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6理所当然的侍奉
17.称义天天发生
我们现在要讨论第二个命题,这一命题带出了以下问题:
问题:称义是借着初次行使信心一次发生,永远有效,还是在我们陷入罪中之后,借着信心的重新操练,天天都在发生呢?
回答:既然这个争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对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别认识不清造成的,就有必要先讲明几件事情作为引言,再对我们有关上述问题的讨论加以补充。除了所谓的希伯来人这一群人之外,还有一些有改革宗倾向的人坚持认为,称义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的。
首先,称义这一行为不是人自己的行为。人借着信心相信并接受基督,接受他的义成为自己的义,从而进入义的状态,这样就可以成为称义的对象。然而,不管一个人多么有效地获得基督的义,他都不能使自己称义。相反,是审判者上帝让那些在基督里的人称义,这些人因着信心已经接受了基督的义。
第二,我们必须在称义的目的和称义的行动之间做出区分。上帝从永世就定意要称那些蒙拣选之人为义,但是他并没有从起初就在实际上称他们为义。蒙拣选之人必须已经存在,并且如前所述,在上帝这位审判者面前已进入义的状态,上帝才能在实际上称他们为义。
第三,一个人需要区分与上帝和好和称义之间的不同。上帝的公义已经在基督里得到了满足;那些蒙拣选之人,先前是上帝的仇敌,借着上帝儿子的受死已经与他和好了。从上帝这一方来看,他的公义早已得到了满足。上帝在那些蒙拣选之人出生以前,以及在他们出生后悔改归正之前,就已经与他们和好。即使信徒跌入可能是最严重的灵命衰退状态,从上帝这一方来说,他仍然与他们是和好的。重新与上帝和好与再次满足上帝的公义都是不必要的。很多心地真诚但头脑简单的信徒会有这样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自己跌入罪中之后,上帝就不会与他们和好了。他们害怕自己不能与基督有份。不能借着基督与上帝和好是一回事,反复把上帝看成没有与自己和好则是另外一回事。就信徒的灵命状态而言,从上帝和信徒双方来看,上帝与信徒之间的和好始终是真实的。甚至当他们陷入罪中,在沉重的黑暗中,信仰上有挣扎、疑惑和沮丧时,这种和好关系依然是真实存在的。圣灵的内住、属灵的生命和信心的倾向仍然继续存在。然而,上帝不会在信徒还没有出生之前或者还没有归正时就称他为义,因为人若是没有接受基督,就不可能成为称义的对象。若是一个真正归正的信徒陷入罪中,上帝不会称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为义。在那个时候,他们也不是上帝施行称义这种作为的合适对象,因为他们没有操练借以称义的信心。就他们的灵命状态而言,这时人与上帝和好的关系仍然是真实的而有效的;然而,无论是从上帝方面,还是从信徒方面来看,称义都是宣告对罪的判决。
第四,称义或不称义并不意味着上帝有什么改变。我们决不能有这样的想法:每当上帝没有施行称义的作为时,就是他处于不满意、发怒的倾向中;当有称义的作为时,就是上帝处于慈爱的、满意的倾向中。事实绝非如此,因为在主没有任何变化,也没有转动的影儿。但称义的对象会有改变。人,还没存在,或是已经存在但还没有归正,或是已经归正却又堕入罪中,这些时候,人还不是上帝施行称义之举的合适对象。只有当他们操练信心时,他们才能成为上帝使之称义的合适的对象。
第五,称义不是目的,而是成为事实的行为;而且,称义不是人与上帝和好,也不意味着上帝会有所改变。相反,称义是宣告借着信心接受基督和基督之义的人罪得赦免。我再重申,称义是上帝对信徒所做出的宣告:“你的罪已经被赎了;我的公义得到了满足;你已经与我和好了;我赦免你的罪;我除去你的罪;我不把那些罪记在你的账上;你是永生的后嗣了。”不管信徒什么时候听到、读到或是想到这些判决,都是上帝借着他的圣言向他们做出这样的宣告。当上帝把一段特别的经文深深地印在人的脑海里,向他的内心讲说这一宣告的时候,或者当上帝从一般意义上把福音摆在他面前,应用在他身上的时候,这一宣告就由圣灵放到了信徒的心里。接受这一宣告的信徒的状态也不尽相同。有些人对这一宣告听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相信他们已经称义,内心就有了平安,并且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呼叫:“阿爸,父!”也有人没有听得这样清楚,所以他们也不能明白地享受这一宣告所结的果子。还有另外一些人,对于自己的灵命状态和罪得赦免充满忧虑和担心,以致他们既没有注意到上帝圣言中的宣告,也没有注意到他们自己的感受,这些感受或许是得安慰的感觉,或许是有平安的感觉。那些在良心法庭上听力很差的人,和那些听力非常好的人一样,他们都被无罪释放;那些信心软弱的人,也和信心刚强的人一样,他们都被无罪释放。
