之前没有别的圣约,只有恩典之约。

(4)某些人希望改变仪式,这样说:“在基督里得以成圣,就是说那些成圣的,必须是在基督里得以成圣。”这是对这一问题的无知和误解所造成的。如果他们希望这些话所指的是恩典之约以外的某些东西(这看起来正是其意图所在),那么我不能理解他们是基于什么让他们的孩子或者别的孩子受洗的,因为除了恩典之约,洗礼没有其他的根基,洗礼就是这一恩典之约的记号。

12.圣经对婴儿受洗的辩护

我们在导论中已经谈到了这一点,现在我们必须来考察以下问题:

问题:恩约成员的孩子可以并且必须受洗吗?

回答:重洗派、索西努派和布朗派的回答是否定的,而我们的回答则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在旧约中,恩约成员的孩子必须受割礼;因此,在新约中他们也必须领受洗礼。这种陈述的第一部分是无可争议的。对于结论的论证则如下所言:

(1)既然在新旧约时代所存在的都是同一个恩典之约,而且这同一个约也适用于有义务接受割礼之印证的旧约中的孩子,那么在新约中也是如此,因此他们必须受洗。

(2)洗礼代替了割礼;外在的记号变了,但印证是一样的。“你们在他里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你们既受洗与他一同埋葬—–”(西2:11-13)受洗的人被说成是行了割礼,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个圣礼。

(3)在两约之中,所代表的是同一事物,而且目的也一样:借着基督的宝血和圣灵洁净。既然那时孩子必须行割礼,那么今天他们也必须受洗。

第二,孩子在旧约中受洗了。“我们的祖宗从前都在云下,都从海中经过。都在云里、海里受洗归了摩西。”(林前10:1-2)无可辩驳的是,此处他们所有的孩子都包括在内了(出10:24)。他们当时所受的洗礼可以与浸水礼相媲美,因为他们当时在海里,云彩中的水一直在上面遮蔽他们。这一洗礼是他们在灵里面得救拔的印证,因为借着海水他们逃出了埃及法老之手。他们被云遮蔽,就得到保护,免受太阳炙烤,而主耶稣就在这片云中(出14:24)。既然那时孩子作为恩约的成员受洗了,他们现在也必须受洗,因为他们现在和那时一样是恩约的成员。

第三,恩约成员的孩子处在恩约中,因此他们也有权接受恩约的印记。在《创世记》第17章7节中,他们被包括在恩约中是显而易见的:“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不仅在旧约中如此,在新约中也是如此,因为外邦人中的信徒也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因而也包括在这恩约之中。“—–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罗4:11)彼得也证实了这一点:“你们是先知的子孙,也承受上帝与你们祖宗所立的约,就是对亚伯拉罕说:‘地上万族,都要因你的后裔得福。’”(徒3:25)还有《哥林多前书》第7章14节,在那里我们读到:“—–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证明的,他们没有内在的圣洁;相反,他们被称为圣洁,是因为父母是信徒,由此他们处于恩约之中。所以,这些孩子的圣洁是一种恩约性的圣洁(covenantal holiness)。[3]外在的圣约并不存在,因为在上帝和信徒之间只有一个圣约,就是恩典之约。恩约成员的孩子因此就处于这一恩约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主称他们为他的儿女。“并且你将给我所生的儿女焚献给他,—–竟将我的儿女杀了。”(结16:20-21)如果他们处在恩约中,那么他们也一定确实接受了此约的印记。这在《使徒行传》第2章38至39节中是显而易见的,在那里我们读到:“—–你们各人要—–受洗,—–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

第四,孩子有份于恩约的福益、基督的功德、应许,以及救恩本身。“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太19:14)此处的小孩子并不是以谦卑为特征的属灵意义上的儿女,而是被带到主耶稣面前的自然之子。当时,主耶稣的门徒认为他们不重要,所以就不让他们来到耶稣面前。主耶稣宣告他们与天国有份。若非借着基督,没人能与天国有份。既然如此,谁敢把那些在婴幼儿时期死去的孩子排除在天国之外呢?也请思想《使徒行传》第2章39节,在那里我们读到上帝的应许也是给“你们的儿女”的。那些与恩约应许有份之人,当然也有权利拥有此约及其福益的印记。

异议1:圣经中找不到给孩子施洗的命令。

回答:

(1)圣经是赐给有理性的人的,他们知道,所有在恩约中的人,无论是丈夫、妻子,还是孩子,都必须被认为是此约的成员。

(2)圣经中也没有写给男人施洗,或者给女人施洗,也没有提到他们的姓名。

(3)在《创世记》第17章12节中,我们读到:“你们世世代代的男子—–生下来第八日,都要受割礼。”在《使徒行传》第2章38节至39节中我们读到:“—–你们各人要—–受洗,—–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

