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4理所当然的侍奉

12.驳斥那些有关称义和善行关系的附加性异议

异议2:“因为要凭你的话定你为义;也要凭你的话定你有罪。”(太12:37)

回答:

(1)这段经文与反对者的观点正好相反,因为它说明称义在本质上是司法性的,称义的反义词正好是定罪,因此,称义所表明的就是无罪释放。

(2)这段经文所指的不是上帝在人身上的作为,而是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行为。心里所充满的就从嘴里说出来,话语反映的是人的内心。好人在心里存着美好的珍宝,他所发出的就是美好的事情,而恶人所发出的就是邪恶的事情。通过这些,人可以对别人进行判断,并且宣布他是好人,还是恶人;他既不能称别人为义,也不能定别人的罪。所以这段经文并不支持那些反对者的意见。

异议3:“只是不可忘记行善和捐输的事,因为这样的祭是上帝所喜悦的。”(来13:16)

回答:希腊文eurasteitai在天主教常用的拉丁文《武加大译本》中译为promereri(赢得)。所以,天主教用这段经文是用来支持善行的功德性。但是,既然他们自己的语言学家对这样的翻译也感到颇为尴尬,这表明这种译法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所以没有必要做出回答。这个词的意思是“在—–里面找到喜乐”。我们完全赞同善行讨上帝喜悦的说法。但是,我们否认善行在上帝面前是一种功德,所以这段经文不能作为他们的证据。

异议4:信徒承受永生,因为他们配得永生,所以他们是靠行为称义。“他们要穿白衣与我同行,因为他们是配得过的。”(启3:4)

回答:人的配得是一回事,行为的配得则是另一回事。他们的善行并不配得永生,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即使最好的行为也是不完全的;因此,它们都是无益的仆人。然而,信徒却配穿着细麻衣与基督同行,因为他们在基督里是义人,基督已经为他们赢得了永生的权利。他们将要穿着“用羔羊的血所洁净的细麻衣”(启7:14,另译)与基督同行;“这细麻衣就是圣徒所行的义”(启19:8)。他们之所以被称为义就在于此,并不在于他们的行为。

异议5:得赏赐是按照人的善行来定的,所以人是因为善行而称义。“人子要在他父的荣耀里,同着众使者降临,那时候,他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太16:27);“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6;参考林后5:10;启2:23,20:12)。

回答:这些经文所指的是那些将要受到善报和恶报之人的不同。但是这里并没有讲到为什么对某些人有善报,而对另外的人就没有善报。那些行得好的和生活敬虔的人将蒙拯救,而那些生活得不敬虔的人要被定罪。所以,这里所讲的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因他的行为得到回报,而是要按照他们的行为来报应,虽然那些不敬畏上帝的人遭受毁灭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行为,但那些得蒙拯救的人并不是单单因为他们的善行而得救。

附加性异议:不敬畏上帝的人灭亡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所应得的就是定罪。同样,那些有好行为的人所应得的就是天堂。

回答:这个推理不合乎逻辑,因为这种对比并不完全。不敬畏上帝之人的行为是完全邪恶的,但是那些敬畏上帝之人的行为也是不完全的。惩罚和奖赏也有不同。不能因为什么罪过应该处死,就一定得出与之相反的事必定应该得到好的报答。那些犯了谋杀罪的人是应该处死的,但是并不能说那些没有犯谋杀罪的人就一定该活。在不敬畏上帝和被定罪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在好行为和救恩之间并非如此。所以,从逻辑的角度而言,我们不能从一方面推出另一方面。

异议6:奖赏是赐予善行的;对于称义而言,也是如此。“于是,王要向那右边的说:‘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因为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留我住’”(太25:34-35);“所以我告诉你,她许多的罪都赦免了,因为她的爱多”(路7:47)。

回答:

首先,就《马太福音》第25章34节至35节而言:

(1)这里所讲的并不是因为有善行就配得去天堂,善行是配得的原因。

(2)这不能由“因为”(for)来支持,“因为”这个词既可以指一个事实,一个记号,一个证据,也可以指一个原因。这可以从下列的经文中得到印证:“晚上天发红,你们就说,‘天必要晴’”(太16:2);“但他们中间,多半是上帝不喜欢的人,所以在旷野倒毙”(林前10:5)。

(3)的确,在这段经文中,“因为”并不是表示因果关系,而是指事情发生之前的一个证据或者一个前兆。这里明确地表明,天国不是作为一种奖赏赐给人的,而是“承受”的,此处所用的词就是“承受”(inherit)。天国是赐给那些蒙祝福之人的,也就是那些被拣选的人(弗1:3),天国早就在永恒中为他们预备了。这份产业在他们出生之前就已经为他们预备好了。的确,在创世之先就已经为他们预备了。这份产业要作为祝福赐给一些人,在他们出生之前几千年就已经为他们预备好了,与他们的一切功德都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5章35节中,让我们看到蒙福的是哪些人,成为后嗣的是哪些人,以及这是如何显明的:这产业要赐给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人,因着对基督的爱而被激发起来,他们的信心是活跃的,并积极关爱别的信徒(参见太25:40)。