第六,称义不是actio permanens,sed transiens,也就是说,不是永久持续的行动(a permanent act),不是从信徒刚刚重生那一刻起直到死亡之时都始终有效力,而是一个瞬间即逝的行动(a transitory act),这种宣告会停止,因此每次都要重复进行。对他们来说,第一次宣告已经过去,此后每次都是新的宣告,这一新宣告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样的。当然,这并不是说重复第一次称义的行动,也不是说上帝要带领那些向他祈求罪得赦免的信徒回到他们第一次信心的行动(那时上帝因着他初始的归正和信心称他为义),也不是说第一次称义这样的事天天都在发生。这最初的称义行动可能不是那么强烈,明显地让人有经历,或者可能已经从人的记忆中被抹去了。因此,称义天天都在发生,本质完全一样,不过每天都要更新。
第七,争论的关键不仅仅是如何思想称义,而且还与生活中的操练有关。这是信徒每天在祷告生活中都要遇到的事情。若是灵魂对称义没有清楚的认识,就会产生困惑,不知道怎样才能够借着悟性和属灵的自由祷告。因此,一个人应当知道:
(1)他不必为上帝与他们和好是否会再次发生或天天发生而祷告,因为这已经在基督的献祭中一次性地永远成就了。
(2)他不应当祈求上帝改变他对我们的旨意,因为这是永不改变的;奥秘的事情是属于主的,因而在祷告中,他应当根据上帝的圣言和自己的状态来祷告。
(3)他不应当为上帝对待我们的心是否会改变而祷告,不应当祈求上帝对我们不要心中发怒,而是满有恩慈;这样做的人是无知的,因为上帝在那些被拣选的人重生和相信基督之前就已经对他们大施恩惠和慈爱了。
(4)就上帝而言,我们祷告是要显明他的慈爱;就我们自身来说,我们祷告则是寻求把称义应用在生活中。称义不是别的,就是上帝的宣判,当我们经由更新成为适合称义的对象时,这宣判就应用在我们的身上,我们第一次和此后每次行使信心都是领受上帝的宣判。称义使我们所得到的并不是一种很舒服的感觉,而是上帝向我们做出的实实在在的判决。
第八,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就是,由于称义发生在第一次行使信心的时候,那些尚未归正的人必须为称义祷告。就其本质而言,我们第一次行使信心和以后重复行使信心并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接下来的结论就是,所有那些对自己的重生和信心状态没有确信,担心自己还没有进入这种状态的人,尽管他们可能的确已经重生了,也必须照着他们对自己灵命状态的认识行事。所以,他们必须为自己的罪得赦免和称义祷告,就好像这些事还没有发生一样。诚然,他们别无选择。然而,既然大多数敬虔之人在生活中对自己的灵命状态没有清楚的认识和确信,而且反复地对已经发生的事产生疑惑之心,这里争论的关键(参看本节一开始提出的问题)不是针对大多数敬虔之人的,而是针对少数当前很有确信的人的。
第九,我们应当区分重生、得儿女的名分和称义之间的不同。尽管这些恩惠是在人成为合适的称义对象时同时并且立刻赐予他的,这些恩惠本身不尽相同,灵魂对这些恩惠的感受也不尽相同,灵魂在谈到它们的时候也有区别。对自己的灵命状态有确信的灵魂,既不为自己的重生祷告,也不为自己得儿子的名分祷告;他已经知道这些,而且就他以前的罪来说,上帝已经称他为义了。毋宁说,他要为上帝宣告赦免自己新犯的罪而祷告。他在祷告中所祈求的是借着基督的功德,除去他当前犯罪招致的罪债和惩罚,上帝会借着更新向他宣告,他的罪已得赦免。
第十,也当区分称义和确信称义之间的不同。后者是指有安慰、平安和喜乐的感觉,是由前者结出的果子。首先,即使没有确信,没有安慰、平安和喜乐的感觉,称义仍然有可能发出。信徒在祷告中,不管是在初次行使信心的时候,还是在此后继续操练信心的时候,所期望的不仅仅是赦罪的宣告,也就是称义,还期望得到因赦罪而来的安慰、平安和喜乐。的确,没有罪得赦免,他就不可能有平安。然而,我们却不能说,一个人没有平安和喜乐,他就没有称义,罪还没有赦免,不能说只有有安慰感的人才有罪得赦免。因为就连信心最软弱的人也必须相信,根据圣经,借着他的祷告以及仰望基督,上帝就赦免了他的罪,因为这是上帝的应许。因此,称义的本质不在于人得安慰,有感觉,而在于判决的宣告。这样的宣告不仅仅在初次行使信心时发生,不管信徒是否享受安慰这一由它所结的果子,称义天天都在发生。我们以前言的方式讲了上面这些,现在来看有关的证明。
18.天天称义的圣经确据
证明1:“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一1:9)赦罪就是称义和宣判,“你们的罪已经被赦免了,我的公义已经得到了满足。我不会再为同样的事惩罚你们;我赦免你们的罪”。“赦免”同时意味着一个人被宣告成为永生的后嗣,并且无罪释放。赦免应该有合适的对象;那就是定睛在耶稣身上,明确地以羞愧之心承认自己有罪的信徒。使徒约翰在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初始的归正,而是指那些陷在罪中的信徒。这可以从代词“我们”、上文以及第2章第1节得到证明。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帝天天都在向信徒宣告称义的判决;也就是说,上帝每天都在施行称义。
