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三十四章:称义
我们已经探讨了呼召、重生和信心,下面来考察何谓称义(Justification)。称义论是基督教的灵魂,也是一切真安慰和成圣的源头。谁在这个教义上犯错误,就必走向永远的灭亡。因此,魔鬼一直竭尽全力否认、歪曲、混淆在这一章中所要阐述的真理,若是不能成功,他就想法拦阻人们活出有关这些真理的教导。当新的错谬出现时,即或它们在开始时与称义没有任何关系,终究逐渐会影响到这个教义。所以,我们必须尽力正确地理解、捍卫、默想这个教义。
在探讨这一教义的过程中,我们想先来讲一讲有关的术语:“公义”(righteousness)、“公义的”(righteous)和“称义”(justification)。然后我们再来阐述称义本身,考察称义的界定、本质和动因(也就是,称义为什么会发生或为什么不会发生),并默想称义的原因及其发生的时间。
1.“公义”、“公义的”和“称义”这几个词的定义
就术语而言,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公义”是一个律法上的用语,是指合乎律法。既然有人定法,有神定法,同样也有社会性的义(这是人能接受的义,我们在此不作讨论)和上帝所指的义。我们在这里所要考察的是后者,既包括律法的义,也包括福音的义。
律法的义是指人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他的内心、行为、目的和方法各方面都合乎上帝律法的要求。“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
福音的义是指上帝通过自己把义赐予人,将完全的遵守律法归算在人的身上,成为人的义。作为中保的耶稣基督代替信徒担当了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他们赢得了这样的义。这样的义,已经通过福音赐给了人,并且人们借着信心领受。这样的义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与律法的义一样有效。“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3:21-22)
这样的义通常称为信心的义,是通过回应上帝所提供的义而领受的义(参考罗4:11,10:6)。律法的义和福音的义有共同之处,它们都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的要求。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区别,前者要求的是人本身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后者是通过中保耶稣基督成就的,通过上帝的归算和人的接受成为人的义。在《腓立比书》第3章9节中同时提到了这两种义,这节经文是这样说的:“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
第二,一个人若是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他就被称为是公义的——或是通过他自己完全遵守称义,或是通过中保称义,二者都是真实的称义。人堕落以后,按照律法的义,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是公义的。“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19-20,23)尽管没有一个人凭着自己在上帝面前是公义的,但是有时人仍然会在某件事上无辜地受到别人的指责,所以,在这种意义下,他可能说,“耶和华啊,求你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诗7:8)。因此人若要在上帝面前成为义人,他必须通过福音的义成为义人;对于真正的信徒来说,就是如此。“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
我们下面要考察“称义”一词,这个词的含义就是“使人成为公义的”。这些词语的意思必须根据原文来确定。希伯来文“hitsdiq”,在希腊文里是dikaioun,在拉丁文里是justificare,这几个词都被译成荷兰文“称义”(heilegmaken),或是“使人成为公义的”。拉丁文和荷兰文的“称义”可以解释成“使人发生改变”,也就是,把一个罪人变成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是两个词的合成,一个是sanctificare,也就是成圣,或“使人成为圣洁”。另一个词是glorificare,就是得荣,也就是“使人得荣耀”。但是,原文词汇从来没有把义注入的意思,就是说没有把一个不敬畏上帝的人改变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样的意思。这个词是法律用语,经常被翻译成“称义”。如果每个场合都翻译成这样的意思,那就再好不过了。这样便能更好地表达原文的意思,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模棱两可的含义。
称义有时是指人的行为,有时是指上帝的行为。人称义是指:
(1)当他按照上帝本来的面目认识上帝时,人就称上帝为义,赞美他,荣耀他。“上帝啊,求你以你的名救我,凭你的大能为我伸冤”(诗54:1);“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上帝为义”(路7:29)。
(2)人如果认为并宣称自己是公义的,就会称自己为义。这样的人,未经与他人比较,便想得到人们的尊重和称赞。“耶稣对他们说:‘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心,上帝却知道;因为人所尊贵的,是上帝看为可憎恶的’”(路16:15);有些人,尽管自己不敬畏上帝,却与那些更不敬虔的人相比,显得自己品德良好,当受尊重。“耶和华对我说:‘背道的以色列比奸诈的犹大还显为义。’”(耶3:11)
(3)当他被用来带领别人来到基督面前,相信基督,使他们从而被称义时,这是使别人被称义。“智慧人必发光,如同天上的光;那使多人归义的,必发光如星,直到永永远远。”(但12:3)
2.称义不是圣洁的注入,而是上帝司法性的作为
称义是上帝的作为。作为审判官,他或是宣告人的罪被赦免,或是宣告人当接受刑罚。这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
问题:“使称义”(to justify)这个词用来指上帝的作为时,是否总是“使悔改”,“使成圣”,或者是“注入圣洁”的意思呢?