异议2:孩子不能从中受益;他们不理解洗礼的意义,受洗的时候还经常哭泣。

回答:

(1)上帝吩咐我们这样行,我们不要认为自己比上帝更有智慧。

(2)任何遁词也都适用于孩子行割礼。

(3)父母由洗礼而得到了安慰。它要求和激励他们,当把他们的孩子看作是恩约成员,并且把他们作为恩约的成员抚养长大。当孩子到了能辨别是非的年龄时,他们可以从洗礼中得到与成年之后受洗的人一样多的益处。

异议3:基督直到三十岁时才受洗;因此我们也必须等孩子长到能分辨是非的年龄时再让他们受洗。

回答:

(1)假如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必须由此得出结论:人在三十岁以前不能受洗。他们自己的做法也证明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2)洗礼是直到那时才设立的。

(3)基督在幼年就受了割礼。

异议4:在被允许受洗之前,人应当先接受教训,悔改,并且相信(参考太28:19;徒2:38,8:37-38;可16:16)。

回答:

(1)圣经中也有这样的记载:“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饭。”(帖后3:10)这么说,难道我们当剥夺孩子的食物吗?谁不明白这两处经文都是针对成人而言的呢?

(2)除了那些恩约成员的孩子之外,我们不可以给其他任何孩子施洗。因此,父母必须首先成为恩约的成员,就他们而言,必须先接受教训,有悔改和信心。所以,这些经文与恩约成员的孩子受洗并不矛盾。

13.考察和批驳有关《哥林多前书》第15章29节的各种臆测

对《哥林多前书》第15章29节有各种臆测,那节经文说:“不然,那些为死人受洗的,将来怎样呢?若死人总不复活,因何为他们受洗呢?”这节经文颇具争议。有句谚语用在这里很合适:“有多少脑袋,就有多少观点。”对此再加上另一种观点有什么好处呢?每个人选择一个观点,不是因为他相信它表达了圣经本有的正确意思,只是因为他不知道更好的观点。由于我们现在正致力于为教会解释这封书信,就接触到了这节经文,这使我们有机会更加仔细地查考这些话语,以便辨明其正确的含义。因此,在着手探讨实际应用之前,我们就把先前已经写下的东西作为附录,加在有关洗礼的教义上面。

我们首先列出不同的看法,并且提出这种看法无法证实的基本理由;接下来我们要寻求一个与各种臆测不同的解释。在所有观点当中,我们只挑出那些比较特别的观点加以考察;其他一些观点太牵强附会,因而必然自己就否定了自己。

臆测1:这种臆测源于教皇派。我们把这种看法提出来,不是因为它与真理相似,而是要让他们相信自己确实错了。他们认为,人死后灵魂聚集在一个他们称之为炼狱的地方,在到达天堂之前要在那里首先得到洁净。他们还相信,在这方面,灵魂可以借助善功、祷告、弥撒等等。他们用这节经文为他们的观点辩护,把“为死人受洗”的含义解释为为死人的益处受洗。

回答:然而,对不存在的事情不能置评。他们借着他们自身的行为表明,他们既不重视这个方面,也不相信自己的解释,因为他们并没有天天为这样的灵魂受洗,却是天天为这样的灵魂做弥撒(参见第五十一章)。

臆测2:难道人不应当把“为死人受洗”理解为是指作为殉道者为真理而死吗?圣经中经常用水来代表严重的和经常性的苦难。“你的波浪洪涛漫过我身”(诗42:7);“我们经过水火”(诗66:12);“众水要淹没我,我陷在深淤泥中,没有立脚之地;我到了深水中,大水漫过我身”(诗69:1-2)。再者,洗礼所代表的是暴死,是躺在血泊中,也就是用血受洗。“我有当受的洗”(路12:50);“—–我所受的洗你们也要受”(太20:23)。从以下经文来看,显而易见,必须将这些话语解释为指的是血的洗礼:“我们又因何时刻冒险呢?—–我是天天冒死。”(林前15:30-31)这一论据的关键在于:假如没有死人复活,那么,人为什么要任凭自己作为殉道者被杀呢?那将是愚蠢的,毫无意义可言。然而,既然这样做不是毫无意义的,也不是愚蠢的,那么必定有死人复活。

回答:回应这种解释,必须做出很多解释。

(1)即使水是用来代表苦难的,洗礼却从来没有代表过苦难。

(2)主耶稣的确曾经用受洗来表达他被人处死,这也适用于西庇太的两个儿子。然而,除此以外,圣经在其他地方并没有用受洗来表达被人处死。把这一点应用于所有的苦难和所有的殉道者之死是不能接受的。既然基督在这里把他的死称为受洗,那么保罗在这里提到受洗的时候也是指死,这样推论是不正确的。必须首先证明此处所说的“冒死”就是受洗,但是这根本不可能做到。