遁词1:赦罪就是让人得安慰,良心有平安。
回答:
(1)这仅仅是一个猜测,我不认为赦罪只是让人得安慰,良心有平安;请给出一个证据来。
(2)这显然与这节经文相矛盾,因为假如赦罪只表示得安慰,那么所有宣称相信真理的诚实之人,都会基于上帝的信实和公义享受到可感知的安慰和良心的平安。然而,并非所有宣称相信真理的诚实之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经验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所以,赦罪并不仅仅是让人得安慰。
(3)假如赦罪和让人得安慰是同义词,那么那些没得到这种安慰的人就会与赦罪无缘。这样讲会冒犯上帝的儿女,让那些主都没有让他们忧伤的人忧伤。如此说来,赦罪的本质不是让人得安慰,而是良心有平安的原因;因此,即使没有这样的结果,赦罪仍然是真实可靠的。
(4)假如赦罪仅仅是得安慰,那么它就应当是第一次行使信心时称义的初始应用,或者是基督为他们所成就之功德的新应用。第一种情况不可能是真的,因为绝大多数信徒对于自己的第一次称义都没有什么明确的认识和见证,而且他们在得安慰的时候几乎没有或者根本就没有想到称义这件事。假如后一种情况是真实的,那么它就是新的称义,或是经常发生的称义的新重复;这恰恰是我们正在阐述的。我们并不否认赦罪是称义的一种应用,对于初次称义和以后重复的称义来说,都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赦罪与称义是同等的,或者是相同的;然而,称义并不是特指得安慰,因为得安慰是称义的结果,后者能够以不同程度,在不同时间显明出来。
遁词2:如果只有那些认罪的人才得蒙赦罪,那么那些还没有承认的罪就永远也得不到赦免,因为有很多罪或是没有注意到,或是被忘记了。
回答:
(1)当区分和好与赦罪的不同。赦罪是指称义,是上帝的宣判。与上帝和好是并且始终是真实的,即使处于严重的灵命衰退状态时也是如此。然而,赦罪的宣告要在有合适的对象时才会发生,这合适的对象就是真诚的认罪者。
(2)当信徒陷入罪中,然后认罪时,他把所有的罪都包括在认罪的范围当中。他甚至把他的罪恶本性,以及由此所发出的一切罪,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也包括在内了。这样一来,他就认了所有的罪。
(3)所以,赦罪的时候,上帝赦免了人所犯过的一切罪,并且根据此时这人的样子称他为义。
遁词3:信徒在祷告中祈求上帝赦罪的时候,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感受到罪得赦免,意识到罪得赦免,得到良心的平安。所以,赦罪包括人的意识和安慰。
回答:诚然,信徒渴望内心得安慰,良心有平安,这也是他们的责任。但是,在祷告中,他们对赦罪和安慰有区分。首先,既然上帝已经向他们应许了赦罪,他们祷告时所祈求的就是赦罪;其次,他们也祈求得安慰,但他们这样的祈求是有条件的,就是他们必须愿意顺服上帝的心意,因为他们是否得安慰,上帝并没有做出绝对的应许。有时候上帝应允他们的祈求,使他们得安慰,有时候上帝并没有应允。
证明2:我们借着一些经文组成第二个证明。基督徒天天借着这些经文向上帝祷告,祈求罪得赦免,上帝也借着这些经文天天赦免人的罪。在众多经文中,思考以下这些:“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太6:12);“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太6:14)。大卫与拔示巴同室以后,先知拿单来见他。“上帝啊,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啊,你是拯救我的上帝,求你救我脱离流人血的罪”(诗51:1-2,7,14);“大卫对拿单说:‘我得罪耶和华了!’拿单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于死’”(撒下12:13);“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恶”(诗32:5)。我们已经说明,赦罪就是宣告使人称义的判决,既不是安慰,也不是有时随着赦罪而来的得安慰的感受。这也已在上述经文中得到证明。《马太福音》第6章14节中讲到,我们若免别人的债,上帝就免我们的债。然而,我们赦免的行为不在于让我们的邻舍得安慰,而在于宣布我们免了他的债,不再向他报复,以后待他就如同他没做这事一样;上帝赦免我们时也是这样。在《撒母耳记下》第12章13节中,拿单对大卫说,主已经除去他的罪,但他并没有说上帝已经赐给他安慰和良心的平安。基督徒每天祈求上帝赦罪,上帝也每天赦免他们的过犯。如此看来,称义不是只发生一次,而是经常发生。