回答:天主教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们承认“使称义”有时是“宣告无罪”的意思,正好是“宣告定罪”的反义词。然而,他们却否定这样的意思也适用于称义的教义。他们坚持认为“使称义”是指将一个罪人改变成为一个有道德之人的行动,因此,就是指将义注入到人的里面。他们把称义分为第一次称义和第二次称义。第一次称义发生在亚当里的堕落状态转变到重生状态的过程中,第二次称义发生在敬虔生活的进步过程中,也就是成圣。但是,我们坚持认为“使称义”这个不定式在圣经中没有一处有这样的意思。相反,它总是指审判的行动,并且是“宣告定罪”的反义词。因此,它的意思就是“宣告无罪”,或者是“宣告是公义的”。
首先,这可以从这个词的基本意思得到证明,它的基本意思是“宣告无罪”,它有一个反义词,就是“定罪”。这样的例证可以从下面的经文中找到:“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25:1);“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7:15)。从这里可以看到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称义”和“定罪”是反义词,都与审判有关,而不是指改变人,或者使人成为敬虔。当“称义”被用来说明上帝,这位天地万物的主的作为时,就体现了这种词义的区别。“谁能控告上帝所拣选的人呢?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上帝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罗8:33—34)与“定罪”有关的是“宣告无罪”,与“定罪”相关的并不是成圣。“定罪”是“宣告无罪”的反义词,“改变”并不是“定罪”的反义词。
第二,让我们来进一步思考《罗马书》第3章19至28节,以及整个第4章。使徒保罗在这里想阐明的并不是人是否通过律法或信心归正,使圣洁注入人的里面;相反,他所讲的是,人如何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存留,如何才会被宣告无罪,如何才能够得到永生的权利。他所讲的是,人都伏在罪和审判以下(参考罗3:19),谈到了那些不做工却相信的人(罗4:5)。他证明:人不能够通过律法从定罪状态中得释放(罗3:20),只有凭着信心接受在耶稣基督里面的救赎,才能从定罪状态中得释放(罗4:24-25,28),并且这义是通过归算的方式达成的,因为作为中保的基督已经成就了这一切(罗4:6-8)。所以,人不是通过称圣使他的罪得到赦免,并且得到永生的权利,而是通过宣告赦罪和义的归算被称为义人。因此,称义不在于成为圣洁,而在于被宣告为义,也就是无罪释放。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经文讲到罪不被算为罪,被遮盖(诗32:1-2),不再被记念(赛43:25),被赦免(耶31:34)。这种说法在圣经中很普遍,但从来都不是指圣洁的注入,而总是指罪债和刑罚被除去。
第三,从所有这些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称义和成圣之间有一个明显的区分。例如,《哥林多前书》第6章11节中说:“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上帝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此处根本没有给第一次称义和第二次称义之间这种区分留下任何空间。撇开这一捏造出来的,也是有悖于上帝圣道的所谓区分,使徒在这里提到了三件事:已经洗净,称义,成圣了;所以,称义是有别于已经洗净和成圣。除此之外还有:“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上帝,上帝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第四,试想一想,若是称义在于圣洁的注入,那么每个人就都是完全的了,但这显然与圣经不符。
第五,若是说不算为罪就是义的注入,那么罪的归算就是罪的注入了。这是荒谬的,因为我们的罪也被归算在了基督身上。
异议1:那些想要证明称义就是成圣,就是义的注入的人,引用《以赛亚书》第53章11节来支持自己的看法:“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赛53:11)他们认为这里的称义所指的就是圣洁的注入,因为认识基督是成圣之法。