(3)《哥林多前书》第15章接下来的经文讲到的是保罗的受苦,因此并没有证实这种看法。这些经文与本节经文无关;它们为自身提供了新的证据。

(4)这也与“为死人受洗”的表述不一致,它最可能指的是以死受洗,而不是为死人受洗。

(5)这也与使徒的目的不相符,使徒的目的是要借着这些话证明死人复活。作为殉道者死去,恰恰证明一个人在内心中清楚地相信福音真理,他不会否定它,而是渴望用自己的死来证实它。然而,这并不能证明在末日有死人复活,而证明在末日有死人复活则正是使徒要达到的目的。

(6)再者,这样的解释与上下文不符。保罗在此不是在讲殉道者;他所谈到的与此毫无相似之处。毋宁说,他所说的是那些被他称为“他们”的人,而不是那些被他称为“我们”、“你们”,或者“会众”的人。他说的是那些他在第12节以“在你们中间,有人”来提到的那些人,他们认为没有死人复活这样的事。他们不可能会为基督教而死,因为他们既然否定复活的事,在殉道这件事上,也就不能认识到有死人复活的事。因此,这种看法毫无根据。

臆测3:难道人不应当把“为死人受洗”这样的话理解为是指在埋葬之前清洗尸体吗?这是存在于犹太人中的做法。在《使徒行传》第9章37节中可以读到,有人清洗多加的尸体。罗马历史也见证了对尸体的清洗。这样的清洗所表明的是洁净,以及复活时所带来的灵魂和身体的完美。

回答:

(1)即使清洗尸体是存在于犹太人和罗马人中的风俗,还是不知道哥林多的希腊人和基督徒是否也这样做。这一点必须先得到证实。

(2)众所周知,异教徒和犹太人中的撒都该人否认存在死人复活的事,他们清洗尸体也不是表明他们相信死人会复活,那只不过是一种民俗而已。旧约吩咐人在摸了死人之后当进行清洗,这并不代表复活,而是代表今生的成圣。

(3)这种说法所说的是清洗死者的身体,而不是为死人受洗。因此,这种看法也没有根据,一点也没有效力。

臆测4:难道使徒的话“为死人受洗”不是指早期基督徒在殉道者和基督徒的墓地施洗的习俗吗?他们这样做就好像是行在死人的面前和死人在场之时,由此表达他们对复活的盼望。

回答:

(1)在保罗的时代,基督徒既没有教堂,也没有分别出来的教堂墓地;那么他们怎能在那里施洗呢?他们秘密地收集殉道者已死的、半烧焦的身体,把它们聚到一起秘密埋葬,然后又在墓穴那里施洗吗?这是保罗的时代的做法吗?这是不可能的,没有任何的早期记录表明这一点。即使有这种洗礼,也必定行得很秘密,是一种在使徒时代还没有秘密行过的做法。在殉道者的墓穴公开施洗,一定会在百姓中导致骚乱,因此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能被普遍接受的。

(2)而且,假如确实在殉道者墓地为人施洗(没有人相信在使徒时代确实有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确实会带来一种我们必死的印象,也会教导他们忠心地广传基督信仰,以他们的死来印证真理。然而,这并没有证明死人复活,而这正是保罗在此竭力要证明的。

臆测5:当使用“为死人受洗”这些词语的时候,难道使徒不是指为濒死之人所举行的洗礼吗?许多人把洗礼推迟到他们生命的最后一刻,这样他们可以避免加重自己的罪,因为他们相信受洗之后所犯的罪比受洗之前所犯的罪在性质上更严重。就施行洗礼而言,这也是一种谨慎的做法,因为许多人由于受到逼迫,在受洗之后很容易背道。他们会长时间处于观察期,接受教导;他们被称为catechumeni,即学生。当这样的人生了病,看起来快要死了的时候,如果他们在死之前渴望受洗,就有人会在这样卧床不起的人临终所在的床边为他们施洗。他们在临死之前,或者好像已经死了的时候,就这样受洗了。因此,为死人受洗是指为临死之人所施行的洗礼。

回答:长期推迟洗礼是后来才有的事情,这是对洗礼的滥用,本身是有罪的。使徒一定不会容忍在自己的时代就有这种做法,而是会坚决反对。因此,没有丝毫的暗示表明使徒使用“为死人受洗”这些词语的时候,心里想的是为临死之人施行的洗礼,因为在他所处的时代没有这样的做法,甚至丝毫也没有这种洗礼存在的可能性。而且,“为死人受洗”的表述,与一个人临终时受洗不相符。假如是为临终之人施洗,就不能用“为死人”(huper ton nekron)这样的词汇来表达。但希腊原文确实是说“为死人”。因此,这种臆测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既然这五种臆测都不能被接受,那么就必须寻求另外的解释——一种确实有好的根基,每个人都满意的解释;这当然要经过仔细的考察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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