证明3:“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约一2:1)除此之外,还有作为大祭司的基督代求的经文(参考来8:1,7:25;罗8:34)。如果称义借着信心的初次操练一次发生且永远有效,那么大祭司为信徒第二次做的事工就没有必要了,他们也就不需要一位代言者或代求者了。然而,每次犯了罪的时候,人都的确再一次需要他。这样一来,代求所面对的就是那些日常重复犯的罪,祈求这些罪可以得蒙赦免。因此,赦罪不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而是天天都在发生。
遁词:基督的代求与应用有关,也就是说,与这种得安慰的感觉有关。
回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给出了答复。这里所讲的天天应用就是天天称义,也就是天天有称义的判决,有罪得赦免的宣告。第一次称义和那些以后的称义,从本质上而言,都是应用性的。同样的称义行为在不断重复,称义的判决在重复宣告。这并不意味着后者废除了前者,而是信徒的灵命状态不断地需要新的称义宣告,或是重复的称义宣告。上帝俯就人的本质和状态,以相应的方式对待人。在这方面,人也当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采取只有上帝才能用的方式行事,而要以适合人的方式行事。人必须证明每天的应用就在于使灵魂得安慰,然而,这无法证明。所以,这样的讨论不过是空谈而已。
证明4:我们是根据以下的经文得出这个证明的,这些经文宣告说,称义是随着信心的操练而来。“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合”(罗5:1);“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信心不是操练一次就永远有效,相反,天天操练信心,接受基督为他们的罪献上的赎价,从而得以称义,是基督徒的本分和使命。难道信心只是在第一次操练时有效,以后就没有果效了吗?绝非如此!信心永远是同样有效的。既然称义是信心初次操练的果子,那么称义也是信心重新操练的果子。以亚伯拉罕为例,我们可以从他身上看到这些。在《创世记》15章中的应许赐给亚伯拉罕之前,即上帝对他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之前(创15:5),他早已经是信徒,并且称义了。然而,在第6节中却这样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在《罗马书》第4章中保罗所想的也是如此。使徒的目的就是要证明人称义并不是因着遵行律法,而是借着信心。他援引《创世记》第15章6节证明了这一点;此处他把亚伯拉罕作为一个例子,证明亚伯拉罕不是借着行为称义,而是借着信心称义。“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罗4:3)亚伯拉罕在此之前已经称义了;但是,后来他再次相信,就再次称义。保罗使用这个称义的例子来证明:人称义不是借着遵行律法,而是借着信心。因此,信徒怎样经常操练信心,就怎样经常称义。
证明5:“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启22:11)既然已经称义的人一定不要总是定睛在初次称义的行为上,而是必须竭力追求持续不断地称义,所以称义不是只发生一次,而是经常发生。
遁词1:“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所说的是:借着自己的果子不断地显明他自己的称义。
回答:“称义”和“被称为义”从来都没有这样的意思。这也不是《雅各书》第2章21节中的意思。也请思想我们对前面所提到的经文的解释。若是什么地方有这个意思(但我们并不认同这一点),这里也必定不是这个意思,因为称义与成圣是连在一起的,而成圣则是借着美德的操练表现出来的。
遁词2:这里所讲的是被动的称义,而不是主动的称义。主动的称义是上帝为人做的工,借此他赦免了人的罪;然而,被动的称义是对称义的确信和从中感到安慰。
回答:这是一个人为虚构的差别,并不是以上帝的圣言为基础。哪里有被动的称义,哪里就有主动的称义。一个人不能接受任何东西,任何东西也不能成就在任何人身上,除非一定有另外一个人做工——这个人或是给别人某些东西,或是为别人成就某些东西。若是有人想要做出这种区分,那么他就是在做同样的事。就行为的施行者来说,他是主动的;就对象来说,是被动的——他是另外一个人行动的接受者。但是,我们坚决反对,被动的称义就意味着对称义的确信和从中感到安慰;在全本圣经中都找不出有关的经文来支持这样的论点。假如这种差别是真的,有很多敬虔之人一直到死都没有感受到这种安慰,那么,他们也就没有称义了?
