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5理所当然的侍奉
14.信心在称义中的角色
问题:信心在称义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必须把它视为一种工作,从而也就是一种功德性原因吗?必须把信心视为上帝使人称义的根基和理由吗?还是信心是接受基督之义的途径呢?
回答:教皇派、索西努派,以及阿米念派(重洗派通常把自己归入这一派)坚持第一个观点。他们都对信心有一个错误的看法,不把信心当作是对基督之功德的接受,而把信心视为爱和顺服上帝的诫命。我们在第三十二章已经全面地考察了这一问题。
教皇派坚称,信心的本质在于爱,信心能够使人做公义之事,人生发出信心,因而信心是功德性的。这样一来,信心就成了义本身的核心部分。他们认为,人就是这样借着信心称义。
索西努派否认基督的完全的赎罪,坚称信心不在于接受基督之义,而是一种美德,也是人称义的原因。这并不是说,由于其内在的价值,信心可以有效地使人达成永生,而是通过上帝恩惠的接纳,上帝将一部分当成全部来接纳,从而使人得享永生。
阿米念派坚持认为,基督借着他的受苦与受死,已经为全人类满足了上帝的公义。因此,就救恩的获得来说,基督已经使上帝能够按照他自己的美意对待人。这样一来,上帝不再要求人完全顺服律法,而是要求人有信心,但信心并不是人用以接受基督之义的工具。确切地说,信心是一种顺服的行为,借着信心,人被称义,获得永生。我们反对所有此类说法,我们坚决主张,在人称义中,信心不是作为一种行为发挥作用,而是作为一种工具发挥作用。借着这一工具,人得以领受基督完美的被动和主动的义。这可以由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证明1:假如人是因着行为的信心而称义:
(1)那么人就是因行为称义。还有人声称信心是福音性的顺服,此类主张,我们都已在前面提供了全面的批驳。
(2)那么上帝的审判就不会按照真理和公义来执行,因为信心是不完全的。
(3)那么基督的义就不能成为使人称义的独一原因。因此,作为一种行为,不能把信心视为人称义的一个原因。
(4)那么就不能排除所有的自夸。但是,人若是借着信心称义,“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3:27)。若人的称义是出于行为的信心,而照他们所宣称的,这行为是出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和力量,那么不可避免就有各种各样的夸口。这样说来,人就有从自己的美善所发出来的东西。显而易见,不管人的行为是什么属性,在称义上是彻底排除在外的。
(5)若是把信心看成是一种行为,信心和行为之间的鲜明对比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样一来,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对比最终就成了行为和行为的比较。但是,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信心和行为始终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在称义中,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
(6)那么就可以说人是因为信心而称义。但是,圣经中没有一处讲到人称义是因为他自己的信心。圣经中反复申明,称义是借着或出于信心。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在人的称义上,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信心是作为称义的工具而存在的,所以它既不是称义的功德性原因,也不是称义的根基或者理由。
证明2:圣经清楚地表明,信心所发挥的作用是工具性的作用,人借着信心接受基督之义,从而被称义。“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2:8);“—–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加2:16)。人称义只有两种途径:借着自己的行为,也就是借着行为之约称义;借着信心,也就是借着恩典之约称义。二者不能和谐并处,因为一方要求人自身有完全的义,另一方则强调完全的义只能借着信心从中保基督那里领受得着。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罗10:5-6)。无可争辩,保罗在谈及称义的时候,不断地把信心和行律法对立起来。
遁词:福音性的行为(the works of the gospel)又怎么样呢?