回答:首先,认识基督不仅仅是成圣之法,也同样是因信称义之法(罗10:14-17)。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知识和信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6:40)人借着信心接受他所认识的耶稣,在他里面有义,借此来到上帝面前称义。“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若是想从这段经文中牵强地得出一个虚假的证据,就会得出知识只是成圣的途径,而不是称义的途径,但事实并非如此。第二,这里所讲的基督已经借着他的受苦和受死成为人的救赎,不仅仅可以从整章的内容得到证实,也可以通过同一经节得到证实。先知在这里说明,基督借着人对他自己的认识而使很多人称义,因为他讲,“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借着担当被拣选之人的罪恶,基督使他们从罪债和刑罚中释放出来,并且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得以称义(林前1:30)。基督并没有首先以审判者的面貌出现(尽管他确实是审判者),而是以人们得以称义的原因出现——作为我们的义,使得我们可以因此而被称义。这可以由下列经文显明出来,这段原始的经文已经被翻译成最普通最自然的表达方式:“他将使许多人称义”;也就是,他将要成为很多人的义,把这义应用在很多人身上——这样他们就可以被称为义。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这里的“称义”不是“成圣”的意思。
异议2:“那使多人归义的,必发光如星,直到永永远远。”(但12:3)显然,牧师们不是审判者,他们也没有权柄宣告赦免人的罪。毋宁说,他们是使人成圣的途径。
回答:
(1)天主教又如何解释他们的祭司们所做出的赦罪的宣告呢?
(2)这段经文并没有涉及争论点,我们所争论的是上帝如何处理那些当被定罪的人。这段经文所讲的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
(3)此处的短语“使人归义”也不是指的圣洁的注入。人没有这个能力,正如人不能够使另一个人称义一样。然而,由于他可以是使人成圣的途径,同样他也可以使人认识基督,催促他借着信心接受基督,从而成为使人称义的管道。上帝确实可以使人成为他人得以称义的途径,所以此处的异议并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应当提出另外的证据来;但这样的证据却找不到。这段经文所指的是某人被上帝使用,成为带领别人信靠基督并得以称义的途径。此处把结果的产生归于第二因。同样,牧师们也被认为是拯救别人的人。“你要谨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训,要在这些事上恒心。因为这样行,又能救自己,又能救听你的人。”(提前4:16)
异议3:“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启22:11)在这段经文中,“为义的”不意味着“宣告无罪”,而是指圣洁的注入,因为:(1)称义是发生一次,永远有效的事,但是这里所讲的却是可以重复并增加的事;(2)这也可以通过对照得到证明,因为它与“不义的”形成对比。
回答:首先,我们反对“为义的”指的是圣洁的注入这一说法;这样的推论是无效的,因为:(1)称义的事每天都在发生,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证明的那样;(2)它与不义形成对比,就是,自己定自己的罪(adikon和dikaios)。还有“义”(dikaiotheto)和“不义”(adikesato)两者彼此对照,也就是,若是承认这一点,那么就有一个对照在这里。这种对照涉及同一个词,所以在翻译中可以使用同一个词:“那不义之人,让他仍旧不义;那为义之人,让他仍旧为义。”这也就是说,那些必须自己定自己有罪的人,由于他不敬虔的行为也被别人定罪,当更加严肃地定自己有罪,也当受到别人更重的定罪,否则他就会犯罪更多。那些因着信心称义的人,要通过圣洁的生活将这表明出来,得到别人的认同,被别人称义,他当更加努力在自己的内心被称义,也当更加清楚地得到别人的认同。
第二,此处“为义的”并不是注入圣洁的意思,也就是说不是“使人成为圣洁”的意思。这个事实可以从接下来的经文中清楚地看出来:“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加上这句话后就更加清楚:“称义”与“成圣”是不同的事情,“称义”与“成圣”并不等同,称义所表达的是免除罪债和刑罚,而成圣则是生命的改变和罪污的去除。
3.称义的界定与阐释
我们在上面已经考察了称义这个词的意思,接下来要探讨称义到底是什么。为了便于理解和叙述,我们首先对称义做一个简短的描述。
称义是上帝恩典的作为。上帝作为公义的审判者,赦免那些蒙拣选之人的罪债和当受的刑罚,并且因着中保耶稣基督的义,宣告他们成为有永生的后裔。这义是上帝归算给他们的,他们必须借着信心领受。