第二,《路加福音》第7章47节所讲的并不是那个妇女因着她的善行,她的罪就得了赦免。这里的词“因为”(for)也不是表示因果关系。在这里,罪的赦免不是因为爱,而是因为信心。“你的信救了你。”(路7:50)在这里,爱是真信心的表现,是由仁爱所生发出来的(加5:6)。这也可以从主耶稣基督的目的中得到证实。他的目的是要证明,得到更大赦免的罪人和得到较少赦免的罪人,谁应当更有爱心。西门回答说:“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路7:43)主耶稣赞同这个回答,这证明赦罪在前,紧接着就生出了爱,爱不是居先的原因。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得到更大赦免的罪人,爱也更大。主耶稣把这原则应用在那个妇人身上,因为她爱得多,所以她有很多的罪早就被赦免了。就这样,那些邀请耶稣的法利赛人的想法得到了回答:基督真是先知,所以西门也就没有理由奇怪基督竟允许一个大罪人触摸他,因为她的很多罪都被赦免了。她的触摸是一种感恩的表现,出于属灵的爱心。

异议7:善行应该得到赏赐,这种奖赏是按照上帝的公义赐下的。所以,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称义。这在下列经文中讲得很明白:“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地赏赐你”(创15:1);“因你们所行的,必得赏赐”(代下15:7);“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赏赐”(林前3:14)。

回答:上帝当然要对那些善行给予赏赐。事实上,我们必须留意这种赏赐,并得蒙激励,积极行善,这不但显明在上帝应许要赐下赏赐的那些经文中,也显明在基督所立的榜样上,他因那前面的喜乐,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楚(来12:2);摩西也是这样盼望得赏赐(来11:26)。但是,我们否认我们是因为善行而赢得这样的赏赐,因为在圣经中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事实恰恰相反,我们所做的一切都不配得任何回报,因为我们的工作都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这些“赏赐”都是上帝所赐给的礼物。“赏赐”并不意味着“功德”,因为不仅有与功德和债务相连的赏赐,也有出于恩典和慈爱的赏赐。赏赐是指礼物,与人的工作无关(诗127:3)。这可以在《以西结书》第29章18节至20节中得到印证:在这段经文里,上帝面对推罗的灭亡,应许要把埃及赐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做赏赐。显然,像尼布甲尼撒这样不相信、不敬畏上帝的人,在上帝面前不配得这份赏赐,他在推罗所做的不是敬畏上帝的事,因为他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服侍上帝。给他这样的赏赐,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慈爱。“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罗4:4)还有一种恩典的赏赐。“给他们工钱,从后来的起,到先来的为止。”(太20:8)那些只工作了一个小时的人所得的工价和那些工作了一整天的人是一样的。这样的工价并不是按照他们的贡献而给,按贡献大小给工价正是有些人所认为当得的,所以他们因此就抱怨。这样的给法所表现的是恩惠,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也在15节中得到了印证:“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吗?因为我作好人,你就红了眼吗?”(太20:15)此处所引用的这些经文指的都是恩典的赏赐,而不是他们应得这样的赏赐,因为他们的工作并不配得上帝这样的赏赐。

附加性异议:这赏赐是按照上帝的公义赐下的,所以这是功德性的赏赐。请思想下列经文:“上帝既是公义的,就必将患难报应那加患难给你们的人;也必使你们这受患难的人与我们同得平安”(帖后1:6-7);“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提后4:8);“因为上帝并非不公义,竟忘记你们所作的工和你们为他名所显的爱心”(来6:10)。

回答:

(1)诚然,他们得到救恩的冠冕是因为上帝的公义;然而,这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而是由于中保耶稣基督已经为他们成就了这一切。

(2)赐给他的后裔赏赐也是上帝的义,这赏赐不是由于他们的善行,而是因为上帝记念他们的善行。这是上帝已经应许的,持守应许是公义的。

异议8:“这都是美事,并且与人有益。”(多3:8)

回答:同一件事可能同时有不同的目的,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所以,善行也能够与上帝的荣耀有益,造就我们的邻舍,为自己获得内心的平安,并确信自己的信心是真实的。因此,对于进天国,也就是按上帝命定的方法进天国来说,善行是从属性的。从这些善行的益处中,我们既不能得出结论说他们有功德,也不能说人因着这些善行而称义。

异议9:大卫好几次渴望上帝按照他的公义审判他;所以人可以因着自己的行为称义。“耶和华啊,求你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诗7:8);“求你听闻公义”(诗17:1);“耶和华按着我的公义报答我”(诗18:20)。

回答:

(1)他并没有说“因为”(for),而是说“按照我的义”。

(2)人由于自身心灵与行为的完全和圣洁,会产生一种位格上的义(personal righteousness)。就这一点而论,没有人可以在上帝面前称义(诗143:2)。还有一种义是与原因连在一起的;就这方面来说,面对别人对某一件具体事务的指责,他可以是完全无辜的。这些经文中所指的义是后一种义,而不是前一种。

我们现在确认了因信称义这基督教教义的核心。驳斥了那些反对意见之后,真理就越发清楚。

13.称义不是双重的

关于称义,还有另外一个有争议的地方,看上去有些不同,但是基本上完全一样。问题如下:

问题:难道不可能有双重的称义,一个是针对不敬虔的选民,而另一个则是针对敬虔的选民吗?