回答:根本就没有福音性的行为(evangelical works)。若是有福音性的行为,就必须有福音性的律法(evangelical law)。即使那样,在称义的问题上,信心和行为之间仍是彼此对立的。通过坚持这样的对立,使徒保罗所排斥的就是因行为称义的教训,所立定的就是称义是借着信心的真理。所以,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当把信心视为一种途径和工具。
证明3:信心的本质在于接受基督而称义,在于找到避难所,把自己交托给他,从而称义、成圣、得荣,也在于相信并且依靠他。我们已经在第三十二章中全面地讨论过这个问题。必须把信心看成是一种途径和工具,而不是行为。正是借着信心,信徒领受基督的义,使基督的义成为他们自己的义。
异议:对此最有力的反对意见可以在《罗马书》第4章3节中找到:“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参考创15:6;加3:6;雅2:23)可见,信心本身就是人的义,所以在称义中,信心是作为一种行为起作用,信心不是接受基督之义的途径。
回答:
(1)这段经文自身就驳斥了这种观点,因为它排除了人的一切夸口,从而也排除了一切行为在称义中的作用。
(2)使徒保罗在此处所讲的是亚伯拉罕不是因行为称义,而是因信心称义;所以此处显然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事实上,信心确实是一种活动,并且是使人圣洁的力量,但这并不是此处争论的问题所在。此处所争论的问题就是,在称义中,信心的作用是不是一种美德或行为,是不是人称义的依据、根基和理由。就亚伯拉罕以及所有人而言,圣经否定了这种说法。
(3)归算就是把某些事情算到某人身上,这些事情不是他自己完成的,并且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对立。对于人借着信心接受基督之义而言,就是如此(参考罗4:4-6,5:19;林后5:21)。
附加性异议:这些话简洁明了:信心本身是归算给亚伯拉罕的。所以,不要把信心视为另一个人的作为和功德,也不要认为信心是人借以领受他人之义的途径。
回答:在圣经中谈及称义的果效的时候,就是这样讲的。但是,既然谈及称义,当然也涉及称义的途径。因此,当谈及称义的果效时,福音被称为上帝的大能,要拯救一切相信的人(罗1:16),福音是使人得永生的知识(约17:3),并且“他的命令就是永生”(约12:50)。同样,这里也提到了途径,我们必须明白,此处的永生所指的是人所领受的,也就是基督的义。上帝应许赐给亚伯拉罕一位救主,这位救主将会从他经由以撒而出。亚伯拉罕相信这个应许,不仅把这些话当作真的,而且借着信心看到了这应许的实体本身——独一的救主。如此一来,借着信心,亚伯拉罕与这应许的实体即独一救主得以联合,上帝就把他所领受的义归算在他身上。信心就是与自己所接受的联合起来,因为信心的本质就在于接受。因此,当信心归算给亚伯拉罕时,这信心是与它所接受的联合在一起的,而信心所接受的就是主耶稣基督的义,称义的果效是由此发出的。
15.称义不是从永世开始
考察了称义的途径以后,我们现在接下来讨论称义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称义是否只能发生一次?也就是说,称义是从永世开始,还是从基督的受死开始,还是从刚刚得以确认基督是他的救主的时刻开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通过几个命题将我们的看法表明出来。然后,我们介绍所谓的希伯来人的意见。
首先,我们坚持在称义这个问题上,必须把上帝视为使人称义者,而人则是被称义者。所以,称义就是宣告上帝的判决,不仅与人有关,而且是向人宣告。因此,人可以从上帝这个角度来看称义,也就是,在称义中上帝是如何行的;也可以从人的角度来看称义,注意人是以什么方式接受这个宣判的。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称义,称义就是主动的称义(justification activa),是上帝主动称人为义。从人的角度来看称义,称义就是被动的称义(justification passiva),是人被动领受上帝的称义。这两者完全是同一个行动,区别只是在于一是施行的方式,一是接受的方式。因此,不能把二者分开。任何有主动称义的地方,也必然有被动的称义,反过来也一样,哪里有被动的称义,哪里也就有主动的称义。
第二,在创世和他的选民存在以先,上帝已经从永世中定意,要让选民借着因信心所接受的基督的功德,在其今世的生命中称义。“上帝救了我们—–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这恩典是万古之先在基督耶稣里赐给我们的”(提后1:9);“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1:5)。
这种预定和称义是不能等同的,因为预定与其施行的方法是不一样的。我们将会简要地证明事实的确如此。
第三,世人都犯了罪,因着救赎之约的缘故,主耶稣把自己作为中保献上,担当了他们所有的罪债。借着这样行,他把他们个人所有的罪债都承担在自己的身上,以便在特定的时候为他们赎罪。由于他为这种罪债做出了完全的补偿,他就为他们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成全这一切后,他就因此而“被圣灵称义”(提前3:16),也就是说,上帝宣告基督已经完成了补赎,他不需再次为了满足上帝的公义,而为选民受苦并顺服。因此,借着天父上帝和中保之间的作为,选民的罪得到了补赎,而且赢得了永生的权利。就这样,基督被称义了,所有属他的选民都在他里面借着与他的功德(virtualiter)及其功德的果效而称义,从而他们也就确实与上帝和好了。但是这实际上(actualiter)并没有发生,也就是说,并不是事实,因为人还没有存在。前者就是“功德性称义”(justification virtualiter),这并不是圣经中所讲的称义,圣经所讲的是后者,也就是“实际性称义”(justification actualiter)。只有当人,也就是犯了罪的人,已经确实存在并且信靠基督了,这称义才能切实发生。