证明6:认为称义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的观点是错谬的,从这一错谬可以推出以下不能成立的结论:
(1)既然有犯罪才会有赦罪,那么上帝将会赦免信徒们还没有犯的那些罪。正如同人不能也不会因还没有犯的罪受到惩罚,同样他也不会由于他还没有犯的罪而称义。基督作为中保,为了那些敬虔之人将会犯的罪受了惩罚。然而,这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因为他作为上帝,是在与上帝处理事务,对他来说任何事情都是现在性的;同样,作为中保,他可以只受一次的苦难,因为他的救赎是完全的救赎。
(2)那么,人就再也不必为称义和罪得赦免献上祷告,因为按照他们的看法,上帝只要看到罪一次,就同时把所有的罪都赦免了。
(3)于是,人对将要犯的罪也就心安理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人应当为犯罪忧伤痛悔。
因此,我们已经清楚地证明,称义是天天都在发生的事。
异议:称义是完全的。上帝使人称义,赦免所有的罪,既包括过去的罪、现在的罪,也包括将来的罪。这样称义就与按程度发生的成圣区分开来。假如称义天天都在发生,那么信徒就会重复不断地因着自己的罪与上帝处于没有和好的状态,因为他重复不断地需要新的赦罪。
回答:首先,我们承认称义是完全的。上帝不是赦免一部分罪,不赦免其余的罪。成圣是部分性、渐进性的,但称义并非如此。上帝并没有只是赦免信徒的某些罪,并认定其他罪没有赦免,而是完全地赦免了人所有的罪,并在那时就称那个人为义。称义的果效来自基督的功德,上帝必要赦免人以后所犯的罪。因此,罪并不能使他们失去救恩。然而,因为称义是完全的,就得出结论说,上帝在人初次操练信心时,就实际上赦免了人以后将会犯的所有罪,这是无效的。我们不接受这样的结论。假如相信基督的罪人一旦称义,就永远称义,那么这个结论是有效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既然上帝经常使人称义,并且既然每一次称义对当时那个人来说都是完全的,那么这一逻辑上的结论就不正确。
第二,将来的罪不包含在第一次称义中,信徒再犯罪就会处于与上帝没有和好的状态,就会成为上帝震怒和咒诅的对象,这样的推理同结论本身一样都是无效的。这样做是把和好、赢得救恩和称义混为一谈,好像它们是一样的,好像人是通过称义与上帝和好,这显然是错误的。我们能与上帝和好是因为基督的功德,基督的功德一直有效,一次发生,永远有效。一个相信并且归正的人总是处在与上帝和好的状态;同时所犯的罪不能使我们失去与上帝之间的和好。既然主耶稣已经成就了完全的救赎,信徒再也不会进入与上帝为敌的状态,也不会再次成为上帝震怒和定罪的对象(尽管他们的罪在本质上表明他们确实有罪,并且当受惩罚)。称义预先就要求与上帝和好;为了使人能够称义,他必须首先在基督里成为义人。他这样行之后,他就可以被称为义了,也就是说,上帝向他宣告无罪的判决。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后,这样的讨论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尽管称义经常都在重复发生,它仍然是完全的。
如此我们就认为回答了上述异议,并且这个教义本身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