回答:如此一来,有人就会声称,不敬虔的人是由于基督的受苦而罪得赦免,是靠着在基督里的信心与他的受苦有份;而敬虔的人则被说成是靠善行而称义,这善行既不是按自然律,也不是按礼仪律,而是合乎基督的律法和诫命。靠着善行,人就得到了永生的权利,并被称为永生的后嗣。我们坚决拒绝这种观点,下面来说明我们之所以反对这种提议的理由:

首先,我们要提及前面反驳天主教的证明,并且再一次强调人不是靠行为称义。

第二,基督以中保的职分,使自己服于律法之下,完美地成全了律法,从而为他的选民完完全全地赢得了永生的权利。这一点我们早已证明了。所以,人并不是因着自己的行为而得到永生的权利,否则,基督就不是一个完美的救主。这样一来,人对基督的感恩就不会有那么多:只是感谢他除去了罪债和惩罚,但是不为救恩感谢他;因为救恩是自己赢得的,人只对自己感恩就够了。

遁词:所有荣耀都应归于基督,我们的救恩也不例外,因为内在的义和善行都是从基督发出的,也都是靠着基督的大能而起作用的,这样我们也把荣耀归给了基督。

回答:

(1)这不外乎是天主教的观点,认为基督为我们赢得了行善的能力。的确,因着救拔我们脱离罪债和惩罚,为我们获得永生的权利,并且使我们成圣,基督配得所有的尊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人是因着内在的义而被称义。这既不是上帝使我们成圣的目标,也不是敬虔之人的目标,更不是被许多罪所玷污的行为的目的。

(2)如果一个人坚持说永生的权利是靠他自己的善行赚取的,并且这权利是借着因行为称义而赐下的,那么,所有的功劳就会算在人的头上。这样一来,那些做了这些善行的人就当感谢自己。但这与圣经和改革宗教会的信条相抵触。

第三,称义是上帝作为公义的审判者所做出的司法性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宣告免除罪债和惩罚,赐予永生的权利。

(1)假如前面的立论是正确的,那么基督的义就不是人称义的唯一原因,而基督的受苦和人的行为就当连在一起,称义就成为两者共同带来的结果。如此说来,基督就不是完美的救主,这当然不合乎真理。

(2)人的行为不可能在称义中扮演任何角色。人若在上帝面前称义,他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公义的要求,都必须是完美的,但人的行为并不是完美的。

遁词1:上帝把这些行为当作足够好的来接纳。

回答:这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公义的标准。因此,公义的上帝是完全不可能这样做的。

遁词2:基督遮盖了那些不完全之处。

回答:以什么方式呢?不是借着他的受苦,因为他的受苦使人脱离罪债和惩罚。如果是借着他的圣洁,那么就必须把基督的主动顺服加上。这是以什么方式发生的呢?难道基督的主动顺服仅仅弥补了人不足的那一部分?若是这样,那他就既不是完全的救主,也不是称义的唯一原因。即使如此,不管人加添什么,这加添的东西就其自身而言总是不完美的,与称义的要求总有一段距离,因而不会在称义中扮演任何角色。

第四,称义只能因着信心而发生,信心是罪人把基督的主动和被动的义接受为自己的义的途径(罗3:20,28)。信心排除了人的所有行为的作用,并且与人的行为相对(罗2:6;腓3:9)。

遁词3:与道德律和礼仪律相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然而,对传福音的行为来说,这并不是真的。

回答:圣经上并没有福音性的诫命。十诫这完美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是上帝赐给信徒的生活准则,他们必须遵照这一准则,行事为人与在基督里的身份相称。

不管什么理由,只要是用来支持这些错误观点的,都已经在前面被批驳过了。

异议1:在《罗马书》第3章和第4章中,使徒保罗谈到了礼仪律,却并没有涉及十诫之律。

回答:我们已经阐明,事实恰恰与此相反,保罗所谈的就是以十诫为主的道德律。

异议2:请思想《雅各书》第2章14节、22节、25节。

回答:参考我们前面的回答。

异议3:请思想《马太福音》第12章37节和《诗篇》第106篇30节至31节。

回答:请参考前面所述。

探讨了称义的功德性原因之后,我们接下来研究称义发生的途径,也就是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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