第四,当人确实存在了,为自己的罪痛苦烦恼,也借着福音归信了基督,并且借信心与他联合,在他的义上有份,这时上帝才在实际上称他为义,借着圣经这出自上帝的声音宣判他无罪。即使信徒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内心中的平安是上帝称义的宣告所带来的结果,这也是事实。信徒之所以没有意识到,可能是由于他忽视了上帝的声音,心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或是怀疑自己信心的真实性。当然,信徒也可能听到上帝在圣经中这样的宣告,就凭信心接受,并且找到了平安。也可能借着圣灵的特别运作,这一宣告在他心中留下了印记,使他马上体会到罪得赦免,与上帝和好,成为永生的后嗣,享受这一切的果实的真实意思。
第五,称义是确实、绝对、完全免除罪债和惩罚,并赐予得享永生的权利。称义并不因着周围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也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些罪(这样一来,对其他罪就无效),而是适用于一个人现时所犯的全部罪。这对于所有的信徒都一样,与时间、地点或他们是什么人无关。这个人和那个人相比,称义的方式和完全的程度也都是一样的。他们的称义都是基于基督的救赎之工,他们都是借着信心领受了这样的义。“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30);“众先知也为他作见证,说:‘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徒10:43)。既然称义在所有人身上都是一样的,它也同样是完全的,所以没有什么程度大小之别,在成圣的问题上也是这样。上帝使人称义,赦免他所有的罪,使他能够享受圣约所带来的一切恩惠;这方面没有任何缺欠。然而,既然信心是称义的途径,而信心又有强有弱,所以人对称义的确信也有所不同。但是,上帝的称义并非如此。对所有人来说,上帝的称义都是完美的、完全的。对于信徒的灵命状况来说,这是真实可靠的。也就是说,他们被宣告为永生的后嗣,是已经与上帝和好的儿女,虽然他们不断重复犯罪,上帝所宣布的称义仍然是真实可靠的。信主之人所犯的罪不断被去除。已经被赦免的罪永远也不会再被带回来,招致上帝的愤怒和惩罚。但是,就被赦免的罪而言,上帝仍然对自己的子民施行管教。大卫的罪已经被赦免了,但是因为这些罪,刀剑一直没有离开他的家;约伯也承继了年轻时犯罪所带来的后果。
第六,被宣告得平安以后,信徒常常又会回到愚昧之中,每天都在许多事情上跌倒。这些罪就其本质来说是反复发生的,本应该受到今世的和永远的刑罚。然而,主耶稣作为大祭司和保惠师,一直在施恩宝座前,持续不断地为我们经常重犯的罪展现救赎的果效。于是,因着基督的生命,他们便从上帝的震怒中得到拯救(罗3:9-10)。罪并不能把他们置于上帝的恩典之外,否则,他们先前的称义就失去了作用,绝非如此!在基督里,上帝现在以及将来都是与他们和好的上帝。上帝把他们看成是自己的孩子,是他所喜爱的,是他的后嗣。称义随着第一次行使信心而发生,并且此后不断发生,每一次犯罪都得到赦免。信徒的罪都是发生在“功德性称义”之后,借着基督的功德及其果效他们已经称义。他们每次犯罪的时候,所得到的是“实际性的称义”,也就是在实际生活中,确实罪得赦免。罪在没犯之前,是不可能被实际赦免的。我们不可能谈论那些不存在的事情,还没有犯的罪是不能被赦免的。当敬虔之人明白自己是借着信心称义时,他们也认为就是如此。他们相信,在基督里,上帝已经赦免了他们一切的罪,接纳他们为儿女和后嗣,并且确信他们将来仍会一直与上帝和好,仍将继续是上帝的后嗣。所以,当他们跌倒的时候,上帝每一次都重复性地赦免他们的罪。我们在回答下一个问题时,会更加全面地探讨这个问题。
16.驳斥“希伯来人”的谬误
在我们这个时代,有一种异端正在崭露头角,他们自称为“希伯来人”(Hebrews)。这是因为他们中有些人认识希伯来文字母,有些人能读希伯来文,也可能有一两个人明白希伯来文。他们就开始想象自己精通希伯来文,能够辨明每个单词,也知道每个单词该怎样翻译。尽管他们所知道的不比留登(D.Leusden)在字典上所告诉他们的更多,也不比汤米欧(D.Trommius)在经文索引上所讲的更全面,他们仍旧以先生自居。他们中一些人是没有规矩的人,道德观念很差:他们滥用上帝的恩典,犯奸淫,行事不敬不虔;他们滥用基督徒的自由,把它作为自己放纵肉体情欲的借口。在他们当中,妇女“占有一席之地”,而且按照她们自己的方式讲道。其实,他们并不能给教会带来多大伤害,因为他们把教会中的渣滓(这些人早就该逐出教会)都带走了。他们让灵魂带着虚假的平安下地狱。他们摇摆不定,一会儿这样讲,一会儿又那样讲。他们的败坏已经发展到了顶峰,现在已经为所有的诚实人所不齿。他们的教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他们或是坚持无限拣选,相信基督为所有的人而死;或是坚持有限拣选,相信上帝从永世就在基督里拣选了一定数量的人,并且从永世就称他们为义。因此,从起初以来,上帝就从不与他们为敌。在他们出生的时候,亚当的罪也没有归算在他们身上。既然他们已经称义,那么他们本质的败坏对他们来说也不是罪。