我们讲称义是上帝恩典的作为,这是指着人来说的。上帝拣选了他的选民,同意中保的调解,自己预定并赐给人一个中保,然后呼召他们归向耶稣,赐给他们信心,在他们没有任何功德的情况下,上帝却赦免了他们的罪债,赐给他们得蒙拯救的权利,这一切完全是出于上帝主权的恩典。然而,就称义而言,上帝的这一恩典的作为完全符合公义的要求。上帝并不像一个慈悲的父亲那样忽视了我们的罪,使我们称义。相反,上帝作为公义的审判者,因着中保已经为他们负上了赎价,成就了一切,发现他们已经从罪债和刑罚中得了释放,有权利得到救恩。所以,上帝称他们为义是公义的。
4.称义的组成要素
第二,我们要考察的是称义的本质。称义不仅仅包括从罪债和刑罚中得释放,也包括借着与主联合得享永生。它包括被宣告免除罪债和刑罚,并且成为永福的后嗣。这两方面都包含在称义之中。亚当当初受造是完美的,但他并没有立刻得到享受永福的权利,而是首先必须满足行为之约的条件。因着犯罪,人自己落入罪债和刑罚之中,丧失了自己的福益。然而,他若是仅仅从罪债和刑罚中得释放,就会和起初的亚当处于同样的状态中。他虽然没有罪,但也没有得永生的权利。主耶稣基督已经成就了这两者。借着他的受苦,他已经偿还了罪债;借着使自己伏在律法之下,他已经为他们赢得了享受永生的权利。我们上面已经阐明,若要得到永生的权利,必须满足上帝律法中所提出的一切要求。我们也已经证明,基督借着自己主动的顺服,为那些属于他的人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显而易见,称义既包括宣告无罪,也包括赐给永生的权利,因为基督的一切功德才是罪人得以称义的根基和原因。
这还可以从很多经文中得到印证,在这些经文中这两个方面是连在一起的。“我差你到他们那里去,要叫他们的眼睛得开,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但权下归向上帝;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和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徒26:18);“并那诚实作见证的,从死里首先复活,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稣基督,有恩惠、平安归与你们”(启1:5-6);“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我们认为称义包括宣告从罪债和刑罚中得释放,将这两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目的就在于反对天主教和其他人的谬误。他们虽然承认罪债和永罚已经被除去,却认为我们必须在今世受罚来为我们的罪债做出补赎。他们认为基督已经为我们赢得了能力,使我们可以靠着自己的善行来完成这些补赎,为了我们的罪债能够得到赦免,在基督的功德之外还要加上我们自己的善行。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将彻底地驳斥这种观点。
5.称义的原因
第三,我们将要探讨称义的原因。这就是上帝自己;也就是,圣父、圣子和圣灵,每个位格都发挥自己在圣约计划中所担任的角色。这是上帝的作为,因为上帝是唯一的赐律者(雅4:12),是全地唯一的审判者(创18:25),是唯一公义的审判者(诗7:11)。他是公义的,绝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他按照真理施行审判(罗2:2),他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罗2:5)。他按公义审判不敬畏上帝的人;也按公义使相信的人得以称义。正如我在上面所讲的,这是上帝的作为。“谁能控告上帝所拣选的人呢?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罗8:33);“惟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记念你的罪恶”(赛43:25)。这是天父的工作。“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林后5:19)这也是圣子的工作。“但要叫你们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权柄。”(太9:6)圣灵使选民得知上帝已经赐给他们的,“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6),从而使他们得以称义(林后2:12)。万恶之恶就是教皇竟然声称自己有赦罪的权柄,掩盖事实。这事实就是,上帝已经赐给他的仆人们服侍的权柄,奉主的名向悔改的信徒宣告:上帝赦免他们的罪(参考太16:19,18:18;约20:23)。那些可怜的人,轻易地相信教皇赦罪的宣告,将来必会发现他们不幸上当受骗!