(2)他们或是主张无限救赎,认为基督为所有相信他是他们救主的人做出了救赎;或是主张有限救赎,认为救赎是为每个被拣选的人预备的。他们坚称,不仅基督已经为他们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罪都付上了赎价,并且从那一时刻起,上帝已经完全地称他们为义了,从那开始,上帝就在基督里看待他们。所以,对他们来说,任何事情都不再是犯罪,尽管事实上他所做的都是被人们称为罪的事情。
(3)他们认为信心在于决志接受基督做他们的救主,承认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不需要借着对自己已经犯的罪忧伤痛悔来显明;相反,他们还嘲笑那样的人。他们认为归正不是别的,就是相信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他们认为成圣就是把基督的义披戴在自己身上,当作自己的义。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必须被视为是已经亲身成全了律法的人,被看作是律法在他们身上已经不再有任何效力的人。所以,对他们来说,只要相信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就足够了,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脱离了整个的律法,他们无论做什么都不是犯罪。于是,人可以不必为所犯的罪感到忧伤痛悔;也没有必要认罪和寻求基督,没有必要逃向他以求与上帝和好,没有必要接受基督作为自己的赎价。人不需要祷告祈求罪得赦免,因为这样做就是嘲笑上帝,上帝或是从永世,在基督受死和复活的时候已经赦免了他们的罪,或是从他们相信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的时候,上帝就已经赦免了他们的罪。现在,别的什么都不需要做,只要感恩就足够了。他们这样劝勉别人相信:难道你竟忘恩负义,不相信基督已经为你而死吗?那么,相信这一点吧,你就会不受任何约束。
(4)他们坚持认为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参加公共崇拜,上帝也没有赐给牧师神圣的职份,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是牧师。他们不施行圣礼,即使施行,也要求那些对自己的救恩有疑惑的人不能领受圣礼。
由此可知,他们之所以有这些可憎的和属肉体的看法,根本错误就在于对称义论不恰当地理解和滥用。所以,他们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时就声称,称义不是经常和天天发生的,而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的。
以上讲的这些都是前言,我们现在要来证明以下真理:称义不管是从永世,在基督受死的时候,还是在初次行使信心的时候,其发生绝不排除为所犯的罪天天称义。
首先,我们认为称义不是从永世发生的。诚然,上帝从永世就定意要称那些蒙拣选之人为义;然而,这样的预旨和目的并不是称义本身,这可以从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这个目的从来没有被当作称义行动本身来提及。目的和预旨是一回事,施行目的和预旨则是另一回事。
第二,那些蒙拣选的人,在他们重生之前,“在本质上是可怒之子,与别人一样”(弗2:3,新译),是上帝的仇敌(罗5:10)。假如说他们已经实际上被称义了,那么他们就不是可怒之子和上帝的仇敌了,也不能这样说他们。
第三,称义发生在蒙召以后。“—–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罗8:30)称义是借着信心的行动而发生的。“我们既因信称义—–”(罗5:1);“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既然信心是由真正存在的人行使的,就可以得出结论,称义不是在永世发生的。
第四,圣经是用将来时态讲到罪得赦免的;上帝将称人为义,上帝将赦罪。“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30);“众先知也为他作见证,说:‘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徒10:43);“—–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代下7:14)。所以,称义不是从永世就发生的。
第五,当信徒真正存在并且承认他们的罪的时候,上帝才称他们为义。“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恶”(诗32:5);“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路18:14);“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一1:9)。
综上所述,称义不是从永世就发生的,这是无可辩驳的。基于这个最基本的证明,也就产生了第二个命题:人实际的称义不是在基督受死或复活的时候,尽管基督已经为他们的罪付上了全部赎价,上帝的公义已经得到了完全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